重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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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要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为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选拔和储备一支质量优良的师资队伍。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逐步形成和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标准
按照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组织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二)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重庆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渝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可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2015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和经我委审定合格的中等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和经我委审定合格的中等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申请上述教师资格者,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3)具备符合教师从事教师工作的身体条件。
2.学历条件。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合格的中等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学历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考试内容与方式
1.考试内容。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2.考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初级中学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等15个学科。
高级中学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4个学科。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纳入面试环节进行。
3.考试方式。
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笔试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考试时间为20分钟。
4.考试成绩。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确定。
笔试单科合格成绩2年有效。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四)教师资格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接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参加重庆市2015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最迟于2016年春季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五)考试收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和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另行公布。
(六)考试组织与实施
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其中笔试、面试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具体组织安排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行一次,考试标准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颁布,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
面试采取建立考官库的方式,确立考官主考制度,考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并进行统一培训、统一派遣、持证上岗。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成立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的指导,完善和落实工作人员责任制,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加强研究,及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与分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研究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与统筹管理;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管理等工作;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等工作;各区县教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的教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各师范类院校应积极参与和承担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有关工作。
(三)组织政策宣传
制定《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改革方案,编写改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组织政策宣传活动。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的精神,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教师准入后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教师职后评价具有重大意义。
定期注册工作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努力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和业务素养为目标,通过定期注册工作,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入职后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形成和建立教师退出机制,打破教师终身制的管理制度。
三、试点范围
为保证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拟先选择北碚区、綦江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推行至全市范围。
四、注册对象
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
教师变更任教学校、任教学科(任教专业)等登记事项的,应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试点期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先从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不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下同)开始。
根据教师任职年限等情况,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
首次注册对象包括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初次聘为教师的人员。
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五、注册条件
(一)关于首次注册
1、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2)被聘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5)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2、首次注册中的疑难问题处理
对可能出现的“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办理首次注册按下列办法执行:
(1)“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该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学校或岗位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该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区县各学校不得“低段高聘”。
(4)“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该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互相通用,可对所持有的该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二)关于定期注册
1、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健全的心理素质;
(3)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市级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后,方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注册时间向后按年度顺延:
(1)在注册有效期任一年度内,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2)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市级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的;
(3)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4)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不具备定期注册条件的,将视不同情形给予暂缓定期注册、重新申请首次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中止注册。
六、注册结果的使用
教师须经注册后,方可在中小学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七、注册程序
(一)注册时间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试用期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
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定期注册。
为保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稳步实施,试点区县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时间为2016年下半年,2015年后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在下一年度的注册期内。
(二)注册提交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年度考核证明;
(6)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上述为定期注册提交材料,申请首次注册,须提交1、2、3、5项材料。
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的人员,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有关情况改正补齐证明。
(三)注册步骤
1、申请。
注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中小学教师向所任教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审核。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查,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所缺材料内容,给出相应的注册结论。
对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注册结论贴,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而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证书上粘贴注册结论贴,进入信息系统。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
3、公示。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核完成后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再进行最后的确认。
4、存档。
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应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由办理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同时做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填报和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
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一)加强领导
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由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成立重庆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推进。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内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具体实施工作。
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定期注册的组织工作,为本校教师集体办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二)重视宣传
制定《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改革方案。
试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半年公布定期注册的政策,条件,时间安排及配套文件,及时做好定期注册政策宣传工作,坚持统一政策、正确引导。
各学校要广泛宣传,及时将相关精神传达至每位教师。
(三)严格程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宣传、申请、考核、受理、审查、公示、注册等各环节的工作,切忌走过场。
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做好应急预案。
(四)保证质量
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严格审查,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对瞒报、虚报、假报等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