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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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ppt

影响美国25个大案之一: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自己的。

2000年的美国大选,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上演了一场惊天地、泣鬼神的悲喜剧。

围绕着佛罗里达州选票计票,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戏剧性局面。

美国共和民主两党经历了36天的世纪司法大战,打得难解难分,天昏地暗。

经过36天的总统难产之后,最后一锤定音的居然是非民选的最高法院!

这场选战及随后的司法大战所涉及到的复杂的总统选举程序,把久经选场的美国选民弄得眼花缭乱,头昏脑胀,一脑门子浆糊。

参加大选的候选人:

布什和戈尔打得不相上下,难分伯仲。

因此作为人口第三大州的德州成了两党最后的战场。

两人在德州的支持率与选票依然相差无几,最后由于人工计票与有效选票的截止时间上产生巨大分歧,不得不诉诸最高法院,归其根本是州选举法与宪法的冲突性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范围的激辩。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案件发生的过程案件产生的影响案件的历史意义,案件经过,1800年大选结果,主张加强联邦权力的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总统落选,民主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

亚当斯为了使以后的联邦党人长期控制司法机关,以此牵制国会和行政,便在1801年3月4日杰弗逊正式接任以前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先是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JohnMarshall)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后又同控制国会多数议席的联邦党人议员密谋。

在2月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增加联邦法官人数,还通过构成法(OrganicAct),授权在哥伦比亚地区任命42名治安法官。

以上这些新增加和增设的法官人选,全由亚当斯总统提名,都是联邦党人。

对这些人选,在3月3日参议院连夜批准后,亚当斯总统就连夜颁发由他签署、国务卿马歇尔盖印的委任状。

但由于过于匆忙,有些委任状来不及送出去就到了第二天3月4日新总统上任了。

新总统杰弗逊一上台便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这些委任状,以减少联邦党人对司法的控制。

马伯里就是被任命为治安法官而又未拿到委任状的人当中的一个。

为此,马伯里与其他几个同样没有拿到委任状的人一起,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执行部门颁发执行命令(WritofMandamus),发给委任状。

马伯里(治安法官委任状被国务卿扣押),麦迪逊(行政部门不想管旧账),最高法院(马歇尔),要求最高法院向行政部门发执行令,告知最高法院这是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处境十分尴尬!

两难境地,这样,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

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

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

既无钱又无剑的最高法院若向麦迪逊国务卿强行发号施令却又被置之不理,只会让世人笑掉大牙,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

可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不仅愧对同一阵营中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

审,还是不审,成为一个令马歇尔极为头疼的大难题。

判决结果,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官认5比0的票数(WilliamCushing大法官因病未参加投票)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宣布了法院判决书。

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

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认为申诉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马歇尔的结论是:

“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

所以,马伯里案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政治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认为政府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

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对于第三个问题,马歇尔在此突然一转,他引证宪法第3条第2款说:

“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originaljurisdiction)。

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

也就是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对这类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没有初审权。

马伯里告状告错地儿了。

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马伯里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

政府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不归我管,马伯里告状告错地儿了,问题,回答,尴尬,尴尬,案件的关节点,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宪法相互冲突否定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否定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

案件产生的影响,确定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

根据这一经典案例逐渐确立的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包括相当丰富的内容,第一,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第二,联邦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第三,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案件的历史意义,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被后世广为引用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定了美国的制度。

(制度创新),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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