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钢蒋运友合同模板诈骗案.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506555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9.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被告人袁钢蒋运友合同模板诈骗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被告人袁钢蒋运友合同模板诈骗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被告人袁钢蒋运友合同模板诈骗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被告人袁钢蒋运友合同模板诈骗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被告人袁钢蒋运友合同模板诈骗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被告人袁钢蒋运友合同模板诈骗案.docx

《被告人袁钢蒋运友合同模板诈骗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被告人袁钢蒋运友合同模板诈骗案.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被告人袁钢蒋运友合同模板诈骗案.docx

被告人袁钢蒋运友合同模板诈骗案

 

被告人袁钢、蒋运友合同诈骗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钢,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洞口县高沙镇塘前村二房组。

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移洞口县公安局管辖。

2008年11月1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

现押洞口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平,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运友,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荆竹镇七里村13组。

现租住洞口县高沙镇蓼湄路195号。

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08年2月1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王道芦,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焱,男,32岁,住洞口县洞口镇新村路,系被告人蒋运友表弟。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09)第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钢、蒋运友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证据发生变化,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14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

同年10月13日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钢、蒋运友及辩护人李建平、王道芦、许焱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17日,被告人袁钢、蒋运友以广东虎门至洞口的长途客运线路股份要转让,被告人袁钢邀尹实君合伙购买,尹表示同意,共同筹措22万元,其中尹实君出资13万元,被告人袁钢拿到钞票后,称已买到该线路股份,被告人袁钢将尹实君参与买该线路股份的13万元除给了蒋运友7万元以外,余款被其挥霍。

同年3月21日,被告人袁钢谎称虎门镇北栅车站到洞口、武冈的客运线路站场股份要转让,邀尹实君、梁艳霞合伙购买,由梁艳霞先垫付30万元,以后按每人10万元入股分红。

梁从工行以转帐打入了袁钢的帐户,而后,被告人袁钢称已购买了该股份,以后按每月分红,为了进一步欺骗梁、尹,至当年12月止,付梁、尹红利5万余元,此次骗得25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且均系主犯,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袁钢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钢系本案从犯;被告人蒋运友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蒋运友获利7万元且是本案的主犯,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

  2007年3月,被告人袁钢伙同蒋运友伪造了广东省东莞市虎门汽车总站的进站合同书,被告人袁钢对尹实君谎称蒋运友的老表有虎门至洞口的长途客运站场股份要转让,在虎门经营该客运线路的被告人蒋运友也予以证实确有此事,并称该线路股份有六股,现蒋运友老表的股份想要转让,并承诺能够作主,转让作价21万。

被告人袁钢对尹实君讲“该条线路专门赚钞票,一年可赚回十多万元,苦于自己没钞票,因此邀请尹实君合伙购买”,尹实君表示同意,随后两人共同筹措了22万元,其中袁钢9万元、尹实君13万元。

被告人袁钢拿到了钞票后回到广东东莞市虎门车站,不久,称差不多买到了该股份,并讲尹实君尽可能入暗股,和车站联系的事一概由袁钢出面,尹实君每月拿红利就行。

被告人袁钢为了麻痹尹实君,以后每月5日左右通过银行汇给尹实君数千元不等的“红利”,一直支付到2007年12月。

  上述事实有下列通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尹实君陈述,2007年1月,我和袁钢、蒋运友在洗脚时,蒋运友讲他亲戚一个长途客运站的股份想转让,袁钢极力吹该股份如何赚钞票,一年可赚回成本,蒋运友讲要21万元,要是能把钞票凑齐他能保证把股份转让给我。

袁钢讲与他合伙买下。

后与袁钢一起回到了洞口,共同筹措了22万元,后又回到东莞,袁钢拿来了一份进站合同书给我看了,以他的名义购买了该股份。

  2、被告人袁钢供述证实,蒋运友老表转让股份一事是虚假的。

我没有告诉尹实君,并要蒋运友搞一份虚假的合同应付尹实君,合同书的内容均系蒋运友填写并签名,盖上假公章,事后我给了蒋运友7万元钞票。

我拿到尹实君买股份的钞票后,每月付给尹实君红利,使他以为我购买了蒋运友老表的股份。

  3、被告人蒋运友供述证明:

我和袁钢、尹实君三人在洗脚时,我讲我老表要转让客运站场股份的事。

后袁钢告诉我,购买站场股份的钞票已到位,要我去搞一份车站的进站合同书,购买该股份的老总才会相信,后我搞了一份假的合同书,我填上了内容并签我的名字。

事实上该站场股份袁钢没有购买。

  4、证人陈湘前证实,我与孙建华、蒋运友三人在虎门至洞口客运线路站场股份各占三分之一,蒋运友的亲戚不占任何股份,蒋运友也没有讲过袁钢、尹实君想购买我们的股份,袁钢也没有占有股份,我们三人的站场股份是我与虎门汽车总站签的合同。

  5、蒋运友、袁钢签名的进站合同书予以佐证。

  6、袁钢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

  2007年3月,被告人袁钢对尹实君谎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车站北栅至洞口、武冈的客运线路站场股份要转让,转让价格为30万元,但他手头没钞票,希望尹实君和他一起购买。

尹实君讲他也搞不到这么多钞票,然而他夫人的姐姐梁艳霞有钞票,看能否邀请梁艳霞一起合伙,先由梁艳霞一人垫付,二人找到梁艳霞后,梁艳霞同意合伙购买该股份,30万元由梁艳霞先行垫付,同年3月21日,尹实君、梁艳霞及被告人袁钢三人签订了一份《关于北栅车站北栅至洞口、武冈线路站占股协议书》,约定三人各出资10万元购买曾广起所占北栅到洞口、武冈客运线路站场30万元股份。

当日梁艳霞通过银行转帐给袁钢30万元。

被告人袁钢拿到钞票后告诉尹实君、梁艳霞该股份差不多购买好了,然而和车站联系只能由袁钢一人出面联系,尹实君、梁艳霞按月从袁钢手里拿红利就行了。

以后每月5日左右,被告人袁钢给尹实君、梁艳霞支付所谓的“红利”数千元不等,一直支付到同年12月,连同支付给尹实君虎门至洞口客运线路股份红利一起共计95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通过庭审质证同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梁艳霞陈述,袁钢找到我妹夫尹实君和我,称北栅汽车站至洞口、武冈客运线路股份有一老总要退股,叫我们与他合作买下来,并称一到春运每人最少能挣10多万元。

2007年3月21日下午,在一出租屋签订一协议,由我垫资30万元购买该股份,每人占10万元股份,每月的5日为分红结算日,后通过了解,袁钢没有拿我们的钞票去购买股份。

  2、被害人尹实君陈述,袁钢称该线路专门赚钞票,我们邀我姐梁艳霞合伙购买,她已垫资30万元,于3月21日通过银行存入了袁钢的帐户上。

  3、证人袁再云证实,北栅车站到洞口、武冈的长途支线客运由我承包,袁钢从未拿钞票出来购买该站场的股份,也没有占有股份,袁钢他原先讲想要投资30万元购买股份,后他又讲赚不了多少钞票,签了一个协议,后又把协议给撕烂了。

  4、证人袁松菊证实:

我借给女儿梁艳霞19万元,梁艳霞自己11万元,通过银行转帐汇给了袁钢。

  5、证人陈炽祺证实:

我是北栅汽车站的站长,负责北栅汽车站的各种业务的处理,北栅汽车站至湖南武冈的线路是湖南亚丰杨柳公司承包经营的,北栅汽车站至湖南洞口的线路则是曾广明承包经营的,合同差不多上一年一签的。

  6、证人向彩许证实,北栅汽车站至武冈的客运线路承包经营权没有转让给他人入股。

  7、证人刘竹青证明,亚丰公司是股份制公司,我是法人代表,共有两股东,一个是我妹刘桂莲,一个是我,我们经营虎门北栅至武冈客运线路的经营权是自2000年从长安至武冈线路变更过来的,公司派袁再云和向彩许驻虎门北栅汽车站。

  8、中国工商银行东莞虎门支行户名为袁钢的2010-0221-0103-1568-936的帐户资金往来明细数证实,2007年3月21日通过转帐的方式入帐30万元。

  9、2007年3月21日袁钢与曾广起、罗伟杰、向军签名的站场承包转让协议书予以佐证。

  10、袁钢出具的借条佐证。

  11、中国工商银行东莞企石支行2007年3月21日的汇款凭证证实,梁艳霞和她母亲袁松菊分两笔给袁钢帐户转入30万元。

  12、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为袁钢的帐号95599-8112-0918-5150-18证实,2007年4月5日至11月期间入帐95200元,为袁钢转给梁艳霞、尹实君的“红利”。

  13、被告人袁钢供述其以邀梁艳霞、尹实君合伙购买北栅至洞口、武冈客运线路股份,收受了梁艳霞30万元,后被自己挥霍的事实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钢以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不巨大;被告人蒋运友伙同被告人袁钢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

经查,被告人袁钢以合伙投资客运线路站场股份的方式,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蒋运友积极关心被告人袁钢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符合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定罪量刑。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

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袁钢骗取他人财物起了要紧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运友在被告人袁钢的要求下关心其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起了次要作用,应是本案的从犯。

关于从犯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钢以红利的形式分给被害人5万元。

经查,被告人袁钢每月5日左右以红利的方式给尹实君、梁艳霞数千元不等的“红利”,经查询农业银行袁钢的资金往来帐户,并经双方认可,合计为95200元,应认定是袁钢给被害人的“红利”,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核减。

被告人袁钢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钢系本案的从犯,经查,被告人袁钢伙同蒋运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积极主动,应是本案的主犯。

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蒋运友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运友获得7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且在本案中不是主犯。

经查,指控被告人蒋运友获得7万元的事实,只有被告人袁钢的供述,另无其他证据证明,证据单一,属证据不足;本案中,被告人蒋运友在被告人袁钢的要求下为其隐瞒真相,制作虚假合同,关心被告人袁钢骗取他人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应为本案的从犯,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袁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蒋运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分不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往常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运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晓勋

  审判员贺远林

  人民陪审员彭建平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云霞

  附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不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要紧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关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依照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关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觉被执行人有能够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假如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能够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 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照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能够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如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