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复习资料.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519814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5.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管理复习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安全生产管理复习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安全生产管理复习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安全生产管理复习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安全生产管理复习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管理复习资料.docx

《安全生产管理复习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复习资料.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管理复习资料.docx

安全生产管理复习资料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196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一切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主要包括五项规定:

(1)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关于安全生产措施计划;(3)关于安全生产教育;(4)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5)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大高危行业:

矿山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我国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历史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在全国实施,中国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从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安全生产的概念:

安全生产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劳动保护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劳动保护是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环境、不安全设备核设施、不安全环境、不安全场所和不安全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总称。

●管理的四个基本要素:

(1)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

(2)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对象;(3)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4)管理的目的必须构成一个。

管理的基本特征:

(1)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

(2)管理的“载体”就是“组织”;(3)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职能;(4)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5)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格局:

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从“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发展成“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确立了“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

现已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安全生产主体与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

(1)系统原理;

(2)整分合原理;(3)反馈原理;(4)封闭原理:

指任何一个系统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一个有效的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状态优良,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

(5)弹性原理;(6)人本原理:

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

(7)能级原理:

指管理系统必须是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能级的不同层次有规律的组合而成,如决策层、执行层、操作层。

(8)动力源里:

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的运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去。

(9)激励原理。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加强动力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

指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含高级管理层、农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如每年一度的教育培训以及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等。

“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四不放过”原则:

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五同时”原则: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防止危险因素还应坚持的原则:

时间防护;坚固原则;闭锁原则;不接近原则;取代操作人员原则;使用警告和禁止信息原则。

●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教育措施: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生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简称“三类人员”培训);(3)安全管理措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要求:

(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3)具有良好的身体体魄。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利:

(1)遇有严重隐患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可能立即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危险和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的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2)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权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有权检查所在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针或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4)对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或上级指示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越级向上级汇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做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担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安全生产业绩:

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

●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宪法是指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据和基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依照宪法所确定的原则、基本精神,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一律无效。

法律:

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行政法规:

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如无锡、徐州、苏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规范的种类:

强制性规范:

又称命令性规范,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的法律规定。

禁止性规范:

法律条文中多以“禁止”、“不得”、“不许”、“不准”、“严禁”等词来表述。

●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包括三方面,即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溯及力问题。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

●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

狭义的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认定法律责任应遵守的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的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

连带责任:

一般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但这样不能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责任转移的存在。

●法律责任的种类:

(1)违宪责任;

(2)行政责任:

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拘留等七种;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违纪受到的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

(4)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承担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七类。

(1)警告:

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人宣布和送达。

警告不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

(2)罚款:

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做出的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的处罚形式。

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

(3)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5)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是行政主体对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和许可证,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6)拘留:

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

拘留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即1日以上,15日以下。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2)普通程序;(3)听证程序;(4)执行程序。

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县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指定的目的:

为了增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7年2月28日以两院公告的形式发出,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简称两院公告)。

两院公告不仅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办案依据,在办理其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的办案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泛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3)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第十五条: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暂扣期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作出的法律追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有关建筑施工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触犯刑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略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略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略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略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略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略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略”: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撤销或者注销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1)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1)依法不予延期的。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

●力的三要素:

力的大小、力的方向、力的作用点。

●二力平衡定律:

作用在同一物体上的两个力,使物体平衡的充要条件是:

这两个力的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线在同一直线上(简称等值、反向、共线)。

●作用和反作用定律:

两物体间相互作用的力总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沿同一直线,并分别作用在两个物体上。

●欧姆定律:

一段电路的欧姆定律:

流经电阻的电流与电阻两端的电压成正比,与电阻的阻值成反比,即:

●人体运动系统:

人体运动系统由骨、骨连接和骨骼肌三部分组成。

●事故发生前的心理状态分析:

(1)侥幸心理;

(2)冒险行为;(3)思想麻痹;(4)技术不熟练;(5)安全意识淡薄。

●饱和水汽压:

在水与气共存的范围内,当空气中的水汽与水之间达到动态平衡时,这样空气中的水汽叫做达到了饱和,饱和水汽的压强叫做饱和水汽压。

●安全系统工程方法:

ABC法:

A类是关键少数(占事故发生类别的多数),B类是一般管理对象,C类属于次要多数。

PDCA循环:

包含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制定计划(P),第二阶段是实施阶段(D),第三阶段是检查阶段(C),第四阶段是处理阶段(A)。

第四章安全生产条件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管理

●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条件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条件的元素与特征:

13项安全生产条件中,85%是与人的安全行为因素有关的条件。

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的特征:

(1)人为性;

(2)前置性;(3)充分性:

安全生产条件是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充分条件,但并不完全是必要条件,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一定发生事故。

(4)约束性:

必须采取强制手段约束(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5)动态性;(6)可控性:

安全生产条件虽然具有动态特征和难以掌控的规律,但在某一阶段或者某一场合相对稳定,且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不断加深、手段不断完善,所以影响(或者制约)生产安全的所有因素是可以掌控的。

(7)均衡性:

忽视任何一个条件,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安全生产管理造成重大的影响。

●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管理:

(1)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招投标单位监管要求;

(2)施工企业和实行总承包单位监管要求;(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监管要求。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一)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依据与内容: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衍生出的管理手段。

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评价,最大的特点是对人的安全行为评价的动态管理。

(二)基本评价方式:

三种评价方式,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

其中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指施工企业本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和专业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评价,不包括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三)评价方法:

(1)逐项评价、综合确定;

(2)逐项分解、全面涵盖:

《评价规范》将每项安全生产条件分别列出若干项平分内容,这些平分内容基本涵盖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所有管理要求。

(3)定性评价、定量评分:

评价人员根据核查的结果及对其印象提出自己的评价意见。

评价人员分别打出个评分项目的定量评分的分值,这些分值分别在评分标准中给出。

(四)评价等级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等级由各评价表及评价组合表的评价参数综合确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分为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

其中Ⅲ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但需要进一步改进。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生产安全事故特征:

(1)因果性;

(2)随机性;(3)潜伏性;(4)可预防性。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类别分类:

(1)高处坠落;

(2)触电;(3)物体打击;(4)机械伤害;(5)起重伤害;(6)坍塌。

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包括起重伤害)、触电等事故,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被人们发现或者被人们忽视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件的意外变故或者灾害。

生产安全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隐蔽性。

生产安全隐患是生产安全事故的一种。

●触电救治:

触电后1分钟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触电后6分钟内开始抢救者,50%可能复苏成功;触电12分钟再开始抢救,很少有救活的可能。

第五章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形式:

企业建立的是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五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报告调查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概述: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最重要、最基础、最核心的管理制度。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及工作岗位流动性大,也带来安全生产责任制难以落实。

因此,我们应建立动态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封闭原理和PDCA管理方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要求:

(1)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与人员岗位清晰,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2)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与人员岗位均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以文件形式确立;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能够落实到有关部门(包括分包单位)和责任人(如消防管理制度等),无遗漏;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能够确保良好的运转状态;

(5)施工现场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能够有机的联系。

●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职责分为机构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两部分。

企业、分公司和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均是本企业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均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措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