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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

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经知识产权法规范和调整而形成的以权力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方面的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智力成果完成者、知识产权所有人之间;知识产权权利行使方面的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知识产权所有人、智力成果使用人或知识产权使用人以及他们相互之间。

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与智力成果的完成者、智力成果的所有人、智力成果的使用者之间。

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专利权人、商标权人、著作权人与侵权人之间。

5.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面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告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它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6.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1、鼓励和保护以智力创造为主的知识产品创新活动的原则;2、知识产权法定原则;3、知识产权公示原则。

(商业秘密);4、知识产权限制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

7.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1、创造性,知识产品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

2、非物质性,知识产品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的价值和实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态。

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专有特征。

3、公开性,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公开性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

4、社会性,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表现在它的产生、使用和归属等各个方面。

著作权

1.著作权: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作品: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表现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分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作者:

一般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有时也指某种理论的创始人,或某一事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

邻接权:

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2.表演者与表演者权:

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

著作权可以继承、赠与,非著作权人除了可以通过著作权的继承和赠与取得著作权外,还可以通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著作权的转让取得著作权。

  非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著作权的转让取得的著作权是有其本质区别的。

  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非著作权人取得的仅仅是作品的使用权,其著作权的实际占有人仍是原著作权人;而著作权的转让,非著作权人取得的是原著作权所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的一切权利,原著作权人丧失这部分权利;

  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人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无权提出侵权诉讼,侵权诉讼权仍由原著作权人行使。

因著作权的转让取得的著作权,原著作权人因权利转移,失去侵权诉讼权,而受转让取得人享有因侵犯著作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4.著作权与专利权: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

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

如果发明人就一项技术成果获得专利,其他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能随便在生产中实施这项技术。

这是“思想内容”与其“表达方式”的区别。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

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5.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合理使用的例子: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5.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使用的例子: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专利:

1.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民事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一定的发明创造(自己完成或者他人完成)依法获得的、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发明人:

发明创造人是指实际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具体包括发明人、实用新型创造人和外观设计人。

专利权人:

专利权主题是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专利申请人:

1、分类:

原始申请人和继受申请人(受转让人);先申请人和后申请人;外国申请人和本国申请人。

2、专利申请人的确认:

1)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雇员发明):

劳动关系、任务、特定时间内完成(在工作期间或者离开单位后的一段时间)。

约定:

书面形式、内容为有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发明创造。

未约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2)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

个人独立完成、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按约定,无约定为实际完成发明创造的委托人。

)、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

(按约定,无约定共同。

专利申请权人:

专利申请人即有权申请专利的人,如果有权申请专利的人依法提出专利申请,则成为专利申请权人,并依法对其“专利申请”享有权利。

否则,专利申请人不可能转变为专利申请权人。

.

简述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权人和专利权人的关系

发明人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完成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在专利申请和审查阶段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申请人可以不是发明人,也可以是发明人。

专利权主题是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可以获得专利权从而成为专利权人。

2.获得专利的条件----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具体理解这三个条件;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3.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雇员发明):

劳动关系、任务、特定时间内完成(在工作期间或者离开单位后的一段时间)。

约定:

书面形式、内容为有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发明创造。

未约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2)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

个人独立完成、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按约定,无约定为实际完成发明创造的委托人。

)、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

4.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独占许可与独家许可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主持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商标。

二、独家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指商标主持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6.先发明原则与先申请原则:

1.先发明原则:

是指当有多个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先完成发明的人。

2.先申请原则:

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最先申请(递交申请或邮戳日)-同一天应当协商。

不考虑先发明人的利益而只保护先申请人的利益,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更倾向与效率。

7.新颖性:

绝对新颖性、相对新颖性、混合新颖性

绝对新颖性:

在新颖性的判断的时候,不考虑现有技术的地域范围,只要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已经公开的技术,都属于现有技术。

8.职务发明创造人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人(发明创造的完成是否发明创造人的本职工作)。

9.专利无效的理由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更多资料参考发明狗。

10.申请国际优先权的条件,专利国际优先权具备的条件:

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普通、排他、独占);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专利权的穷竭、临时过境、非生产经营目的);

商标:

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指同一商标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一系列近似商标。

其中,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为联合商标。

目的是扩大最先创设商标的保护范围,防止他人使用近似商标来假冒、影射其商标,防止商标被淡化。

防御商标,指同一商标权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注册同一个相同的商标。

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使其驰名商标淡化。

反响(向)假冒: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地理标志与商标:

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包括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

地理标志可以用作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1.权利特征不同。

商标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转让性;地理标志不可转让,并不得许可区域外其他经营者使用。

2.功能不同。

3.归属不同:

地理标志属于集体共有,商标专属于商标权人。

驰名商标的概念:

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

商标:

广义的商标指区别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任何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商品包装、音响标志、气味标志、光线标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各要素组合。

狭义的商标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013年修订:

商标标志不再要求可视性,只强调可区别性,声音等标志只要具有可区别性,即可申请商标)。

增加可注册商标要素,以前是可视性标识,现在增加到有辨识度的声音,仍不包括气味。

驰名商标的认定:

包括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2、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1、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方式:

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2、我国从2003年6月1日起,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采用被动认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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