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珠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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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珠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招标文件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CR2009-11

 

项目名称:

崇仁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维修企业定点

崇仁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领导小组

2009年11月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维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崇仁县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崇仁县招投标中心就崇仁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定点维修服务举行公开招标。

凡在崇仁县境内具有三类以上(含三类)汽车维修资格(2009年度审验合格)以及抚州市城区具有二类以上(含二类)(2009年度审验合格)的维修企业,均可参与竞标。

1.项目名称:

崇仁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维修企业定点。

2.报名方式及时间:

实行网上报名(不接收现场报名,取消纸质招标文件,凡在开标前从网页下载招标文件并按要求交纳保证金及报名资料费即视为报名,并在开标前办理交易证及凭借银行进账单换取收据,崇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网址:

)。

3.开标时须携带: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2009年度审验合格换发新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标时间:

2009年12月15日上午10:

00时整。

5.开标时间:

2009年12月15日上午10:

00时整。

6.开标地点:

崇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厅。

7.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贰万元整;报名资料费:

贰佰元整(转帐,以款项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8.招标单位:

崇仁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领导小组

地址:

崇仁县县府东路14号

联系电话:

0794—6320726   

联系人:

陈先生

开户行:

工行崇仁县支行

户名:

崇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

帐号:

151********24983826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A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邀请中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1.2.本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崇仁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领导小组。

2.2.“投标人”系指崇仁县境内具有三类以上(含三类)汽车维修资格(2009年度审验合格)以及抚州市城区具有二类以上(含二类)(2009年度审验合格),经工商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年审合格),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维修企业。

3.合格的投标人

3.1.具有法人资格,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3.承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3.4.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及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5.具有较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7.满足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3.8.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9.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自行承担与参加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

B招标文件说明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合同条款及相关附件。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合同格式(参考范本)

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

6.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七天前按投标邀请函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将视情况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在崇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答复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收到。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主动地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崇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信息,投标人在收到该信息后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7.2.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投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崇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信息。

7.3.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C投标文件的编写

8.要求

8.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使用A4规格的纸张打印并装订成册。

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9.1.投标文件及往来信件,使用中文汉字。

9.2.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书(附件一);

(2)报价书(附件二);

(3)经营场所示意图(附件三);

(4)专业人员一览表(附件四);

(5)车辆维修、检测、计量设备一览表(附件五);

(6)规章、管理制度一览表(附件六);

(7)中标后经营管理、质量保证及服务措施(附件七);

(8)其他文件(附件八);

(9)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投标资格证明文件)(附件九);

(10)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件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十一);

(11)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附件十二);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一至附件十二)编写。

11.2.如本文件表格中的格式与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投标人应另付说明。

12.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12.1.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附件九、十、十一),并保证全部证明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13.货币计量单位

13.1.投标价格一律用人民币元为单位。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投标保证金。

14.2.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4.3.投标保证金采用转账形式提交,由投标人缴纳,以款到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14.4.凡未在2009年12月15日10:

00时前交纳投标保证金及报名资料费者,其投标将被拒绝。

14.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凭投标人开出的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

14.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凭投标人开出的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

14.7.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文件;

(3)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订合同的;

15.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行业有关规定报价。

投标报价是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报价范围:

附件二(报价表A、B、C、D、E)。

报价方案:

每个项目只允许一个报价

16.投标有效期

16.1.从投标截止起,投标报价的有效期为30天;

16.2.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

对于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招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7.1.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书中。

投标文件的副本亦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7.3电报、电话、传真等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D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密封袋密封,在密封袋上标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名称,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8.2.为了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向招标人单独密封提交“报价书”: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报价书”复制一份(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单独密封于一信封内,并在该信封上标明“报价书”字样,然后再装入投标文件正本的密封袋中密封。

“报价书”和投标文件正本有差异,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18.3.密封信封上注明“于2009年12月15日上午10:

00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骑缝章。

19.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截止时间

19.1.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为崇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上午10:

00时。

19.2.投标人须将密封和标记完整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招标人,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投标保证金未到达指定账户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人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出具书面通知提交招标人,该通知须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注明“修改文件”字样,并按第19、21条办理。

21.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1.4.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后概不退回。

E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投标人须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22.2.开标会议将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开标时,由投标人和监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是否按要求密封。

在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唱标主要内容为“报价书”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做开标记录。

被撤销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拆封。

23.废标

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23.1投标文件书面应保持整洁,若有改动,没有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3.2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授权代表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23.3投标文件中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报价的;

23.4投标文件中实质内容部分字迹辩认不清,或者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的;

24.评标委员会

24.1.招标人将根据本次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产生。

25.评标原则

25.1.评标活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26.评标办法

26.1.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26.2.评分因素及权值:

本项目因素及权数取值:

.投标报价A1=0.26;

.专业设备A2=0.26;

.专业技术力量A3=0.16;

.规章制度A4=0.05;

.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A5=0.05;

.经营业绩A6=0.05;

.现场考察A7=0.12;

信誉和胜任程度A8=0.05。

26.3.每项因素单项评分,各单项评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后之和为投标人得分。

依据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授权委托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27.2.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7.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

28.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的资格性及符合性进行初步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28.1.初步评审

28.1.1初步评审的程序:

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检查并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28.1.2资格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保证金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资格性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⑴.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⑵.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28.1.3符合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响应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符合性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⑴.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⑵.投标文件载明的资质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⑶.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⑷.其它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条件和要求的。

28.2.现场考察: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地域分布、场地及经营规模、资质条件、财务报告、专业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28.3.详细评审:

28.3.1对专业设备的评审:

.清洗拆装设备;

.发动机总成修理设备;

.底盘修理设备;

.电器修理设备;

.通用设备;

.计量设备;

.其他设备;

28.3.2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

.技术管理人员;

.检验技术人员;

.技术工人;

28.3.3对内部规章制度的评审:

.质量管理制度;

.技术检验制度;

.岗位责任制;

.财务管理制度;

.其他制度;

28.3.4对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的评审:

.内控质控制度;

.接待时间;

.施救办法;

.电脑档案管理;

.保修承诺;

28.3.5对信誉及胜任程度的评审:

.体系认证;

.市级以上部门的表彰;

.与制造厂家的代理维修协议;

.与保险公司的代理维修协议;

28.4综合评价:

通过上述综合评价、打分,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9.评标结果公示和意见书的递交

29.1.评标结果将于“崇仁县信息中心网站“、“崇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和“崇仁县财政局有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2天。

投标人若对评标结果有任何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意见书(须列明意见、理由及事实根据,并加盖公章),招标人将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逾期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29.2.投标人须对书面意见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9.3.招标人将在接到书面意见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涉及商业秘密内容除外。

30.确定中标人

30.1.公示期内无异议,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按程序确定中标人。

30.2.中标定点维修厂家:

崇仁县3家,抚州市城区1家。

31.评标过程保密

31.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评标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1.2.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行贿受贿。

F授予合同

32.中标通知书

32.1.公示期满后,由崇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签发《中标通知书》。

32.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3.合同授予标准

33.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中标人。

33.2.招标人及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对投标报价做任何修改。

33.3.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3.4.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

34.合同有效期

34.1.本合同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有效。

35.履约保证金

35.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满后,且无违规行为的,30天内予以无息退还。

35.2.如果中标人不同意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36.维修费用结算方式

36.1详见第三部份合同格式(范本)第四条的内容。

E成交服务费

37.成交服务费

37.1本次公开招标不收取成交服务费,但定点维修中标人需向崇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交纳1500元交易费(现金)。

第三部分合同格式(范本)

第三部分合同格式(范本)

范本:

崇仁县行政事业单位2009年—2010年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协议书

甲方:

崇仁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实施《崇仁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实施意见》,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甲方根据崇仁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领导小组授权,代表崇仁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领导小组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崇仁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就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甲乙双方愿在政策和法规的规范下,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各修车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崇仁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领导小组派驻的驻厂监察员工作,确保定点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2.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共同做好定点维修工作。

二、定点维修的范围及内容

1.凡崇仁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出示加盖单位公章的维修委托单)均可在乙方进行维修和保养(不含装饰、轮胎,首次维修保养应与车主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凡属单次采购及维修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必须进入定点维修程序,300元以下的可自行确定厂家(换新轮胎可自行选择轮胎专卖店,但须经监理员审核)。

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崇仁县境内实行免费施救。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的《报修单》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若费用较高时(一次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应得到车主单位认可方能进行检修。

3.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一般不准转厂修理。

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若整车做漆可延迟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定点维修的管理

1.凡定点维修范围的车辆进厂维修,乙方应建立维修档案(含纸质和电脑档案),并及时、如实记录好该车进厂日期、公里数、大修次数、故障现象及维修内容。

2.定点维修范围内的所有大修车辆、整车油漆及一次性修理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维修,应按车辆大修程序报批审核后才能维修。

3.定点维修范围内的车辆维修需要更换配件,乙方应征得崇仁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领导小组派驻的驻厂监察员现场认可,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及对更换配件的鉴定。

对更换下的主要配件经驻厂监理人员登记后由车主单位处置。

4、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5、乙方对使用的材料配件必须明确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对没注明品牌、型号、产地的配件一律按市场最低价结算。

6、乙方必须实行电脑管理,用电脑打单,对所修车辆建立好维修档案,认真做好各项纪录,保管好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四、维修质量标准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

一级维护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大修车辆整车(总成)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之内,主件:

活塞、连杆、活塞环、缸套,大小瓦、气门和机油泵为一年。

主要配件质量担保:

发电机、马达、雨刮器、电喷车各传感器、电瓶、大灯、尾灯、组合开关、电动升降机、压缩机、音响、喇叭、自动天线、蒸发箱、冷凝器、鼓风机、空调电子扇、后灯座、减振器、方向机、助力泵、横拉杆球头、球笼万向节、消声器、刹车总泵、刹车分泵、离合器总泵、分泵、离合器压盘、离合器片、平面轴承、悬挂臂及球头、轮鼓轴承、刹车碟(鼓)、刹车片、散热器、时规皮带、化油器、水泵、机油泵、发电机皮带、空调皮带、涨紧轮、分电器、高压线、节气门。

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车主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

(若乙方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乙方的质保期执行)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二级维护以上《含二级》),要经专门的质检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并开具由省交通厅监制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卡》。

3.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专厂品牌件或副厂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及驻厂监理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

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

五、维修费用的结算

1.乙方结算的零配件价格应按中标时承诺的崇仁县物价局定审系统报价折扣结算,修理工时费和维修材料管理费及定额工时,应按中标价格计算,以乙方“报价表A”、“报价表B”为准,维修材料管理费不另计。

电瓶更换以乙方“报价表C”的电瓶报价计算,不计工时费、税费和材料管理费。

“报价表D”部分油漆计费以乙方整车及部分油漆报价为参照结算。

“报价表E”以正厂配件的质量担保为准。

2.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实行电脑结算,乙方开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单经送修单位经办人员签字认可后,由乙方按单位汇总并送驻厂监理员初审,经由崇仁县物价局和崇仁县财政局审核才能办理结算。

维修费用结算单的报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对超期限的结算单乙方必须到崇仁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领导小组及甲方说明理由,没有特殊情况不予审核。

3.乙方维修车辆的工时定额标准,在特种车辆和特殊情况下,可由甲方、乙方、送修单位协商解决,与维修项目有关的检测,乙方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4.结算单由乙方送交驻厂监理员初审核后送达崇仁县物价局和崇仁县财政局审核,原则上一个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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