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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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题
一、关于公司借入个人款项代开利息发票的问题
提问:
我公司和个人之间签订有借款协议,支付的利息想到税局代开利息发票,想知道这种发票税点是多少,如果税点过高,有没有另外更好的方法解决?
专家回复:
1)、个人借出资金应当缴纳营业税,税率5%;以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缴纳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利息所得”税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贵公司向个人拆借资金,在税前列支应当取得利息发票。
政策依据: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国税发【1993】149号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金融、保险。
(一)金融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货物补偿账务处理和开具发票问题
提问:
我们是一家制造类企业,我们公司由于货物质量问题,现在需要给客户一定的货物补偿(原货物不退回),此部分货物我们应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以及如何开具发票?
专家回复:
最好的处理方式是采用折扣销售,原来开具的发票,可以以价格错误,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按规定按照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开具折扣发票。
专家分析:
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依据国税函【2006】1279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税函【2010】56号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关于存货报废的问题
提问:
我公司有一批半成品报废,我想请问一下,这些产品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
转出的进项税可以与这批半成品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所得额中扣除吗?
专家回复:
这要看这批半成品是如何报废的,如果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报废,是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除此之外,不用做进项转出。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参展示使用后报废的产品,如果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营业外支出”负担的,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如果属于正常的损失,应由企业生产成本负担,不要进项转出。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 总局答疑—— 如何理解财税[2010]121号中的宗地容积率?
】
【地价款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方法举例
问题:
房产原值包括地价,请问:
1、购买的商品房做为办公室,房屋面积30平方米50万,交房产税时用加地价吗,怎么计算地价,房产税如何计算。
能否举例说明。
2、自建厂房的容积率如何计算,房产税如何计算。
能否举例说明。
答复:
1、对购买的商品房,购买时的房屋价款已含土地价值,因此对购买的商品房,按照购买时的房屋价款计算房产税即可。
2、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
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通过计算可知该宗地容积率为0.4,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16000万元。
再如,某企业以8000万元购置了一宗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的房地产,其中,该宗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地价2000万元,通过计算可知宗地容积率为5,因此,应将全部地价2000万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
四、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五、个人借款超期归还要缴个税吗?
企业借款给个人购房、购车或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虽不是经常、普遍业务,但其中的涉税问题不可小视。
例如:
某公司是由一法人股东和两名自然人股东A、B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从该公司借款500万元,2014年6月归还。
2014年8月,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纳税辅导时发现,该项借款并未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责成该公司依法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00万元。
该公司对税务辅导处理意见产生分歧。
个人向企业借款是否征税及怎样征税,要根据实际情况并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和处理:
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者借款,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
企业投资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对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术规定:
一是明确了纳税人范围。
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
六、采购“无法”收到发票,专家来指导该如何做账
提问:
1、如果采购“无法”收到发票,如何做账?
是不是采购商品就无法入账?
如果一定要入账,分录如何写比较合理?
2、如果入账了,年度汇算清缴时是不是也要调增?
除了调增外,还会有哪些税务风险?
专家回复:
1、需要依据收据入账,按照正常入账即可;如果是将来可能取得发票,按照规定作税务处理。
2、对于是否纳税调增,主要看是否计入了汇算清缴年度的损益,同时汇算清缴时是否已经取得合法凭证;对于应该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可能会受到发票行政处罚。
政策依据:
依据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解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七、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七、免税企业遇到开票问题,该怎么破?
提问:
我公司为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我公司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给对方开具的是无税额的普票,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对方能否抵扣?
2、如果销售对外购农产品了,能否给对方开具专票,我公司按免税处理还是应税处理?
专家回复:
1、销售自产农产品了,开具普通发票,对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按照13%扣除率抵扣。
2、销售外购农产品,按照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符合规定免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不能抵扣),对方按规定可以按照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八、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说明
应交税费关于增值税的科目:
1、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未交增值税
3、待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留抵税额
5、增值税检查调整
(一)、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检查调整”五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额和月终转出的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应税行为收取的销项税额,反映企业销售应税行为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额转出数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为了详细核算企业应交纳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按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注意:
进项税额转出与“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是两码事。
(2)“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本月已交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本月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减免税款”专栏。
记录企业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或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还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
注意:
抵减增值税和进项税额抵扣是两码事:
抵减增值税是指全部费用(价税合计)一起抵税。
进项税额抵扣指的是税额部分的抵扣。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免抵税额。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月终,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行为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行为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注意:
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也在“销项税额”科目核算。
(7)“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注意:
进项税额抵扣与“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是两码事。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零税率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零税率应税服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注意:
进项税额转出与“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是两码事。
(10)“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
月终,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特别提醒,进项税额留底跟“转出多交增值税”是两码事:
月底进项税额留底不需要账务处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用“转出多交增值税”。
3、“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多交的增值税:
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入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次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特别提醒,“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同时“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纳税额。
4、“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还核算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中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中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5、“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到应交增值税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转出数,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面入账后,应对该账户的余额进行处理,处理后,该账户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