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高企及其他政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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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高企及其他政策汇编
创新服务资料
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注册、纳税,登记注册时间二年以上,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二、认定条件
(1)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领导班子中应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4)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5)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6)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7)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8)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9)根据分级培育,做大高新技术企业群的原则,原则上要求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材料要求
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式12份,及以下有关材料一式3份: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
(3)企业上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优惠政策
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承担国家火炬及新产品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
五、申请流程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图
企业提供基础材料:
申请企业根据《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提供相关材料
评估通过:
中介机构出具《杭州市高新技术认定评估意见书》。
中介机构评估:
向有科技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出评估委托,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未通过
申请失败
初审:
申请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科技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认定申请、独立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报送市科技局。
审查:
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决策审查
市认定委员会联审
1.杭州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信息办、市财政、市地税局、市经委、市农办、市文广新局、市外经贸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
2.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不予认定:
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决定认定:
授予申请企业“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颁发相应证书。
送达申请人:
决定认定的自发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决定认定的公布:
杭州科技信息网公布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
一、申报对象
具备法人资格,在杭州市注册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
二、认定条件
(1)企业领导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重视中心工作,中心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可支配的科研开发费投入占企业销售额比例达到或超过3%。
(2)企业原则上是成立三年以上的省、市、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杭州市科技创新重点企业和其它有行(产)业代表性的企业;
(3)在市内同行中具有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其主导产品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4)具有能承担中心任务的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具有较强的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中心内部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
三、材料要求
(1)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
(2)附件材料(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研发投入清单、三年内获得的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和市级以上奖励、三年内承担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文件等。
四、优惠政策
(1)批准认定后,授予“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
(2)从市级科技经费中安排中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费等提高企业研发能力的平台建设。
每个符合认定条件认定的中心将给予30万元资助,分期拨付。
中心所在区、县(市)及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安排比例不少于1∶1的配套资金。
(3)在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对中心在科技计划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4)对于条件较好、成绩突出的中心,推荐申报“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5)获得“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的企业,可获得总额为100万元的资助;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的企业,可获得总额为200万元的资助。
五、申请流程
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流程图
征集:
市科技局发布项目征集指南
申报:
申请单位自主申报。
推荐:
行业研究开发中心须经所在地科技局推荐。
不符合条件
受理:
市局项目受理办受理并形式审查
不予认定
考察:
市局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评审:
市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批准:
符合条件,市局下文批准、签定合同、授牌
联审:
市局有关处室联合审查
审定:
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督电话
87911139
咨询电话
87086273
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一、申报对象
我市范围内所有企业。
二、申报条件
企业技术开发费包括以下项目: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三、材料要求
企业在核算技术开发费支出时,应按财政、税务、统计的有关规定,对审核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实行以项目为单位的财务核算制度,在管理费用等财务科目下,设置技术开发费支出二级科目,建立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台帐。
对技术开发活动进行准确核算、统计。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企业自主申报技术开发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书和项目确认书;
2、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经费预算表
3、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项目研究人员名单;
4、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汇总表)
5、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明细表)
6、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四、优惠政策
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申请流程
内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流程图
申报企业提供证明材料:
按照杭科策[2006]237号文件第8条要求提供基础材料
申报。
企业向杭州市科技局提出申报。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组织专家审核。
科技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核准通知书。
企业依据核准通知书到企业纳税登记机关备案
审核不确认
审核
确认
评估通过:
中介机构出具《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评估意见书》。
受理电话:
87060929
监督电话:
87911139
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一、申请对象
我市范围内所有企业。
二、申请条件
基(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技术创新活动。
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类型的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企业申请条件如下: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技术服务业参见重点说明);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注:
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技术转移和重点项目对申请企业规模、和其他一些申请条件要求不同,差别较大,请企业详细阅读当年的申报指南。
创新基金申请时间、重点支持领域详见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指南。
三、材料要求
(1)项目组织单位地方立项文件、分档支持项目的清单(对再次申请项目加以标注);
(2)项目申请资料:
包括申请资料(按电子申请资料打印的书面材料)、相关附件、企业注册信息、合同草本和推荐意见表、地方专家评审表等,按以上顺序汇总装订一套后寄至管理中心(书脊必须有项目名称及推荐单位名称),由管理中心最终激活企业身份。
相关附件包括:
①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5年、2006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2007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2007年注册的新办企业,报送企业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②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④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⑤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文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
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技术转移项目在附件中必须提供已经签定的技术转移合同(2006年4月1日以后签定有效),国际技术转移项目需同时提供合同的中外文版本;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⑧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报告)。
四、优惠政策
(1)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地方资助金额一般在35万元或35万元以上。
(技术转移资助额度参照此类项目)
(2)创业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40万元;地方资助金额一般在20万元或20万元以上。
(3)重大项目资助金额一般在100-200万元之间;地方资助金额一般在35万元或35万元以上。
五、申请流程
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流程图
(一)企业注册流程图
创新基金网站上在线填写企业注册信息。
下载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注册承诺书、企业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的复印件一并送交企业选定的服务机构进行认证。
服务机构审验合格后激活企业身份,企业完成注册。
如注册信息有变化,服务机构需确认后重新激活。
注册后没有申请国家创新基金的企业注册资料由项目组织单位每年年底一次性集中寄送管理中心备案。
业务咨询电话一:
杭州市科技信息研究院,87025382;
业务咨询电话二:
杭州市科技咨询中心,85159820;
监督电话:
87911139
(二)项目申请流程图
我市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后,完成注册的企业,按注册时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创新基金系统,选择申报项目栏目进行操作。
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了解和明确操作要求,并提交相关的承诺书和声明。
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填写申请材料。
企业将填写完成的内容发送服务机构,同时将相关附件的书面副本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后报送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认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进行相关的修订工作。
服务机构将完成审查认证的资料报送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后推荐或由推荐单位明确支持金额后推荐(此过程见项目申请、立项推荐流程图)。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正式申报项目的电子申请资料和书面申请资料。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将辖区内推荐的所有项目会同同级财政盖章、备案,后递交至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业务咨询电话:
87060184
监督电话:
87911139
(三)项目申请、立项推荐流程图
发布指南:
根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年度指南,征集项目。
申请人申报并提供材料:
1、项目申请材料;2、附件1(详见200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第三章有关规定)。
受理:
经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市科技局初审、汇总,报市科技局项目受理办公室。
形式审查:
项目受理办公室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导入项目库。
申
请
失
败
不
予
立
项
专家评审:
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根据项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初审:
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分确定推荐立项项目。
评审程序详见附件2。
业务处室初审:
根据专家评分确定推荐立项项目。
处室联审:
对处室初审推荐立项项目,提交处室联审会议复审,出具处室联审意见
处室联审:
对立项推荐项目,提交处室联审会议复审,出具处室联审意见
局长办公会决策:
高新处向局长办公会汇报建议立项推荐方案,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业务咨询电话:
87060184
监督电话:
87911139
杭州市科技创新重大项目
一、申报对象
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对我市经济社会有较强带动作用,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农业农村现代化、生态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现代服务业与社会事业等领域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发、先进标准制定项目。
二、申报条件
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分为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两类。
主动申报项目是指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招标确定承担单位,以解决共性关键技术为目的的项目。
自主申报项目是指以本市企事业单位自主立项、自筹资金为主,符合《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申请政府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
(1)主动设计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科技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2)自主申报项目的主体必须是本市的企事业单位。
其中企业应建有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3)自主申报项目中申报工业类的项目,计划研发经费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申报农业和社会发展类的项目。
计划研发经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
项目申报时,前期研发经费投入已占计划研发经费的20%以上。
(4)自主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完整、管理制度健全、自筹资金落实并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期一般为3年。
三、材料要求
提交《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表》八份,项目可行性报告、上年度企业财务年报的审计报告、本申报项目前期研发经费投入清单等相关资料二份。
四、优惠政策
(1)工业类项目按计划研发经费的25%比例资助,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农业和社会发展类项目按计划研发经费的30%比例资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政府指定项目的资助额度由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审定。
(2)符合“1+10”科技创新政策的创新载体,按规定的资助标准执行。
(3)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经费和政策兑现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区、县(市)属企事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项目类型和性质予以拨付:
属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国家、省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配套资助;属农业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按市级资助标准的50%拨付;属根据“1+10”科技创新配套政策并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创新载体的,按市级资助标准的50%拨付;属工业项目的,根据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区属(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由市财政按市级资助标准的25%安排资助,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属企业,市财政按市级资助标准的12.5%安排资助。
五、申请流程
市重大科技项目申请流程
选题:
项目可通过管理部门主动设计及申报相结合的方法提出。
申报单位上报选题申报表(纸质和电子文档)
逐级上报:
经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市科技局初审、汇总,报市科技局项目受理办公室。
形式审查:
项目受理办公室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导入项目库,并按计划类别交给相关处室。
申
请
失
败
不
予
立
项
联审:
处室联审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计报告,出具处室联审意见
决策:
计划财务处向局长办公会汇报建议立项方案,由局长办公会审定初选项目。
领导小组决策:
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对初选项目进行审定。
发布指南:
根据市年度科技目标,发布市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年度指南。
公示:
初选项目在杭州市政府网和杭州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
有异议的项目
无异议的项目
初评:
组织专家初评,提出选题初评意见
决策:
计划财务处向局长办公会汇报推荐初选项目,局长办公会审查初选项目。
初选项目补报有关材料:
1、项目申请表(纸质和电子文档);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3、其他附件。
初审:
计财处联合业务室根据项目申请单位情况和专家项目初评意见推荐
初选项目。
申
请
失
败
不
予
选
题
评审:
实行专家答辩评审制度,逐个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同时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近年研发投入和项目前期投入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受理电话:
87061059
监督电话:
87911139
下达计划及经费:
下达计划的同时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经费文件,分年度下达经费。
项目主管处室与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
市科技计划项目(事前、事后资助项目)流程图
发布指南:
根据市年度科技目标,发布市科技计划年度指南。
申请人申报并提供材料:
事前项目提供1、项目申请表(纸质和电子文档);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3、其他附件。
事后项目提供:
1、项目简介(纸质和电子文档);2、项目总结(纸质和电子文档);3、其他附件。
逐级上报: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市科技局初审、汇总,报市科技局项目受理办公室。
申
请
失
败
不
予
立
项
形式审查:
项目受理办公室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导入项目库,并送局有关处室。
咨询电话:
87061059
监督电话:
87911139
评审:
组织专家评审,专家根据项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初审:
根据专家评分确定推荐立项项目。
联审:
处室初审推荐立项项目,提交处室联审会议复审,出具处室联审意见
决策:
计划财务处向局长办公会汇报建议立项方案,由局长办公会决策。
下达计划和经费:
编制科技计划,项目主管处室与事前资助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与事后资助承担单位签订协议书,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签。
计划财务处凭科技项目合同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经费文件,统一拨付经费。
专利申请资助
一、扶持对象
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户籍在杭的本市居民;在杭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二、材料要求
申领专利资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专利申请项目资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3)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国外授权专利和PCT申请还需提供代理机构支付申请国费用或国际申请费用的复印件;
(6)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需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收款。
三、优惠政策
符合《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科知〔2007〕126号杭财教〔2007〕572号)第二章 规定教规定的适用范围与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获得以下资助:
(1)发明专利:
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500元。
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后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5万元,其它国家或地区授权后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万元。
每件专利限资助在两个国家(或地区)。
(2)实用新型专利: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
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
每件专利限资助在两个国家(或地区)。
(3)外观设计专利:
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
每件专利限资助在两个国家(或地区)。
(4)《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资助:
法人组织每件资助8000元,自然人每件资助5000元。
每件专利限资助在两个国家(或地区)。
四、申请流程
申请人须携带如下材料:
1、杭州市专利申请项目资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3、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国外授权专利和PCT申请还需提供代理机构支付申请国费用或国际申请费用的复印件;
6、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需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
国内专利前往专利申请地址所在区县(市)科技局申领。
国外和PCT专利前往杭州市科技局申领。
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