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监理工作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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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监理工作导则试行

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监理工作导则(试行)

 

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监理工作导则(试行)

一、总则

为加强省管河道(以下简称河道)采砂过程管理和控制,保障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地进行,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的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规范》,制定本采砂监理工作导则。

二、监理机构组织和监理人员配备及其职责

河道采砂项目开始采砂前,监理单位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理机构人员专业满足河道采砂监理工作需要,以测量、水工建筑、地质专业为主。

监理机构实行总监负责制,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以及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如下:

1、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

(1)协助省流域管理机构通过招标选择河砂开采权人(下称采砂人)。

(2)审查并签发省流域管理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

(3)审批采砂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4)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5)监督、检查采砂过程及采砂现场采砂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6)复测采砂项目河道水下断面,审核采砂量,并通过“广东省河道采砂采运管理单”(下称“四联单”)签认采砂量。

(7)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置采砂中影响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8)主持或协助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

(9)主持合同双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

(10)解释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文件。

(11)记录采砂过程中采砂人的不良行为和采砂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将有关证据报省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12)协助省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河道采砂项目完工验收。

(13)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监理机构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监理机构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省流域管理机构并通知采砂人。

监理机构进驻采砂现场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采砂人进行交底。

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省流域管理机构处领取的技术资料、图纸等资料交还,并履行保密义务。

2、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河道采砂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采砂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审批采砂人细化和完善后的采砂方案、方法和安全措施计划。

(5)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技术交底,签发技术资料。

(6)主持第一次项目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7)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等重要监理文件。

(8)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有关文件。

(9)主持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0)要求采砂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采砂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1)审核安全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参与或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处理安全事故。

(12)实际采砂量复核确认。

(13)签发临时中止采砂通知和终止采砂通知。

(14)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审批采砂人细化和完善后的采砂措施计划、安全措施方案。

(3)主持第一次项目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采砂通知、复工通知。

(4)签发各类证书。

(5)签发变更和索赔有关文件。

(6)要求采砂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采砂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7)签发临时中止采砂通知和终止采砂通知。

(8)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承担一个采砂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如需担任两个采砂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省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履总监理工程师的有关职责。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预审采砂人细化和完善后的采砂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

(3)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技术资料。

(4)核查进场采砂船舶的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或其它采砂作业工具的证明。

(5)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河砂开采与管理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

按照职责权限处理采砂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6)审核采砂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签认采砂计量结果。

(7)预审各类证书和申请材料。

(8)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9)按照职责权限参与项目验收工作和采砂总量统计工作。

(10)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1)采砂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2)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

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核实采砂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2)检查采砂人用于采砂项目采砂监控设备、采砂船舶和其他采砂工具的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3)检查并记录现场采砂程序、采砂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4)核实采砂计量结果。

(5)核查关键岗位采砂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采砂现场的采砂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6)检查采砂人的采砂日志。

(7)检查省流域管理机构安装在采砂人采砂船舶和其他采砂工具上采砂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

三、河道采砂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1、监理工作程序

(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3)熟悉河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熟悉采砂技术要求和控制文件。

(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6)编制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7)实施采砂监理工作。

(8)签发临时中止采砂通知和终止采砂通知。

(9)督促采砂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参加完工验收工作。

(10)结清监理费用。

(11)向省流域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监理工作方法

(1)现场记录。

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采砂现场的人员、采砂船舶、GPS定位系统和探测仪等设备监控情况,采砂环境以及采砂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2)发布文件。

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采砂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3)旁站监理。

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采砂现场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4)跟踪测量和计量。

定期复测采砂人采砂河段水下断面情况;通过“四联单”签认采砂量,每日对采砂人的采砂量进行统计。

(5)定期检测。

监理机构对采砂人使用的或省流域管理机构安装在采砂人采砂船舶和其他采砂工具上GPS定位系统和其它采砂监控设备定期送有关部门校验。

(6)协调。

监理机构对参加河砂开采与管理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采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3、监理主要工作制度

(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根据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技术资料以及由采砂人提交的采砂措施方案、采砂进度(强度)计划、开采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2)采砂工具、设备检验制度。

进场的采砂船和其它采砂作业工具的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采砂现场或进行相应处理。

(3)采砂量签证制度。

所有采砂量均应通过“四联单”确认,每日统计,定期累计计量。

对于发现瞒报的采砂量,按发现数量的2倍计量。

(4)会议制度。

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项目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

河砂开采和管理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

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工地会议。

应在采砂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河砂开采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

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省流域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联合主持。

2监理例会。

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河砂开采和管理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采砂项目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3监理专题会议。

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采砂中出现的涉及防洪安全、采砂进度(采砂量)、合同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5)采砂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应针对采砂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省流域管理机构报告,并指示采砂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6)工作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省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河砂开采权终止后,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7)采砂权终止验收签证制度。

在采砂人的实际采砂量达到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控制量,或《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有效期限届满,或出现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监理机构报省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下发河砂开采权终止通知书,省流域管理机构组织采砂项目完工验收。

四、河道采砂监理工作的实施

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1)依据监理合同约定,适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2)建立监理工作规章制度。

(3)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河道的地形、测量、水文和气象资料;法律、法规和河道管理规定;采砂技术要求和控制文件。

(4)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省流域管理机构。

2、采砂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检查采砂开工前由省流域管理机构提供的下列采砂条件完成情况:

5《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办理情况;

6测量基准点、河道(水下)原始断面图的移交;

7省流域管理机构对河砂开采的技术要求文件,具体包括:

1)采砂作业船舶、工具的规模、数量和功率要求;

2)采砂作业高程(开采深度)控制;

3)采砂作业计量要求;

4)采砂作业安全要求;

5)采砂作业对水利、航运等要求;

6)可采砂量及砂质情况;

7)开采期限;

8)其它要求。

8有关资料和图纸:

包括标的物地形及周边地形图、交通位置图,标的物储量勘测报告,标的物取样分析资料。

9采砂船舶GPS定位系统等采砂监控设备的提供和安装。

10“采砂许可牌”和“四联单”的发放情况。

(2)检查开工前采砂人的各项采砂准备情况

1《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取得。

2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或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文件一致。

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省流域管理机构认定。

3进场采砂工具(主要为开采船舶)、测量工具(GPS定位系统、探测仪等)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要求。

采砂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是否齐全。

4采砂防洪安全保证体系。

5采砂防洪安全、环境保护措施,开采的强度、进度计划,保证采砂过程中的防洪、供水和安全航运和保护生态环境措施。

6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必须依法办理的水上水下作业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

7审核采砂人在开采准备工作完成后递交的采砂开工申请报告。

采砂开工申请报告提交的内容包括:

采砂开工申请表、采砂监控设备进场报验单、采砂工具、现场管理人员进场及资格岗位证书报审表、其他相关的手续材料;采砂方案和安全保证体系等材料。

8采砂许可牌挂牌情况。

9汛期开采方案。

(3)第一次工地例会召开。

组织第一次工地例会,明确互相告知各方现场负责人,通报开采准备情况。

采砂项目需使用表格、资料格式的确定,监理工作交底等事项。

3、采砂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1)采砂开工条件的控制:

监理机构严格审查采砂项目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采砂开工申请。

(2)采砂过程监理控制:

1监理机构加强现场监管,严格监理采砂人按照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采砂。

2采砂船的两侧悬挂明显的采砂许可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批准文号,以区别其它船舶。

采砂过程中更换采砂船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否则不得进入规定的采砂作业范围。

租用他人采砂作业工具的,应当向监理机构提供租赁合同副本,承担在租赁期间使用该采砂船作业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检查记录GPS等监控设备运作状态和数据;监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采砂人使用的采砂监控设备(GPS定位、测探仪等)进行送检。

4检查采砂人采砂日志的记录情况。

采砂日志的记录内容应包括采砂作业的船名船号、作业范围、采砂量、采砂作业人员和采砂作业状态以及河砂交易情况。

5对采砂人的开采量逐船现场查验,并在计量“四联单”监理签字栏签字确认。

采砂人、监理机构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字完整四联单的统计量作为采砂量控制的最终依据。

6检查采砂人定期汇报开采河道区域范围内的河道通航、建筑物、构筑物维护、采砂船检修情况。

7定期复检采砂人采砂河道的水下断面,通过断面测量复查每月开采量,与采砂人统计工作量比较分析,检查采砂人是否按照开采范围要求进行开采。

8检查采砂人采砂堆场的设置情况,采砂堆场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必须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开采过程中的弃渣,按指定地点堆放情况。

9监理机构对采砂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并做记录,双方应当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10采砂船舶工具等应停泊在指定区域,没有监理机构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停泊区,不得擅自拆启、损坏和拆除GPS定位仪器和其他采砂监控设备。

11禁采期以及许可采砂范围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等情形不宜采砂时;或当采砂人的采砂作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或他人合法权益时,按照省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或报省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签发禁采令。

禁采期结束后的善后工作,按照《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或河道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12记录采砂人在开采过程中的违规、违法开采行为,报省流域管理机构核实确认作为采砂不良记录或违法采砂记录。

记为不良记录的采砂行为有:

第一、采砂作业范围超过《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控制高程,经现场制止后立即改正的。

第二、将采砂船舶停靠在指定的区域和位置之外,擅自停放不符合规定的采砂船舶。

第三、不按规定在采砂船舶上悬挂“采砂许可牌”。

第四、私自更换采砂船舶或增大采砂船舶功率,经现场制止后立即改正的。

第五、擅自拆启、拆除或破坏安装在采砂船舶上的GPS定位等监控设备。

第六、因疏忽造成虚报采砂量,被发现后立即改正的。

在监理单位按规定下发临时中止采砂或终止采砂通知后继续采砂作业,或其它违反《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行为,按违法采砂行为查处。

4、河道采砂终止的监理工作

(1)终止采砂权的控制条件

①累计采砂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控制采砂量;

②《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

(2)河道采砂权的终止

①《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控制采砂量,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签发采砂终止通知书。

②监理机构协助省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河砂开采完工验收手续。

③向采砂人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砂许可牌,并协助省流域管理机构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注销手续。

④监理机构指令采砂人在竣工验收鉴定书签字后5天内,所有采砂作业机具撤离现场。

⑤整理采砂过程资料,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⑥结清监理理费,监理机构撤离。

五、采砂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理

1、采砂安全监理

(1)监理机构应根据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协助省流域管理机构进行采砂安全的检查、监督。

(2)采砂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采砂人建立健全采砂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采砂安全教育和培训;对采砂方案中的采砂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3)在采砂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采砂人执行采砂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采砂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采砂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若采砂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机构可责令其停止河砂开采。

当监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采砂人停止河砂开采,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省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4)当发生采砂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协助省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监理机构应协助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每年汛前对采砂人的汛期采砂方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2、采砂环境保护监理

(1)采砂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采砂人按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约定,编制采砂环境管理和保护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监理机构应监督采砂人避免对采砂区域的灌溉、通航、防洪和度汛设施和建筑物以及植物、生物的破坏。

(3)监理机构应要求采砂人在采砂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对植被的破坏并对受到破坏的植被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4)监理机构应监督采砂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处理和利用废渣,防止任意弃渣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河道行洪能力。

(5)监理机构应监督采砂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的控制,并按河开采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监理机构应要求采砂人保持采砂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有序放置。

(7)工程完工后,监理机构应监督采砂人按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约定拆除采砂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8)做好采砂造成的河道管理设施,灌溉、通航、防洪和度汛设施和建筑物以及护坡植被的恢复工作;河道管理区域内临时砂场的清理工作。

六、附则

1、本监理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非省管河道采砂监理参照本导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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