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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疫情分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决策领导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应急指挥体系

2.4 各镇(处)的职责

2.5 相关部门职责

3.预测、预警

3.1 疾病监测与信息报告

3.2 信息分析与预警

3.3 预防控制

3.4 医疗救治

3.5 疫情信息发布

3.6 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

4.应急响应

4.1 四级(一般疫情)响应

4.2 三级(较大疫情)响应

4.3 二级和一级(重大和特别重大疫情)响应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5.后期处置

6.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6.2 财政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4 法制保障

6.5 科研保障

6.6 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7.附则

 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传染病是由病原微生物(细菌、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等)和寄生虫(原虫或蠕虫)感染后引起的、有传染性(人传人、动物传人或相继传播)的疾病。

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

为了科学、规范、及时、有效地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病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全面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工作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 政府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1.2.2 预防为主

普及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市公共卫生水平和公众防护意识,加强主动监测,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蔓延。

1.2.3 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对重大传染病的预防、疫情监测、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规范疫情控制的组织、协调、指挥,提高应急效率。

1.2.4 属地管理

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市政府对全市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1.2.5 分级控制

重大传染病疫情按其强度分四个等级,实施分级预警和控制。

一旦发生疫情,按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管理、领导机制和工作预案。

1.2.6 分工负责

各级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对其主管范围内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采取措施,实施控制,力量不足时可请求相关部门支援。

1.2.7 快速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准确做出反应和处置。

使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四个环节紧密衔接。

1.2.8 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防控传染病疫情。

推进各类检测试剂、预防性生物制品、特效药物的应用,加强重大传染病的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及操作流程,实现防治的科学化、规范化。

加强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共享。

1.2.9 科学决策

依靠信息化建设,全面采集相关信息,科学分析评估疫情风险,实时决策,正确响应,措施果断。

1.2.10 资源共享

科学做好人力、物力、财力储备,资源共享,合理利用,动态管理,减少浪费。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山东省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卫生部、省卫生厅等部门系列通知、方案、指导意见、预案、判定标准、处理原则等。

1.4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病疫情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将我市传染病疫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一级)、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二级)、较大传染病疫情事件(三级)和一般传染病疫情事件(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4.1 特别重大疫情

(1)出现肺鼠疫传播;

(2)出现肺炭疽传播;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4)涉及全市的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5)发生新传染病,或发现我市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6)出现霍乱暴发,一次疫情发生3例病例以上;

(7)流行性感冒病例数在两周内超过总人口数的2%以上;

(8)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出现100例以上的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

(9)全市在10天内出现的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病例数超过总人口数的2%以上。

1.4.2 重大疫情

(1)出现1例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2)出现1例鼠疫病例;

(3)发生1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或人禽流感确诊病例;

(4)一次疫情出现2例霍乱病例;

(5)发生1例肺炭疽病例;

(6)本年发生的艾滋病病例数较去年同期或上一季度的病例数增加5倍以上;

(7)连续出现不明原因的生物恐怖事件;

(8)出现3例以上关联性肾综合征出血热病例;

(9)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出现20—100例甲型病毒性肝炎病例;;

(10)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10天内出现30例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1)两周内流行性感冒病例数超过总人口数的1%-2%;

(12)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10例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3)本市及周边一个以上区市在10天内发生50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14)10天内发生的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病例数超过总人口数的1%-2%;

(15)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暴发;

(16)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8)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本市及周边一个以上区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1.4.3 较大疫情

(1)青岛市周边地区出现新发传染病(输入性埃博拉病毒感染、西尼罗病毒感染、裂谷热等)病例;

(2)青岛市周边地区出现SARS或人感染禽流感确诊病例;

(3)出现一起确定性炭疽;

(4)出现一起不明原因生物恐怖事件;

(5)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传染病暴发,出现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6)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病例并出现续发病例,有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7)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相关单位内出现传染病病例;

(8)一次疫情出现1例霍乱病例;

(9)短期内特殊职业(如皮毛加工、牲畜屠宰)人群中出现3例以上炭疽病例;

(10)出现2例关联性肾综合征出血热病例;

(11)本年艾滋病病例数较去年同期增加3-5倍;

(12)某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50例伤寒、副伤寒病例;

(13)本市及周边一个以上区市在10天内发生100例以上细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14)10天内流行性感冒发病100例以上;

(15)10天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发病数超过100例以上;

(16)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30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7)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5例-10例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4.4 一般疫情

发生除上述特大、重大、较大疫情以外法定报告的传染病突发疫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决策领导机构

    根据疫情的等级,启动不同级别的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不同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并根据疫情变化和预测,研究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并做出决策。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是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传染病日常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同时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负责日常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2.3应急指挥体系

    按照疫情等级,启动相应的指挥部,负责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

在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

    2.4各镇(处)的职责

各镇(处)对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应急预案。

疫情发生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市民群众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

市卫生局是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传染病日常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等。

2.5相关部门职责

    2.5.1 市卫生局

(1)牵头做好全市突发传染病防治工作;

(2)组织拟定全市突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预案、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协调并指导铁路、交通、公交等有关部门,做好卫生检疫工作;健全疫情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全方位疫情监测,检查、督导疫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严密监视疫情动态;

(4)一旦发现突发传染病疫情,迅速组织卫生技术力量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防止流行传播;同时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疫情措施的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5)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科学知识,协助新闻宣传媒体和教育部门开展传染病的防病宣传工作,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意识。

    2.5.2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1)负责突发传染病防治的新闻宣传工作,注意正确的舆论导向,澄清事实,平息有关疫情谣传,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2)一旦出现疫情,要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疫情的政策、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防治工作的成绩。

    2.5.3 市财政局

(1)负责及时筹集、解决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防治必需的经费,为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2)一旦发生疫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物资需求,组织集中采购大宗防治物资和药品,为防治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3)解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常性、应急性公共卫生经费,保证公共卫生各项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2.5.4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对在突发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解决、落实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引进、培养等问题。

(3)负责制定、落实传染病可疑病人、疑似病人及确诊病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支付参保病人基本医疗救治费用。

    2.5.5 市教育体育局

(1)负责本系统和驻胶高校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报告等工作;

(2)负责在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中开展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知识的健康教育活动;

(3)组织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预防突发传染病的相关技术措施。

    2.5.6 市农业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传染病防治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预防突发传染病向农村扩散。

    2.5.7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负责做好社区、农村外来人员登记,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基层排查工作。

    2.5.8 市科技局

(1)筹集应急科研经费,组织开展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科学研究工作;

(2)加大对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科研立项的支持力度和协作攻关,以解决影响我市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2.5.9 市发改局

(1)负责疫情所需治疗、抢救、消毒等物资的采购、运输、调拨工作;

(2)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及时调运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保证疫区人民生产生活需要,并做好调运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2.5.10 市商务局

    将重大涉外经贸活动事先通报市卫生局,并会同市卫生局建立健全卫生保障机制,制定预案,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2.5.11 市建设局

(1)负责本系统和各建筑工地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各建筑工地落实消毒等预防传染病的有关措施;

(3)做好从传染病疫区来胶的建筑工人的疫情监测工作,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可疑病人及时组织诊治。

(4)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等工作;

(5)开展城市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2.5.12 交运集团、火车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2)制定并实施部门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全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出入境人员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4)在客运站、火车站的候车室设立传染病疑似病人留验站,制定留验方案以及调查处理方案,并做好调查登记和疫情报告工作;

(5)定期对进出胶州旅客列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和候车室进行预防性消毒,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要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6)在客运站、火车站的候车室开展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

(7)负责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加强对本系统员工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增强员工自我防护能力和健康意识;

(8)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和器械。

    2.5.13 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零病例日报等工作;

(2)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3)负责落实对公交车辆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措施,组织对出租车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2.5.14 市公安局

(1)确保疫情处理和运送病人、消杀药品、医疗抢救器械及疫情处理所需车辆的畅通;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防治措施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3)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区封锁与处理,做好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做好来自疫区的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2.5.15 市旅游局

(1)负责做好星级酒店、旅行社等单位工作人员和游客的疫情监测等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2)在星级酒店、旅游团队中组织开展预防控制传染病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个人防护能力和健康意识;

(3)组织星级酒店、旅行社等单位定期对旅游车辆进行预防性消毒。

    2.5.16 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做好防治传染病物品、药品、器械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乘机哄抬物价、制假卖假等扰乱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

    2.5.17 市司法局

负责做好防病有关法律宣传工作;

    2.5.18 市爱卫会

(1)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乡卫生水平;

(2)组织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意识。

    2.5.19 市邮政局、网通公司

(1)保证疫情控制期间疫区内的通讯、邮政畅通;

(2)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开通卫生防病咨询热线电话、语音电话。

    2.5.20 市民政局

(1)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负责对传染病病人的扶贫救助工作;

(3)组织社团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落实防病措施。

    2.5.21 驻胶部队、武警胶州中队

(1)负责营区内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等工作;

(2)支持和协助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3.预测、预警

    3.1疾病监测与信息报告

    3.1.1 职责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全市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数据库,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市疫情资料的收集、分析、利用与反馈,进行技术指导。

同时,应综合、分析国内、外传染病疫情发展趋势,并做出预警。

对全市的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人搜集各种来源的疫情信息。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承担各自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的报告任务。

流动人口中发生传染病突发疫情、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由诊治地负责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

3.1.2 监测内容和方法

    

(1)监测内容:

主要为人群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口、出生、死亡数、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经济状况、教育水平、居住条件和人群流动情况;传染病在不同特征人群、时间、地区的动态分布;传染病漏报调查;亚临床感染调查;人群对传染病的易感性;传染病病原体(毒力、变异、耐药性)、宿主、昆虫媒介及传染来源的监测;防疫措施效果的评价;传染病病因和流行规律研究;传染病流行预测等。

   

(2)监测方法:

包括被动监测和主动监测。

常规的法定传染病报告属于被动监测。

应根据特殊需要,开展主动监测,如传染病漏报调查,提高报告率和报告质量,重点传染病的监测等。

    3.1.3 信息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传染病突发疫情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军队内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来自地方的就诊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应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病情监测与报告

    收治传染病的各定点医院应负责对其所诊治的传染病病例的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报告。

    (3)流行病学调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传染病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临床诊断及疑似病例的传染源、传播途径以及疫源地扩散范围进行追踪,掌握有关信息。

传染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传染病临床诊断和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4)病原学监测与血清学检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传染病病原体分离、鉴定、药敏试验等的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血清学检测中心实验室,承担传染病患者血清检测的复核工作,对各医院送检的初筛阳性标本进行复检,对重点传染病复检阳性标本及时与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联系,做出权威性检测结果报告。

3.2信息分析与预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并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和胶州市重大疫情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和终止应急响应。

3.3预防控制

    3.3.1 日常防控

    

(1)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2)各级各类医院应落实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程序的责任人及其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的发生。

    (3)市政府和各镇(处)应建立与驻区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的沟通与协调机制。

城市社区和镇卫生服务机构应将传染病管理纳入日常工作。

居(村)委会应发挥居(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

(4)落实学校卫生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学生晨检及定期体检、课堂、宿舍、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及定期消毒、学生个人卫生清洁、食品卫生安全、体育活动卫生、学生健康管理等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台帐制度。

切实落实传染病管理“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措施。

    (5)对流动人口、建筑工地实行传染病防控的规范化管理。

经常性地开展健康教育,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食品、生活饮用水及其他生活和工作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严格控制生活和工作场所的蚊、蝇、蟑螂、鼠类等病媒生物,其密度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6)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旅店(宾馆)、影剧院、歌舞厅、公共浴室、美容美发店、游泳场(馆)等经营性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可疑传染病患者应随时进行健康检查,确定诊断。

    3.3.2 境外或青岛以外地区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的防控措施

    

(1)与我国有固定交通工具往来的境外地区或胶州以外地区出现重大传染病局部暴发或流行时,由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发出信息通报,我市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各类医疗机构、部队、武警、公路、铁路等系统和部门应加强日常疫情监测,并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2)对来自传染病流行地区的火车、长途客车应实行重点检查,对可疑病人应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也应采取控制措施。

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应进行消毒。

    (3)对来自疫区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检疫,对可疑病人要及时处理。

    (4)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适当控制本市人员到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3.3.3 应急准备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卫生防疫小分队,并确定其组成人员及负责人。

卫生防疫小分队负责现场应急疫情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处理疫情,进行现场采样、消毒、隔离、控制密切接触者。

卫生防疫小分队应配备统一的疫情应急处理用车辆、统一的通行标志,以保证其快速反应能力。

    3.3.4 预防接种

    按照国家、山东省计划免疫接种的规定,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

并根据我市传染病的流行状况,适时在重点人群中积极推荐其他疫苗的接种。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镇(办)卫生防保部门应加强流动人口的免疫接种工作,提高外地来胶务工、经商人员及其子女的免疫水平。

    3.3.5 宣传教育

    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真正做到群防群治。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有关专家撰写文章,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在不同疾病的流行季节前夕和流行期间,强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

    3.3.6 督导检查

  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我市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传染病防疫和卫生执法监督。

3.4医疗救治

    3.4.1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建立感染性疾病科

    按照卫生部通知的要求,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做好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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