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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技术授权概念x.docx

企业之间技术授权概念x

摘要在市场经济中,技术水平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对于自主研发能力有限的企业来说,技术引进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技术授权是技术引进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技术创新市场化、业化的重要渠道,尤其对那些不从事产品生产如大学及科研机构,术授权是其收回研发成本和赚取部分利润的一个重要手段。

文章从技术拥有企业是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两个方面,照文献的发展脉络与逻辑关系对技术授权合同的选择、技术授权对象的选择以及技术授权的社会福利效应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并分析了最近技术授权研究的最新发展趋势。

关键词技术授权;非生产性企业;生产性企业一、非生产性企业的技术授权在很多国家,一些高素质的研究人员分布在大学和科研机构,大学和科研机构成为生产知识的地方,成为知识创新的主体,这些单位很少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必须通过技术授权来完成技术的产业化过程,如&2002具体的分析了大学专利商业化的过程。

在现实中,一些不从事生产活动的科研机构或大学通过技术授权方式转让其技术也时有发生,这也引发经济学家思考这些问题对于这

不同的产

些非生产性企业而言,选择什么样的技术授权方式其利润最大?

不同的授权方式对社会有什么不同的影响?

对于这些问题分析,业组织专家回答不尽相同,即便结论相同,原因也不同。

1985主要讨论参与研发企业数目不同时,技术授权对研发激励的影响。

分析指出,当只有一个企业进行研发时,技术授权提高企业研发

激励,且此时的研发激励高于社会最优水平;当有多个企业进行研发竞争时,技术授权对研发的影响不确定。

同时,他还指出特许权收费便利了串谋,企业通过控制单位产出费来控制企业产出从而达到串谋的作用,而且双重收费以及交叉授权更能达到完全的串谋作用。

在实际生产中,由于技术拥有者难于监督技术接受企业的产出以及技术接受企业获得技术后可能会模仿生产等原因,导致特许权收费合同的实施不可行。

因此,&1985只分析了固定收费合同条件下的技术授权。

他们主要讨论的是,当研发者拍卖技术专利后,获得专利技术的生产企业向其竞争对手转让技术是否对研发者研发激励的影响。

研究表明技术创新程度较低时,技术授权可能发生;技术创新为剧烈创新时,技术授权不会发生,若允许采取双重收费的技术授权合同,则技术授权一定发生。

技术授权对研发者的研发激励影响取决于技术授权方和技术接收方的利益分配,若技术接收方获利更多,则技术授权降低研发者的研发激励。

&1986主要研究技术拥有者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技术授权的最优

策略制定纯粹的拍卖价格、限定许可证拍卖数量、同时限制许可证拍卖数量和最低拍卖价格,并且探讨在最优策略下研发成果扩散程度及研发投资激励是否达到了社会最优水平。

他们的研究表明对技术拥有者而言,纯粹价格策略不是最优的,

且在最优策略下技术拥有者的研发投资激励可能高于社会最优水平。

若研发机构由下游几个生产厂商联合成立,大企业的研发扩散程度更小即联合研发并非能促使技术扩散;同时大企业的研发投资激励更小,独立研发投资激励最大。

这与人们惯常的想法联合研发促进技术扩散相反。

当然,关于非生产性企业技术授权理论研究中最经典的理论非

&1986莫属。

该理论假定产品线性需求函数以及技术创新是过程创新,论证了当企业生产同质产品并进行产量竞争时,技术拥有企业更偏好固定收费方式,且此时消费者福利也更高;当企业生产同质产品进行价格竞争时,采取固定收费和特许权两种收费方式下技术拥有企业的利润相同。

此后,很多相关的文献试图通过修改假设来推翻他们的经典结论。

考虑到企业的创新不仅仅有过程创新,还包括产品创新。

1992在-1986分析的基础上,引入了产品创新的技术授权问题,指出当新产品的创新程度足够高时,则市场上只销售新产品;当新旧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足够接近时,新旧产品会同时在市场上销售。

&,1992也对-1986进行拓展,是将产品需求函数由线性函数改为一般函数,分析所得到的主要结论与-1986一致。

在现实中,产品需求函数往往呈现非线性特征,-&2002对1998

的需求函数由线性拓展到一般函数形式,他们认为当技术拥有者是非生产性企业时,技术拥有者更偏好固定收费或拍卖方式进行技术授权,且在寡占市场结构下其创新激励更高,当技术革新程度足够大如接近剧烈创新时,其在完全垄断市场环境下创新激励最高。

产量竞争仅是寡头企业之间的一种竞争形式,价格竞争也是一种很重要的竞争方式。

1993分析差异双寡头价格竞争框架下企业的技术授权策略,探

讨指出对于非生产性的技术拥有者而言,当技术创新为非剧烈创新时,特许权收费优于固定收费和拍卖,推翻了-1986的经典结论。

还需指出的是,企业之间的空间价格竞争在现实中也普遍存在。

&2004分析空间价格竞争条件下的技术授权问题。

当技术拥有企业为非生产性企业时,不管创新程度如何,技术拥有企业总偏好采取特许权收费合同向两个企业同时转让技术。

这个结论与1993不同,他们的区别主要源于产品需求是否有弹性。

1993市场需求有弹性,故特许权收费对需求扩张造成扭曲;而

&2004中认为消费者的保留价格很高,故产品需求覆盖整个市场,这

样产品需求无弹性。

同时,技术转让前后技术接收企业的利润及消费者剩余不变,但由于技术转让发生后技术拥有者获得技术授权收入,因此,技术授权提高了总社会福利。

&1990引入信息不对称,并且考虑了技术模仿的可能性。

他们指出,与潜在的技术接受企业相比,技术拥有者对技术创新的价值了解更多,若在技术授权前与技术接受企业分享更多信息,则

可能出现潜在技术接受者模仿该技术进行生产,这样会损害技术拥有者的利润。

因此,最好的办法是技术接受企业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技术信息完全揭露后按单位产出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即采取双重收费合同方式。

值得说明的一点是,现实中,双重收费合同在授权合同占的比重很大。

同样,1992和1994也引入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与&1990不同的

是,他们认为技术接受方对其所在地的市场条件比技术授权方有更多的了解,即技术接收方了解的信息更多,双重收费是解决这个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较好选择。

1990则认为存在技术模仿情况下,双重收费是最优的合同形式,若不存在模仿,特许权收费是最优的合同形式。

前面的很多分析强调的是在确定条件下进行的技术授权,但现实经济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性即存在风险。

等人1998从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讨论技术授权合同选择的问题。

他们认为,在需求不确定情况下,风险厌恶的技术接收方偏好特许权收费,而风险厌恶的授权方偏好固定收费,双方博弈的均衡结果是采取有分散风险作用的双重收费合同;在成本不确定条件下,最优技术授权合同可能是双重收费、固定收费或特许权收费。

一直以来,人们对企业行为目标的分析局限于其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了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而作为

经营者的企业经理其追求的目标不仅仅是利润,还包括销售量、相对业绩等,因此,在分析企业行为的时候有必要考虑经理激励因素。

2002分析技术授权时考虑了代理和公司治理问题,假设企业经理的目标是最大化企业利润和企业销售量的加权平均总和,他的研究指出对于拥有技术的非生产性企业而言,在双头垄断行业中,当技术革新程度适中时,特许权收费优于固定收费合同;当技术革新程度很低或很高时,固定收费优于特许权收费合同。

同时,他将市场结构进一步拓展到寡头垄断情形下,当技术创新发生前该行业企业数目足够少时,技术拥有者可能偏好特许权收费合同;否则,其偏好固定收费合同。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们对耐用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对耐用品的技术授权研究也不容忽视。

&2008分析了垄断市场结构下耐用品的技术授权问题,并分别讨

论过程创新、水平产品创新、纵向产品创新三种技术创新情况下的技术转让。

他们的研究表明对于技术拥有者而言,当技术创新是过程创新时,其偏好特许权收费;当技术创新是水平创新时,其偏好固定收费;当技术创新是纵向产品创新时,最优授权合同取决于技术授权的阶段及产品质量提高的程度。

李长英、王君美2010分析了技术拥有者决定如何向两个生产不同质量产品的企业转移降低生产成本的技术,研究表明对于技术拥有企业而言,固定收费未必优于特许权收费。

双重收费合同会使授权利润达到最大,但有可能降低社会福利。

李长英、王君美2009研究在-竞争条件,技术拥有者决定如何向两个生产同质产品的企业转让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也得到与李长英、王君美2010类似的结论。

二、生产性企业的技术授权表面上看,拥有技术的生产企业是不会向其潜在竞争对手转移技术,因为这样做会弱化其技术优势,加强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降低技术拥有企业的生产利润。

技术授权会降低技术拥有企业的生产利润这一点不错,但与此同时,技术拥有企业转让其技术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技术转让费收入。

因此,技术拥有者是否转让技术取决于生产利润减少量和技术授权费收入的权衡。

研究生产性技术授权的文献也很多,笔者认为最为经典的是1998。

1998分析的是一个双头垄断模型,两个企业生产同质产品并进行产量竞争,研究表明对于生产性的技术拥有企业而言,当技术创新非剧烈时,特许权收费合同优于固定收费合同。

在特许权收费条件下,技术拥有企业有一个成本优势,但在固定收费合同情况下,两个企业的竞争程度相同;当技术创新剧烈时,技术授权不会发生。

不进行技术授权,其可以获得整个行业的完全垄断利润。

但对消费者而言,其更偏好固定收费合同。

2002将1998模型中企业生产同质产品的假定修改为生产有差异

的产品,得到不同的结论技术创新剧烈时,技术授权仍然可能发生;

对于技术拥有者而言,最优的授权合同形式取决于产品差异程度及技术创新程度,但对消费者而言,其仍然偏好固定收费。

受1993的影响,&1999和-&2002分析了差异双寡头竞争条件下生产性企业的技术授权问题,也得到了2002类似的结论。

-&2002还指出当产品差异较小、技术革新程度足够大时,企业

采取双重收费合同进行技术授权可能降低社会福利。

&2002认为当技术拥有者是生产性企业且其所在行业数目足够多

时,技术拥有企业更偏好特许权收费,并且认为在完全竞争环境下,技术拥有企业的创新激励更高。

这与1962一致,但他考虑技术拥有者为非生产性企业。

上面分析的是都是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即技术拥有企业所在行业存在多个企业,人们会想,一个垄断行业的企业有没有可能向潜在的竞争对手转让技术呢?

初一看,肯定不可能,因为垄断市场结构下企业的利润最高。

但是,若垄断企业的生产不能覆盖整个市场,则垄断企业有可能向潜在的进入者进行技术授权。

&2003利用了模型来分析垄断企业固定收费合同条件下的技术授

权问题,研究指出,当消费者保留价格较低,技术授权发生前,由于消费者离生产企业距离较远购买成本较大,这部分消费者不购买商品;技术授权发生后有企业进入市场,消费者离新生产企业距离较近购买成本较低,这部分消费者会购买商品,即技术授权有较大的市场扩大效应。

此时,技术授权能提高整个产业利润。

&2004在空间价格竞争条件下也分析了技术拥有者为生产性企业

时的情形,结果表明当技术创新剧烈时,技术拥有企业不会进行技术授权;当技术创新非剧烈时,技术拥有企业偏好特许权收费。

然而,&2002中指出的当技术创新为剧烈创新也进行技术授权,因为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差异,所以当创新剧烈时,技术接受企业成本下降很多,从而带来较大的市场扩大效应,这样技术拥有企业的专利费收入也很高。

由于技术创新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从而降低产品价格,技术转移发生后消费者剩余增加,生产成本降低导致整个产业利润上升,因此,技术授权也提高了总社会福利。

同时,他们还将技术拥有企业是生产性企业与非生产性企业时进行对比,得到有趣的结论不管技术拥有者是生产性企业还是非生产性企业,技术授权带来的社会福利增加幅度相同;技术拥有者是非生产性企业时其研发激励更高。

2005则站在社会角度来分析差异寡头条件下技术授权。

他论证了当技术革新程度足够低、产品差异程度足够小的条件下,社会最优的技术授权不会发生;当技术创新剧烈时,技术拥有者选择的技术授权合同也是社会最优的;当产品差异程度接近0时,仅剧烈创新的技术授权对社会而言最优。

2007分析开放环境下即存在国际技术转移条件下解释不同授权合同存在的原因。

他认为外国企业进行技术授权后可以节约出口运输成本,但同时加剧其在东道国产品市场上的竞争,技术授权发生与否就取决于这两方面的权衡,进一步说,取决于出口运输成本及企业间生产成本的差异。

当企业间成本差异较大时,出口运输成本较高低,技术拥有企业偏好固定收费特许权收费;当企业间成本差异较小时,则特许权收费或双重收费是最优。

然而,&2001则认为产品差异和技术模仿威胁导致了多种授权合同形式的存在。

对现实世界的观察,人们可以发现有时技术是低效率企业向高效率企业进行转移的&2010。

他们证明了当技术创新剧烈时,技术拥有企业偏好双重收费合同;当技术创新非剧烈时,企业间成本差异下转第102页较大小,其偏好固定收费特许权收费,企业间成本差异适中时,其偏好双重收费。

与前面的分析相同,企业技术创新不仅有过程创新,也有产品创新。

李长英和宋娟2008重点分析纵向产品创新的技术授权问题,他们认为技术拥有企业总偏好特许权收费方式,但消费者更偏好固定收费方式。

四、总结众多的文献从不同的角度如市场结构、技术授权主体、技术创新形式等对技术授权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结论。

但是,还是有一些重要的方面没有考虑1技术授权的长期影响。

很多文献对技术授权问题的分析仅仅在一种静态框架进行,并没有考虑技术授权发生后的长期影响。

笔者认为,如果考虑到技术授权的长期影响,一些文献中的结论会发生变化,如论证了技术拥有者偏好固定收费合同的部分文献结论会变。

事实上,一个企业在做决策时对当前利益考虑得较少,更多的想到该政策的长期影响。

2技术授权双方交叉持股对技术授权的影响。

现实中,很多技术授权是发生母子公司之间,尽管这些公司财务独立,但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况。

因此,考虑这些因素后,技术授权双方的目标函数会变,最终会改变技术拥有企业的技术授权方式。

3交叉授权问题。

已有文献虽然提到了交叉授权问题,但没有从理论上进行细致的研究。

现实经济中,企业之间的交叉授权现象也常见。

如行业巨头公司与戴尔公司之间就有交叉授权。

因此,下一步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断完善技术授权理论,使其对现实做出更合理的解释以及为企业进行技术授权提供更合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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