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报批稿复读后修改1028上报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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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报批稿复读后修改1028上报稿

XX

ICS

XXX

备案号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xxx-xxxx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Regulationforenvironmentprotectiondesignof

waterresourcesandhydropowerproject

(报批稿)

 

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下达2001年度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及主编单位的通知”(水总局科[2001]1号文)的工作安排,遵循《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12章38节169条和一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规定了环境影响复核、环境保护措施调整,以及环境保护设计的原则和基本技术要求;

——规定了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大气环境保护、声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处置、土壤环境保护、人群健康保护、景观保护、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等保护目标的技术标准、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

——规定了环境监测与管理、环境保护投资概算等设计内容与要求。

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有:

2.1.1、2.1.4、2.2.6、2.5.1、3.1.1、3.2.1、3.3.1、3.4.1,并以黑体字标示。

本规范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规范主持机构: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规范解释单位: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规范主编单位: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出版、发行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朱党生姚同山周奕梅郭志全闫俊平邹家祥

解新芳史晓新张宏安许武德董红霞 阮 娅

刘永林 梁丽桥

本规范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梅锦山

本规范体例审查人:

陈登毅

目次

1总则

1.0.1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工作和内容,统一环境保护设计原则、工作深度和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设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环境保护设计应以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为设计依据,并与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深度一致。

1.0.4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便于实施、有效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原则。

1.0.5环境保护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环境保护设计工作包括:

必要的环境影响复核;各类环境保护措施设计;环境保护投资概算;编写工程环境保护设计篇(章)。

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编制要求见附录A。

2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内容包括:

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大气环境保护、声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处置、土壤环境保护、人群健康保护、景观保护、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与管理、环境保护投资概算等。

3对难以采取措施的环境影响可提出补偿等方案。

1.0.6在环境发生局部变化或工程设计方案局部调整时,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进行环境影响复核,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进行调整。

1.0.7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应进行方案比选论证,应明确选定方案的工程规模、工程设施及布置、处理工艺流程、主要设计参数、仪器设备选型、估算工程量、进度安排等。

1.0.8本规范引用以下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

《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

《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T)

《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SL20)

《堰槽测流规范》(SL24)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

《水利水电工程沉沙池设计规范》(SL269)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程》(SL359)

《地下水监测规范》(SL/T183)

《水利血防技术导则(试行)》(SL/Z318)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

1.0.9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水环境保护

2.1 生态与环境需水保障措施

2.1.1根据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建设及运行方案,应复核工程生态基流、敏感生态需水及水功能区等方面的生态与环境需水,提出保障措施。

2.1.2生态与环境需水保障措施设计内容应包括泄流设施设计、水库调度运行方案、下泄水量监控设计等。

2.1.3通过工程的发电、供水、泄洪等泄流设施下泄生态与环境需水时,应明确下泄方式、下泄口门位置等;专用生态与环境需水泄流设施包括泄流洞、泄流孔、泄流道等,泄流设施的设计应明确泄流建筑物的型式、位置、规模、布置等。

2.1.4水库调度运行方案应满足河湖生态与环境需水下泄要求,明确下泄生态与环境需水的时期及相应流量等。

2.1.5生态与环境下泄水量监控宜与其他监测任务相结合,设计内容应包括监控位置、监控方法、监控设施等。

2.2 水质保护

2.2.1水质保护对象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的重点保护水域和饮用水水源工程的水源保护区。

2.2.2水质保护可采取隔离防护、点源治理、面源治理、生态修复及管理措施等。

水质标准应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

2.2.3隔离防护措施主要包括物理隔离和生物隔离。

物理隔离措施应明确设立隔栏或隔网的位置、型式、规模、工程量等;生物隔离应明确设立防护林的位置,树木种类、规模、工程量等。

2.2.4点源治理措施应明确需治理的建筑、企业、入河排污口,危险和有害有毒污染源、集约式畜禽养殖污染源等;提出清拆、关闭、整治措施的对象、方式、数量等。

2.2.5面源治理可采取农田径流污染控制、生物系统拦截净化及耕作管理等措施。

农田径流污染控制应明确农田径流产生区位,提出农田径流污染控制工程措施布局;生物系统拦截净化措施应明确生物拦截系统区位布置、生物配置方案;耕作管理应提出种植结构、化肥农药施用水平、灌溉方式等要求。

2.2.6重要的大、中型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应采取主要入库支流、库尾建设生态滚水堰、前置库、库岸生态防护、水库周边及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水库内生态修复及清淤工程等生态修复措施,应明确措施的布局、型式、规模、工程量等。

2.2.7水源地保护管理措施应包括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程调度运行、宣传教育及警示设施等。

2.3 水库低温水减缓措施

2.3.1水库低温水影响减缓可采取分层取水工程措施、下泄水水温增温措施和其他措施。

2.3.2分层取水工程措施应明确不同时期的取水口位置,分层取水建筑物的型式、规模等,并结合水库调度方案提出不同时期分层取水设施的操作运行方案。

2.3.3下泄水水温增温措施包括延长输水渠道、增建调蓄水池等,应明确渠道布置、渠道断面、调蓄水池位置及容量等。

2.4工程废污水处理

2.4.1施工废污水处理主要包括砂石料加工废水、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施工车辆和机械设备修理系统废水、基坑水、隧洞及地下厂房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等处理,应根据施工内容和废污水种类分别采取处理措施。

2.4.2施工废污水宜回用或综合利用,处理后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

2.4.3砂石料加工废水处理应明确废水处理方案、工艺流程、主要构造物及泥浆处理等,设计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择与设计废水处理方案:

根据场地大小及地形条件,可采用自然沉淀法或絮凝沉淀法。

2确定废水处理流程:

根据废水处理目标及泥沙沉降特性,明确进水、泥浆沉淀构筑物或设备、药剂添加、出水、泥浆干化清理等工艺流程。

3进行构筑物或设备布置:

包括废水沉淀池或成套设备、泥浆脱水、转运、堆存场地等。

4沉淀构筑物和设备设计:

根据废水处理水质要求及泥沙沉降特性,宜设置一级沉淀或二级沉淀。

必要时,在第一级沉淀池前可设沉沙池或细砂回收装置。

泥浆沉淀可选用旋流式污水净化等成套设备、辐流式絮凝沉淀池、平流式沉淀池等处理。

应明确构造物规模、设备类型、废水处理量,絮凝剂的类型、药量、浓度要求,配套水泵、电器设备等。

5泥浆处理:

场地较小时宜采用机械脱水,应明确设备类型,处理方式,处理量及处理要求等。

场地较大时,可采用泥浆干化场。

泥浆经排水后,应采取收集、转运和堆存措施。

2.4.4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宜采取沉淀处理,设计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拌和系统位置和地形条件布置沉淀池;

2泥浆沉淀可选用简易平流式或竖流式沉淀池处理。

3根据废水量、泥浆负荷等参数确定沉淀池规模、容积、沉淀时间、泥浆量等。

4对碱性废水应加酸性物质中和,并提出选用的药剂、数量及搅拌方法。

5泥浆沉淀后应及时清理,宜采用自然干化场或集中处理的方法对泥浆进行处置。

2.4.5施工车辆和机械设备修理系统废水可采用成套油水分离装置或隔油池处理。

1对场地小,含油废水处理量大,处理效果要求高时,宜采用油水分离装置,应明确处理工艺、构筑物和设备类型、规格及废油回收和清淤等措施。

2废水处理量较小时,宜采用隔油池处理。

应提出排除废油的设施、处理方式,废油收集后的处理措施。

2.4.6基坑水可采取沉淀后抽出外排处理,应提出抽水设施类型、排水能力、泥沙沉淀时间。

需加速沉淀时,可加絮凝剂。

基坑水经沉淀后外排应符合有关规定。

2.4.7隧洞及地下厂房废水处理宜采用清污分流措施,将岩石裂隙水与施工生产废水分流。

对生产废水,应明确开挖过程悬浮物和石油类废水的处理和后期灌浆对碱性废水的处理过程。

采用炸药进行爆破时,应说明综合处理工艺及效果。

2.4.8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处理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并针对施工营地规模及分散情况选择处理方案。

1 规模较小且分散的施工营地生活污水可采用地埋式污水处理系统等成套处理设备、污水净化沼气池、化粪池处理,应提出处理容量和构筑物型式、规模、污泥定期清运及处置措施。

2 规模较大的施工营地生活污水可采用活性污泥法,氧化沟、生物滤池等工程或设施处理,应明确处理水量、水质要求,提出工程平面总布置,处理工艺,构筑物及相关设备,处理容量及效果,污泥处理的设施及处置措施。

2.4.9工程运行期管理机构及生活区的生活污水,宜采用生活污水成套设备进行处理。

处理设施及设计要求可根据处理规模,参照本规范2.4.8条的规定执行。

2.5地下水水位降低减缓措施

2.5.1地下水水位降低减缓措施应针对施工基坑排水和工程防(截)渗等对地下水用户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经技术经济论证,采取减缓周边地下水位降低的措施。

2.5.2减缓施工基坑排水对地下水水位降低影响可采取灌浆防渗、原水源地改造、寻找替代水源等措施或采取其它供水方式。

2.5.3减缓工程防渗或截渗对地下水水位降低影响可采取原水源地改造、寻找替代水源措施。

2.5.4灌浆防渗措施应根据基坑大小、深度,明确防渗工程规模。

2.5.5原水源地改造措施应明确改造方式和工程量。

2.5.6替代水源措施应明确替代水源方式、水源选址、工程量等。

2.5.7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时,可采取寻找水源进行灌溉的措施。

灌溉措施设计,应选择水源,进行工程布置,提出灌溉方式、灌溉时间、工程量。

3生态保护

3.1陆生植物保护

3.1.1陆生植物保护应对珍稀、濒危、特有植物、古树名木、天然林、草原等进行重点保护,采取就地保护或迁地保护等措施。

3.1.2就地保护措施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生态学特性、数量、分布、生长情况等,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避让、围栏、警示等措施。

围栏措施应确定位置、长度、型式、规模、工程量等。

3.1.3迁地保护措施应根据受保护对象的生态学特性,分析立地条件,采取移栽、引种繁殖、保存物种种质、建立植物种子库等措施。

1移栽措施应确定移栽的种类、数量、时间、位置、工程量及栽培管理。

必要时,可先进行移栽实验。

2引种繁殖栽培应确定引种的种类、采种方式、种子处理方式、播种方法、移栽苗木规格、整地方式、工程量和后期栽培管护方案等。

3保存物种种质和建立植物种子库应明确保护对象,采集地点、时间、数量、贮存方式及技术要求等。

3.1.4森林及草原保护措施应根据受工程影响的特点,采取优化林草品种,改善灌溉设施,修建围栏和实施草场轮牧等措施。

3.2陆生动物保护

3.2.1陆生动物保护应对珍稀、濒危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繁殖地和迁移通道等进行重点保护,采取就地保护或迁地保护措施。

3.2.1就地保护措施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提出保护范围,采取避让栖息地、活动通道和建立动物救护站等措施。

3.2.3迁地保护措施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生态学特性,提出建设迁移通道、建立新栖息地、进行人工繁殖等措施。

1迁移通道设计应明确保护对象,确定迁移路线、食物和饮水补充点,提出工程布置、建筑物型式、规模、工程量及管理措施等。

2新栖息地设计应明确保护对象、食物来源和饮水水源、物种生态习性,确定新栖息地位置、规模、布置型式、工程量和管理措施等。

3.2.4施工区陆生动物保护临时措施应包括设置警示牌,进行观测、瞭望、监控等措施。

3.3 水生生物保护

3.3.1水生生物保护应对珍稀、濒危、特有和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水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以及洄游性水生生物及其洄游通道等重点保护。

3.3.2水生生物保护主要包括生境保护和物种保护。

生境保护宜采取生态需水保障、分层取水工程措施、鱼类产卵场保护等措施;物种保护宜采取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站、拦鱼设施、底栖生物修复等措施。

3.3.3水生生物生境保护,宜通过工程合理调度,修建泄流设施保障生态基流、敏感生态需水量及生态水文过程。

生态与环境需水量保障措施设计见本规范2.1节的规定。

工程影响产漂流性鱼类繁殖,可结合工程调度措施,提出下泄一定流量和涨水过程及鱼类产卵要求。

3.3.4工程下泄低温水影响鱼类繁殖和生长,采取分层取水工程措施应符合本规范2.3.2条的规定。

在低温水域引进冷水性鱼种,应分析生态安全性,明确引进鱼种的种类、生态习性、养殖方式和规模。

3.3.5产粘性卵鱼类繁殖场所保护,宜根据鱼的种类及生态习性,采取种植水草、铺设砂砾、卵石等产卵基质维护和修复措施,明确产卵基质修复的类型、范围和材料等。

3.3.6过鱼设施包括鱼道、鱼闸、升鱼机、集运鱼船等。

过鱼设施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坝高、水文条件、河道地形和过鱼对象及生态习性等,经方案比选论证后确定。

设计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定过鱼对象,明确主要、次要过鱼鱼种,鱼体大小、数量,上溯能力、时间、活动水层等。

2鱼道设计,应根据鱼类适宜的上溯流速、水深等水动力条件选定鱼道方案,进行鱼道总体布置;选择和设计鱼道进口形态,诱鱼、导鱼、集鱼设施和鱼道池室、鱼道出口、鱼道附属设施,提出鱼道的运行管理要求。

3鱼闸、升鱼机、集运鱼船设计,应根据过鱼对象和工程特点,确定设施型式、入口、出口、诱鱼、集运方式、建筑物规格及设备等。

4过鱼设施应参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3.3.7鱼类增殖放流站设计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定增殖鱼类的种类、放流规模。

2制定鱼类增殖放流方案,进行放流站选址、总体布局。

3工程设施及生产设计包括鱼池(亲鱼池、催产池、孵化池、鱼苗培育池)、配合饲料和加工设备、附属设施等。

4建立水质监测、亲鱼和鱼苗观察等试验设施。

5人员培训与放流站运行管理。

3.3.8引水建筑物和溢洪道等建筑物前设置拦鱼设施,应根据拦鱼对象、水文条件和建筑物特点,明确拦鱼设施型式。

1电拦防鱼设施设计:

应确定防鱼对象,选择和布置拦鱼断面、电拦仪器设备,设计电栅结构、电极、导线及连结方式,明确运行管理要求等。

2网拦防鱼设施设计:

应明确断面布置,确定网具、网目、网线、网片、网索的规格及用量,布设底环、岸墩等。

3.3.9河道、湖泊底泥疏浚区,底栖生物和水生植物保护,宜采取栖息地修复、引进和培育适生软体动物、节肢动物等措施。

3.3.10其它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应根据物种及生态特性、影响程度和范围、区域水环境状况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明确实施地点、布局及相关设施等。

3.4湿地生态保护

3.4.1湿地生态保护包括湿地与河湖水系连通性的维护、湿地生态水量的保障、重要生境的保护和修复等,应根据工程影响和保护需求提出相应的工程措施及非工程措施。

3.4.2工程措施主要包括湿地补水工程、重要生境生态修复工程等;非工程措施主要包括制定保护制度、水量调度方案、监测监控方案等。

3.4.3湿地生态水量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水量调度方案和补水工程。

补水工程主要包括堤坝、渠道、管道、闸阀等,设计应明确工程类型、布置、规模等。

3.4.4重要生境的保护和修复措施应明确保护的对象、实施生态修复的位置及采取措施的类型、布置及工程量等。

 

4大气环境保护

4.1一般规定

4.1.1大气环境保护设计应针对环境敏感对象,对工程施工产生的大气污染采取防治措施,控制主要污染源,防治主要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应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规定执行。

4.1.2大气污染防治效果应满足工程所在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及保护目标要求,措施设计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标准。

4.2粉尘污染防治

4.2.1粉尘污染防治对象主要包括施工交通运输扬尘或粉尘、施工场地粉尘、砂石料生产系统粉尘、混凝土拌和系统粉尘、爆破和钻孔粉尘、临时堆土(料)粉尘等。

4.2.2控制施工交通运输扬尘或粉尘措施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施工道路产生的扬尘采用洒水措施,提出洒水频次、时间和工程量。

2当施工道路扬尘量大,洒水难以达到降尘效果时,宜对路面进行硬化,明确硬化路面路段和质量要求。

3 当施工运输车辆通过的路段分布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时,应进行重点保护,降低车辆速度,对运输的散状物采取防止洒落措施,明确选用材料和数量。

4.2.3削减和控制施工爆破粉尘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择低粉尘的爆破技术预防、控制粉尘浓度。

2对爆破粉尘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时,应明确配备的洒水设施、洒水范围等。

4.2.4施工场地产生的粉尘宜采取人力车或小型机动车洒水降尘,应明确洒水工具名称、数量和洒水场地范围。

4.2.5对工程临时堆土、物料等各类散状物质产生的粉尘宜采取遮盖、围挡等措施,应明确遮盖、围挡的方式、材料及工程量。

4.2.6砂石料加工系统和混凝土拌和楼生产系统应提出生产工艺、设备的除尘、降尘要求。

4.3废气防治

4.3.1施工运输车辆宜装置催化净化器,提出设备类型、清洁能源要求。

4.3.2施工生活营地燃料宜采用清洁能源,燃煤宜采用低硫优质煤。

4.4臭气污染防治

4.4.1对施工开挖污染底泥散发的臭气应进行监测,根据臭气成份和级别采取相应的除臭措施。

臭气污染治理效果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有关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要求。

4.4.2臭气污染防治措施设计应明确散发臭气底泥的数量、处理方法、实施时间、工程量及管理要求等。

5声环境保护

5.1一般规定

5.1.1声环境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工程影响范围的噪声敏感目标、施工营地和办公生活区等。

5.1.2噪声污染防治宜采取噪声源控制、噪声传播途径控制和敏感目标保护等措施。

5.1.3噪声污染防治效果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有关声环境质量功能区的规定。

噪声控制措施设计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应执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标准。

5.2施工机械和加工企业噪声控制

5.2.1施工机械和加工企业的噪声控制,应针对敏感目标,提出调整噪声源位置、封闭噪声源、阻隔噪声等措施。

5.2.2 施工机械和加工企业噪声源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机械和辅助企业应利用低噪声设备、工艺和材料。

2当施工区周边有噪声敏感目标时,应限制施工机械工作时间。

3混凝土拌和楼、骨料制冷系统、空压站运行宜采取封闭方式。

4对砂石料筛分系统的振动筛等噪声强度大的设备宜安装隔声罩,对传送带宜安装消声器。

5.2.3施工期或运行期高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噪声源强度特性、敏感对象,采取隔声措施控制噪声传播。

1设置隔声屏应明确隔声屏类型、规格、材质、结构和服务年限。

2施工期高噪声作业区的施工场界外围宜采用可拆卸、能够重复利用的隔声屏。

3运行噪声超标的泵站、电站等,建筑物应采用隔音设计或设置服务年限长、材质好、降低噪声效果好的的隔声屏。

5.2.4噪声敏感目标的保护可设置隔声墙、隔声窗、封闭式阳台等隔声设施。

5.2.5振动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采用具有减振功能的设备,振动的机械与地表之间设置减振台等措施。

2在振动工程场界与敏感目标之间开挖减振沟或建设减振墙等措施,设计应明确减振沟、减振墙位置、宽度、长度、工程量等。

5.2.6当工程措施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搬迁受噪声或振动影响的敏感目标,设计应确定敏感目标搬迁的位置、搬迁数量。

5.3施工交通噪声控制

5.3.1施工交通噪声污染可采取调整运输线路,控制车速、鸣笛、行车时间,设置声屏障,道路养护和车辆维护,敏感点搬迁等控制措施。

5.3.2调整运输线路时,应明确调整后运输线路位置、长度、工程量等。

5.3.3应明确控制施工运输车辆行车速度的路段、控制鸣笛路段和行车时间。

5.3.4敏感目标距强噪声源较近,环境噪声超标时,宜设置声屏障。

应根据噪声源位置、屏障与敏感目标的位置以及屏障服务年限,确定声屏障的类型、长度、高度、材质、结构等。

1永久公路边宜采用使用年限长、材质好、外形美观、降噪效果好的声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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