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台盆检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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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台盆检验标准.docx

陶瓷台盆检验标准

1、目的:

制定本厂卫生陶瓷产品检验标准,为卫生陶瓷产品的检验提供依据。

为确保出厂的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符合ASA品牌质量要求,并持续满足客户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所有需要外观检测的陶瓷台盆产品。

3、检验规则

3.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3.2出厂检验

3.2.1出厂检验项目

依以下功能测试。

3.2.2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按GB/T2828-1规定要求,外观采用一般检验水平Ⅱ,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接收质量水平(AQL)=1.5;

功能、尺寸采用特殊检验水平Ⅱ级,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接收质量水平(AQL)=1.5,当相关产品有一次

客诉时,相关产品的相关问题点转为全检,当全检OK,则转为正常检验;

3.2.3判定规则

当全部外观均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时则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指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验(必要时还可增加检验

项目),又称例行检验。

3.3.1检验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①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②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或模具转厂生产或重开模时。

③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④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⑤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⑥有合同要求时。

3.3.2检验项目

标准中所例全部检验项目及相关国标项目。

3.3.3型式检验抽样方案

按GB/T2828-1规定要求,一次一套;

3.3.4判定规则

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时则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术语和定义

GB/T9195—1999及GB6952—2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1瓷质卫生陶瓷

由粘土或其他无机非金属原料经成型、高温烧结而成的用做卫生设施的,吸水率≤0.5%的有釉陶瓷制品。

1.2陶质卫生陶瓷

由粘土或其他无机非金属原料经成型、高温烧结而成的,用做卫生设备的有釉陶瓷制品;

1.3安装面

产品安装后与墙(地)面或其他配件接触的隐蔽面。

1.4隐蔽面

洗净面和可见面以外的部分。

1.5龟裂(釉裂)

釉面硬口裂面没有贯穿坯体的裂纹。

1.6标准面

边长为50mm的正方形面。

1.7安装孔平面

比安装孔半径大10mm的环形平面。

1.8安装孔平面度

安装孔平面上最低点与安装平面的垂直距离。

1.9发丝裂

生产过程中形成应力而产生贯穿坯体的发丝状细裂纹。

1.9坯裂

无釉覆盖的裂纹。

1.10放射性

卫生陶瓷的内照射指数不大于0.9,外照射指数不大于1.2;

卫生陶瓷中可溶性铅含量不得超过20mg/kg,可溶性镉含量不得超过5mg/kg。

1.11釉泡

不超过1mm的表面隆起部位。

1.12小包(小凹凸)

尺寸为(1-3)mm的表面隆起部分。

1.13大包

尺寸超过3mm的表面隆起部分。

1.14棕眼

釉面上尺寸不大于1mm的小孔。

1.15熔洞

釉面上尺寸大于1mm的孔洞。

1.16斑点

不超过1mm的釉面异色污点,除非数量足以引起变色,小于0.3mm的斑点密集程度不足以引起变色时可以不计。

1.17小花斑

尺寸为(1—3)mm的异色点。

1.18大花斑

尺寸为(3—6)mm的异色点。

1.19色斑

尺寸超过6mm的异色区或由密集斑点形成的异色区。

1.20坑包

釉面不平呈现直径不大于6.0mm的凹凸面。

1.21桔釉

釉面缺乏光泽,呈桔皮状。

1.22落脏

釉面附着物形成的突起。

1.23烟熏

釉面局部或全部呈现异色。

1.24磕碰

产品局部碰落成残缺。

1.25变形

与设计形状不符的扭斜或弯曲。

1.26波纹

由于喷釉不当,造成釉面呈水波痕状,或釉面呈现厚釉条痕或滴状,块状釉痕产品表面有堆釉现象。

1.27薄釉

是指产品釉面全部或局部呈鱼鳞状波纹,造成色差或釉层厚度<0.6mm。

1.28色差

同一产品或产品间的色度差。

1.29缺釉

是指产品该施釉的部位没有施釉,造成局部釉面残缺。

1.30凹凸

产品局部不平。

1.31圆度

同截面上的两个同心圆最大与最小半径之间的半径差。

1.32平面度

不在同一平面的圆,相距最大的两个平行面之间的距离。

1.33洁具

带配件的陶瓷件。

1.34配件

与陶瓷件配套使用的洁具配件。

1.35净压力

进水阀关闭时,在水“无流动”状态下,供水管的水对进水阀的压力。

1.36流动压力

冲水过程中,在水流动状态下,供水管的水对进水阀的压力。

2分类与标记

2.1分类

2.1.1按产品的吸水率分为瓷质卫生陶瓷和陶质卫生陶瓷。

2.1.2瓷质产品按表1进行分类。

 

2.1.3陶质产品按表2进行分类。

3一般技术要求

3.1外观质量

3.1.1商标

所有卫生陶瓷的商标应完整、清晰,坐便器、分体、净身器、地拖盆、槽类、小便器、蹲便器类产品的商标

允许水平歪斜不大于1.5mm,左右偏移中心线不大于3mm(针对居中位置的产品),允许不在同一个字母上的少于两个φ≦0.3mm残缺点。

盆类产品的商标允许水平歪斜不大于1mm,左右偏移中心线不大于2mm(针对居中位置的产品),允许不在同一个字母上的少于两个φ≦0.3mm残缺点。

3.1.2釉面

除设计与墙面、地面接触的表面及下列所述部位外,所有产品的裸露表面和坐便器的排污管道都应有釉层覆

盖,釉面应与坯体完全结合。

a)洗面器:

——洗面器角位及后部靠墙部位;

——溢流孔后部;

——排水口突出的底部;

——台上盆底部(安装面);

——立柱后部。

b)产品在烧成时被支撑的非可见面。

注1:

连体水箱的靠背及水箱内部应施釉;

注2:

高温浆类产品溢流管道背面应施釉,以防止过水道部位渗漏;

注3:

便器类产品管道必须施釉,釉面应均匀地全部覆盖管道内壁。

3.1.3倍洁釉

5.1.3.1倍洁釉要求

a)应喷倍洁釉的部位必须全部喷到位,并保持一定的厚度,不能出现局部漏喷等现象;

b)喷倍洁釉时,要求厚度均匀一致,避免出现厚薄不一,产生局部色差等现象。

5.1.3.2应喷倍洁釉部位

a)盆类:

上表面和洗净面

b)双槽盆:

盆边、洗净面

5.1.3.3釉面里层呈雪花状。

用HB铅笔划线检测,痕迹不明显,呈断续状。

3.1.4外观缺陷

应符合附录A要求。

3.1.5补耐火棉

所有产品的施釉面及管道等过水地方严禁补耐火棉等材料。

3.1.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所有的卫生陶瓷产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卫生陶瓷的内照射指数不大于0.9,外照射指数不大于1.2.

b)卫生陶瓷中可溶性铅含量不得超过20mg/Kg,可溶性镉含量不得超过5mg/Kg。

3.1.7色差

在距产品两米处看一件产品或配套产品之间应无明显色差(用色板对比)。

3.2最大允许变形

3.2.1所有台下盆的安装面根据发展需要逐步进行打磨,确保安装面吻合度。

5.2.2所有产品的变形应符合附录B要求。

3.3尺寸

3.3.1尺寸允许偏差

有相关产品图纸尺寸公差的,依图纸要求,无图纸或图纸无标注的,应符合表3的规定。

3.3.2重要尺寸

3.3.2.1尺寸及偏差

各部位的尺寸应符合以下所规定的要求,其尺寸偏差应符合表3的要求。

注:

特殊规格的产品可按供需双方约定。

3.3.2.2洗面器和净身器的供水孔和排水口直径

洗面器和净身器供水孔表面安装平面半径应不小于(供水孔半径+10)mm;排水口尺寸应符合附录E,特殊情

况可按合同要求。

3.3.2.3坯体厚度

卫生陶瓷任何部位的坯体厚度应不小于6mm。

3.3.2.4釉层厚度

产品正常施有釉部位釉层厚度0.4—1.1mm,产品可见A面及洗面器洗净面的釉层厚度0.5—0.8mm。

3.3.2.5洗面器溢水道上最小横截面积

洗面器溢水道上最小横截面积应不小于725mm2

3.3.2.5.1

3.4推荐尺寸

除5.3.2中规定的尺寸外,产品的其他尺寸作为推荐尺寸,应符合铂鸥瓷业自行设计的要求。

部分推荐尺寸

参见GB6952—2005中附录D规定。

3.5吸水率

3.5.1瓷质卫生陶瓷的吸水率(E)应为:

E≤0.5%。

3.5.2陶质卫生陶瓷的吸水率(E)应为:

8.0%≤E<15.0%。

3.6抗裂性

经抗裂试验应无釉裂、坯裂。

3.7卫生陶瓷配件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功能要求

4.1.1.1连接密封性

产品与给水和排水(公司所配排杆)系统之间的连接安装,应在产品装满水的情况下无渗漏,能正常安装使

用。

4.2洗面器、洗涤槽和净身器溢流功能

设有溢流孔的洗面器、洗涤槽和净身器,当供水流量为9.5L/min时保持5分钟不溢流;并且盆底无单块长度

超过25.4MM的积水。

4.3耐荷重性(按GB6952—200中的8.6.7规定进行)

4.3.1壁挂式洗面器负荷试验应能承受1.1KN(约110千克力)的重量。

4.3.2壁挂式洗涤槽负荷试验应能承受0.44KN(约44千克力)的重量。

4.4抗龟裂

抗龟裂按GB6952—2005中8.5规定进行。

5便器配套性技术要求

应符合GB6952—2005中第7章要求。

6试验方法

6.1外观检测

6.1.1灯光要求

在不低于1100LX(将4支40W的日光灯安装在距检测平台1.2m直接照射)漫射光照条件下,距离产品约0.6m目

测检查釉面及外观缺陷;距离产品约2m处,对水平放置的一件产品或集中水平放置的一套产品检查色差。

6.1.2坯体厚度检测

按GB6952—2005中8.3.8规定进行。

6.2变形

6.2.1检测工具

用精度为0.5mm或1.0mm的钢直尺或直角尺,或精度为0.5mm的塞尺等量测量。

6.2.2变形检测方法

a)、钢直尺法:

用钢直尺的直边竖贴测量面,测量其最大缝隙。

b)、平台法:

将产品的被测面置于水平的工作台上,用塞尺测量上翘部份的平台的垂直距离或用钢直尺左右

两边的高度差。

c)、对角线法:

用钢直尺测量两对角线,求其尺寸差。

6.3尺寸

6.3.1检验工具

6.3.1.1检验工作台

应能保证水平的平面和至少有一面与之垂直的面所构成的工作台。

6.3.1.2检验工具

用精度为1.0mm的钢直尺、钢卷尺;精度为1.0mm的直角尺;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水平尺;

精度为1.0mm的水封尺;以及类似功能的测量器具。

6.3.1.3检验项目

a)孔眼尺寸与圆度

测量孔眼尺寸或圆度时,每孔测量3个点,取最小值为该孔眼的直径值,其最大半径差值为孔眼圆度。

b)产品外形尺寸

根据检验项目进行测量,然后与工艺文件进行核对。

c)安装尺寸

按照工艺文件要求及相关的配件配合尺寸要求,测量产品的安装尺寸。

c)水封及表面面积

用水封尺或直尺测量水封,用游标卡尺或有类似功能的量具测量水封表面的最大长度和宽度。

6.4吸水率

6.4.1煮沸法按GB6952—2005中8.4.3规定进行。

6.4.2真空法

6.4.2.1试验步骤

a)将已烘干至恒重的试样进行称量,记录试样重量m1

b)关闭注气阀,启动真空泵,对真空容器进行预抽真空,当真空度达到要求后保持30分钟;

,然后将试样放置在真空容器中,盖上盖子;

c)打开注水阀,使真空容器中注入足量的水,且仪器自动关闭注水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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