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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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青海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青海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外事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负责、分级保障、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主办单位和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对食品安全负责。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 鼓励餐饮服务接待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食品安全检测设备,提高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鼓励重大活动主办单位聘请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抽调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影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分为四级:
一级保障:
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和贵宾在青期间,以及在我省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外事等重大活动(会议)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级保障: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级党政机关在我省举办的重要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外事等重要活动(会议)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级保障:
各市(州)、县(区)党政机关举办的重要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外事等活动(会议)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级保障:
各市(州)、县(区)党政机关要求提供食品安全保障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要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一级、二级保障任务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并根据保障任务规模和保障地点等实际需要,协调、指导市(州)和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实施。
三级、四级保障任务由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或根据保障任务规模和保障地点等实际需要,协调、指导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提高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等级,可以指定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监管任务。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领导,成立负责人牵头的领导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指挥,建立现场监督、技术支持、后勤保障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组建专职队伍,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餐饮服务接待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要求,根据活动性质、用餐人数、供餐方式、餐饮习俗、供餐品种和供餐数量的不同,从接待资质、接待能力、接待条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等级等方面,分级分类择优遴选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名录》推荐给主办单位,由其根据需要,从中择优选用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接待单位,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任务。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签订含有食品安全内容的服务协议,明确餐饮服务接待任务要求、食品加工条件等,落实双方责任、义务。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对食品安全负责,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配备食品安全专职管理员,建立与主办单位和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机制,保证信息及时、有效畅通。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评价,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改善经营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主办单位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按要求,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和食宿条件。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与主办单位共同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满足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大活动期间坚持每天进行晨检,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制定的重大活动食谱,应当在接待任务3日前报市场监管部门审核。
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定合格供应商,加强采购检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用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加强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定期清洗、校验,加强对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
第二十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应当按餐次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0~8℃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能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
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二十六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不得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和生活饮用水;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五)为预防食物中毒,食谱审核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和未经审核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重大活动餐饮服务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意见,确保在规定时间整改到位。
第四章任务承接
第二十八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在选择餐饮服务接待单位时,应征询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标准;
3.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出的其他要求。
该地区无A级餐饮服务单位的,应当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协调沟通确定接待餐饮服务单位。
第二十九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在选择餐饮服务接待单位时,应有2家以上的备选单位,以便不能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时,及时更换。
第三十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通报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相关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食宿安排;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自带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接受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重大活动相关信息,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等级,明确监管部门和保障方式,书面下达《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任务通知书》,传递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与主办单位联系,明确要求协助开展的工作内容和时限,及时办理监管人员和执法车辆等通行证件,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食宿等工作场所和条件。
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按本办法第条的要求,对餐饮服务接待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书面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按本办法第条的要求,提前对餐饮服务接待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不能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接待单位,应书面提请或要求主办方予以更换。
对整改后可排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监督餐饮服务接待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保障任务需要,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做好人员、车辆、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研究部署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工作周期等,并做好相关执法文书、采样工具、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事前开展内外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护、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等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等,对餐饮服务接待单位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主(交)办单位,由主(交)办单位协助督促落实。
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事前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审查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制定的重大活动食谱,与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签订《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采购的食品原料、自制食品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必要时抽取相关样品,进行监督抽检。
鼓励聘请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快速检测。
第四十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分为驻场保障和巡查保障等保障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主(交)办单位的要求,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格、规模和供餐条件、供餐模式、供餐品种和数量等因素,结合当地食品安全状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原则上一、二级保障任务实施驻场全程监督。
第四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保障需要,选派2名或2名以上政治强、素质高,业务能力好,具有执法资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任务。
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服务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进餐后有无异常反应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场监管部门应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6章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重大活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监管人员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向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说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以及中毒症状等有关内容,并迅速采取以下行动:
(一)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立即抽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食品原料、餐饮具、设备设施、食品相关产品,待调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
(五)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等相关信息记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五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伤病人员的救助。
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维护操作场所的原貌、保留可疑食品、保留患病人员的呕吐物,并严格执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提出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资料和证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或主办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占用法定休息时间的,应事后安排调休、补休。
第四十九条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各设市州和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程序。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五年。
附件1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任务通知书
编号:
承担保障任务单位名称:
现有以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任务,需请你单位派人员执行。
任务名称
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联系电话
任务时间
任务内容
指派人数
报到时间
保障时间及地点
有关要求
1.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要求,提前检查餐饮接待单位,排除安全隐患,提出评估意见并签订承诺书。
督促指导餐饮接待单位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监督指导餐饮接待单位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食品留样制度,加强餐具、饮具清洗、消毒。
对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进行现场快速检验,对重大活动菜单进行审核。
发现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不得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3.携带执法文书和现场检测设备,做好工作记录。
4.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总结报组织协调保障任务单位。
处室意见
领导批示
联系人:
电话:
组织协调保障任务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确保本单位于年月日至月日承担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任务食品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
1、坚决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任务要求,制订《保障实施方案》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食品安全专管员,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食品留样制度;
三、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均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资质合法的单位购进食品原料,不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四、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时清洗、消毒、保洁餐具,烧熟煮透食品,生、熟食品分开,且用具有明显标识,专间操作戴口罩和手套;
五、做到加工前检查食品原料的性状感官,食品原料应保持新鲜,清洗干净,不使用《禁、慎用的食品类别(品种)名单》中所列食品;
六、加工制作凉菜在凉菜间内进行,并做到专人、专间、专用冰箱、专用空调、专用工具和容器。
七、在接待任务3天前填好《重大活动菜单预审表》,并交市场监管部门审核。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挠。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予以改正;
八、每餐结束后,及时汇总用餐人数和用餐情况,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九、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本单位联系人员:
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
(盖章)(盖章)
食品安全监督员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注: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接待单位和承接重大活动保障任务的市场监管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3
重大活动菜单预审表
用餐日期:
餐次:
菜单起草人:
菜肴名称
使用食品原料名称
菜肴
类型
制作
方法
制作
地点
食品安全
监督员
审核意见
经审核,以上菜单用于本次活动。
食品安全监督员签名:
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菜肴类型可分为:
凉菜、热菜、点心、主食、酒水、佐料、水果等。
附件4
重大活动食品及食品原料快速检测情况登记表
受检单位:
检测地点:
检测时间:
现场共快速检测食品及食品原料个品种。
其中,合格个品种,不合格个品种。
不合格项目如下:
受检食品原料
等名称
厂家及批号
或购货单位及地址
使用的检测器或速测卡
不合格项
检测时间
(时分)
以上不合格产品已通知餐饮服务接待单位负责人:
,要求停止使用。
检测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食品监督员签字:
附件5
重大活动禁用、慎用食品类别(品种)清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以下清单内容须要求重大活动接待餐饮单位严格遵守:
一、禁止食用(使用)的食品(原料)类别(品种)名单
1、非本单位加工的直接入口的熟食制品。
如熟卤菜、凉拌菜、蛋糕、烧饼、油条等;
2、直接入口的生海产品、水产品(预包装食品除外),包括海蜇、海带、海产贝类、深海鱼、虾、蟹及其制品;
3、已死的甲鱼、黄鳝、虾、蟹等不得用作食品的加工原料;
4、生的围边菜、雕花菜、塑胶雕花围边等;
5、硝酸盐、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
6、未经许可的各类药膳;
7、野生蘑菇、河豚鱼、发芽马铃薯;
二、慎重食用、使用的食品(原料)类别(品种)名单:
1、需强调烧熟、煮透的:
四季豆、扁豆、白果、豆浆、鲜黄花菜等。
2、需强调洗净:
新鲜叶菜、水果、果盘、盘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