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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陈版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用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经总经理授权,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对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各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各部门根据招聘计划招聘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各部门人员编制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执行招聘。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招聘职位情况选择适当的招聘渠道,包括内部员工推荐,报刊、网络、校园、人才市场、劳务市场、猎头服务等渠道实施招聘。

第七条公司录用员工,实行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公司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才,应聘人员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八条应聘人员应当是年满16周岁的合法公民,并符合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就业和上岗资格。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被视为不符合本公司录用条件:

1.未满16周岁,或应聘禁止未成年人从事岗位而未满18周岁;

2.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或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聘法规禁止其从事的岗位,或因其他健康情况不适合工作;

3.通辑在案,或吸食毒品;

4.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上岗资格;

5.不符合公司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或经考试、考核或测试不合格;

6.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

7.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或不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8.与其他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9.应聘本公司职位违反应聘者负有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10.不愿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拒绝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和指挥;

11.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第十条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应聘登记表》、《基本信息调查表》或有关表格,提交身份证、学历证、简历、各类职称证书等应聘材料的复印件,并由招聘人员核对原件。

应聘人员应在其提交的材料复印件上签名,保证材料真实。

应聘人员应如实告知:

1.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个人基本信息;

2.前次劳动关系情况;

3.自前用人单位离职情况及离职后义务;

4.职业病情况;

5.公司要求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在收齐应聘者材料后,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者资格进行书面材料初审。

通过初审者,由公司根据招聘职位情况通知和安排面试或笔试、技能测试等。

通过面试或笔试、技能测试的应聘人员,应在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指定项目的体检,并出示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对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商用人部门报公司审批后,向其发出录用通知。

被录用者应按规定时间到公司报到,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经核对原件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2.近期免冠1寸彩色相片四张;

3.由公司指定医院按指定项目体检后出具的健康证明;

4.非初次就业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5.如实填写相关人事资料表格并保证如实告知;

6.政府部门规定应提供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本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不确立劳动关系。

公司与应聘人员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面试或笔试、技能测试不合格的,或体检不合格的,或不按指定时间报到的,或在指定时间不能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手续的,均不予录用。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公司确定录用人员,均应于报到入职之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

公司确定录用人员应仔细阅读并签署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等。

公司要求签订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应聘并被确定录用人员应当签订有关保密协议。

公司要求应聘并被确定录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签订。

被录用人员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拒绝签署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的,视为拒绝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合同期限;(三)工作内容和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填写的住址及其在入职时确认的其本人有效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否则视为未变更。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等情况,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除非全日制用工及期限不满3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应当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一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要求,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指示、安排和派遣,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

法律法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没有明文要求,上级没有明确指示的情形下,员工应依职业道德、职业要求和敬业精神,勤勉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员工应当接受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在不降低其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下对其职位级别和工作地点的调整,包括平行调动、晋升调动等。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调整、改变其工作岗位:

1.在公司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或有其他不能胜任工作情形;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3.因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被按规章制度规定予以降级、降职、免职等处分。

员工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其劳动报酬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员工认为公司对其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或工作地点等调整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在6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没有异议。

对员工的异议,公司应进行审查并答复。

没有理由的,驳回疑义。

确有理由的,双方按协商变更合同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或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采用书面形式。

双方签署的有关表格、文件,均可作为变更或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解除和管理台帐

第一节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公司决定提前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5.政府规定持证上岗的工种,员工丧失资格证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临近期满,公司提前30天通知欲继续录用者,双方商谈续订合同。

合同期满前30日内,若双方均未提出续定意向,合同期满时自动终止。

 

第二节解除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员工辞职,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公司。

员工辞职,未按规定履行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由公司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且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以提供虚假资料,作出虚假陈述等欺诈手段,或以胁迫手段、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因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安排其接受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拒绝接受培训或调整;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发生不可抗力或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工会提出意见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对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10天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第三节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员工无论何种原因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均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员工在离职前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或填写移交清单办理移交:

1.经手、经管的公司财物(含公司发给个人的装备和工具等);

2.向公司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应办未办及己办未了的事项;

4.所经办业务项目之办事细则;

5.所经办业务之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员工之移交应由其直接主管、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确认方为有效。

员工之移交造册或移交清单应一式四份,由离职员工、其直接主管、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员工未完成移交的,公司不予结算支付其劳动报酬或依法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导致公司财物缺少、损坏,以及使公司蒙受其他损失者应负违纪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离职前还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检查的,在其接受检查之前暂不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管理台帐

  第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高效的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

3.员工培训记录台帐;

4.员工出勤统计台帐;

5.员工医疗期台帐;

6.其他专项协议台帐。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已终止或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法制订的与劳动合同内容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员工应严格遵守。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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