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知识营运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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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知识营运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

营运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

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和《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车辆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参加营运,规范车辆安全检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凡进入客运站场的车辆,必须经车辆回场检验合格方可发班。

2、进入客运站场发班的车辆,必须与所在的站场签订车辆回场检验合同或协议,无合同或协议的不予配客发班。

站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

3、车辆回场检项目,严格执行《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记录表》内容、标准和要求,该检的项目一项不漏。

检查的项目要求有明细记录和时间、检验员签名。

4、客运调度必须凭《车辆安全技术合格证》或《车辆维护竣工检验合格证》安排车辆发班。

无证发班要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5、货运车辆必须安排人员每天对回场车辆进行检查,做好记录,调度凭检验合格证安排货运任务。

6、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要通知驾驶员(车方)进行强制修复,直接排除故障或消除安全隐患。

复检确认合格发给《车辆安全技术合格证》方可发班。

7、安检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熟悉汽车专业技术性能,通过交通运输行业资格考试合格,领取《安检员合格证》方可上岗。

8、安检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利益,放行为经检验或降低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合格车辆。

一经发现作违纪严肃处理,追究其失职责任。

因机件造成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司乘人员必须遵守站场车辆回场检制度并自觉接受车辆检查。

对经检查有问题或不合格的车辆,要听从安检员的技术指导,及时修复故障,严禁以非法或强行手段获取《车辆安全技术合格证》。

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机动车院区内行车、停车的规定

1.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车辆使用部门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以便实施门卫管理。

2.在院区内租房单位的机动车辆,因经营和工作需要需经常在院区内停放通行的,应到公司安全部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

3.到院区内临时办事的外部机动车辆的停放和通行,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停放和通行。

4.与公司或租户生产经营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原则上规定不得在院区内通行和停放。

5.公司员工和各租户员工的私人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在院区内需经常停放和通行的,应到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

6.停车时应在停车位内停放,服从保卫人员的安排,保持道路的畅通。

如在院区内发生车辆碰撞、刮蹭、损坏或丢失,安全部主管人员应妥善处理或及时报案,减少和避免院区内交通事故的发生。

7.在院区内行驶车辆,应按交通标识规定行驶,在设置反光镜处应看镜行驶。

机动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厂区的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事故发生。

根据有关的交通安全规程,结构我厂的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培训,并经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2、未经车辆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厂内机动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驾驶。

3、车辆通过十字、拐弯路口时,驾驶员一定要减速鸣笛,认真瞭望、确认信号,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4、车辆的各种机构零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严禁带故障运行。

(如照明、刹车等)

5、机动车辆进出厂区大门及拐弯时,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15千米/小时。

6、非专职司机严禁动用车辆,违者一律开除。

造成事故、事件的按照化工厂其他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司机在离开车辆时,必须取下钥匙、档复位,如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溜车。

8、静止状态下的车辆,在行走时必须鸣笛,车辆每次倒车都必须鸣笛,并了解背后情况。

9、叉车、铲车在行走过程中除专职司机外,一律不准载入,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10、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11、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地面不得小于300毫米,但也不得高于500毫米。

12、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越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13、严禁空档溜车和超速开车。

14、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15、如违反以上条款一律考核司机、车间主任,考核金额为100500元。

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16、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

船、货主自装卸作业管理办法

6.1、为了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外来作业单位在港作业安全、规范船、货主自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6.2、船、货主如有自装卸作业计划,应提前将下列项目报于生产管理部调度:

⑴所要装卸货物种类、数量;⑵船名、船舶规范、抵港日期;⑶《作业组织方案》、计划作业时间;⑷参加

作业人数、人员名单;⑸作业机械、车辆台数、车牌号及相关作业资质材料。

6.3、接到船、货主自装卸作业计划后,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首先与作业单位签订《委托作业安全管理协议》,并按

协议规定审核作业单位下列资质材料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和安全员培训证书》、《安全规章制度》、《特种人员作业证》、《所用人员保险证》、《员工名单及身份证》,以及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6.4、生产管理部调度接到船、货主自装卸作业计划后,应及时向大连交管、旅顺西站调度室提报船舶靠泊计划,并向船东、

代理、货主做出如下提示:

1)船东或代理应及时向大连交管提报《24小时抵港报》;

2)作业船舶在没接到生产管理部调度明确指令前,不得擅自靠、离泊;3)作业船舶靠、离泊时由港方人员系解缆,其它人员不得靠近码头(站位应距码头前沿15米以外)

6.5、作业前:

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核对参加作业人员人数、姓名、人员操作资质证,及作业机械、车辆台数、车牌号等。

规定车辆走行路线,以防车辆交叉作业。

检查作业人员劳保护具是否穿戴整齐,

向作业人员提出作业现场严禁吸烟等安全管理要求。

要求作业单位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向旅顺海事处提出动用明火申请,得到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6.6、作业中:

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专人全时跟踪作业过程,重点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有无违章作业行为;

检查作业车辆是否按规定路线走行;

检查大件货物是否对码头及设施构成损坏。

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作业现场。

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停止其作业,令其做出整改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

3管理职责

3.1安监部是机动车辆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驾驶员及新聘用驾驶员的资质审查、技术考核,发放上岗证;对交通违章和交通一般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协助公安交通部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并负责进行事故统计、上报和索赔工作。

3.2相关部门做好所辖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4.1.1驾驶员的基本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性能、保养和操作规程。

4.1.2驾驶员的聘用:

聘用前须经身体检查合格,并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到安监部登记备案,建立技术档案,经理论和技能考试合格后根据合同方可办理聘用手续,核发公司内部《准驾证》,方可驾车。

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驾驶本公司的机动车辆。

4.1.3驾驶员的管理

4.1.3.1驾龄不足三年的,不准驾驶小客及以上载人客车;没有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4.1.3.2驾驶员只能驾驶与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限定的驾驶资格相符的机动车辆。

4.1.3.3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辆交给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4.1.3.4对已聘用的驾驶员,发现有影响安全行车疾病,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辆。

4.1.3.5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及带病出车,不准相互追逐,不准疲劳驾驶,不准客货混装。

4.1.3.6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技术保养规程对所负责机动车辆进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4.1.3.7安监部每年4月份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培训。

4.1.3.8机动车辆所属部门结合案例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

4.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2.1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斜坡路段上,因故障或工作需要必需停放在斜坡路段上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车辆滑动。

4.2.2所有车辆必须配备故障警告牌,出车途中发生故障和途中检查机动车辆时应正确使用故障警告牌,确保安全。

4.2.3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4.2.4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0km/h;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区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

4.2.5任何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域内(不包括公司、维护队伍项目部机动车辆),确需进入必须经总经理部同意,到安监部备案。

4.2.6生产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2.6.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时,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在平坦、良好的直行道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支道上、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10km/h;进出车间、库房、生产现场应减速缓行,车速不得超过5km/h。

4.2.6.2生产服务机动车辆只能用于起重和装运货物,不得作为载人交通工具。

4.2.6.3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正式行车前后和行车过程中,须注意机动车辆的各个部件(包括制动器、转向器、方向灯、喇叭、雨刷等)和装载货物是否完好正常,行车时要集中精力。

4.2.6.4不属于为生产服务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进入生产区未配置防火罩的车辆,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4.2.7在厂区内因工作需要停车时,必须确保安全,保证道路畅通,交叉路口、变道、狭道和消火栓10米以内不准停车。

4.2.8叉车、电瓶车等厂区内机动车辆不得驶离厂区。

4.2.9安监部对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4.2.10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促驾驶员履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路途中、回厂后的检查),搞好日常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安全技术状态,防止事故的发生。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检查并考核。

5.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100500元。

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车及各部门经公司负责人同意的外租车辆(以下通称公车)使用情况,特修订《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公车准驾审批办法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因生产或经营等需要,经个人申请,研究院分级审批后同意可驾驶公司公车。

第三条研究院安委会审批院本部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公司纳入院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专业所、项目部、材料公司正副职)公车准驾资格,检测公司办公室审批各专业所、材料公司其他人员的公车准驾资格,岩土公司安全部(院安全管理部)审批各项目部其他人员的公车准驾资格。

所有申请人都要通过司机班(安全行车组)的驾驶技术考核,由司机班长签具意见经各审批部门同意后汇总到院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四条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再驾驶公车。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五条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服从单位司机班的安全管理,参加司机班的安全学习和年度审核工作,有关部门、司机班应对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学习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条非职业汽车驾驶员驾车一般仅限于市区、施工现场范围内作短途行驶,长途及高速公路应由职业司机驾驶。

第七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人员不得驾驶单位公车。

第八条驾驶车辆期间,禁止进行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九条驾驶公车时不得超过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并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

第十条不得将公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以及未取得公司安委会批准的《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准驾资格》的人驾驶,不允许公车私用。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非职业汽车驾驶员不参与单位职业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奖励。

第十二条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因驾驶公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除公安机关处理外,公司内部按照《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交通安全奖惩规定》(四航安字[2009]821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非职业汽车驾驶员酒后驾驶公车的,一经发现或查实,取消其驾驶公车资格。

第十四条非职业汽车驾驶员未经批准驾驶本单位公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须赔偿事故全部损失;同时研究院还将追究该车辆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将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范围,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等级,参照《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实施细则》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非职业汽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四航安字〔1999〕第254号)同时废止。

重大安全技术方案评审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施工项目安全控制的重点和难点,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坚持安全技术措施以专职安全员为主,项目工程师为辅等有关人员的联合审查制度,安全方案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工程建设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1.施工临时用电专项施工;

2.路面工程施工;

3.特殊季节及夜间施工。

必要时,项目部对上述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含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道路和水路危险货物及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客运企业、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三类以上维修企业、驾培机构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三条承诺内容为《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管理规章规定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行业内市属企业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其他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第五条县(区)交通运输局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每年度作出安全生产承诺,承诺书由该企业向本部门备案,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承诺单位、法人代表和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县(区)交通运输局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企业安全生产践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民用航空器地面试车安全规定

1.试车人员的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1持有机务维修人员执照,并有相应的机型执照;

1.2从事航空器机务维修工作五年以上;

1.3对所维修的航空器发动机有两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新引进的飞机除外);

1.4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人为责任差错;

1.5矫正视力应达到20/30最低标准要求;

1.6能对所涉及工序用到的颜色具有辨别和区分能力。

2.联络员的资格

2.1应持有维修人员上岗合格证

2.2使用耳机直接与试车人员通话联络;无内话机的航空器试车时,驾驶舱要设专人与地面联络,地面联络员要站在机上联络员能看到的位置

2.3与警介员保持联络

3.警介员的资格

3.1应持有维修人员上岗合格证

3.2熟知该型航空器试车的危险区域

3.3负责观察试车区域内人员或车辆的活动情况,当有不安全情况发生时,及时通知地面联络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3.4警介员的人数根据机型和试车场地的环境确定,但不能少于一人

4.维修基地试车的补充规定

4.1试车时驾驶舱必须有两个人,试车工作由坐在左坐的人负责4.2联络员必须使用专门的导线较长的联络耳机,警介员必须戴防护耳罩

4.3飞机旁必须放置至少一个试车专用的大灭火瓶

4.4不能在登机桥上试车,客机坪不能试大车,大车只能在专门的试车机位位进行4.5任何级别的地面试车都必须与机场指挥中心和塔台联系,并取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若通过基地MCC都与其联系不上,

可视为其同意试车

机场指挥中心频率

塔台频率

情报中波

4.7值班分部干部必须到试车现场检查确保地面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

5.试车地点的选定

5.1试车场地应土质坚硬、地面清洁、无易燃物品及其他障碍物,

发动机/螺旋桨下面及前面无沙石、浮土、冰、雪及其他松散杂物,应符合相应机型维修手册的要求5.2发动机试车不应危及其他航空器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

5.3发动机危险区域内不允许有人员和其他设备

5.4机轮和轮挡接触地面及附近区域内无冰雪、油污

6.试车前的准备工作

6.1按该型航空器试车检查单和维修手册的要求完成试车前的准备工作

6.2当试车地点靠近路口或滑行道时,必须在靠近路口或滑行道的地方放置中、英两种文字的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必须用适当的灯光加以照明

6.3当试车人员已确保一切准备就绪后,要明确告诉地面联络员准备启动发动机,得到联络员地面准备就绪,警介员已到位,可以启动的回答后,试车人员才可启动发动机6.4航空器试车时必须有足够的消防设备到位

7.试车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7.1试车时灭火设备必须到位

7.2试车时必须打开航行灯、机翼照明灯、发动机照明灯和防撞灯,并保证各灯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3试车过程中,与试车无关人员不准进入驾驶舱,试车人员不允许离开驾驶舱

7.4只有在试车人员的指挥下,维修人员才能接近发动机或进行必须在开车状态下才能进行的测试和调节工作

7.5发动机启动时,必须按照该机型航空器维修手册中规定的启动程序进行

7.6试车过程中,试车人员应密切注意相关仪表指示、信号显示的变化及各种警告信息,当发现发动机温度接近规定的启动极限并有增加的趋势、漏油、火警等不安全情况时,要立即停车,查明原因,予以排故后,才能再次启动发动机

7.7客机坪不允许试大车

7.8做好试车过程中各系统性能参数的记录

7.9停车前,必须按该型航空器维修手册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冷车8.试车结束工作

8.1根据该型航空器维修手册的要求,完成试车结束后的恢复、检查工作

8.2如实填写有关技术文件并签字

8.3拆除警告标志牌

9.不准启动发动机的几种情况

9.1用易燃液体清洗过发动机,在易燃液体未蒸发干前9.2人员登机或卸货时

9.3对维修情况不明,不能确定发动机和航空器各系统工作已完成;或发动机故障,不能确定开车不会对发动机造成损坏时

9.4当风速超过试车风速限制时

某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合理调配和使用好公司公务用车,保证行车安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使用

(1)所有车辆均由公司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2)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准用于办私事,严禁利用公务用车外出旅游或学习驾驶技术。

(3)非公务不准在节假日和平时下班后使用车辆。

确因特殊情况需用车的,应事先填写用车申请表,经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4)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

由司机登记行车来住地点,使用车人员签名核实,每月交由公司公布行车情况。

(5)车辆油料管理实行定额用油、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制度,不得转借。

车辆加油回执应按月交公司统一登记备查。

第三条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在行车时应带齐所有交通部门备查的证件。

驾驶员驾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维护交通秩序,谦虚谨慎,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的,给予奖励安全奖1000元。

2、法定的节假日无出车任务时,车辆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

驾驶人员不得擅自私用,需要私用车辆时应提前填好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经主管领导核准后方可使用,违者受罚。

3、车辆的一切费用(修理费、油料费、路桥费、停车费、保险费等),必须先经公司办公室统一登记,再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事故处理

1、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准报销。

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特别是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的,发现情况即免职处理。

2、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公司主管领导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五条车辆检修

1、机动车辆的检修,注明检修内容及有关情况,经核准后方得送到定点修理厂进行检修。

2、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发生故障,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要电话请求主管领导,否则其维修费用不给予报销。

3、车辆维修费,由公司统一按季结算,登记入册,年终随车辆其他费用一道公布。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车队安全管理制度

1驾驶员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原则,树立以慢应万变,以稳保安全的安全生产指导思想,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中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2车队要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道路交通法的教育和搅拌站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不断增强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遵纪守法的意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教育要做到时间、内容、地点三落实,要建立教育记录,要有教育组织者、受教育者的签名。

3车队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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