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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岗位培训资料

信贷岗位培训资料

第一篇信贷基础知识

(一)贷款基本知识

1、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原则是什么?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2、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信贷业务的区域性相对较强,以服务当地为主;

(二)贷款面向千家万户,安全度相对较小;

(三)信贷服务于农民、农业、农村,社员贷款优先;

(四)贷款种类以短期贷款为主;

(五)信贷服务比较灵活。

3、按期限划分的贷款种类有哪些?

《贷款通则》第八条规定有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长期贷款。

㈠短期贷款:

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㈡中期贷款:

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

㈢长期贷款:

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贷款。

4、按贷款方式划分的贷款种类有哪些?

 《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㈠信用贷款:

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㈡担保贷款:

⑴保证贷款:

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⑵抵押贷款:

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⑶质押贷款:

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㈢票据贴现:

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5、按银行承担的经济责任划分的贷款种类有哪些?

《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的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㈠自营贷款:

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㈡委托贷款:

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㈢特定贷款:

指经国家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6、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在贷款风险分类法实施前,《贷款通则》第三十四将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规定为:

㈠逾期贷款:

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扣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㈡呆滞贷款:

指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未到2年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㈢呆帐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号)第四条贷款种类的认定条件规定:

 

贷款呆帐系指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⑴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⑵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之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⑶借款人死亡、绝户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⑷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⑸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⑹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7、贷款期限是如何确定?

《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㈠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裁明;

㈡自营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㈢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8、贷款展期的规定有哪些?

  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

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

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获得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传入逾期贷款帐户。

9、贷款利率应如何确家?

贷款利息如何计收?

《贷款通则》规定:

㈠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㈡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㈢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㈣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

贷款人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

10、贷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㈠《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就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抵于国家规定的投资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㈡农户申请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信誉较好;

2、生产经营的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3、还款来源较强;

4、有相应担保措施。

11、借款人权利、义务和限制有哪些?

㈠借款人的权利:

 ⑴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⑵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⑶有权拒绝借款全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⑷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⑸在征得贷款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㈡借款的义务:

 ⑴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的调查、审查的检查;

 ⑵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⑶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⑷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⑸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⑹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㈢对借款人的限制:

⑴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⑵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⑶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⑷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⑸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⑹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牟取非法收入;

⑺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⑻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12、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收面借款申请书后,应在多少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

 《贷款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贷款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当及时答复贷与不贷。

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13、对贷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㈠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多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⑴不具备贷款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⑵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⑶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⑷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⑸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⑹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⑺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㈣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㈤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㈥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14、不良贷款的监测和管理应包括哪些内容?

 在贷款风险分类法实施前,《贷款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下:

  ㈠不良贷款的登记:

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㈡不良贷款的考核:

贷款人的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

贷款人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有关指标。

㈢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冲销;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贷款。

未经国家批准,贷款不得豁免贷款。

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

15、贷款管理责任制包括哪些内容?

㈠实行主任负责制;

 ㈡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

 ㈢建立大额审贷分离制;

 ㈣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㈤建立和建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㈥建立离岗审计制。

16、借款人出现哪些情况,贷款人可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㈠借款人有下列情形多一的,由贷款人对其部门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⑴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⑵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⑶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从事投机经营的;⑷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⑸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⑹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的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⑴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⑵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⑶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7、农村信用社呆帐准备金如何提取?

贷款呆帐如何处理?

从1996年开始,农村信用社呆帐准备金按年初各项贷款余额10%的比例实行差额提取。

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25%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其呆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可以提高对应处于的贷款呆帐认定小组集体认定后,逐笔填制《信用社处理贷款呆帐申报表》,附详细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写出书面处理报告。

经有权部门批准,予以核销。

核销采用“帐销案存”办法。

18、流动资金贷款分哪三类?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分为:

㈠临时贷款:

期限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的不足;

㈡短期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上至一年以内(不含三个月含一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期的资金需要;

㈢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主要适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的资金需要。

19、按贷款风险分类法,贷款可分为哪几类?

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贷款风险分类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㈠正常: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㈡关注: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㈢次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㈣可疑: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㈤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20、按贷款风险分类法,判断借款人还款可能性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五条规定,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㈡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㈢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㈣贷款的担保;

㈤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㈥银行的信贷管理。

21、为确保贷款的分类的可*性,金融机构须至少做好哪几方面的工作?

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九条的规定,为确保贷款分类的可*性,金融机构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㈠建立健全的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㈡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㈢实行审贷公离;

㈣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㈤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㈥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22、关注类贷款的特征有哪些?

㈠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贷款人的偿债能力,例如借款人所处的行业呈下降趋势。

㈡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㈢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㈣借款人的一些关健财务指标,例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

㈤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例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或概算调整幅度较大;

㈦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㈧贷款抵押品、质押品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押品失去控制;

㈨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㈩银行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督;

(十一)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于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十二)违反贷款审批程序,例如超越授权发放贷款。

23、次级类贷款的特征有哪些?

㈠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㈡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债务;

㈢借款人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解决,妨碍债务及时足额清偿;

㈣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㈤借款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㈥借款人已不得不寻求拍卖抵押品、覆行担保等还款来源。

24、可疑类贷款的特征有哪些?

㈠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㈡贷款项目,如基建项目处于停缓状态;

㈢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㈣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

㈤银行已诉诸法律来收回贷款;

㈥贷款经过了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25、损失类贷款的特征有哪些?

㈠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贷款;

㈡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㈣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㈤贷款企业虽未破产,工商行政部门也未吊销执照,但企业已关停或名存实亡;

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等历史原因造成的,债务人主体已消亡,悬空的银行贷款。

26、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有哪些?

  监按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为:

㈠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

㈡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比例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比例不得超过2%;

㈢单户贷款指标

⑴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

⑵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备付金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倍。

㈣备付金比例指标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

㈤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⑴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

⑵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经例不得高于8%。

㈥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年末比例不得高于80%,年度中间比例由各省级分行根据本地农村信用社情况核定。

㈦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20%。

㈧贷款利息收回率指标

贷款实行利息占贷款利息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

㈨资产利润率指标

利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0.5%

27、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考核,应如何确定考核时间?

 按《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贷款质量指标、备付金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按月考核、备付金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按月考核;资本充足率、单户贷款比例指标、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按季考核;贷款利息收回率、资产利润率指标每半年监测一次。

(第一篇完)

第二篇 信贷业务操作知识

28、办理贷款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贷款通则》第六章规定办理贷款的一般程序如下:

㈠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的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⑴借款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⑵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借款申请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⑶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纠正情况;

⑷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⑸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⑹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㈡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㈢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㈣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㈤签订贷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全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代于是人签署姓名。

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依法办理登记。

㈥贷款发放

贷款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借款人不按全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㈦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 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㈧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彰,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的本息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29、如何与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

㈠企业应向信用社提交规范的书面申请书;

㈡信贷员对申请企业进行建立信贷关系的资格调查与审查,其内容有:

⑴验证,以确定其经营的合法性;

⑵验资,检查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是否达到建立信贷关系的比例;

⑶验户,即考查企业的经营场地、网点、设备、存货及资产保护等资产情况;

⑷验帐,查阅企业存款,借款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帐户情况;

⑸验收,主要检查收益是否真实,是否按国家规定正确处理各项分配的比例。

㈢信贷员初步调查和审查后,申请书上签署是否建立准贷关系的审查意见,并报上级关关部门审批。

30、评估企业信用等级有哪些基本做法?

㈠选定指标,确定分值。

㈡对各项指标评分。

以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为依据,选取一定的参照值对考核指标分项打分。

参照值可选取行业平均水平、企业历史先进水平、企业经营月报等。

㈢计算各指标总积分。

㈣根据企业所得总积分,划分信用等级。

31、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一般应考察哪些指标?

㈠企业经营者素质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决策层主要领导的经历、业绩、信誉和能力,着重于定性分析。

㈡企业经济实力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的实有净资产和长期资产实力,侧重于定量分析。

㈢企业资金结构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现金流量,侧重于定量分析。

㈣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的销售应收帐款比率、存货周转率、资产利润和资本利润率,侧重于定量分析。

㈤企业发展前景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的主要产品寿命周期、新产品开发能力或商品经营开发能力、市场预期影响及销售环境,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32、贷款风险度如何计算?

   流动资金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权重。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权重*[对象风险权重*(1-A)+贷款项目风险权重*A]

其中,A=            项目投资总额              

        (承贷企业所有者权益+项目投资总额)

33、贷款资产风险度如何计算?

 ㈠确定笔贷款资产风险度

  流动资金贷款资产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贷款形态风险权重

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权重*[对象风险权重*(1—A)+贷款项目风险权重*A]*贷款形态风险权重

其中,A同第5题。

㈡确定一个企业、信用社或信贷员管理的贷款资产风险度

贷款资产风险度=∑加权风险贷款/∑贷款余额

流动资金加权风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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