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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网基础串讲班胡锦光宪法讲义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不仅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同时,一切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相抵触者无效。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四、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宪法是法。

 

    2.宪法是更高的法。

 

    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的主要特征有三个: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政有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可以表述为:

    

(1)通常情况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

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2)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3)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没有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4)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六、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分类的意义 

    

(二)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传统的宪法分类,或者说是形式上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这是英国学者蒲莱士于1884年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

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

他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中,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这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三)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须具备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三个方面的条件: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1.英国宪法的产生。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因而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2.美国宪法的产生。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法国宪法的产生。

在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是法国。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苏俄宪法》。

 

    二、我国的现行宪法 

    1、1949年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1954年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即1954年宪法。

    

    3、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

    4、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因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一)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二)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 

    1988年第一次修正,包括两条内容:

    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修正案》第1条)。

    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有关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第二次修正。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宪法》序言),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宪法》序言)。

 

    (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宪法修正案》第6条)。

 

    (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第7条)。

 

    (5)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宪法修正案》第11条)。

 

    1999年第三次修正。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宪法》序言)。

 

    

(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修正案》第13条)。

 

    (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修正案》第14条)。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宪法修正案》第15条)。

 

    (5)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修正案》第16条)。

 

    (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宪法修正案》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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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第四次修正。

有以下重要内容:

 

    

(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定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宪法》序言规定,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取得的。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规定我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

宪法序言规定,我国“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团结对象。

 

    (4)建立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制度。

 

    (5)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6)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此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的关注。

 

    (7)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修改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规定: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

”这是对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组成发生变化这一客观事实的确认。

 

    (10)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11)增加国家主席的权力规定,规定国家主席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12)将“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戒严的权力”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13)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改为5年。

这样,我国各级人大的任期都已统一为5年。

 

    (14)规定《义勇军进行曲》为我国的国歌。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的一般功能☆ 

    1.确认功能。

 

    2.保障功能。

 

    3.限制功能。

 

    4.协调功能。

 

    二、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一)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1.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2.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3.合理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4.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5.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二)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 

    宪法是执法的基础与原则。

  

    (三)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 

    1.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准则。

 

    2.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原则。

 

    3.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四)宪法在守法过程中的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二、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结构主要是就成文宪法典而言。

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一)序言 

    大致包括国家的斗争历史,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

 

    

(二)正文 

    包括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宪法修改和监督制度等。

 

    (三)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其法律效力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

    而且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

    一是特定性。

    二是临时性。

 

    第六节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一)根本性 

    

(二)最高权威性 

    (三)原则性 

    (四)纲领性 

    (五)相对稳定性 

    三、宪法规范的分类 

    1.确认性规范。

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

 

    2.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

 

    第七节 宪法效力 

    一、宪法效力的概念 

    二、宪法效力的表现 

    1.宪法对人的适用。

  

    2.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三、宪法与条约 

    我国宪法对于宪法与条约关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但是从宪法序言中可以看出其基本原则,即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积极提交履约报告,充分发挥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国体概述 

    二、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是指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而形成的制度性特征,主要表现在:

    

(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2)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在宏观调控上,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1.全民所有制经济。

 

    2.集体所有制经济。

 

    (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2.“三资”企业。

 

    三、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保障:

《宪法》第12条规定 

    

(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2004年宪法修正案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一、文化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一)文化制度的概念 

    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

    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

文化制度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国家性质。

 

    

(二)文化制度的特点 久久考资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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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文化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3.文化制度具有历史性。

 

    4.文化制度具有民族性。

 

    二、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一)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第l9条规定 

    

(二)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第20条规定    

    (三)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第21条规定 

    (四)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第22条明确规定 

    三、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一)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公民 

    

(二)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 

    (三)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制。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二)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二节 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

 

    一是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

 

    二是形式上采用普选制。

 

    三是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作指导。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重点法条提示]《选举法》第3条。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2009年《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重点法条提示]《选举法》第16条、17条。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秘密投票原则

    [重点法条提示]《选举法》第36条。

  

    三、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一)选举的组织   

    间接选举时,由该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直接选举时,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选举法》第24条、第26条)。

  

    (三)代表候选人制度(《选举法》第29条、第30条)。

  

    (四)投票选举(《选举法》第40条、第41 条)。

  

    (五)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选举法》第47条、第44、45条)  

    [重点法条提示]《选举法》第7条、24条、26条、29条、30条、40条、41条、47条。

  

    四、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五、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在物质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第8条)。

  

    在法律上 

    一方面,我国《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因而不仅对选举权的剥夺、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及破坏选举行为的诉讼与制裁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而且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有关选举的实施细则。

 

    另一方面,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一是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是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是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是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压制、报复的。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历史原因。

  

    2.民族原因。

  

    

(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1.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

  

    2.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一)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1)有利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2)有利于经济发展。

 

    (3)有利于巩固国防。

 

    (4)有利于民族团结。

 

    (5)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三)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

  

    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第一,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30条、112条、113条、114条。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116条;《立法法》第66条。

  

    

(二)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

     

    (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四)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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