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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重点

第一章导论

第三节税收分类

一、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

力役税:

纳税人以直接提供无偿劳动的形式缴纳的税种。

实物税:

纳税人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种。

货币税:

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种。

二、按税收计征标准分类

从价税:

以课税对象的实物形态为计税单位。

从量税:

以课税对象的价值形态为计税单位。

三、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分类

中央税:

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地方税:

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

四、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直接税:

税负不能由纳税人转嫁出去,必须由自己负担的税种。

间接税:

税负可以由纳税人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的税种。

五、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分类

价内税:

税金购成商品或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

价外税:

税金不购成商品或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

六、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分类

流转税:

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课征对象的税种。

所得税:

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资源税:

以自然资源的绝对或级差收益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财产税:

以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行为税:

以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第四节税制体系

一、税制体系的概念

税制体系是指一国在进行税制设置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将不同功能的税种进行组合配置,形成主体税种明确,辅助税种各具特色和作用、功能互补的税种体系。

二、影响税制体系设置的

主要因素

(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国家政策取向(三)税收管理水平

三、不同类型的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点

(一)以流转税为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征

(二)以所得税为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征

(三)以资源税为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征

(四)以低税结构为特征的“避税港”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征

(五)双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征

四、我国现行税制体系

(一)流转税类

(二)所得税类(三)资源税类(四)财产税类(五)行为税类

第二章增值税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和类型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1、理论增值额的理解2、理论增值额与法定增值额

(二)增值税的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是指按“扣税法”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

2、收入型增值税:

是指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只允许将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所应分摊的那部分税金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

是指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允许将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

二、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

1.传统流转税税种以商品销售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征税存在的不足

2.法国增值税的探讨与实施3.我国增值税的引进与推广

三、增值税的特点

(一)增值税的一般特点

1.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

2.实行道道环节课征,但不重复征税。

3.对资源配置不会产生扭曲性影响,具有税收中性效应。

4.税收负担随应税商品的流转而向购买者转嫁,最后由该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承担。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其他特点

1.实行价外计税,从而使增值税的间接税性质更加明显

2.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即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

3.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计征方法

4.设置两挡税率,并设立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四、增值税的作用

(一)实行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以专业化协作为特征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

(二)实行增值税可以提高税收对社会经济结构变动的适应性,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和持续增长。

(三)实行增值税可以做到出口退税准确、彻底,有利于贯彻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

(四)实行增值税有助于在税收征管上建立一种内在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较有效的防止偷税行为。

第二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各国增值税范围的差异

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按一般性规定和特殊规定分别说明。

一般性规定限定了增值税的总体征收范围,而特殊性规定则针对某些复杂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征收界限。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

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指有偿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性业务。

3.进口货物。

指从我国境外移送至我国境内的货物。

(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按现行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以及代他人销售货物(受托代销)的行为。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自身基本建设、专项工程、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非应税项目的内部使用行为。

(4)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对外投资行为。

(5)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对外分配行为。

(6)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对外捐赠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的行为,两者之间密切相连,且从同一受让方取得价款。

下列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

▲以从事非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设立单独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独立核算,该单独机构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

3.兼营行为

(1)定义:

兼营行为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还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2)现行税法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指经营规模达到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通常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小规模纳税人:

指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小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机关。

第三节增值税的税率、税基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税率

(一)确定增值税税率的一般原则

尽量减少税率档次原则要求:

1.征收管理中的可操作要求2.增值税中性税收效应的发挥

因此,目前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税率设计上通常只采用二三个档次,有的国家只采用单一税率。

(二)我国增值税税的一般规定

1.基本税率:

17%

适用基本税率的应税项目: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下述适用13%的货物除外);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低税率:

13%

适用低税率的应税项目:

(1)农业产品;

(2)粮食、食用植物油;

(3)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4)图书、报纸、杂志(5)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6)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4.零税率:

适用于出口货物

(三)我国增值税适用税率的

特殊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其非应税劳务也应从高适用税率。

2.对于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4%缴纳增值税,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进口应税货物,仍按规定的税率(17%或13%)计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

(一)我国对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计税销售额: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说明:

1.计税销售额应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计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代垫款项等。

但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下述两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交叉征收消费税的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其计税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的合计。

4.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二)我国有关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含税销售额需换算为不含税销售计算应纳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三)我国有关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

具体规定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1)折扣销售:

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著名,可以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销售额。

(2)销售折扣:

折扣额不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3)销售折让:

可以折让后的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额确定计税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物的收购额。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按销售货物的全部价格确定计税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概念

1.销项税额:

指纳税人根据实现的计税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出来,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2.进项税额:

纳税人因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二)进项税额的抵扣

1.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几种特殊情况的税款抵扣办法

(1)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按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免税农业产品的购买价格×13%

(2)支付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清单,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能合并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3)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进项税额的抵扣。

3.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的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外购的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规定

纳税人应于该项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方可做进项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征收率

计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额

如果进口货物不同时缴纳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第四节增值税的减免税和出口货物退税

一、增值税的减免税与起征点

(一)增值税的减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资产农业产品2.销售和进口的避孕药品和用具

3.销售和进口的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

8.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物品

(二)增值税的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80元

二、增值税的出口货物退税

(一)增值税实行出口货物退税的目的与适用范围

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二)增值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基本原则:

“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

我国增值税退税率调整的情况

2004年1月1日起,我国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对现行出口货物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

17%、13%、11%、8%、5%五挡,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三)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

1.以进定退法,即对出口商品流通所经过的国内最后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免征增值税,对出口商品中所含的进项税额按现行退税率予以退税。

2.“免、抵、退”法,即对出口商品流通所经过的国内最后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免征增值税,对出口商品中所含前期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准予顶抵国内销售所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对不足以顶抵的部分予以退税。

3.不征不退法,即对出口商品流通所经过的国内最后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免征增值税,而对出口商品中所含前期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款,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由纳税人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第五节增值税的申报缴纳及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管理

一、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时间。

1.销售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2)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3)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5)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6)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2.进口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为进口报关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销售业务纳税期限的确定

(1)按期缴纳。

分别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纳税。

(2)按次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按次缴纳。

2.进口业务纳税期限的确定:

自海关天法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

3.出口业务退税期限的确定

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按月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三)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销售业务纳税地点的确定

(1)固定业户应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2.进口业务纳税地点的确定

由纳税人或其代理人连同关税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适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对象2.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的使用规定

3.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2.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3.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要求

(三)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1.购买方未付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

2.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的情况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保管

第三章消费税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1.一般消费税与特别消费税2.消费税的两种征收形式3.直接消费税与间接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基本特征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和灵活性2.明确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宏观调控功能较强

3.具有较强的财政功能,能提供稳步增长的税收收入4.实行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税收征管效率较高5.一般没有减免税的规定

二、我国开征消费税的历史沿革及其在现阶段的意义

(一)我国消费税的形成与发展

(二)现阶段我国征收消费税的意义

1.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我国流转税体系

2.有利于贯彻国家的产业与消费政策,对消费、生产发挥引导和调节作用

3.有利于筹集财政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4.有利于缩小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水平上的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第二节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率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依据国务院1993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我国消费税的纳税人。

其中,“单位”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

个体经营者、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从对应税消费品实施课税的具体环节看,现行消费税对主要应税消费品都是在其生产经营的起始环节(包括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注:

对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其最终使用的消费环节——零售环节征收。

2.从消费税的具体征收项目看,我国选择了五种类型的11种消费品作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三、消费税的税率

(一)确定消费税税率的原则

1.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与消费政策2.引导人们的消费行为

3.具有一定财政意义4.能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5.适当考虑应税品目原有的税负水平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

1.我国消费税税率适用的一般规定

(1)比例税率:

包括烟、酒(黄酒、啤酒除外)、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和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共九个税目。

(2)定额税率:

包括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及酒与酒精税目中的黄酒、啤酒两个子目。

(3)比例税率加定额税率

2.我国消费税税率适用的特

殊规定

(1)兼应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率适用

(2)其他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

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消费税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是包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或价外费用,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或计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1.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计税销售额确定

(1)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时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2)对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收取押金时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3)发生视同对外销售时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4)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应以门市部的对外销售额微机税销售额。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1)当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对确定计税销售额的规定

(2)当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非应税消费品生产和其他方面时,对确定计税销售额的规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二)消费税计税销售量的确定

对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销售数量。

1.视同对外销售类似于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确定计税销售量。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以门市部对外销售量为计税销售数量。

3.属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以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销售量。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委托方收回数量为计税销售量。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海关核定的数量为计税销售量。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征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两定额计算征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3.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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