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品牌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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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品牌代理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
化妆品品牌代理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出品方):
乙方(代理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针对乙方代理甲方产品的销售及有关市场管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甲方指定乙方为 系列产品的专营店渠道代理商。
第2条 乙方代理区域为 省 市的专营店渠道。
第3条 任务指标:
代理期限内,甲方将在每个财务年度开始前下达《财务年度销售任务》,双方共同签定该目标。
第4条 结算方式:
甲方与乙方交易按现款现货原则执行,款到发货,正常发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5条 收取市场保证金的约定
收取市场保证金是为了严肃市场纪律,保证甲方的各项销售政策制度顺利实施,同时保障乙方的利益不受其他违规代理商侵犯,现就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5.1保证金的收取
甲方每一合同财务年度开始之前收取乙方当年度市场保证金 万元。
(乙方支付时需注明为市场保证金)
5.2保证金的返还
(1) 在该合同财务年度期间,乙方未发生约定第3点规定中的不良记录,则市场保证金在次年三月份全额返还。
(2) 若甲乙双方在合同年度内解除合作关系或乙方被取消代理资格,参照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解除后相关问题处理约定;
5.3关于不良记录的规定
乙方若出现下类情况则视为不良记录,乙方出现不良记录甲方将扣除保证金作为罚款。
发生一次不良记录扣10%保证金,发生五次不良记录甲方扣除全部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以下情况每发生一次,则最少视为一次不良记录(有特别注明的按注明的不良记录计算)
(1) 恶意窜货(指向非乙方代理区域销售或非乙方代理区域进货、调货);
(2) 擅自改变或不配合甲方的市场推广、销售计划;
(3) 擅自调整市场零售或批发价格,视为二次不良记录;
(4) 在执行甲方的促销政策方面弄虚作假;
(5) 在费用核销方面弄虚作假;
(6) 同时代理2个以上品牌的代理商未按规定成立独立的品牌事业部,或者未按约定安排规定的人数,出现则视为三次不良记录;
(7) 安排品牌事业部人员从事其他非甲方指定产品的推广、服务工作,出现一次视为二次不良记录;
(8) 经常出现款项不到位或断货现象,不能保证正常供货。
5.4由于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直接扣除保证金做为赔偿,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则乙方应立即将不足部分另行补偿。
5.5保证金被部分或全部扣除的,乙方应在被扣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补齐所有被扣除的保证金。
第6条 对窜货问题的控制
定义:
窜货即品牌越区域销售;(包括恶意窜货和无意窜货)
6.1针对无意窜货,将在收到投诉后第一时间报告给窜货方,窜货方于一周之内协助处理完毕。
6.2若超过一周未处理的(无论任何原因),将由彭氏集团或被窜货方处理,即现金收回所有货品,收回费用将由 直接从窜货方货款中扣除或者由窜货方直接现金支付给被窜货方。
注:
收购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出厂零售价!
6.3针对恶意窜货,视情节轻重,将提出严重警告,并按上述方式处理,如果超过三次者,将此客户列入黑名单,并停止发货,直到妥善处理窜货事宜,如再次合作需交年度保证金方可合作。
第7条 甲方的主要义务:
7.1不得擅自超越乙方,直接在乙方所代理区域供货;
7.2甲方负责在协议期内控制其他人向乙方所经营的地区窜货,确保乙方应享有的权利;
7.3甲方负责在协议期内提供给乙方品牌全国统一零售价 的产品及统一的销售政策的支持
第8条 乙方的主要义务
8.1乙方有义务履行对甲方销售指标承诺,季度比例 ,2013年销售目标详见附件1:
《财务年度销售任务》
8.2若乙方在协议期间内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销售指标,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撤销乙方产品经销权。
8.3在未经甲方的确认下,乙方(关于甲方品牌商品)如下承诺:
(1) 不擅自抬高零售价及供货价(终端供货价为全国统一零售价的五折)。
(2) 不克扣助销赠品。
不得将甲方助销品挪为它用,更不得将助销赠品转为商品销售获利。
(3) 不向约定的辖区地域范围以外(同城或异地)的任何零售商店提供甲方品牌商品。
(4) 不得在互联网上销售甲方产品。
(5) 乙方有义务保密(关于甲方品牌商品的)销售业绩、促销活动策划案、代理商供价、指标以及不同形式的激励方式和奖励体系;如乙方违返上述1至5条中的任意一条一次,甲方提出书面批评一次,连续二次者则全国会议通报批评,连续三次者则甲方有权撤销该系列产品经销权,情节严重者取消甲方品牌代理权。
(6) 无论何种原因,当甲乙双方合作解约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在30日内清算货款完毕。
公司内不得留存甲方品牌商品。
包括在解约清算后从其他渠道引进甲方品牌商品。
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维权措施。
(7) 当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开展(关于甲方品牌商品)与丙方有关的终端促销活动、厂商互动(如:
培训、市场调研等)活动时,在不影响乙方合作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有义务积极响应。
否则,视同违约。
第9条 产品退换货规定
为保证公司与代理商伙伴都有一个良性的进销存管理,现特针对退货做出如下协议:
9.1提前告之:
如贵司调整货物需提前将退货申请表(见附表)传真至我司商务科,经商务科科长审核签名回传后方可退货,否则我司将拒绝收货。
9.2帐实相符:
所退货品与清单必须相符,如若不符,公司将以实收为准。
9.3货运费用:
非质量问题的退换货运费均由退货方承担。
9.4退换货比例:
以全年销售额为基数
请配合如下要求严格把关所退货物:
(1) 产品外包装退货问题:
如因特殊原因造成个别产品外包装损坏,我公司可进行调换外包装;若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大量包装损坏,公司将不予接受;
(2) 季节性产品的退货:
如防晒系列,脱毛系列等季节性产品,公司不再接受退货,非季节性产品退货请将终端物料一并返回;
(3) 质量问题及破损产品退货:
如有质量问题,贵司需提前与我司客户服务部沟通备案,并于1个月之内返回;
(4) 空瓶、半瓶、破损的退货:
退回至公司的产品包装需完好无损(质量问题产品除外),如有空瓶子或产品己被使用超过三分之一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严重破损的,我司拒绝接受;
(5) 退换货期限:
调整货物必须在以出厂日期为标准1年之内的货物;(洗涤品除外)
(6) 享受特殊政策产品:
凡享受过特殊政策,特价的产品,公司概不予退货;
(7) 退货装箱要求:
贵司在退货过程中,需分系列整理,同一产品需装在同一个箱子,同时需电脑打印各装箱清单及汇总表,破损产品需单独打包,如因此而造成我司无法清点产品,我司将不负责;
(8) 收货电话及地址:
第10条 其他规定
10.1按月对帐
乙方每月15日前应与甲方核对上个月的帐目。
如果乙方收到甲方的对帐单与乙方不同,应在收到对帐单之日起三日内与甲方对清,过期将以甲方帐目为准。
10.2按月报《进销存报表》
每月的5日前,乙方应将上个月的《进销存报表》按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上报甲方商务科。
如不报报表的,每发生一次将扣除2%的市场保证金。
这样便于甲方能准切掌握全国各地库存情况,并根据库存总量安排生产计划,以尽可能减少断货现象,并能给予乙方正确的进货指导。
10.3销售团队要求:
乙方品牌独立销售团队按年任务每 万元配制销售人员一名,同时每月 日传真人员清单及联系方式、岗位名称 ,如当月少一名则扣 元/人,在财务的每月 日兑帐单中体现,人员未配齐,每月均按 元/人/月的标准扣除,人员补齐后亦不冲回。
第11条 相关处罚约定
10.1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不依期执行合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10.2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加以检查,对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程度,甲方将下达不同级别的整改通知书,分别为二级警告——代表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一级警告——代表甲方将单方面解除合同。
10.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 乙方销售甲方品牌假冒或仿冒产品
(2) 乙方破产及财务清算
(3) 乙方信誉度下降
(4) 乙方低价倾销
(5) 乙方恶意向非代理区域调货、窜货
(6) 乙方连续 天未向甲方进货回款
(7) 乙方不配合甲方的整体市场推进计划,造成甲方商业利益受损
(8) 乙方在一个财务年度内累计发生 次不良记录。
第12条 合同终止、解除后相关问题的处理约定
12.1合同解除
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或解除或合同双方自愿或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时,由双方签定书面《代理关系解除协议》;《代理关系解除协议》签定之日起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作关系正式解除;若在上述代理关系解除条件出现后,双方未就签定前述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则甲方单方发出《代理关系解除通知书》之日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作关系正式解除。
代理关系解除后,双方立即进入以下程序。
12.2代理关系解除后相关问题的处理约定
12.2.1市场交接
12.2.1.1移交客户: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代理区域内所有加盟(包含所有加盟方式)店及与乙方曾有代理品牌供货往来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客户”)详细资料(包含客户信息、往来合同、档案及客户市场保证金的结算明细等),便于市场的顺利交接;
12.2.1.2移交专柜:
乙方向甲方提供所有甲方配送给乙方及加盟店的的形象专柜的详细清单和信息;
12.2.1.3移交往来情况: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与客户之间往来货物(产品及助销促销品)及货款结算清单,相关货物及货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如客户欠乙方货款,则由乙方自行向客户追讨;
(2) 如乙方欠客户货物,包括乙方缺货未向客户供货或客户参加促销活动在乙方帐本上尚有余款,则乙方先以其现有库存向客户补齐欠货,若乙方现有库存不足以补齐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补齐,乙方应列出清单,将帐面余额的85%汇入甲方帐户,由甲方直接给客户偿还货物。
12.3点货验货
(1) 乙方自行清点现存所有产品及助销促销品(以下简称“货品”),并向甲方提供现存货品清单;
(2) 甲方代表现场核验乙方处现存的货品,核验完成后由甲方代表和乙方共同书面确认乙方处实际库存的可退货品清单,并将签字确认过的货品清单传真至甲方;
(3) 如甲方不派驻代表,则乙方自行清点现存所有货品,并制作现存货品清单传真至甲方。
12.4货款结算
(1) 甲方在收到上述货品清单后,对乙方账户余额进行结算并根据上述各步处理结果制作结算确认书,确认书中包含:
乙方与各客户往来结算情况、退货款项、乙方账面余额、返利、
奖励核算情况,该确认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2) 确认书签订后,乙方负责将确认的货品清单上所列货品运送至当地货运站,并配合甲方代表办理完成发货手续发往甲方总部或其他甲方指定地点;
如甲方未派驻代表,则乙方直接将上述货品发往甲方指定地点,并将发货单传真至甲方;
(3) 发货手续完成或甲方收到发货单后,甲方将确认书上所确认的应付款项一次性汇入乙方账户。
12.5保证金的结算
保证金于上述结算程序完成3个月后,在乙方不违反下列各条的情况下,甲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1) 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上述退货清算;
(2) 乙方配合甲方顺利进行代理区域内市场的交接;
(3)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与客户之间往来货品及货款结算报告真实,无任何隐瞒;
(4) 乙方无任何损害、贬低代理区域内甲方新指定代理商的行为;
(5) 乙方无发布、散播任何对甲方及甲方品牌不利的各种言论;
(6) 乙方无违反本合同和其他双方书面约定关于保证金条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