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职称建设工程专业专业课程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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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建设工程专业专业课程作业

1、简述合同分类?

什么是要约承诺?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是什么?

答:

合同分类:

①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范,合同分类:

合同分类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②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③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④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⑤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⑥合同还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要约承诺:

要约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

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

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

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前合同义务。

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2、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答: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生效的合同,即有效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指不能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

严格地讲,无效的合同不是合同,而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事实行为。

该事实行为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52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54条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包括: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因该合同欠缺合同有效的某些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变更权利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之所以无效,本质上是因为其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本质上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

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否自始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并非自始无效,而是被认为自始有效。

只要权利人不行使撤销、变更权或者行使权利的期间经过,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是有效的。

(二)是否当然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在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撤销权人如果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主张该合同有效,则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否确定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从成立之后,存在转化的可能,可以依撤销权人的主张,转化为有效或者转化为无效。

(四)主张无效或撤销、变更的权利人不同。

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其无效,第三人可以主张其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无效的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对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者变更。

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主张撤销或者变更。

依《合同法》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变更;对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变更。

(五)能否依职权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变更不同。

对于无效的合同,因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在诉讼中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官均应当主动依职权确认其无效。

但是,对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只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而不涉及国家、集体、第三人之利益,所以,法官只能依当事人的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而绝不能主动依职权撤销或者变更。

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即使法官明知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而且撤销、变更后会实现公平,但是,只要享有撤销权、变更权的权利人未提出撤销、变更的请求,法官就不能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判决。

(六)主张确认无效或者提出撤销、变更的期限不同。

无效的合同,因其自始无效,任何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任何时间内主张其无效。

换句话说,向法院、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没有期间限制的,不管合同订立后经过了多少年,任何人均可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而撤销权、变更权是形成权,具有除斥期间。

依《合同法》55条规定第

(一)项规定: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撤销权、变更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

尽管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存在重大差别,但是二者也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是合同一旦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其效力与无效合同相同。

表现在:

(一)均有溯及。

依《合同法》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合同被撤销后,溯及于合同成立时无效。

(二)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了利益,该取得利益因为失去了法律依据而成为不当得利,因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在有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取得利益,应当相互返还。

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返还。

(三)产生缔约过失之债。

《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

一方因另一方的订约过错而受到损害,另一方的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而产生,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缔约过失之债。

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不包括合同履得后的可得利益。

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均受损,双方基于缔约过失,在各自过错范围内向对方赔偿。

(四)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合同法》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说明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具有独立性,无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3、合同终止的情况,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答:

解除合同法定条件:

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法定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表现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

其联系表现在:

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补充。

比如约定违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不论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

4、简述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简述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答:

(1)继续履行。

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2)采取补救措施。

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3)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

答: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法律责任。

①.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②.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6、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

简述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与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答: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管理人员的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日常培训.2.新岗位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3.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六)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八)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九)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五、法律责任:

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7.其他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确保勘查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

(2)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提出建议的责任;(3)承担后果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安装与拆卸。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安装、拆卸属于特殊专业安装,具有高度危险性,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7、简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答: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8、建设单位的节能责任有哪些?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节能责任有哪些?

答:

建设单位的节能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建设单位的节能责任:

建设单位的节能责任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节能责任: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节能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9、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随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即: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即: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简述《劳动合同法》关于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

答:

(一)经济补偿的情形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即下文的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即下文的补偿标准)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具体标准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1、承担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有哪些?

答:

一、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一)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违约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作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二)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例如故意侵占、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

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有:

1.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而言,行政处罚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规范和调整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

国家公务员有《公务员法》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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