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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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
财政部1993年2月6日颁布1993年7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国内其他系统在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从事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
企业应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的税款,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企业境外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项目组,下同)应配备合格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性,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事先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六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企业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金的,股本按照票面价值计价;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资本金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第七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九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数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投资时资产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一条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内部单位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分包工程款、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收工程款、预收备料款、预收购房定金、预提费用等。
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数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三条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
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境外借款。
企业应对其境外机构境外借款的抵押、担保权限做出相应规定。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五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
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发生的贴现息净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外购商品等。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可直接认定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报关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有关协议或同类物资市价确定的价值计价。
第十七条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便变更。
第十八条企业领用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材料等,可一次或分期摊销。
第十九条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和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其中,存货毁损的非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企业可在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2%提取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
年末,企业根据应收帐款余额计算应提的坏帐准备金大于或小于帐面实际数的数额,应计入或冲减管理费用。
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收回已核销的坏销,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一般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帐户。
确有必要以个人名义开设帐户的,应当经企业总部批准,并按照驻在国法律程序办理产权委托声明和产权转移证书,由企业取得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对境外银行存款严格管理,实行“联签”提款办法。
在企业任职的亲属不得联签。
所有现金收支凭证,除需有经办人签字外,还要有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企业境内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的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别核算。
第二十四条企业境外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两个条件。
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资产,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也可列作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易损易坏的,也可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境内使用的固定资产分类及计提折旧年限规定为:
船舶等大型设备35-45年
房屋及建筑物25-35年
其中:
简易房5-8年
施工机械、生产设备10-14年
运输设备6-10年
生活及管理设施5-8年
企业在境外使用的固定资产分类及计提折旧年限规定为:
船舶等大型设备15年
房屋及建筑物10年
施工机械、生产设备5年
运输设备3年
国外生活及管理设施3年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无所附单据的参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应当按下列方法计价:
工程用材料,比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计价;
待安装设备,比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价。
预付工程款,按照预付的工程款项计价;
工程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固定资产购建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固定资产购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算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经财政部批准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在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算公式为: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_________________×100%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_________
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算公式为:
1.按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行驶里程
2.按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工作小时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净残值率低于3%或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计算折旧的境外固定资产,可不计算预计净残值,以原价作为应提折旧总额。
按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折旧计算公式为:
1.双倍余额递减法:
2
年折旧率=_________×100%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_________100%
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将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2.年数总和法: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_________
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
其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月初帐面价值。
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因无后续项目而折旧又未提完的境外施工机械、生产设备,可在项目的最后一年一次提足折旧。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费用支出较大的,可以采取分期摊销或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数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数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企业对境外固定资产要加强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帐卡,认真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固定资产购置、转移、变卖、报废时,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查。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律程序认可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律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受益期限确定。
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条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一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企业的开办费,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一般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其他资产包括特准物资储备、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对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数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数额计价。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五条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企业对外投资额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损失。
第四十八条企业向境外投资应了解熟悉当地的有关法律规定,作好投资的可行性研究。
公有企业一般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如有特殊需要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应经企业总部批准,并按驻在国法律程序办理产权转移证书,由企业取得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书。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九条企业直接为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及其他业务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材料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项目成本;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项目成本。
第五十条企业在境外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总部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能直接计入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能直接计入的,原则上按照境内、境外营业额分摊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一条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管理人员工资、广告宣传费、考察联络费、招标投标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业务资料费、坏帐损失、佣金及其他管理费等。
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列入管理费用。
劳动保险费指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费、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费。
董事会费指企业最高权利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指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律师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指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指企业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土地使用费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企业按下列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一)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
(三)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
第五十三条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四条销售费用包括销售材料物资和产品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代销手续费、广告费、租赁费、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
企业的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五条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预提期短、年底应当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
预提期长、跨年度使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六条企业境内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一)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开支。
第五十七条承包工程成本核算对象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以每一个独立承包工程合同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规模大、工期长或单位工程较多的承包合同按独立的单位工程或施工区域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三)若干个规模小、工期接近、费用难以划分,且在同一地点施工的承包合同,可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第五十八条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其他业务原则上每项合同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五十九条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
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已结算项目成本与未结算项目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算对象之间的成本界限;成本费用与资本支出、营业外支出的界限;境内成本与境外成本的界限。
第八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六十条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及开展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
企业一般应在交付工程、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结算的,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采用实物支付方式结算的,应以实物销售并取得收取价款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根据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时办理价款结算。
承包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美元以内的,可以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承包工程项目或单项目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应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年终应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工作量一致。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境外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和费用进行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当年已完工程(已结算项目)的盈亏情况。
对合同规定以递延付款方式结算的工程项目,其工程价款收入可作为递延营业收入,相应的成本作为递延营业成本,期末作为递延收益反映。
对合同规定以即期方式结算的工程项目,其工程价款虽已结算但期末尚未收到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营业收入,相应的成本作为递延成本,期末作为递延收益反映。
第六十三条企业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国外所得税
营业收入包括承包工程收入、劳务合作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多种经营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包括承包工程成本、劳务合作成本、技术服务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多种经营业务成本。
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冲减出口产品成本处理。
第六十四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净值的数额等。
第六十五条营业外收入包括:
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索赔收入、罚款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益。
营业外支出包括:
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
第六十六条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七条企业应对境内外业务分别进行盈亏核算,境内外的盈亏可以互抵。
境外业务从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实现的利润5年内全额留用,境内业务实现的利润按国内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
5年期满后,境内外业务均有盈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