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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涉农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涉农法律法规具有种类多,门类全的特点。

种类多。

国家法律13部,国务院行政法规18部,农业部规章96部。

门类全。

从法律效力讲,有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配套法规、政府规章、农业部规章等,还有一些规些政策文件。

从调节的容看,包括综合、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科教、市场信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从调节的生产过程来看,包括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在众多的农业法规法规中,《农业法》和农业投入品法律法规与我们关系比较密切。

一、《中华人民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国农业法》是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的,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新修订的《农业法》于200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农业法属于基本法,可以说,是农业方面的“宪法”。

1.《中华人民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对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费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新修订的农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收费的项目、围和标准应当公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2.农业法对农资使用者因使用假劣农资造成损失的赔偿有哪些规定?

答:

新修订的农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因此,农民购买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要到证照齐全的合法经营单位购买;要选购证号齐全、适宜当地使用的合法品种。

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要向销售者索要发票,要妥善保管好购货发票、农资产品包装物、标签与产品说明书等,以便有质量问题时依法索赔。

发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要与时向当地农林、工商等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种子管理

从农业生产的角度来说,广义的种子是指一切可被用作播种材料的植物器官,不管它是植物体的哪一部分,只要能繁殖后代的都统称为种子.《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

种子能否被用作播种材料,是通过种子检验来判定。

俗话说,有收无收在于种,收多收少在于肥,因而,种子是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商品是指以作为商品种子出售为目的的种子。

种子质量是指种子这种特殊商品所要满足人们使用种子所要求的特征特性的总和。

种子质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种子的品种属性,二是种子的播种品质。

品种属性指品种纯度、丰产性,抗逆性、早熟性、产品的优质性与良好的加工工艺品质等。

播种品质是指种子的充实饱满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活力与健康度等。

高质量的种子应当兼有优良的品种属性和良好的播种品质,缺一不可。

评价种子质量有多个指标,其中尤以品种纯度最为重要,品种纯度指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用本品种的种子数占供检本作物样品种子数的百分率表示。

在检测品种纯度之前首先要查明所检品种的真实性。

种子的真实性是指供检品种与文件记录(如标签等)是否相符。

此外评价种子质量的指标还有种子净度、水分、发芽率、健康度等。

种子质量标准对种子的要求并不包括种子质量的全部容,在我国只是种子的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四项指标。

因此符合种子质量标准的种子(即合格种子)并不证明种子没有质量问题。

特别是一些很重要的品种属性如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与健康状况等没有在种子质量标准中体现。

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必须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

国家或地方种子质量有标准的,生产商承诺的指标不能够低于规定的标准。

3.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如何分类核发?

答: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与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转基因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得迟于种子播种前60日。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与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达到规定要求,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转基因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检验、贮藏、加工技术人员明;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与产权证明;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促进种子市场繁荣,方便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种子法》规定四种经营主体经营种子,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可以直接办理营业执照。

(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2)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3)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4)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

4.生产、经营和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有哪些规定?

答:

农作物分为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与农业部和省农林厅的相关政策,稻、小麦、棉花、玉米、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辣椒为主要农作物。

主要农作物事关国计民生,其种子生产、经营和推广前必须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相邻省份已审定的必须通过本省农业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引进推广。

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只能在审定公告所指的适宜区域生产、经营和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推广不要通过审定,如大麦、五谷杂粮等。

5.种子的委托代销有哪些规?

答:

《种子法》、《省种子条例》对种子的委托代销行为作了如下规:

(1)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受托代销种子;

(2)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可以在核准的有效区域和经营围委托代销其种子;(3)委托、受托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明确代销的品种、数量、期限与双方权利、义务、责任;(4)委托者应当对其委托代销的种子质量负责;(5)受委托者只能经营委托方的种子,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6)受委托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委托协议书;(7)受委托者代销种子时,应当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委托方。

6.种子标签上应当标注哪些容?

其中哪几项必须标注在包装物表面?

印刷品的制作有哪些要求?

答:

种子标签是种子真实情况的直观反映,应当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与联系方式等。

其中,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等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

种子标签标识容应当使用规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

种子标签的印刷品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标签长度不应小于12厘米宽度不应小于8厘米。

种子标签的印刷品颜色应根据种子类别不同分别使用。

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有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使用蓝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者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

7.如何解决种子质量纠纷?

因种子质量问题使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种子销售者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包括哪些项目?

如何计算?

答: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的种子出现质量纠纷后,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解决:

一是与种子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请农业、工商等部门协调解决;三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无论何种解决方法,都要求申请解决纠纷者提交购种发票和种子包装袋等证据;必要时要与时请种子经营者与有关部门现场考察、鉴定,并作出书面鉴定结论。

同时,要积极采取补种、加强田间管理等补救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因种子质量问题使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种子销售者赔偿使用者的赔偿额包括:

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可得利益损失。

种子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农作物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可以按其所在乡(镇)前三年单位面积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减去实际产值计算。

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

8.何为假、劣种子?

生产、销售假劣种子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

假种子的认定有几种情形: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如以粮食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种品种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容不符的,如实为常规种子标注为杂交种等。

劣种子包括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如棉种光籽发芽率小于7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如麦种霉变;四是杂草种子的比例超过规定的;五是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如棉种含有黄萎病菌。

生产、销售假劣种子,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责任人赔偿购种者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二是行政责任,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责任人处罚,包括一定数额罚没款和吊销经营证照处罚等;三是刑事责任,销售额超过5万元或损失超过2万元,司法机关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9.种子使用者的权益有哪些?

答:

(1)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种子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种子使用者有权询问他所购买的种子的品种特征特性、质量状况、适应围、栽培技术要点以与生产日期、是否通过审定等,种子经营者必须如实提供真实情况。

(2)享有自主选择种子的权利。

有权自主选择到哪家种子经营机构购买种子,购买什么种子,多少数量,有权对购买的种子进行比较挑选。

(3)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种子使用者在购买种子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4)请求赔偿的权利。

种子使用者在购买到假冒伪劣种子或者其他因为经营者不履行义务等原因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0.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包括哪些类型?

答:

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主要是指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由于种子经营者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致使种子使用者购买到了假冒伪劣种子,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

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的主要类型有:

(1)种子质量不合格。

种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国家或地方对部分特别重要的农作物种子制定了强制性标准。

种子质量不合格常常导致使用者减产减收。

(2)假冒种子。

假冒种子包括假种子和冒牌种子两种。

假种子是指经营者交付给购买者的种子不是种子购买者所约定购买的品种种子,或者种子包装标明的种子与实际包装的种子不相符而又未告知购买者。

冒牌种子质量低劣,不仅损害名牌种子的信誉,也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

(3)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品种的种子。

衡量品种优劣、是否具有推广价值的关键是品种审定。

未经审定的品种没有经过科学的区域试验和生产示,其优质性、抗病性、适应性、产量等没有经过鉴定,是否能在生产上推广使用还是未知数,万一存在某种缺陷,使用后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后果。

为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审定未通过的品种一般都存在某种缺陷,或者其优良性不如当前生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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