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本票业务流程操作手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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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本票业务流程操作手册模版

 

银行本票业务流程操作手册

文件编号:

 

编制部门: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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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号:

生效日期:

1

修改记录

2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银行本票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指导银行本票业务的操作,提高对潜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促进本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3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银行分支机构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本票业务的管理与操作。

4定义、缩写和分类

1)本票:

是指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或代理付款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本票业务(以下简称“本票业务”):

是指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银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和资金清算的业务。

5职责与权限

5.1柜员(票据岗)

(1)负责受理客户的本票签发业务申请。

(2)负责在核心系统中进行本票签发信息录入。

(3)负责保管空白本票凭证。

5.2柜员(印章岗)

(1)负责对客户的本票签发业务进行复审。

(2)负责对柜员(票据岗)在核心系统中已录入的本票信息进行复核或授权处理。

(3)负责保管本票专用章,并对审核无误的本票加盖印章。

(4)实行定向代班。

5.3柜员(录入岗)

(1)负责受理客户提交的本票解付、退回等业务申请。

(2)负责受理客户提交的本票挂失、解挂等业务申请。

5.4柜员(复核岗)

(1)负责对柜员(录入岗)在核心系统中录入的本票解付、退回等业务信息进行复核或授权处理。

5.5营业主管

(1)负责对核心系统中录入的本票签发、解付、退回等业务信息进行复核或授权处理。

(2)负责对核心系统中录入的本票挂失、解挂等业务信息进行复核或授权处理。

5.6不相容岗位

(1)柜员(票据岗)与柜员(印章岗)不相容。

(2)柜员(录入岗)与柜员(复核岗)、营业主管不相容。

6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在规定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本票。

浙江省本票仅限于在浙江省内背书转让和使用。

注明“现金”字样的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2)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本票仅限系统内银行解付。

(3)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代理付款行提交票据的日期为准。

浙江省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4)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办理本票出票和代理兑付业务;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办理本票出票业务,不能办理本票的代理兑付业务。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应选择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代理其清算本票资金。

其签发本票时,应记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5)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代理付款行受理本票提示付款业务,在收到出票银行同意付款的回执后,应即时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受理跨系统本票的提示付款业务,应通过票据交换或其他方式将本票提交给出票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6)本行暂不受理签发、解付现金本票业务;暂不受理客户跨地区非开户行代理签发本票业务。

(7)本票出票的规定:

1)签发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7加编的密押。

未记载第①至第⑥项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未记载第⑦项事项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2)出票银行受理本票申请,收妥款项后签发本票。

用于转账的,在“转账”栏前打勾或置其他显著标志;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且需要支取现金的,在“现金”栏前打勾或置其他显著标志。

浙江省本票未在“转账”或“现金”栏前打勾或置其他显著标志的,视同转账本票处理。

3)签发现金本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

收妥申请人交存的款项后,在本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为其签发现金本票。

4)本票出票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本票无效。

本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及密押不得更改,更改的本票无效。

浙江省本票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方式签发,同一张本票不得出现两种签发方式。

5)浙江省本票无出票起点金额。

6)出票银行签发本票时,应当加编密押,并将密押记载在“密押”栏内。

7)出票银行在本票上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8)出票银行签发本票后,应将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

采用代理清算方式的,出票银行应于当日将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

(8)本票背书与付款的规定:

1)本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背书转让,背书必须连续;现金本票和在本票正面填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2)在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手续。

3)个人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或支取现金时,应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手续或支取现金。

4)个人持浙江省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本票时,除按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1加盖的本票专用章与印模是否一致;

2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密押是否更改;

3单位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6)代理付款行受理本票后,应及时将本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传输给出票银行。

本票信息应与本票凭证记载的内容相符。

7)代理付款行解付本票后,本票凭证留存在代理付款行。

8)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日起二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说明,可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9)本票退票的规定:

1)本票退票,是指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本票和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

2)持票人提交的本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付款行应拒绝受理:

1本票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2本票未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3本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4签章不符合规定;

5未填写密押或密押已更改;

6背书不连续或不符合规定;

7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8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

9出票银行在本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本票已背书转让;

10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11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12未使用规定格式的本票专用章或票面上未记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13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

14单位持票人不在本行开户;

15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虚假;

16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3)出票银行收到本票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付款:

1本票号码不符;

2收款人名称不符;

3出票日期不符;

4密押不符;

5金额不符;

6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7非本行票据;

8已付款票据重复提示付款;

9本票已挂失止付或出票银行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4)出票银行拒绝付款时,由代理付款行根据出票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向持票人出具退票理由书。

代理付款行应将本票连同退票理由书一并退还持票人。

(10)本票未用退回和挂失的规定:

1)申请人因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本票提交出票银行办理。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申请人,应当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申请人,可以退付现金。

2)注明“转账”、“现金”字样的本票均可申请挂失止付。

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应到出票银行办理。

3)出票银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所申请挂失的本票确未付款的,应立即暂停支付。

出票银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代理付款行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11)本票结清与资金清算的规定:

1)本票结清后的处理:

出票银行应于每月末工作日使用“支付系统报表打印-本汇票核销清单”交易【交易码22325】,查询并打印本票核销清单,检查本行已签发本票的解付情况,抽取已注销本票第一联(卡片联),与本票核销清单一并作当日传票的附件。

2)本行本票解付的清算:

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非同一支行的本票资金清算,由核心系统按通存通兑处理方式自动完成。

3)他行本票解付的清算:

本行解付他行本票业务,以及他行解付本行本票业务的资金清算,并入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资金清算处理。

(12)本票出票的手续费规定

1)核心系统在为客户签发本票时,自动扣收工本费及手续费。

2)核心系统对内部账户不自动扣收本票工本费及手续费。

此类账户办理本票业务应收取手续费的,由各出票行采取人工扣收方式处理。

(13)各分行应依据当地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本票的规定自行制定《本票业务流程操作手册》。

(14)各经办行应严格本票专用章、印模、本票凭证的管理,做到印、证分管,领用、交接手续严密,责任明确,保证安全。

营业主管应加强对本票业务的管理,并按月开展本网点本票业务的检查工作。

7操作流程

7.1本票签发操作流程

节点

部门/岗位

任务名称

任务描述

操作风险提示

ⅠA1

客户

提出申请

(1)单位账户申请签发本票(记录表单一)时,应填写《业务委托书》(记录表单二)并签章,个人支票账户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理人代办的,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2)个人账户申请签发本票,应持本行西湖卡或存折,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理人代办的,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填写《业务凭证(专用)》(记录表单三)。

ⅠB1

票据岗

受理审核

(1)票据岗受理单位账户的本票签发申请时,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业务委托书》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无误;

2)《业务委托书》上的签章是否为银行预留印鉴,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是否正确;

3)审核个人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按《关于调整临柜业务客户身份证件复印操作的通知》(杭银总办发〔2015〕207号)的规定进行操作;

4)《业务委托书》填明“现金”字样的,应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

5)申请人对本票要求不得转让的,在《业务委托书》的备注栏是否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票据岗受理个人账户的本票签发申请时,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客户凭条的各要素项是否齐全、无误;

2)审核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按《关于调整临柜业务客户身份证件复印操作的通知》(杭银总办发〔2015〕207号)的规定进行操作;

3)申请办理现金本票,应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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