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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个人重申个人主义

回归个人:

重申个人主义

 

刘军宁

本文次

  中华文明虽然有绵延五千年的漫长历史,然而思想与文化在中华大地的全面勃

发却只有屈指可数的两个鼎盛时期。

一是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二是80年前的五

四运动时期。

纵观中外,每次思想文化的昌盛都离不开人的主题,即对人,尤其是

对个人的思考与认识。

这方面的成果被称之为“个人的发现”。

“猿人的发现”是

考古学的成就;“个人的发现”,则是人类思想的成就。

在一个社会中,对个人的

发现程度与思想文化昌盛的程度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这是世界上的通例。

西方文明对人的发现与认识也是在两个思想文化鼎盛时期实现的:

古希腊罗马时期

与近代的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

由基督教与古希腊罗马哲学所孕育的个人主义精神,

在文艺复兴时期第一次得到充分发展,此后逐渐成长和发展为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文

明。

其实,不论在古代的西方还是东方,虽然个人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明白

无误的事实,但却长期不被人们,尤其是统治者所理解,以致在人们的观念中,人

类总是以“类”的集体范畴存在的,人一直没有明确为个人,“个人”长期以来一

直是“失踪者”。

在西方,只是到了十九世纪,有关“个人”及个人主义的原则才

获得了普遍的胜利。

1在中国的正统辞汇中,个人主义至今仍是一个不容争辩的贬

义词。

对“个人”和个人主义的刻意否定恰恰道出在中国正视“个人”问题的紧迫

性。

这种紧迫性所带来的重申个人主义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五四运动

未竞主题的再现。

  ○什么是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按照其词源上的本义,意味着只有个人才

是不可分割的,也不应该被分割的社会单位。

个人主义认为,个人是最基本的社会

构成单位,也是最高的社会构成单位。

没有一种社会构成单位比个人更小,也没有

一种社会构成单位比个人更高以致可以凌驾在个人之上。

个人主义只承认有比个人

更大的社会单位,如国家、阶级、政党、家庭、公司、社群、教会以及种种自愿性

结社。

集体主义则认为,没有比个人更小的社会构成单位,但是有比个人更高、个

人必须屈从的社会构成单位,如政党、阶级、国家、政府等。

  个人主义蕴含着一整套的道德和政治原则,同时也提供了一系列根本的行为准

则。

个人主义把个人当作看待一切事物和问题的核心和出发点。

在古希腊,哲学家

伊壁鸠鲁把个人当作是不可再分割的“原子”。

作为一种道德原则,个人主义强调

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因而具有最高的价值,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

作为一

种政治哲学,个人主义主张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平等,强调自由民主,反对国家对

个人自主事务的干预。

作为一种经济学说,个人主义主张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市场经

济。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是两种根本冲突的政治哲学。

两者对人的本性、社会以及

人与社会的看法有着根本的冲突。

个人是现实存在的根本单位和最终的价值标准。

这一个人主义的观点并不否认社会和集体的重要性。

不过,个人主义仅仅把社会和

其它大于个人的社会构成单位看作是个人的集合,而不是超越或凌驾于个人之上的

东西。

个人主义认为只有个人才是最本原的存在。

  个人主义在本质上是关于自由的个人主义。

自由主义是关于个人自由的主义。

自由主义的基础是承认个人的自主权和不可侵犯性。

个人主义强调个人之间的普遍

人格平等,而不问每个人的具体特征。

例如,在中国文革期间,地主或资本家的后

代因故致死,责任者(个人或单位)只承担较轻的法律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这是

因为按照集体主义的观点,一个人的价值,不是由其自身决定的,而是由这个人所

属的集体(如阶级)决定的。

地主阶级属于被消灭阶级,其子女的生命当然也不足

惜。

个人主义则认为,一个人的价值,是由其自身作为一个人所决定的,与其出身

无关,而且人与人之间的价值是平等的,即使是对地主的子女,致死者也应承担同

等的法律责任。

  个人主义不否定社会的存在,及其给人类的生存所带来的好处。

个人主义认为

人自身就是目的,是价值的最终决定者,任何一个人都不是另一个人的工具。

个人

主义主张,任何团体或集体,不管是大是小,仅仅是无数个人的组合。

除了个体成

员的权利之外,团体没有其它的权利。

在自由社会中,任何团体的“权力”都是从

其成员的权利中引伸出来的,应是个体自愿的选择和同意的产物。

个人参加团体之

后,既不可能获得新的权利,也不可能丧失他所应该具有的权利。

个人权利的原则

是所有团体或联合体的唯一道德基础。

如果集体的活动不是从个人权利出发的话,

它仅仅是一种暴民统治的原则。

“集体权利”的概念(即权利属于集体,而不是属

于个人)意味着“权利”属于某些人,而不是另一些人,某些人具有任何他所喜欢

的方式来处置其它人的权利,这些特权还包括许多其它僭取的权利。

2集体主义把

国家和政权当作个人的主宰,高于并脱离于它的个体成员。

  个人主义不承认任何集体的善业有内在的价值,这样的善业只具有工具性的价

值。

3易言之,集体善业中的价值只能用构成这一集体的个人的价值来界定。

抛开

了个人的价值,这个集体要么没有自身的价值,要么只有建立在抹杀个人的价值之

上的集体的价值。

集体的善业只有在对个人有价值时才有价值。

  正如阿克顿勋爵在很久以前指出的:

“凡是把一个确定的目标作为国的最高无

上目标的时候,不管这个目标是阶级利益,是国的安全或权威,是最多数人的最大

幸福,或是对任何意理的支持,这个国必定在这个时候变成专制的。

”4个人主义

既不认为人是仅仅“抽象的个人”,也不认为个人是完全自给自足(排斥交换和合

作)的,它只认为正义的制度应该与个人的具体特征无涉。

比如说,一个人受审,

对他的正义的判决,不应该与他的身高、肤色、财富、社会地位和宗教信仰等有关。

在一个集体主义社会中,出身、贫富和政治立场则可能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个人主

义认为指导不相识的个人之间的合作原则也应该是抽象的、预先确立的,这些规则

是对事不对人的。

同样,一个个人的人格独立并不排斥他与他人的合作和进行交换。

  个人主义的一个基本要素就是强调个人对自己的责任。

对自己的生命(存)负

责是每个人不可推卸的责任,它意味着个人在抉择时要审慎,要准备为自己的行动

负责。

个人有责任通过劳动来改善自己的生存环境、来满足自己的生存需求。

实现

自己的生存是个人的首要责任。

在一个典型的个人主义社会,个人的成就是其社会

地位的基础,不论是法律还是文化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有高度的认同。

个人仅能

代表自己,可以表达某种不同的意见而不致受到压制。

个人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理论

的出现是针对不断增长的国家权力,及其对个人责任心的侵蚀。

相反,在一个典型

的集体主义社会,个人无权对自己的生存负责,国家则声称要承担对个人的全部责

任。

法律和社会文化都侧重保护集体的权益而非个人的权益。

个人被要求去牺牲自

身的利益服从集体的利益,只能唯有权势者之命是从;个人不应表达各种不同的观

点,否则会受到社会舆论乃至法律的制裁。

在决策方面强调完全一致,集体主义不

允许暴露个人之间的纷争,严禁个人出风头,社会风气是强调特权,而非每个人的

平等权利。

  个人主义认为,具体的个人是一切社会分析、认识社会观念的逻辑出发点;人

的价值和权利先于对人在社会中的位置的思考。

因此,任何集体行动都是由各种具

体的个人行动构成的。

集体行动不过是个人行动的结合。

个人是以决策者的身份参

加集体的、有组织的行动。

个人主义并非建立在每个人都绝对的自私的假设之上。

这里的个人可以是自利的,也可以是利他的,或者既利己又利他。

个人不仅不是千

人一面的、刻板的个人,而且是有着各自不同的目的、对集体行动的后果有着不同

要求的个人。

  个人主义的哲学源泉之一是理性在人性中的位置和份量。

个人主义的正当性即

来自于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这样一个事实。

人有可能尊重他人,同时也使自己受到尊

重。

所有的人都是有理性的,所以所有的人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其价值是相

等的。

另一方面,每一个人的理性又是不充分的、有缺陷的、非全能的,所以我们

不能赋予任何一个(群)人统治他人,替他人思考、替他人作出决定的绝对权力。

任何人的理性都不值得绝对的信赖,对每个人都是如此。

人的生命和自尊要求人们

忠诚于自己的价值,忠诚于自己的思维和判断。

  个人主义仅仅从这样一个毫无争议的事实出发,即我们想象力的限制,使我们

只能在我们的价值尺度中包容部分的社会需求,而且严格地说,除了个人头脑中种

种局部的价值尺度,没有任何别的东西存在,而这些价值尺度不可避免地有所不同

并常常相互矛盾。

由此,个人主义得出的结论是说,在限定的范围,应该允许个人

遵循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价值和偏好,而且,在这些领域内,个人的目标体系应该

至高无上而不屈从于他人的指令。

就是这种对个人作为其目标的最终决断者的承认,

对个人应尽可能以自己的意图支配自己的行动的信念,构成了个人主义立场的实质。

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排除对社会目标的认可,或者更确切地说,对个人目标的一致

性的认可,这种一致性使人们为了追求的目标联合起来成为可取之事。

但是,它把

这种共同行动局限于那些个人观点一致的事例上;就此而言,所谓“社会目标”不

过是许多个人的相同目标──或者说,是个人为了回报他们在满足自身欲望所接受

的帮助而愿意有所贡献的那种目标。

因而,共同行动局限于人们对共同目标一致同

意的那些领域。

习以为常的是,这些共同目标不会是个人的终极目标,而是意味着

不同的人在共同的目标背后有着不同的意图。

实际上,共同目标对每个成员并非是

一种终极目标,而是一种能够用于实现个人多种多样意图的手段,人们才可能对共

同行动达成共识。

5

  一个人自行决定最值得追求的目标和价值,乃是一个自由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尊奉个人的自由,意味着我们绝不能将自己视为裁定他人价值的最高法官。

一个社

会如果不承认每个个人自己拥有他有权遵循的价值,就不可能尊重个人的尊严,也

就不可能真正地懂得自由。

个人主义最关心的是通过自由选择等体现出来的个人的

自治,认为这种自治才是最大的善。

这种价值个人主义把个人自身既看作是最高的

价值,同时也把个人看作是最终的价值源泉,而市场作为一种建立在自愿交换基础

上的经济制度最有利于个人的自治和福祉。

6

  ○对个人主义的批评

  政治名词中没有比“个人主义”一词更遭殃的。

它不仅是被反对者歪述得离谱,

而且也被用来指称好几种对于社会的态度;而这些态度,彼此间缺乏共同点。

7这

个词与利己主义和自私自利联系在一起。

个人对自由的滥用和自私,并不是个人主

义造成的,消灭了个人主义政治哲学,并不能同时自动消除人们对自由的滥用或自

私。

而且许多与个人主义无关的弊端都被扣在个人主义的头上。

  个人主义不是一种鼓吹贪婪、野心、自私、权力的伦理学,而是关于自我发展

的伦理学,是一种最贴近人的本性的伦理学;是一套如何使人类的政治制度、经济

制度和整个社会制度更贴近人性,而不是扭曲、乃至违反人性的社会政治哲学。

8

人的自私,与个人主义没有多少联系。

以中国为例,中国是个人主义被消灭得最彻

底的国度,李光耀认为,集体高于个人是历史悠久而宝贵的亚洲价值的重要组成部

分。

但是,中国的社会中,自私却从不短缺。

倒是越压制个人的正当利益,越导致

个人不择手段地去自私。

个人主义是一种现代思想,而自私却是与人类自身一样悠

久。

把非个人主义的“罪恶”算在个人主义的头上,正是一些人以集体主义的名义

去攫取私利的“自私的谋略”。

  在个人主义伦理学中,每个人的义务首先是对自己的生命和幸福负责,既不为

他人牺牲自己,也不要他人为自己牺牲。

每个人必须靠自己的努力来谋生、来赢得

同事和朋友的爱与尊敬,来赢得自尊和幸福。

这种非无条件牺牲的伦理学正是个人

主义的道德基础。

个人主义不反对、甚至鼓励人们自愿地去帮助他人,为需要帮助

的人作出牺牲,鼓励慷慨、仁慈、友爱,但是坚决反对政府凭借手中的权力去迫使

一些人为另一些人作出牺牲。

任何慈善的行动只能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

最违背

个人主义道德的,莫过于以集体和集体主义的名义要他人为自己作出牺牲,即杨朱

所谓的“悉天下奉一身”。

在集体主义之下,国家(统治者)的贪婪代替了个人的

自私;在集体主义之下,国家把每一粒粮食看得都很重要,却不肯承认每个个人的

重要性。

不仅如此,集体主义国家还无限地抬高集体压制个人,置国家的财产于个

人的生命之上。

把个人的一切据为“国有”。

个人主义认为,一粒粒粮食也许不那

么重要,但是,每个“我”作为个人却是极端重要的。

  个人主义受到的另一个常见的指责是:

它强调个人竞争,制造冲突,排斥合作,

使社会成为一盘散沙。

个人主义常常被误解为主张个人是独立、孤立地存在于社会

之外的。

从这一误解中产生的另一个观点是,个人主义与合作是不相容的。

然而,

个人主义之所以被称作个人主义,不是因为它主张个人应该过一种脱离于群体的生

活,而是因为它主张不是集体而是个人才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

  “一盘散沙”是中国人用来反思自身不团结的常用语。

众所周知,在孙中山先

生看来,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一盘散沙型的社会。

“团结就是力量”的口号则似乎是

近现代以来中国赖以改变“一盘散沙”状态的良方。

在某些人的概念里,要么是团

结,要么是分裂,“团结”和“分裂”是没有中间地带的。

那么,这种由来已久的

“一盘散沙”的局面是中国的个人主义太多造成的,还是因为根本没有个人主义造

成的?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盘散沙的局面完全是由于个人不能享受结社自由造成

的。

再说,不被强制的“团结”的“一盘散沙”也没有什么坏处,至少可以避免“

集体的无意识愚蠢”,可以让人比较冷静务实。

一味强调团结会冒集体或多数错误

及恶性行为的风险,典型的例子是二战时德国集体迫害犹太人和中国六、七十年代

“文革”的群众性反人道行径。

不给公民以结社自由,却又去谴责个人主义造成纷

争和一盘散沙,这种做法是极其虚伪的。

而个人主义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让每个人

获得结社自由。

个人主义相信,只有个人享有最充分的自由,才能有最和谐、最有

效的合作。

其实,中国的文化传统本能地十分认同两个最起码的个人主义道理:

捆绑不成夫妻”和“强扭的瓜不甜”。

前者是对个人间的强制,后者是对单个人的

强制。

中国人早就发现,这样强制的结果与强制者的初衷总是相反相悖。

  个人主义尊重公民个人的自由行动,尊重每个人的自主意愿,这样就难免在个

人间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冲突。

但是,集体主义以害怕冲突为理由,把个人强行捆

绑成一个集体,大家在这样的集体中,除了内耗还能有什么作为呢?

中国不正是以

这样的“内耗”著称于世吗?

难道因为害怕有人会犯罪,就有理由把整个社会变成

监狱来作为预防措施吗?

个人主义认为,只有自由的个人才能产生自发的合作秩序,

命令性的强制权力只能造成“捆绑的夫妻”、“强扭的瓜”。

  按照集体主义的政治哲学建立起来的专制制度中,个人没有理由拒绝集体,一

切必须服从组织,个人绝对服从领导。

拥有这种绝对权力的统治者“拥有他属下的

所有工作、收入、财产和生命,所以,他是无需回报的恩人、保护者、幸福赐予者”

9他(们)拥有人们的一切,还要求人们不惜一切地报答他(们)。

  对个人的自由和人类福祉的最大威胁,不是普通个人的自私,而是集体的自私。

一个集体,特别是其领导人,一旦要满足其私利,就不可避免地侵害到普遍成员的

正当利益。

一个自私的个人只能实现一己之私,是一个人的小私。

由利己的个人组

成的集体只能建立在尊重每个人的正当利益之上。

若一个集体是由无私的个人组成

的,那么,集体中的领导者就独占了本来属于每个个人的自身利益。

例如,把个人

的一生交给某个集体(组织)来安排的诉求暴露出集体主义中隐藏的极其自私的一

面,它鼓励人们放弃对自己的责任,把自己放在别人的身上,它鼓励由某种集体来

对每个个人的人生进行安排。

集体主义要求每个个人的一切都交给组织(实则是领

导者)去安排。

集体主义要造就的是无私的个人(群众)和极其自私的领导者。

  ○折衷的可能性?

  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也许是混合在一起的,但是,作为两套政

治哲学,它们却是根本不相容的。

中国人擅长博采众长,总想把天下的一切好东西

都放在自己的口袋里,总以为把不同事物的“精华”部分分离出来再拼装在一起,

就能得到世界上最好的东西。

然而中国人似乎并没有得到那么多的好东西,不然怎

么在五千年之后还是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受这种折衷主义思维的影响,有许多人

声称,他们既不反对集体主义,也不反对个人主义,他们反对的是极端的个人主义

和极端的集体主义,他们愿意接受的是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间的折衷。

集体主义

和个人主义都有所“偏颇”,“正确的”立场是站在两者的中间。

  然而,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是相互对立的立场,两者中间没有平衡点。

集体主

义强调集体高于个人,个人主义完全不能接受这种看法。

集体主义认为人是受集体

(如特定的阶级)支配的,个人的价值是由集体决定的。

如官员的腐败,不是因为

包括官员在内的所有人在人性上都有自私的一面,不是因为制度上有重大的缺陷,

而是剥削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遗毒在作祟,尽管这些官员从来不

是资产阶级,也从未在资本主义社会生活过。

集体主义的反腐措施是思想教育、道

德自觉、率先垂范,是通过暴力革命来铲除所谓的遗毒。

个人主义认为腐败首先是

因为人性中潜在的弱点和每个人都有犯错误的可能,其次才是受了他人的影响,因

此,反腐败的主要措施是制度上的防范,而不是靠个人的自觉。

  集体主义认为个人的理想和成就是建立在社会的理想与成就之上,个人主义认

为社会的理想和成就建立在个人的理想和成就的基础之上。

集体主义认为社会中的

财富首先是属于国家的或社会的,最次要的财产才是属于个人的。

集体主义国家的

宪法规定,国家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个人主义的国家规定个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

犯。

集体主义特别擅长以平等和公正的名义要求抽象的社会和国家有更大的重新分

配财富的权力,个人主义认为一切财富,首先是属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人的,即使是

国家的财富也是来自作为具体个人的纳税人的。

集体主义认为公民不肯无条件地纳

税便是偷窃的行径;个人主义认为,国家让公民只纳税而无其利益代表、不接受公

众的监督,那才是真正的盗窃。

因此,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间的关系在内在的逻

辑上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并无调和的余地。

  在个人主义看来,一旦接受了两者中间的折衷的立场,就等于接受了集体主义

的立场。

对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间的那种一厢情愿的折衷主义,哈耶克在其《个

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一书中所下的断语是:

“在‘既非个人主义也非〖集体〗主义’

的表象下,事实上我们是迅速从个人自由的社会走向一个纯然集体主义的社会。

10所以,在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间并没有中间地带。

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只

能是一个集体主义社会。

一个“既非个人主义亦非集体主义的社会”只能是一个地

地道道的集体主义社会。

  个人主义认为,个人自由的权利是本,集体(国家)的自由是末。

集体主义认

为,集体(国家)的自由与权利是本,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是末。

胡适先生有一段名

言:

“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

’我对你们

说:

‘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

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

人格!

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11这就是说,在个人主义

者看来,个人不自由,集体的自由与国家的富强便是一句空话。

个人主义认为人可

能是自私的,但同时也是理性的。

作为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

福,前提是人们能够相互尊重彼此同等的权利。

这将大大调动人们的智慧、进取和

首创精神,这些自由、负责的人之间按上述方式自由互动就会创造出一个自然、公

正的自发秩序。

同时,人在本性上有追求多样性的相同倾向,普遍人性中所蕴含多

样性的可能意味着人性一旦可以自由展开,就必然要带来一个多元的社会。

  人固然只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只有个人才是社会中最实在的存在,任何权

利首先只能是个人的权利。

在经济领域,追求个人的利益不仅应该受到宽容,而且

是极为可取的。

在政治领域,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个人的权利、自由和财产。

在日

常社会生活,个人应享有充分的结社自由,通过结成各种社会团体来实现己与群的

良性互动,既避免一盘散沙式的原子个人主义,又避免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压制性

的集体主义。

所以,个人主义是集体主义的最好解毒剂。

  ○自我的生存个人的发展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作为两种对立的学说在对待人权的态度上也同样泾渭分明。

个人主义是关于如何捍卫个人的自由与权利的主义,集体主义是关于如何剥夺个人

的自由与权利的主义。

今天,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第三世界国家试图以生存权和发

展权的“新二权”来代替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权的“老三权”。

它们

要么不接受普遍人权,要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普遍人权之上,似乎过去的以生

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为基石的普遍人权与生存权和发展权格格不入。

不过,

在我看来,对生存权与发展权有两条解释的线索。

一条是集体主义(尤其是国家主

义)的解释,一条是个人主义的解释。

“新二权”与“老三权”之间的关系,若按

国家主义的解释,它们之间是根本对立的;若按个人主义的解释,则它们之间是完

全一致的。

  集体国家主义把生存权和发展权解释成一种集体的权利,这种集体的权利不属

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人,而是属于国家和政府并最终归结为统治者的权利。

不仅如此,

一切人权,首先是属于国家的集权,属于个体的个人权利只能居从属的地位。

国家、

社会的需要与义务优先于个人的自由;社会与国家也不仅仅是个人的简单集合,社

会与国家的需要理所当然地优先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与其说要弘扬普遍的个

人权利,不如说弘扬属于国家和政府的集体人权。

按照国家主义的解读,包括生存

权和发展权在内的人权不过是一国的统治者按照自己的意志任意地对本国人民实行

统治的权利,是统治者独占所有资源去排他性地支配财富的权利。

所谓的人权内政

论正是从这一观点中引伸出来的。

根据人权内政论,利用人权问题去达到强迫别国

接受其意识形态的政治目的,这已经不是什么人权问题,而是干涉别国内政的强权

政治的表现。

  按照个人主义的解释,生存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维持自己生命的权利,发展权

是每个人为实现生命的意义而享有的自由发展、自我实现的权利。

这样的权利不仅

只属于个人,不属于国家,而且不受国家的侵犯。

按照这种解释,生存权与十八世

纪以来的普遍人权并不矛盾。

生存权的本质是生命权,是一项专属于个人的权利,

它把人的生存方式与动物生存方式区分开来。

一个贫穷人家的孩子所享受的物质条

件很可能不及一个富裕人家的宠物。

但是人与动物在生存方式上的根本差异完全没

有因此而消失。

一个人可能饥肠辘辘,但却仍然应该享有只有人才有的自由和尊严。

一只宠物可能脑满肠肥,但毫无可以与人同日而语的自由和尊严可言。

生存权和生

命权的实质,绝不是仅仅让人吃饱穿暖,而是每个人享有自由和尊严。

否则人权与

猪权之间便没有界限。

  对生命权和发展权的个人主义解释得到了经验事实的验证。

近20年的中国历史

表明,中国人的生存状况有所改进、发展水平有所提高,正是个人逐步开始开始获

得在前30年专属于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有目共睹的是,中国的发展与人权的扩

展成正比,与对人权的践踏成反比。

不是人权导致了不安定,妨碍了发展,而是对

人权的践踏造成了不安定,阻碍了发展。

不是发展之后才有人权,而是有了人权之

后才更有发展。

发展权论者主张国家的经济发展优先于人权,尤其是优先于公民的

政治权利。

发展权论给人留下这种主张仅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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