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选教课练习题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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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选教课练习题二

经济法导论部分

一、名词解释:

经济法:

是指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中的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之下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简答简述:

1、确认市场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有哪些?

答:

(1)责任法定原则。

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使其承受制裁性法律后果。

(2)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而设置的,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

行权机关不得株连设罚。

(3)责任适当原则。

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以及轻重应该与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性质和状态相适应。

(4)责任平等原则。

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在确认追究法律责任时,应该对责任主体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出身、财产状况等,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

(5)重在教育的原则。

惩罚并非最终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罚则的适用促使责任主体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妥当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答: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1)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统称当事人。

一项具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至少有两个,分别构成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2)内容,是指法律赋予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3)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表现和承载权利义务的具体事物。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

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简答简述: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性较大。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2、简述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

(1)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人以上,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所谓合伙关系,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4)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案例题:

1、2000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0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0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0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1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2001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到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试分析: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

(1)甲的主张不成立;乙的主张不成立;丙的主张不成立;丁的主张不成立。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承担按份责任的。

据此,甲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果在银行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果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2、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

2002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

由于营业形势看好,收益丰厚,开业不久便有朋友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与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

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用人应灵活,故既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后在企业经营中刘、黄二人频生分歧致使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

2003年10月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但在清算中因为企业财产不足偿债而被职工和债权人诉诸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时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故判令刘、黄为职工补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费,黄某与刘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

(1)该企业的设立有无不合法之处?

(2)刘某接受黄某参加该企业的投资与经营是否合法?

(3)该企业在用人方面有无不合法之处?

(4)法院判令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合法?

答:

(1)该企业设立时使用“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合法。

(2)刘某接受黄某参加该企业的投资经营行为不合法。

刘某允许黄某参加企业投资经营,致使该企业不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而必须依法办理变更企业登记,改变企业为其他性质。

(3)该企业在用人方面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法院判令黄某与刘某对该企业的债务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合法。

刘某与黄某虽已形成客观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但因未履行企业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形成法律事实上的合伙企业,故法院不应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判令黄某为企业债务担责。

公司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由符合法律规定数目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简答简述:

1、简述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负有哪些责任?

答: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简述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单独出资设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3、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答: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股权的一般转让规则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案例题:

1、某年8月,某县金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该县其他六家企业共同筹建“振龙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1.2亿元。

该组建方案经该县政府批准后,七家发起企业即共同设立了“振龙公司筹建处”,着手公司筹建工作。

由于发起人拟作为投资而移交给振龙公司的办公楼及主厂房需要修缮,同年10月初,振龙公司筹建处以振龙公司的名义向紫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洽购一批建筑装饰材料并商定由其承接该项修缮工程,货款及施工费用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合同成立后一周内,紫金公司即如约将该批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并开始修缮施工。

截止同年10月底,发起企业共认足缴足了4000万元的股份,其余股份依筹建方案向当地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募集。

公司股份募足后,振龙公司筹建处即向当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最终未能领到营业执照。

同年年底,紫金公司完成修缮工程后,遂向振龙公司筹建处催收款项,但此时筹建处已经解散。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

(1)振龙公司因何未能领到营业执照?

(2)振龙公司筹建期间所欠紫金公司的款项及为设立振龙公司已筹集的股款各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1)振龙公司未能领到营业执照至少有以下几点主要原因:

其一,发起人认股未达35%的法定比例;其二,该案例欠缺法定程序。

如:

《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该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且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等。

(2)振龙公司的7家发起企业应对公司筹建期间所欠紫金公司的款项应由负连带偿还责任,并对已筹集的股款负返还股款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

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

甲出资180万元,其中:

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1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

首次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10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5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120万元。

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试分析: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并说明理由。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并说明理由。

(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

(1)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20%限额,故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法定最低限比例。

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法和担保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合同:

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表见代理:

是指代理人虽然实施的是无权代理,但由于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或特定事实,使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抗辩权。

二、简答简述:

1、简述反担保的法律特征。

答:

(1)反担保具有从属性。

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存在的前提是担保合同的有效存在,担保合同无效时,反担保合同也失去存在的前提而无效。

(2)反担保的范围具有限定性。

反担保合同设立的目的是保障追偿权的实现,只有第三人为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时才有追偿权。

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可由第三人提供,因此,只有该三类担保才可能产生反担保。

而留置、定金担保均以主债务人为担保人,则不生成反担保。

(3)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追偿权。

担保合同是为保障主债的债权而设定的,而反担保则是为担保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

换言之,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作为担保人的第三人的追偿权,而不是主债权。

2、简述定金的效力(定金罚则的效力)

答:

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1)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简述格式条款的使用规则

答: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那些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者责任的条款。

(3)违法的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简述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答: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为: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案例题:

1、个体户甲办了一个食品厂。

某年1月初,甲因资金短缺找到朋友乙借款4万元,提出以甲所拥有的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双方为此订立了含有担保条款的书面借款合同,并约定还款期为3个月。

乙如期交给甲4万元现金,但一直未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年三月初,甲进货急需资金,又向朋友丙借款3万元,期限为1个月。

丙要求用甲的那辆“夏利”轿车质押,甲表示同意,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丙在交款时即将车开走。

时至4月初,甲的食品厂经营陷入困境,无力偿还已到期的两笔借款。

此时,乙要求行使对轿车的抵押权,但甲因车已不在自己手里而不能满足乙的要求。

乙认为自己与甲设定抵押在先,应优先实现抵押权,遂持自己的书面抵押合同找到丙,要其将车交出,但遭丙拒绝。

随后,乙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还其借款或丙还其轿车。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试分析:

(1)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成立?

为什么?

(2)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成立?

为什么?

(3)乙和丙各应如何实现其债权?

答:

(1)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根据《物权法》第188条规定:

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甲提供给乙作抵押的轿车属于物权法第180条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双方的抵押关系在包含抵押条款的借款合同生效时即为设立,但是,由于甲乙双方没有办理登记,因此,不得对抗此后的善意第三人。

(2)甲与丙之间质押关系有效。

根据《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虽然本案中的甲和丙的质押合同未采用担保法所规定的书面形式,但依《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另外,本案中的丙在交付借款时已将作为质物的轿车开走而移交,故可认定该质押关系成立且已生效。

(3)甲与乙的抵押关系、甲与丙的质押关系均有效,但由于甲与乙的抵押关系没有办理登记,因此,抵押关系不能对抗以后的质押权人丙,故丙的债权可以通过对轿车行使质权而实现,即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轿车而优先受偿;乙可以优先于除丙之外的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抵押权,也可以要求甲归还借款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

2、甲(卖方)和乙(买方)签订了一份数量为25吨、价款48万元的棉花购销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为5月15日以前,同时甲要求乙提供合同担保。

乙请丙(法人企业)来做保证人,并只在主合同中写明“丙愿为该合同向甲提供担保”字样,未另行订立担保合同。

结果,乙在收货后因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直到同年年底,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于是,甲向丙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试分析:

(1)该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如若有效,属于何种担保?

丙据此应有哪些义务?

(3)对甲的要求,丙应作何答复?

依据如何?

答:

(1)该担保行为合法有效。

理由是:

担保人丙虽然只在主合同中写明“丙愿为该合同向甲提供担保”字样而未另行订立担保合同,但其作为主合同的担保条款,与单独订立的担保合同效力同等。

(2)属于连带保证。

依担保法规定,合同中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

(3)丙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未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期间,故应适用6个月的法定责任期间。

甲对丙主张权力时,其保证责任期间已届满。

3、2004年6月15日,A公司董事长王某代表其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器设备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

合同价款为95万元,A公司于同年7月31日前交货,B公司于收货后10日内付款。

在交货日前的7月10日,王某了解到B公司因拖欠多笔债务而正疲于应诉,有资不抵债倾向,遂通知B公司停止交货并要求B公司提供付款担保,B公司拒绝了担保要求。

于是,王某以A公司名义向B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提出解除合同,但B公司不同意,坚持要A公司供货。

双方为此相持不下,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

A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则以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出庭应诉。

法院查明:

(1)A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须经公司董事会决议。

而该合同为董事长王某擅自签订而未经公司董事会商议;但对此B公司并不知情。

(2)B公司确已负债累累,诉案缠身,且已资不抵债。

试分析:

(1)该设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对A公司拒绝交货行为应如何定性?

依据如何?

(3)对王某以A公司名义解除该合同的行为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为什么?

答:

(1)该设备转让合同有效。

理由是:

A公司董事长王某代表其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这份机器设备转让合同虽超越了公司章程的限制,但B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因而构成“表见代表”行为。

(2)A公司拒绝交货行为构成中止履行,即属于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而不构成违约。

依据是:

《合同法》(T68)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该案中B公司的状况可以构成A公司的不安抗辩事由。

(3)王某以A公司名义解除该合同的行为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依据是:

《合同法》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某服装工业公司(甲方)与某纺织厂(乙方)于某年初签定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于同年4月底供应甲方一批夏季服装面料,总货值为60万元,并约定违约金比例为5%。

甲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预付了乙方定金5万元。

同年4月中旬,乙方告知甲方:

因生产原料供应紧张,不能保证约定的供货,要求解除合同。

甲方接到通知后未作答复,而为保证服装生产,紧急从别处购进了同类面料,但因差价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

4月底,甲方找乙方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失;乙不同意,理由是彼此的合同关系已于4月中旬随解约通知到达甲方而解除。

纠纷发生后,甲方诉至法院。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

(1)乙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对此案中乙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3)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

(1)乙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2)此案中乙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即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3)法院应认定乙方解约无效、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应依甲方的要求判令乙方:

或付违约金至少4万元并原数返还定金5万元给甲方,或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给甲方。

知识产权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

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对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活动的行为人对所拥有的标记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

亦称版权。

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简答简述:

1、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

答: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著作权与邻接权有何区别?

答:

邻接权与作品的著作权不同,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权利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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