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康复及辅助器具配发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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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康复及辅助器具配发政策

残疾人康复及辅助器具配发政策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2007年对2000名7岁以下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残联〔2007〕57号)

救助对象

1、具有本区户籍;

2、年龄在8周岁以下(不含8周岁);

3、经市卫生局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评估确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自闭症)儿童;

4、在上海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残康办)约定的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评估机构

1、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

2、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视力)

3、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听力、肢体、智力)

4、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市市儿童医院(肢体、智力)

5、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智力)

6、上海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肢体)

7、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自闭症(孤独症)

救助标准

1、肢体残疾儿童10000元/人/年

2、听力语言残疾儿童3000元/人/年

3、视力残疾儿童3000元/人/年

4、智力残疾儿童3000元/人/年

5、孤独症(自闭症)儿童3000元/人/年

工作程序

1、监护人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阳光宝宝卡申领表》,街道(乡镇)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并安排其到评估机构进行康复需求评估。

2、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进行残疾类别鉴定,并对其进行康复需求评估,出具评估结论。

3、残疾儿童监护人持《申领表》和评估结论到户籍所在区(县)残康办申领“阳光宝宝卡”,区(县)残康办根据评估结论及街道(乡镇)残联的审核意见,向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发放“阳光宝宝卡”,同时将残疾儿童的相关信息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数据管理软件,进行信息化管理。

报销

1、补贴经费每半年报销一次,每次报销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补贴标准的50%。

2、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阳光宝宝卡”(训练机构应填写康复评估小结并加盖公章)和训练机构出具的发票到户籍所在街道(镇)残联报销。

3、训练费用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训练费用未超过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训练费用进行补贴。

4、康复训练补贴仅用于康复机构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提供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医疗费用)。

结算

1、街镇残联6月30日前对辖区内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汇总表》,报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

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对资料审核汇总后同样填写《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汇总表》报区残康办,区残康办核实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

2、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全市资料进行核实、汇总后报市残康办,市残康办负责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市残联;

3、市残联依据市残康办报送的审核意见,将补贴资金下拨至各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并由各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划拨至各街镇残联。

工作要求

1、残疾儿童持卡在市残康办约定的专业康复机构中进行康复训练,康复机构要为收训的残疾儿童建立完整的康复服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康复计划、康复记录、康复小结以及康复前期、中期、后期的评估。

同时,每半年或在残疾儿童离训时在“阳光宝宝卡”中填写康复评估小结。

2、残疾儿童康复约定机构名单由市残联在上海市残疾人网站()公布。

3、对获发“阳光宝宝卡”的残疾儿童,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年满8周岁的可获得不超过救助标准50%(含50%)的补贴,在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年满8周岁的残疾儿童可获得可获得不超过补贴标准100%(含100%)的补贴。

 

为残疾人“送康复服务上门”

政策依据

1、《关于为本市残疾人“送康复服务上门”的通知》(沪残联康﹝2004﹞44号)

2、《关于调整本市残疾人“送康复服务上门”工作经费的通知》(沪残康办〔2006〕2号)

服务对象

1、具有本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有康复需求并愿意签订服务约定书,自愿接受服务的残疾人。

2、重点做好新发生和康复潜力大的残疾人的服务工作,对暂时无法提供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其落实其它服务措施。

服务方式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以下简称乙方)与康复服务对象(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社区康复服务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乙方根据约定书要求,定期上门为甲方提供社区康复服务(每月一次)。

3、乙方必须认真做好《社区康复服务记录表》的填写工作,详细记录每次社区康复服务的内容,并由双方签字认可。

服务形式:

(1)甲方可以通过预约由乙方上门提供康复服务;

(2)甲方可以通过预约到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点)接受康复服务;

(3)甲方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康复咨询;

(4)乙方可以根据甲方需求,采取集体与个体、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康复服务。

服务内容

1、提供防病知识宣传、心理疏导、健康教育和营养卫生指导等服务。

2、针对不同残疾类别制定相应的训练服务计划,同时提供康复训练服务指导。

3、宣传康复知识,提供康复咨询服务。

4、对本社区暂时无法提供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应积极做好转介服务,确保残疾人及时得到康复服务。

服务周期

1、服务周期为一年,接受服务的残疾人在服务周期内可享受12次服务。

2、服务周期期满后,由残联工作人员和乙方共同征求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的意见,并对残疾人是否需要继续服务进行评估,如暂时不需要的,可不列为下一年度的服务对象。

健康体检

服务对象

1、有需求的残疾人;

2、基层残疾人工作者。

基层残疾人工作者比例不得超过体检总人数的20%

服务目标

确保有需求的残疾人五年内得到一次健康体检,力争实现有需求的残疾人三年得到一次健康体检。

服务机构

1、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

2、各区县残康办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

 

养护服务

服务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经审核符合养护服务条件的重残无业人员。

补贴标准

经审核符合养护服务条件的重残无业人员,入住市残联约定的养护服务机构的,每人每月给予400元补贴(其中入住不足一月者按实际入住天数计算,每人每天给予14元补贴)。

服务机构

1、养护机构192家,养护基地13家

2、养护机构和养护基地必须是经民政部门审批的社会福利机构

3、养护机构的认定由市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负责具体操作

受理与审批

1、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填写“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申请表”,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残联提出申请,街道(镇)残联在对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残联审批,区(县)残联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对获准养护服务的残疾人进行登记,并根据年度养护服务申请人数和养护服务机构的床位数,按序予以落实。

入住

已获准养护服务的残疾人,可持区(县)残联审批的“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养护服务申请表”至养护服务机构,按照该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中途退出

已获准养护服务的残疾人,如中途退出养护服务时,需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退出养护服务申请表”,经户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核准后,办理退出手续

经费结算

1、补贴经费每季度结算一次。

由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与养护服务机构进行结算。

2、个人承担部分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按所在养护服务机构的规定要求缴纳。

3、养护服务机构按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分别进行汇总,每季度末将“养护服务机构季度重残无业人员名单汇总表”报送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对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区残联,区残联核实后上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同时报送区财政局。

 

肢体残疾康复政策

一、肢体矫治手术贫困补助

政策依据

沪残康办[2001]18号:

关于下发《上海市残疾人康复经费和贫困补助经费使用细则》的通知

沪残康办[2002]20号:

关于下发新增康复贫困补助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

救助对象

本市户籍

持证肢体残疾人(或16岁以下无证残疾儿童少年)

进行各类肢体矫治手术的贫困持证肢体残疾人

救助标准

贫困补助以手术例数为补助单位(以出院病例为准)

每例手术补助4800元(市、区两级各2400元)

二、骨关节置换手术贫困补助

政策依据

沪残康办[2006]14号:

关于下发《贫困肢体残疾人骨关节置换手术补助办法》的通知

救助对象

本市户籍

持证肢体残疾人(或16岁以下无证残疾儿童少年)

严重骨关节疾病需行关节置换手术

贫困标准

享有本市城镇居民(农村)最低保障的贫困肢体残疾人

家庭收入超过最低保障标准,但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承担手术费用的贫困肢体残疾人

救助标准:

贫困补助以手术例数为补助单位(以出院病例为准)

每例手术补助1万元

几点说明:

申请资料:

申请表、残疾人证、出院记录、医院发票复印件

手术医院:

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外地及一级医院手术者不属于本补助范围。

 

视力残疾康复

v白内障复明

v低视力康复

v盲人定向行走训练

盲人定向行走训练

政策依据

沪残康办[2004]6号:

关于扩大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服务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

沪残康办[2004]9号:

关于在本市建立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考核制度的通知

残康办〔2006〕11号:

关于对盲人定向行走评估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

评估等级

盲人:

优秀:

85分及以上

合格:

60~85分以下

不合格:

60分以下

低视力:

优秀:

95分及以上

合格:

70~95分以下

不合格:

70分以下

奖励标准

优秀:

指导员400元

受训残疾人200元

合格:

指导员200元

受训残疾人200元

不合格:

无奖励

相关概念

盲人:

视力在以下

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在以下,用手术药物或一般验光配镜无法改善的视功能障碍

初期培训:

时间4~5天

后续培训:

时间2天

市级考核:

为异地考核。

路况要有多种变化、有较高难度,涉及到行走中较为困难的情况,如过马路、乘车、地铁、狭窄的田间路等等,要使用到数种技巧包括求助才能安全行走到达某个目的地,完成某项较为复杂的任务,如:

到达的公共场所如超市、医院、菜场、邮局、银行等,整个过程一个小时左右。

区级考核:

对于年龄较大、身体较差的盲人,外出要求不高,可以在平时生活环境或者类似环境中选择一条路线。

路况要有多种变化、有一定难度,要使用到数种技巧才能安全行走,通过行走到达某个目的地,如邻居家、社区活动室、村口小店等等,完成某项简单任务,整个过程半个小时左右。

几点说明:

盲人定向考核工作纳入区县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市级盲人定向考核的视力残疾人需在区级盲人定向考核优秀的基础上方可申报,上报市级考核名单时需附区级考核评估表。

市级考核一般为每年4月、10月底,区级考核应在每年的3月底及9月底前完成。

区级考核由本区县自行组织考核,各区县要上报区级考核时间安排,市里将根据区级考核的时间安排进行随机抽查。

郊县的考核在自行完成区级考核的基础上,由各郊县上报一至两条路线,市残康办将组织人员下郊县考核。

 

 

听力语言残疾康复政策

一、聋儿康复

康复政策1

政策依据:

关于下发《上海市残疾人康复经费和贫困补助经费使用细则》的通知,沪残康办﹝2001﹞18号

规定:

1、助听器配发:

沪籍聋儿给予一个助听器的补助(目前2个)

2、耳模制作:

260元/人/年。

3、助听器声场验配:

100元/人/年(每次50元,共2次)

4、学习能力测试:

15元/人/次(每人最多2次)

5、电池配发:

120节/人/年

6、新收训任务款:

200元/人

7、对首次参加社区康复聋儿家长补贴:

200元/人

配发对象:

本市户籍,属新发现7岁以下听障儿童(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亦可),并接受康复训练者一次性配发;

流程:

街镇填写申请表-街道救助所审核-慈善基金会区县分会审核-区县残联审核-市聋儿康复中心配发

康复政策2

政策依据:

关于启动本市重度听障儿童“复聪行动”的通知,沪残联康〔2005〕20号,,

规定:

经市残康办审核同意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聋儿,在本市约定医疗机构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术后,可享受一次性补贴6万元,其中市残联补贴2万元、区县残联补贴2万元、社会募集2万元(市红十字会)。

(另:

新华医院救助基金:

剩余部分医院补贴。

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或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0~7周岁聋儿,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列入补贴对象:

(一)无波动性听力损失,确诊为双耳重度或极重度以上感音神经性聋(裸耳听力大于等于100分贝),使用助听器或其他助听装置无效或微效;

(二)智力正常,无发声障碍和明显的性格缺陷(如自闭症)等;

(三)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无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禁忌症;

(四)监护人对人工耳蜗术后的效果有现实的期望值,具备稳定的心理,能长期坚持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操作流程:

提交人工耳蜗植入医学报告书-申请(街道)-受理与审批(区县、市人工耳蜗基地、市)-人工耳蜗植入-发票报销(区县)-康复训练

部门职责:

市人工耳蜗基地(市聋儿康复中心):

负责全市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聋儿的技术鉴定;

负责组建专家鉴定小组对有争议的相关问题进行鉴定;

负责人工耳蜗植入术后聋儿的人工耳蜗调试及康复训练工作。

区县残联:

负责本地区聋儿人工耳蜗植入申报工作;

负责本地区聋儿人工耳蜗植入区级补贴经费的预算和审批。

约定医疗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1)负责出具上海市聋儿人工耳蜗植入医学证明书;

(2)负责对经过审核同意的聋儿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儿保科)、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为人工耳蜗植入聋儿(0~2周岁)智力发育情况测试的约定医疗机构,负责出具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聋儿(0~2周岁)的智力发育情况报告书。

二、在校听力障碍学生康复

康复政策1

政策依据:

关于对本市在校听障学生免费配发助听器的通知,沪残联康〔2006〕14号,规定:

经审核同意的在校听障学生,每五年可免费以旧换新配发一个指定型号的助听器

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或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正在就学的听障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列入配发对象:

1、持有上海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颁发的“聋儿听觉言语康复等级评估证书”者;

2、有在聋儿康复机构进行听力言语康复训练的经历,并具有一定语言能力,且至少有5年以上佩戴助听器者。

操作流程:

街镇领取申请表-户籍所在区聋儿康复机构审核-受理与审批(街镇、区县、市聋儿康复中心、市残康办)-助听器发放和验配-康复训练

 

康复政策2

政策依据:

关于对本市在校听障学生实施人工耳蜗补贴的通知,沪残联康〔2007〕23号,规定:

经市残康办审核同意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贴的在校听障学生,在本市约定医疗机构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术后,可一次性享受补贴6万元,其中市残联补贴3万元、区县残联补贴3万元。

配发对象与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正在就学的听障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列入配发对象:

1、持有上海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颁发的“聋儿听觉言语康复等级评估证书”者;

2、有在聋儿康复机构进行听力言语康复训练的经历,并具有一定语言能力,且至少有5年以上佩戴助听器者。

操作流程:

提交人工耳蜗植入医学报告书-申请(街道)-受理与审批(区县、市人工耳蜗基地、市)-人工耳蜗植入-发票报销-康复训练

 

三、成年听力障碍人群康复服务体系

康复服务机构

1、上海市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职责:

负责全市贫困成年听力障碍者免费配发助听器申请的审批;

负责指定助听器技术服务机构对审批同意的贫困成年听力障碍者验配助听器;

负责指定助听器技术服务机构季度报表的核实;

负责指定助听器技术服务机构听力测试、助听效果评估、助听器验配,以及助听器佩戴适应性指导训练等质量控制和配发效果评估。

2、区县残联职责:

负责本区(县)贫困成年听力障碍者免费配发助听器申请的审批;

负责上海市成年残疾人康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动态维护。

3、瑞声达听力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西门子听力仪器(苏州)有限公司

康复政策1

政策依据:

1、关于对本市贫困成年听力障碍者免费配发助听器的通知,沪残康办〔2007〕8号,;

2、关于扩大本市贫困成年听力障碍者配发助听器补贴对象的通知,沪残康办〔2007〕14号,

规定:

经审核同意的对象,每五年可分类补贴配发一个指定型号的助听器

配发对象与条件:

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经纯音(或行为)测听,双耳裸耳平均听力均为60dB以上,其中一侧听力至少为90dB;有口语交流能力的贫困成年听力障碍者。

补贴标准:

(一)低保对象:

每五年免费配发一台指定型号助听器

(二)低保以外对象:

每五年配发一台指定型号的助听器,费用由残联和个人各承担50%的方式给予补贴,即残联补贴1000元,个人承担1000元。

操作流程:

自愿申请(街镇)-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听力测试-受理与审批(街镇、区县、市聋康中心)-指定机构验配助听器-适应性康复训练

康复政策2

政策依据:

市残联关于对本市就业年龄段重度或极重度听力障碍者植入人工耳蜗实施补贴的通知,沪残联康〔2008〕7号,规定:

经市残康办审核同意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贴的,在本市约定医疗机构接受人工耳蜗植入术后,可一次性享受补贴6万元,其中市残联补贴3万元、区(县)残联补贴3万元。

配发对象与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重度或极重度听力障碍者,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有听觉性口语交流能力:

封闭式言语测试最大识别率小于或等于70%,开放式言语测试最大识别率小于或等于50%(由市人工耳蜗基地组织评估);

2、无波动性听力损失,双耳中好耳的测听结果:

纯音测听平均听力损失≥90dBHL(、1kHz、2kHz、4kHz);

3、经专业人员评估使用助听器或其他助听装置无效或微效(助听听阈2kHz以上未得到有效补偿);

4、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无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禁忌症,耳蜗发育基本正常,无蜗后病变;

5、无脑性麻痹,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6、术后必须接受市人工耳蜗基地为期半年听觉康复训练指导。

操作流程:

提交人工耳蜗植入医学报告书-申请(街道)-受理与审批(区县、市人工耳蜗基地、市)-人工耳蜗植入-发票报销(区县)-康复训练

残疾人辅具适配政策

一、用品用具配发政策依据

v《关于在本市开展配发部分残疾人用品用具的通知》(沪残联办(2001)第28号

v《用品用具配发和管理办法》

v《上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实施细则》

二、《用品用具配发和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

2、定义

为残疾人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必需的、能够补偿、减轻或抵消因残疾造成的缺损或障碍的用品用具。

3、品种:

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

4、形式:

全额性、补贴性、特殊性

5、周期:

三年

时间和程序:

每年度五月集中配发,每月零星配发。

区县汇总后报市资源中心。

6、原则:

每年度配发,按不同类型配以相适应的品种;同样品种不得重复配发;周期未到且无法修复,可以旧换新。

7、禁止行为:

不得无偿发放给适用范围以外的对象

8、监督:

市、区辅具服务机构

三、《上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实施细则》

1、适配形式:

全额性适配、补贴性适配、特殊性适配

2、补贴性适配补贴政策:

v普通收入补贴30%,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300元

v低收入者补贴50%,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2000元

v贫困低保者补贴80%,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假肢、矫形器安装贫困补助

政策依据:

沪残康办[2002]3号:

关于下发〈上海市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贫困补助实施方案〉通知

沪残康办[2002]15号:

《关于下发〈上海市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贫困补助方案〉的补充通知》

沪残康办[2004]4号:

关于调整假肢、矫形器安装贫困补助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救助对象:

本市户籍、持证贫困肢体残疾人

以下四类临界肢残者如需安装矫形器,可申请贫困补助,不受残疾人证限制。

(1)、脊柱强直:

凡年龄未满18周岁的男性和16周岁的女性,脊柱侧凸小于40度的患者;

(2)、双下肢不等长:

凡双下肢不等长幅度介于2CM—5CM之间者;

(3)、足掌部缺损:

指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4)、骨、关节疾病:

指小于三周岁患有髋关节脱位者。

救助标准

市残康办承担制作费用的三分之二,其余部分由区县残康办、个人各承担二分之一

新型大腿:

9750元/例;补贴6500元/例(不含膝关节、髋关节大腿)

新型小腿:

5850/例;补贴3900元/例

说明:

享受贫困补助的假肢、矫形器定点制作单位为联康假肢矫形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其他单位制作的假肢、矫形器一般不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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