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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服务山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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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第一章机构、人员及职责

1机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1.1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免疫规划中心。

1.1.2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负责免疫规划工作的业务科(所、室)。

1.2乡镇、社区防保组织

乡镇、社区防保组织依据其职责设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

1.3预防接种单位

1.3.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1.3.2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3.2.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1.3.2.2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1.3.2.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1.3.2.4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1.3.3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2人员

2.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社区防保组织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2接种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人员。

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职责

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免疫规划,负责疫苗的使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3.1.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1.1开展免疫规划策略研究,为制订国家免疫规划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1.1.2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制订有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等,为实施规划提供技术指导,开展督导和评价。

3.1.1.3负责全国预防接种冷链系统建设的技术指导。

3.1.1.4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和预防接种服务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分析。

3.1.1.5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重大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3.1.1.6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实验室监测及其技术指导工作。

3.1.1.7承担有关疫苗应用效果的观察与研究、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评价工作,参与和指导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1.1.8负责全国预防接种师资和专业技术骨干培训,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3.1.1.9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对有关部门和基层开展的预防接种宣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3.1.1.10组织开展预防接种政府间和多、双边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参与、实施国际预防接种策略研究;收集、交流国内外预防接种资料和有关疫苗进展的信息。

3.1.1.11组织开展预防接种策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疫苗及疫苗针对传染病流行病学、卫生经济学、实验室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3.1.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2.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免疫规划的要求,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方案;提出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含省级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疫苗,以下同)疫苗购置费和工作经费的年度预算计划。

3.1.2.2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制订技术方案、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进行督导和评价。

3.1.2.3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1.2.4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地区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接种方案,指导疫苗使用管理工作。

3.1.2.5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冷链设备建设、补充、更新计划,指导本地区的冷链管理,开展冷链系统的监测。

3.1.2.6组织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安全注射和常规接种率监测,并进行督导、分析、评价和反馈。

3.1.2.7组织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疫情报告和监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处理,以及实验室监测工作。

3.1.2.8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成功率、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工作。

3.1.2.9组织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参与和指导重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以及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1.2.10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对有关部门和基层开展的预防接种健康促进、健康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3.1.2.11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学术活动和信息交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

3.1.2.12负责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3.1.3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3.1根据上级制定的免疫规划、策略和技术规范,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作目标、策略和措施;检查、督导、评价和反馈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和采取纠正措施。

3.1.3.2提出工作经费预算草案;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冷链设备和接种器材补充、更新计划,指导本地区的冷链管理工作。

进行冷链系统的监测及冷链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3.1.3.3制订本地区第一类疫苗使用、分配计划,进行疫苗管理。

3.1.3.4指导和参与接种率常规报告、监测和分析评价。

3.1.3.5指导预防接种服务和实施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做好检查、督导和监测工作。

3.1.3.6组织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疫情报告、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实验室监测,以及免疫成功率和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工作。

3.1.3.7指导和参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和处理,以及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1.3.8组织开展健康促进、健康教育活动,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3.1.3.9收集相关资料,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3.1.4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4.1组织实施上级制定的免疫规划、策略和技术规范;制订和实施预防接种年度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督导和反馈。

3.1.4.2根据本规范及其有关规定,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指定的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质进行认定,并提供技术指导。

3.1.4.3提出第一类疫苗使用、分配计划,进行疫苗管理。

3.1.4.4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冷链设备和接种器材更新、补充计划,指导乡级、村级冷链设备管理和温度监测工作。

3.1.4.5指导实施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评价预防接种工作实施质量。

3.1.4.6组织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处理;协助省级或市级开展免疫成功率和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工作。

3.1.4.7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和处理,参与其他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3.1.4.8开展预防接种健康促进、健康教育活动,对乡、村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对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1.4.9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3.1.4.10定期向上级报告预防接种工作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3.2乡镇、社区防保组织

3.2.1根据上级的要求,组织开展或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保证预防接种注射安全。

3.2.2提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建立健全疫苗领发登记,做好疫苗管理。

3.2.3开展冷链温度监测,指导村级冷链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3.2.4进行常规接种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3.2.5开展预防接种健康促进、健康教育活动和对村级人员进行培训。

3.2.6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3.2.7以乡镇为单位负责预防接种服务的乡级单位,同时应承担本章3.3中接种单位的职责。

3.3接种单位

3.3.1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3.3.2制订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

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

3.3.3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并按规定建卡,给予接种或补种。

3.3.4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报告工作。

3.3.5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3.3.6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

3.3.7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第二章疫苗使用管理

1疫苗分类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疫苗分为两类。

1.1第一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1.2第二类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免疫程序和使用指导意见

2.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2.1.1疫苗种类:

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以下称卡介苗,BCG)、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以下称乙肝疫苗,HepB)、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以下称脊灰疫苗,OPV)、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以下称百白破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以下称白破疫苗,DT)、麻疹减毒活疫苗(以下称麻疹疫苗,MV)。

2.1.2免疫程序:

各种疫苗免疫程序详见表2-1。

表2-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

疫苗

年(月)龄

出生时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8月

18~24月

4岁*

6岁

乙肝疫苗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卡介苗

1剂

脊灰疫苗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第4剂*

百白破疫苗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第4剂*

白破疫苗

1剂*

麻疹疫苗

第1剂

第2剂**

注:

*加强免疫;**复种

2.1.3使用规定

2.1.3.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为:

卡介苗接种1剂次;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脊灰疫苗口服4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百白破疫苗接种5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第5剂次使用白破疫苗加强免疫1剂次;麻疹疫苗接种2剂次,第2剂次为复种。

2.1.3.2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

2.1.3.3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剂的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起始月龄。

2.1.3.4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各剂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

2.1.3.5乙肝疫苗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2剂在第1剂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剂在第1剂接种后6个月(5~8月龄)接种。

第1剂和第2剂间隔应≥28天。

第2剂和第3剂的间隔应≥60天。

2.1.3.6麻疹疫苗复种可使用含麻疹疫苗成份的其它联合疫苗,如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等。

2.1.3.7如需同时接种两种以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并严格按照第四章5.2要求进行接种。

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注射器内接种。

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至少间隔4周再接种。

2.1.3.8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

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1)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3)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7~11岁儿童使用白破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白破联合疫苗。

(4)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次。

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次。

(5)未完成麻疹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未达到2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2剂次。

2.2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

2.2.1疫苗种类:

目前部分省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为:

乙型脑炎疫苗(分为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和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以下称乙脑灭活疫苗和乙脑减毒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以下称A群流脑疫苗)。

2.2.2免疫程序:

目前部分省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分为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具体接种年(月)龄、剂次详见表2-2。

表2-2目前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

疫苗

年(月)龄

8月

6~18月

18~24月

3岁

6岁

乙脑灭活疫苗

第1、2剂

第3剂*

第4剂*

乙脑减毒活疫苗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A群流脑疫苗

第1、2剂

第3剂*

第4剂*

*为加强免疫。

2.2.3使用规定

2.2.3.1乙脑灭活疫苗注射4剂,第1、2剂为基础免疫,2剂次间隔7~10天;第3、4剂为加强免疫。

2.2.3.2乙脑减毒活疫苗注射3剂,第1剂为基础免疫;第2、3剂为加强免疫。

2.2.3.3A群流脑疫苗注射4剂,第1、2剂为基础免疫,2剂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第3、4剂次为加强免疫,3岁时接种第3剂,与第2剂接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6岁时接种第4剂,与第3剂接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年。

2.2.3.4如使用A+C群流脑疫苗时,应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1)接种对象为2岁以上的人群;

(2)已接种过1剂A群流脑疫苗者,接种A+C群流脑疫苗与接种A群流脑疫苗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3)已接种2剂或2剂以上A群流脑疫苗者,接种A+C群流脑疫苗与接种A群流脑疫苗最后1剂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

(4)按以上原则接种A+C群流脑疫苗,3年内避免重复接种。

2.3其他疫苗的使用原则

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及国家疫苗标准等制定。

2.4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含省级增加的疫苗品种)的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参见国家药典的规定,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参见疫苗使用说明书。

3疫苗使用计划的制订

3.1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的制订与下发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订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并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

3.1.1制订计划的依据

3.1.1.1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

3.1.1.2本地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水平、人群免疫状况和开展强化免疫、应急接种等特殊免疫活动的计划。

3.1.1.3本地区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数,儿童数,以及适龄的流动儿童数。

3.1.1.4疫苗运输、储存形式与能力。

3.1.1.5上年底疫苗库存量。

3.1.1.6疫苗损耗系数:

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接种服务形式、接种周期、疫苗规格大小等确定。

疫苗损耗系数=疫苗使用数÷(基础免疫每剂次疫苗接种剂量×基础免疫人次数+加强免疫每剂次疫苗接种剂量×加强免疫人数)

3.1.2制订计划的内容和方法

3.1.2.1疫苗品种、规格、数量、供应渠道和供应方式等。

3.1.2.2疫苗使用量按下述公式计算:

(1)疫苗年使用量=(基础免疫使用量+加强免疫使用量+特殊免疫使用量)-上年底库存量

(2)基础免疫疫苗年使用量=(出生儿童数+流动儿童数+漏种儿童数)×每剂次剂量×免疫次数×损耗系数

(3)加强免疫疫苗年使用量=加强年龄组人口数之和×每剂次剂量×免疫次数×损耗系数

(4)特殊免疫使用量=特殊免疫人口数×每剂次剂量×免疫次数×损耗系数

制订疫苗使用计划时,除按上述公式计算外,还要适当增加一定数量的机动疫苗和突发疫情应急接种的疫苗。

3.1.3制订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的程序

3.1.3.1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

接种单位或乡级预防保健单位要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苗使用年度计划表(见《附件五》表3-2-1)。

3.1.3.2县级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审核、平衡辖区疫苗使用计划,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分别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疫苗使用年度计划表(见《附件五》表3-2-1)。

3.1.3.3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审核、平衡,制定疫苗使用年度计划,并向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1.3.4制定第一类疫苗年度使用计划的具体要求由各省确定。

3.1.4疫苗使用计划的下发

3.1.4.1疫苗使用计划落实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下发疫苗分配和供应的使用计划。

3.1.4.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3.2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的制订与报告

接种单位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疫苗管理

4.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

4.2疫苗的接收

4.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审核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

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4.2.2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4.2.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符合本章4.2.1要求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的疫苗,以及接收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发、供应的疫苗时,应当查验疫苗的冷藏条件。

在规定的冷藏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4.2.4疾病预防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录。

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4.3疫苗的储存与运输

4.3.1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免疫策略、年度工作计划、接种服务形式、冷链储存条件以及应急接种需要等情况确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储存数量。

原则上各级疫苗储存量为:

省级6个月,市级3个月,县级2个月,具备冷藏条件的乡级不得超过1个月。

4.3.2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4.3.3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

4.3.3.1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脑灭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在2℃~8℃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4.3.3.2脊灰疫苗、麻疹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风疹疫苗在-20℃~8℃的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4.3.3.3其他疫苗的储存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4.3.4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

未配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

4.4疫苗的分发领取

4.4.1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以及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

4.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疫苗记录(见《附件五》表1-2-1)。

记录应当注明疫苗的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分发)单位、数量、价格、(购销、分发)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

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4.4.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经常核对疫苗进出情况,日清月结,每半年盘查1次,做到帐、苗相符。

 

第三章冷链系统管理

1冷链装备

1.1冷链系统

1.1.1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冷链设备、设施包括冷藏车、疫苗运输工具、冷库、冰箱、疫苗冷藏箱、疫苗冷藏包、冰排及安置设备的房屋等。

1.1.2冷链系统是在冷链设备的基础上加入管理因素,即人员、管理措施和保障的工作体系。

1.2冷链设备的装备、补充与更新

1.2.1各级业务管理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设备的基本装备

1.2.1.1省级:

低温冷库、普通冷库(包括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冷藏车、疫苗运输车、温度记录器。

1.2.1.2市级:

低温冷库、普通冷库(包括备用发电机组)、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冷藏车、温度记录器、疫苗运输车和疫苗冷藏箱、冰排。

1.2.1.3县级:

普通冷库(包括备用发电机组)、低温冰箱、普通冰箱、温度记录器、疫苗运输车和疫苗冷藏箱、冰排。

1.2.1.4乡级:

普通冰箱、低温冰箱、冷藏箱、冷藏包、冰排。

1.2.1.5接种单位:

普通冰箱或/和冷藏包、冰排。

1.2.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对预防接种工作的要求、本地区的人口、交通、地形地貌、气象情况和预防接种服务形式、运转周期以及疫苗库存标准、疫苗包装规格等情况,进行冷链设备的装备。

1.2.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现有冷链设备状况和国家免疫规划的发展等情况,制订5~10年的补充、更新计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有计划地对各级冷链设备进行补充与更新。

2冷链系统管理的基本原则

2.1冷链设备应按计划购置和下发,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做到专物专用。

2.2冷链设备要有专门房屋安置,正确使用,定期保养,保证设备的良好状态。

2.3各级冷链管理、维护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设有专人负责管理与维护。

2.4制订冷链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冷链设备档案(包括设备说明书、合格证或检验单、到货通知单及验收报告书等)。

2.5对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运行状况进行温度记录。

2.6对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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