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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业病常识完整版

编号:

TQC/K973

 

预防职业病常识完整版

 

Throughstrengtheningmanagement,improvingproductionconditionsandworkingenvironmentandincreasingall-roundmonitoringandothermeasures,inordertopreventcasualtiesandachievethebestproductionstateforsafeproductionandcivilizedconstruction.

【适用安全技术/生产体系/提升效率/企业管理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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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业病常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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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安全管理资料适合用于通过加强过程管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和增加全方位监控等措施,以期达到预防伤亡事故,并实现最佳的生产状态用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一职业卫生与职业病

  

  1.什么叫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是研究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研究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一门预防医学科学。

只有创造合理的劳动工作条件,才能使所有从事劳动的人员在体格、精神、社会适应等方面都保持健康。

只有防止职业病和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才能降低病伤缺勤,提高劳动生产率。

  

  2.法定职业病的种类

  

  法定职业病是指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

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重新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定了九类99种职业病。

  

  3.劳动者依法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

  

  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都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

不管用人单位属什么性质,属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雇佣关系,其劳动者即受该法保护。

  

  此外,国家机关、人民军队等特殊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保护参照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4.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具体权利如下:

  

  

(1)享受健康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4)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9)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10)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劳动者发现自己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受到侵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其职业卫生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5.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方面有什么义务?

  

  

(1)健康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保险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5)卫生防护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7)职业危害检测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8)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10)培训教育义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11)健康监护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2)落实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待遇义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13)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求援和控制措施。

  

  (14)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5)举证义务。

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6)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

  

  6.预防职业病,劳动者应尽的四点义务

  

  在职业病防治中,除用人单位要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外,劳动者也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7.政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有哪些职责?

  

  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

在职业病防治中,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各不相同:

卫生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颁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管理工作。

  

  8.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有什么职责?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9.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支出,可以列入生产成本

  

  为了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必定要增设通风排毒、除尘或者消声减噪等设施,为劳动者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等。

所有这些都要投入一定的资金,把这些开支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是习惯做法,大家是比较容易理解的。

但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费用,过去一直在福利费中列支。

那么这些开支能列入生产成本吗?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劳动者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均可按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10.怀疑患有职业病怎么办?

  

  职业病患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每一个劳动者应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

当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时,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到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如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否则可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用人单位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1.疑似患有职业病病人有何保障?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的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同样受法律保护。

  

  

(1)劳动者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申请作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为劳动者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3)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其进行诊治;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承担其费用,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2.职业病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至五十四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

  

  (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13.职业病人享受的待遇

  

  凡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此外,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

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14.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概念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劳动者在不良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下工作时,由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例如石粉过筛时产生的粉尘;油漆工在刷漆或喷漆时散发出来的苯、甲苯、二甲苯或其他有机溶剂;放射科医师在透视或摄片过程中接触到的X射线等,都称之为职业性有害因素,也叫生产性有害因素。

  

  15.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类别  职业性有害因素按来源分为三大类:

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如粉尘、各种毒物;物理因素,如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高频、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放射线等;其些生物性致病因素。

②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精神或视力过度紧张等。

③与一般卫生条件和卫生技术措施不良有关的有害因素,如厂房矮小狭窄,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烈日下室外作业,有毒作业和无毒作业安排在一个车间内等。

  

  16.职业病的四个特点

  

  ①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果职业性有害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防止或减少职业病发生;②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数是化学因素或物理因素,通常接触量是可以检测的,而且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病;③在接触同样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④早期发现,合理治疗,较易恢复,发现愈晚,疗效愈差,而且不少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效治疗方法。

  

  17.职业病的三级预防

  

  第一级预防,通过采用有效的控制措施,如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过程、配置完善的防护设施,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或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使生产过程达到安全、卫生标准。

在一级预防中,做好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监测至关重要。

第二级预防,开展健康监护,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处理,防止进一步发展。

第三级预防,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算是,防止进一步发展。

第三级预防,对已患职业病者及时诊断治疗,促进康复或防止病情发展。

第一级预防是最主动最理想的预防,应积极促其实现,但由于难度高,常达不到完全安全、卫生的标准。

第二级预防也是较主动的预防,容易实现,可弥补第一级预防的不足。

第三级预防虽属被动,但对促进已患职业病者恢复健康有其现实意义。

  

  18.职业性体检的意义

  

  职业性体检是对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体格检查,职业性体检包括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体检两类。

就业前体检是指职工从事有害作业前(包括调到有关工种工作前)进行的体格检查,通过体检可以发现职业禁忌症,同时也为今后进行定期体检提供参考比较的基础资料。

就业后定期体检是按一定时间间隔对有害作业职工进行的体检,通过定期体检,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者(观察对象),从而可进行及时治疗处理。

  

  19.为什么要进行职业性有害因素测定?

  

  生产环境中粉尘、毒物浓度愈高,噪声、高频强度愈大,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也愈大。

通过经常的、有代表性的测定,才能知道所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从而客观地评价生产环境的卫生状况。

通过测定,既可为改进防护设施提供依据,也可为鉴定防护设施效果提供数据。

  

  二常见作业的职业危害

  

  1.耐火砖生产的职业危害

  

  耐火砖生产中的主要职业危害是粉尘,破碎、筛分、配料运输、出窑等均有粉尘产生,粉尘中二氧化硅的含量越高危害越大,矽肺发病率亦高。

窑工接触高温和强热辐射。

制沥青砖作沥青加热时,有沥青蒸气散发。

供隧道窑燃烧的煤气发生炉,可有一氧化碳逸出。

各种机器设备均可产生噪声。

  

  2.油漆作业的职业危害

  

  油漆作业的主要职业危害是吸入有机溶剂蒸气。

各种漆都是由成膜物质(各种树脂)、溶剂、颜料、干燥剂、添加剂组成。

普通油漆通常用汽油作溶剂,环氧铁红底漆含少量二甲苯,浸漆主要含甲苯,也有少量苯。

喷漆(硝基漆)及其稀释剂(香蕉水)中含多量苯或甲苯、二甲苯,在无防护情况下喷漆,作业场所空气中苯浓度相当高,对喷漆工人的造血器官危害极大。

  

  3.电镀作业的职业危害

  

  电镀作业的主要职业危害是接触多种有害气体和溶液。

用有机溶剂去油时,有汽油、三氯乙烯等有机溶剂蒸气逸出。

使用强酸的工序均有酸雾逸出,浸蚀时酸雾逸出量最大,对粘膜有刺激腐蚀作用,并可引起牙酸蚀病,强酸溶液溅到皮肤上立即引起灼伤。

铬电镀时镀槽周围空气中铬酸浓度较高,长期接触可发生鼻中隔穿孔、皮肤溃疡、皮炎、湿疹,有些人可发生支气管哮喘。

镀镍时接触硫酸镍也可引起皮炎和湿疹。

采用碱性铬盐电镀时,可有氰化氢逸出,若镀液中的氰化物遇酸,可产生高浓度氰化氢,能引起急性中毒甚至威胁生命。

  

  4.水泥生产的职业危害

  

  水泥生产中主要职业危害是粉尘,粉碎、研磨、过筛、配料、出窑、包装等工序都有大量粉尘产生。

通常,生料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约10%,熟料含1.7—9.0%,成品水泥含1.2—2.6%。

长期吸入生料粉尘可引起矽肺,吸入烧成后的熟料或水泥粉尘可引起水泥尘肺。

水泥遇水或汗液,能生成氢氧化钙等碱性物质,刺激皮肤引起皮炎,进入眼内引起结膜炎、角膜炎。

原料烘干、立窑煅烧(145OC)等作业地带,有高温、热辐射。

此外,各种设备运转时,可产生不同程度的噪声,可损伤听力。

  

  5.印染工业的职业危害

  

  印染工业主要职业危害是高温、高湿及染料中的毒物。

烧毛气温高。

煮炼、漂白、干燥、染印等过程相对温度可达80%以上,夏季室温可达40OC。

用次氯酸钠漂白及最后酸洗都有氯气产生。

染色中使用强酸、强碱可引起酸碱灼伤和酸雾刺激,在调配和使用苯胺染料时,可接触苯胺液体或蒸气。

在不溶性偶氮染料重氮化过程中,有氮氧化物逸出。

此外苯胺类染料和荧光增白剂可能有致癌作用。

  

  6.砖瓦生产的职业危害

  

  砖瓦的原料主要是粘土,粘土中二氧化硅含量达55.5~71.6%,其次含有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和少量氧化钙、氧化镁。

砖瓦生产基本过程包括破碎、过筛、搅拌、成型(制坯)、干燥、焙烧(小型砖瓦厂多用圆窑)、出窑。

在破碎、过筛、搅拌直到焙烧出窑的过程中都有较高浓度的含二氧化硅的粉尘产生。

焙烧、干燥工序有一氧化碳产生,并有高温和热辐射存在。

用机械作砖瓦坯成型和切砖,可产生较强噪声。

  

  7.铸造作业的职业危害

  

  粉尘是铸造作业的主要职业危害,在砖型铸造中的碾碎、筛砂、混砂、造型、开箱、清砂、喷砂及蜡型铸造中的涂砂、消除砂壳等工序,都有粉尘产生。

长期吸入铸造粉尘可引起铸工尘肺。

溶炉、熔化的金属和热铸件都是热源,熔炼工和浇涛工均会受高温、强热辐射影响。

熔炼和浇涛过程有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产生。

用酚醛树脂或脲醛树脂作型芯粘结剂时,可产生甲醛和氨。

蜡型铸造也能产生大量的氨。

铸黄铜时有氧化锌烟尘产生,吸入后引起铸造热。

造型机、捣固机、喷砂机、落砂机、风动工具和砂轮,可产生噪声、振动。

  

  8.锻造作业的职业危害

  

  锻造作业主要职业危害是高温、热辐射。

旧式锻炉是敞开式的,温度可达800~900OC,危害较大。

现在广泛使用的加热炉,周围是密闭的,条件较好,但打开炉门投入或取出锻件时热辐射强度亦大。

锻炉也有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产生,但在通风良好的车间,浓度一般不高。

使用各种锻锤时,都可产生强烈的噪声和振动。

锻造作业易发生设备事故和烫伤,以锤打时铁渣飞溅引起的外伤多见。

  

  9.热处理作业的职业危害

  

  热处理的职业危害是高温,各种加热炉和盐浴槽都是热源。

用高频加热时,有高频电磁场产生。

使用氰浴槽时可逸出氰化物蒸气。

使用有机溶剂进行气体渗碳时,可逸出苯、甲苯、甲醇等有机溶剂蒸气。

  

  10.焊接作业的职业危害

  

  电弧焊接时,焊条的焊芯、药皮和金属母材在高温下熔化、蒸发、氧化、凝集,产生大量金属氧化物及其他物质的烟尘,长期吸入可引起焊工尘肺,吸入烟尘中的金属氧化物还可引起慢性锰中毒。

焊接时弧区周围还会形成多种有害气体,可产生臭氧、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是氩弧焊和等离子弧焊的主要危害因素之一,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产生的一氧化碳浓度最高。

焊接电弧是一种很强的光源,能产生中、短波紫外线,可引起电光性眼炎。

非熔化极氩弧焊和等离子弧焊需借助高频振荡器激发引弧,在引弧的瞬间(2—3秒)有高频电磁场存在。

等离子喷焊可产生90—123分贝的强噪声。

非熔化极氩弧焊和等离子弧焊使用钍钨棒电极,能放出α、β、γ、三种射线。

  

  11.蓄电池生产的职业危害

  

  主要职业危害是铅烟、铅尘、熔铅、烧铅球和栅板有大量铅烟逸散,球磨制粉(特别在出料、装卸和混料时)可有大量铅尘飞扬,涂板、修板和焊接也可产生大量铅尘、铅烟。

极板化成是将干燥后的铅板放入比重1.05——1.15的硫酸化成槽中充电,有硫酸雾产生。

熔铅、浇铸、极板干燥有高温和热辐射。

  

  12.聚氯乙烯塑料加工中的危害

  

  聚氯乙烯塑料加工成型原料为聚氯乙烯粒子,要加各种添加剂,如增塑剂、稳定剂等。

增塑剂中毒性较大的有磷酸三邻甲苯酯及苯二甲酸酯类。

硬脂酸盐类(如硬脂酸钡、锌、钙、镉)和无机铅盐(如三盐基硫酸铅、二盐基磷酸铅)是常用的稳定剂,在配料、捏和过程中有上述有毒粉尘飞扬。

吹塑和注塑成形时,当加热到一定温度,有热解的烟气产生,对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也有致敏作用,有些人接触后可引起支气管哮喘。

聚氯乙烯粒子中有时可残留少量氯乙烯单体,加工时逸出。

  

  13.服装加工的职业危害

  

  服装加工主要有裁剪、缝纫和熨烫三个工序,成批生产多采用流水作业。

缝纫机转动产生噪声,机器愈密、噪声愈强。

缝纫工长期保持坐位前倾姿势操作,可发生腰腿痛。

熨烫工长时间手拿熨斗,可发生右肢酸痛,工龄长的工人甚至发生腕部腱鞘炎、肩周炎、颈椎病等。

如照明不足,可影响视力。

  

  14.印刷工业的职业危害

  

  印刷方法可分为凸印、平印和凹印。

其基本生产过程包括熔铅、铸字、排版、打纸型、浇版、修版、镀铜或镀铬、装机印刷、装订等。

熔铅、浇版、铸字都有铅烟产生,可引起铅中毒。

  

  印刷油墨多用苯、甲苯、二甲苯、汽油作稀释剂,或用来洗刷版面、胶辊,其蒸气可污染车间空气。

轮印机有噪声产生。

  

  平印和凹印在晒版、腐蚀过程中,使用苯酚、甲醛、间甲酚、冰醋酸、氧氯化磷、氨水、苯甲醛、醋酸乙酯、氯化亚矾等多种化学物,有一定刺激腐蚀作用。

  

  15.制革工业的职业危害

  

  制革包括准备、鞣制和整理三大过程。

准备阶段常用醋酸苯汞、五氯酚、对硝基酚等。

鞣革广泛采用铬化合物(重铬酸盐、铬矾、碱式硫酸铬)鞣制,可有铬粉尘飞扬。

在处理皮革过程中,如浸灰要接触生石灰、硫化纳、氢氧化纳,脱灰、浸酸接触硫酸、盐酸,均可引起化学灼伤。

准备和鞣制工作环境潮湿,劳动强度也大,易发生风湿性关节痛。

多个工序与水和碱溶液接触,易引起皮肤干燥、皲裂。

原料皮如消毒不严,可带有炭疽杆菌、布氏杆菌。

  

  16.棉纺工业的职业危害

  

  用棉花纺纱、织布的基本生产过程包括开棉、混棉、清棉、梳棉、并条、粗纱、细纱、整经、上浆、穿综筘、织布。

开棉、混棉、清棉、梳棉有棉尘产生,吸入棉尘可引起棉尘病。

多个工序有噪声产生,织布车间噪声最大,可损害听力,纺织车间在夏季如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强烈的太阳辐射作用于屋顶和墙壁,也能形成高温、高湿环境,可出现中暑。

纺织厂中视力紧张的工作很多,如果采光照明不合要求,可引起视力紧张的工作很多,如果采光照明不合要求,可引起视力疲劳和近视。

此外,纺织工人来回走动和站立作业多,不但劳动强度大,而且易生扁平足、下肢静脉曲张等疾病。

毛纺织工业生产过程基本同棉纺织工业,但原毛中可能含有炭疽杆菌、布氏杆菌,必须注意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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