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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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1.新检出职业病病人检出率控制在0.5%以下。
2.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100%。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率100%。
4.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100%。
5.职业病危害告知率达到100%。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
7.工作场所粉尘、噪声、温害、有毒有害物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覆盖率达到100%。
8.综采、综掘机外置喷雾安装率达到100%。
9.井下局扇噪声合格率100%。
二、年度计划
1.制订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并认真实施。
2.制订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现状评价计划。
3.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设置管理。
5.规范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6.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7.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管理。
8.足额支付职业卫生防治经费。
9.强推职业卫生标准化创建,建成孙疃、邹庄两对职业卫生标准化矿井。
三、实施方案
(一)按照《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皖媒监健函[2016]47号)的要求,制订公司、各单位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1.公司职防办牵头,组织职防院、人力资源部、通防地测部等职能部室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集团公司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如下:
集团公司职业健康检查计划见表一,肺灌洗计划见表二。
表一2018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表
序
号
单位
上
岗
前
在岗
期间
离
岗
时
离岗后医学随访
应急
健康
检查
合计
检查时间
(包括项目部)
检查地点
1
邹庄煤矿
0
596
60
1
0
657
3.5~3.23
邹庄
2
袁店一井煤矿
0
1104
10
10
0
1124
3.5~3.21
袁一
3
袁店二井煤矿
6
910
30
10
0
936
3.22~4.4
袁二
4
涡北煤矿
0
811
60
15
0
886
4.9~4.17
涡北
5
杨柳煤矿
0
790
40
20
0
850
4.9~4.18
杨柳
6
芦岭煤矿
0
1028
218
98
0
1344
4.19~5.4
芦岭
7
朱仙庄煤矿
0
990
255
150
0
1395
4.18~5.16
朱仙庄
8
祁南煤矿
0
1020
100
48
0
1168
5.7~5.22
祁南
9
临涣煤矿
0
1410
180
4
0
1594
5.28~6.15
临涣
10
童亭煤矿
0
930
77
239
0
1237
5.29~6.15
童亭
11
许疃煤矿
0
1569
90
5
0
1664
6.19~7.11
许疃
12
孙疃煤矿
0
1230
110
11
0
1351
6.19~7.6
孙疃
13
杨庄煤矿
0
996
106
7
0
1109
7.12~7.20
杨庄
14
朱庄煤矿
3
1098
142
110
0
1211
7.9~7.20
朱庄
15
双龙公司
0
362
69
36
0
467
7.23~7.27
双龙
16
桃园煤矿
0
1029
40
10
0
1079
9.3~9.18
桃园
17
青东煤矿
0
1200
50
0
0
1250
9.3~9.7
青东
18
朔石公司(东)
0
700
50
2
2
754
9.10~9.19
朔石公司(东)
19
朔石公司(西)
0
500
45
20
0
565
9.19~9.28
朔石公司(西)
20
工程处
300
3306
30
0
0
3636
各矿
21
综采安拆公司
0
948
60
0
0
1048
各矿
22
临涣选煤厂
0
240
50
290
职防院
23
淮北选煤厂
0
172
172
职防院
24
涡北选煤厂
0
190
190
职防院
25977
表二2018年度肺灌洗人数分配和时间计划表
序号
单位
安排灌洗人数
灌洗时间
1
邹庄煤矿
20
3.6~3.31
2
涡北煤矿
16
3.6~3.31
3
袁店一井煤矿
20
4.1~4.30
4
朔石公司(东)
15
4.1~4.30
5
朱仙庄煤矿
26
5.1~5.30
6
朔石公司(西)
12
5.1~5.31
7
童亭煤矿
20
6.1~6.30
8
芦岭煤矿
13
6.1~6.30
9
双龙公司
12
7.1~7.31
10
工程处
20
7.1~7.31
11
杨柳煤矿
16
8.1~8.31
12
杨庄煤矿
20
8.1~8.31
13
许疃煤矿
20
9.1~9.30
14
朱庄煤矿
18
9.1~9.30
15
孙疃煤矿
22
10.1~10.30
16
青东煤矿
24
10.1~10.30
17
临涣煤矿
22
11.1~11.30
18
综采安拆公司
6
11.1~11.30
19
祁南煤矿
24
12.1~12.30
20
桃园煤矿
18
12.1~12.30
合计
364
2.各单位要对其上报的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进行细化,按照上岗前(包括转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应急健康检查五类,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种类、相应的检查周期、上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情况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物质(辐射))的检查人数、检查人员、检查项目(对接触粉尘、噪声难以区分的人员同时安排两项检查),同时将并以文件印发。
3.各单位按照制订的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全面组织实施。
检查后认真对劳动者进行逐个排查,尤其是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对未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要采取补检、登报公示等形式,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100%。
4.各单位应与淮北市职业病防治院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协议书》。
淮北市职业病防治院要按照《协议书》及集团公司职业健康检查计划,精心组织,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如期进行,同时做好职工的补检工作;检查结束后,职防院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二)结合矿区实际,集团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现状评价计划如下: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计划见表三,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计划表四。
表三2018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计划表
序号
时间
单位
1
一月
孙疃煤矿、袁店二井煤矿
2
三月
许疃煤矿、杨庄煤矿、朱仙庄煤矿、淮选厂朱仙庄分厂
3
四月
涡北煤矿、涡北选煤厂、高岭土公司
4
五月
芦岭煤矿、淮选厂芦岭分厂、邹庄煤矿
5
六月
祁南煤矿、桃园煤矿、临涣煤矿、临涣水务
6
七月
电力公司朱仙庄瓦斯电厂、华塑股份公司(五个厂)、无为华塑
7
八月
电力公司(芦岭电厂及瓦斯电厂、临涣电厂及瓦斯电厂)、临涣焦化
8
九月
电力公司杨庄电厂、中利电厂、临涣选煤厂、淮北选煤厂
9
十月
朔里煤矿、青东东部井
10
十一月
淮选厂祁南分厂、淮选厂桃园分厂
11
十二月
雷鸣科化、信湖控评
表四2018年度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计划表
序号
时间
单位
1
一月
杨柳煤矿
2
三月
青东煤矿
3
四月
袁店一井煤矿
4
五月
朱庄煤矿
5
六月
双龙公司
6
七月
童亭煤矿
7
八月
朔石公司(东)
1.各单位应与淮北市职业病防治院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协议书》、《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协议书》。
淮北市职业病防治院要按照《协议书》及集团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现状评价计划进行定期检测评价和现状评价工作。
2.各单位必须积极组织,全力配合职防院工作,确保检测、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3.检测、评价工作结束后,职防院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评)单位提交《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4.各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文的要求处理。
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及时在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针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并以文件形式印发;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回执入职业卫生档案。
(三)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和安徽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煤监健函〔2016〕121号)的规定。
各单位应当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所需材料上报安徽煤监局,上报材料及回执入档。
(四)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设置管理。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警示标识的设置严格按照(2017)淮煤安字第102号传真电文执行。
采、掘工作面、皮带机巷(包括地面)、中央变电所(大泵房)、采区变电所、抽放泵站等所有入口处实行集中设置警示标识、集中公示检测结果。
(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的规定,强化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
推进安全培训与职业卫生培训一体化,实行安全与职业卫生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并保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卫生培训不少于20%。
经考试合格后,在合格证中注明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不再单独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六月及十月,集团公司计划分别举办一期职业病危害防治专职人员培训班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人员培训班。
(六)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的规定,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其中第7项内容应包括第73号令第十七条所列举的十二项内容未被上述1~6项所概括的内容。
各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