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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新

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员工,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职责

第一条公司人事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公司全体员工的人事事务,具体实施公司职能部门员工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条人事部门的人事管理职责:

1、负责公司组织架构的设计、岗位编制和人力资源规划。

2、负责组织制定人力成本预算、招聘计划和费用预算。

3、负责组织开展人事招聘,办理员工聘用手续。

4、负责公司人事档案资料管理和人事信息管理。

5、负责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6、负责制定员工绩效管理方案及员工各项考评管理。

7、负责组织开展员工的日常劳动纪律管理及考勤管理。

8、负责组织开展人事培训工作。

进行培训规划、培训预算和培训实施。

9、负责组织办理员工的任免、晋升、调动、离职等人事手续和社会保险手续。

10、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福利制度,并进行福利费用的预算与执行控制。

11、负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12、负责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员工活动。

第三章人员任免与配置

第一条各级人员任免:

1、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2、公司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副总经理;财务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并报董事会核备。

(三)总经理助理;公司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免。

(四)公司部门副经理;--由公司部门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3、职务的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管理部门填发人事任免令。

4、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任用。

第二条年度人员总需求

1、在每年年底人事管理部门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反馈给人事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经审核和汇总,编制成新年度人力资源规划,上报总经理审批。

2、人事管理部门根据总经理审批后的人力资源规划对各部门进行人员配置。

在执行过程中若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日常人员需求申请

1、部门日常有人事增补需求且内部无法调整完善的,部门应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向人事管理部门提交人员需求。

2、人事管理部门核定属实后,应优先从公司其他部门调配适合该岗位需要的员工;若无法调配,则将《人员增补申请表》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以决定是否对外招聘。

第四章员工的选聘

第一条用人部门的招聘需求经批准后,人事管理部门应认真制定和实施招聘计划,根据拟聘岗位选择合适的招聘渠道和招聘方式。

第二条根据招聘岗位,选择合适的招聘渠道和招聘方式。

第三条员工的选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人事管理部门发布招聘信息或参加相关人才交流会,收集应聘者基本资料。

2、招聘专员对应聘者资料进行筛选,通知基本符合要求的应聘者参加面试。

3、求职人员应先认真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初试,填写《面试记录表》。

4、初试合格后,人事管理部门安排应聘者到用人部门进行复试,填写《面试记录表》。

5、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应聘人员所提供的信息,后将其资料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6、财务人员、人事人员及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应经总经理面试通过方可录用。

7、人事管理部门在一周内通知应聘人员面试结果。

8、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人事管理部门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员工报到

第一条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职员正式上班当日应先向人事管理部门报到,并以其向人事管理部门报到的日期,为起薪日。

第二条报道当天所有新职员须携带:

两张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财务人员、司机、物资管理人员还须提供担保书。

第三条档案及证件

1、员工个人档案可寄存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员工入职后,公司将为员工建立在职档案进行管理。

2、员工入职时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下岗人员出示《下岗证》;毕业生仅需提供就业协议。

3、如果是外地职员,须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就业证》、《暂住证》、《生育节育证》等;

第四条报到当日,人事管理部门应向新职员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分发下列资料:

(1)员工手册

(2)相关培训资料。

第五条新员工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先应进行新员工入职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人事管理部门调配到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安排岗位和工作。

第六章员工试用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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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的考勤:

1、员工在试用期间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

试用期不足三天要求辞职的,不予以结算工资。

2、员工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即随时解聘。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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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的考核

1、当新员工入职时,人事管理部门应将《员工试用期评估表》发放给新员工。

2、试用期每满一个月,新员工须填写《员工试用期评估表》进行自评,自评后交直接主管进行评价。

3、用人部门应如实评价,并填写《员工试用期评估表》,然后交人事管理部门。

4、人事管理部门应跟踪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做好评估工作。

5、《员工试用期评估表》保存在人事管理部门,作为员工转正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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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转正

1、试用期员工符合转正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

2、用人部门应根据其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评语,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后交人事管理部门。

3、人事管理部门应如实地填写新职员考勤状况,并根据试用员工的《员工试用期评估表》和《员工转正申请表》中的相关评价作出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若给予转正需给出转正工资,然后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4、人事管理部门把最终结果反馈给用人部门和试用员工本人。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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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结束试用期:

1、对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试用员工,用人部门可以给予提前转正。

2、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试用员工,用人部门可以提出终止试用,向人事管理部门提交《员工试用期评估表》,并签署意见。

人事管理部门则应对试用员工的表现进行调查,若情况属实,则予以转岗或辞退。

3、在试用期间若发现新入职员工实际情况与面试时所提供资料不符者,即随时解聘。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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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的评定与应用

1、考核办法采用项目评分法进行,考核结果分成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五个标准。

2、当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时,可提前予以转正,转正工资也可以有一定的调升;当考核结果为较差或差时,可予以转岗、延长试用期或终止试用。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临时工、顾问以外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文本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依据当地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及终止

第七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八条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劳动合同订立:

新员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时,即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签订的,必须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

初次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以入职日期为准,并按照公司及国家和当地劳动法规的规定约定试用期。

第一十条劳动合同变更:

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第一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

双方均有权在合同到期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和终止:

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关于合同续签通知期的规定,人事管理部门在规定的通知期之前15-30天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负责人考虑是否与该员工续签合同。

如用人部门确定不再续签,应经人事管理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的审批后,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依据当地劳动法规要求的时间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取得回执。

第一十三条对确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密切关注合同终止日期,不得延误通知,造成事实劳动关系。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签订权限

第一十四条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总经理签署或公司法人委托的代表人签署。

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一十五条各级人事管理部门必须杜绝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过期等现象。

第一十六条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劳动争议,各级人事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予以协商解决。

第六节劳动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一十七条公司负责签订的员工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持一份。

第一十八条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保存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第一十九条人事管理部门应对所管辖人员劳动合同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劳动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对所保管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予以移交时,接收人须仔细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予以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经办人员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避免合同内容泄露。

第七节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人事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须将上月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异常情况,以《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报备表》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经办人员、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还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未与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的。

2、擅自改变已经审批的劳动合同条款(包括附加条款)的;

3、擅自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4、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管理的行为。

第八章员工培训管理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企业内部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满足公司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发展的需要,公司对员工应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培训,以达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以“服务于企业利益、服务于企业员工”为培训目标,为公司提供各类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全员培训,持续培训”为培训宗旨;以自我培训与传授培训相结合、岗位素质培训与专业知识培训相结合为培训方针;培训过程中应遵循“系统性、制度化、主动性、效益性和多样化”原则。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节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员工培训内容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等。

第五条公司员工培训形式分为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等。

第三节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培训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控制。

第七条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培训的实施、评价,同时也要组织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八条人事管理部门应建立公司培训工作档案和员工培训档案。

第四节受训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受训者的权利:

1、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员工有权要求参加公司内部举办的各类培训。

2、经批准进行培训的员工有权享受公司为受训员工提供的各项待遇。

第一十条受训者的义务:

1、培训期间受训员工一律不得故意规避或不到。

2、培训结束后,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知识和技能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第一十一条经公司批准的培训,参加培训和考试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可做公假处理。

其他职业教育培训,除了考试给予考试假外,均按事假处理。

第一十二条员工脱产培训期间,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如合同在培训期间到期,则须续签一定年限的劳动合同。

第一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训员工须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

1、脱产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

2、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在3000元以上。

第五节培训计划

第一十四条人事管理部门每年年底根据《培训需求调查表》所反应的情况、员工自我申报、人事考核、人事档案等信息,制定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第一十五条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部门。

第一十六条部门内部组织的不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内的培训应由所在部门填写《部门计划外培训申请表》报人事管理部门,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在人事管理部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一十七条对于临时提出参加各类外派培训或进修的员工,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填报《员工外派培训表》,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节培训实施

第一十八条培训实施过程原则上依据人事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如果需要调整,应该向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上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一十九条人事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内部培训期间人事管理部门监督学员出勤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对学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过程资料,如电子文档、录音、录像、幻灯片等。

培训结束后以此为依据建立公司培训档案。

第七节培训评估

第二十二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结束后的评估工作,以判断培训是否取得预期培训效果。

第二十三条培训结束后的评估要结合培训人员的表现,做出总的鉴定,与培训成绩一起放进人事档案。

第二十四条培训评估包括测验式评估、演练式评估等多种定量和定性评估形式。

第八节培训费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每年根据公司效益状况投入一定收入比例的经费用于培训。

第二十六条由公司组织的培训,学费、报名费、资料教材费用等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培训人员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必须发生的标准来报销。

若培训机构有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参训者获得合格证书后差旅费按员工出差标准给予报销,否则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新员工带班师傅的激励

1、师傅每辅导一名新员工且考核合格并正常转正后,公司给予辅导补贴。

2、对本年度累计辅导新员工在3人以上且都正常转正的师傅,公司另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培训讲师的激励

1、被公司选聘为内部培训讲师的员工,在授课时享有讲师补贴。

2、对年度累计培训课时达24小时以上、每次培训后得到学员评价都在80分以上的培训讲师,公司酌情另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章员工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请假和考勤管理,明确请、休假流程和审批权责、考勤统计原则,以及员工在休假期间所享受的待遇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临时工、实习生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上班时间规定

第三条公司员工依法享受下列节日休假:

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公司将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整节日休假。

第四条除上述法定节日休假及相关上班时间调整外,员工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上午,周一至周五每天的上班时段为:

夏季(6-9月)上午8时20分至11时50分时,下午2时30分至6时;其它月份为上午8时20分至11时50分,下午2时至5时30分;每周六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20分至11时50分。

周六下午及周日为公休日。

第五条业务部门若有特殊情况需对上述规定的上班时间进行调整,应将调整情况报总经理室审批后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请假规定

第六条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因突发事件或急病、重大事故无法事前请假者,应委托同事、家属、亲友或利用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由部门同事代办或经公司允许于事后2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八条请假依人事权限划分逐级报批。

员工请假在3日以下(含3日)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在3日以上的,还应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部门主管及以上职级员工请假的,不论假别和请假天数都必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九条准假后员工应将《请假单》交到人事管理部门备案,并到部门与部门指定的职务代理人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若因工作没有移交或移交不清,公司有权提前结束员工的休假。

第一十条员工休假期满或提前结束休假,应即到人事管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也可用指纹考勤办理销假,否则按继续休假处理。

员工在休假期满时还是无法准时到岗,应在原休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才可继续休假。

第一十一条原则上员工请事假在1个月内以5天为限,最多不超过10天,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第一十二条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得到批准而擅自脱岗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旷工一日按工资总额/24*旷工天数*2扣款。

第四节员工考勤

第一十三条除了得到特许,否则员工必须遵守打卡制度,没有条件打卡的,实施签到制度。

第一十四条因公事外出不能到公司打卡的,须事先填写《考勤签批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打卡或签到,应打电话向部门主管说明原因,事后补办《考勤签批单》,交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十五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

每次迟到或早退,在30分钟以内的,每迟到或早退1次扣﹡元。

若迟到、早退达30分钟以上不足半天的,理由充分的按事假半天处理;无正当理由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一十六条员工第一次迟到或早退部门负责人应对其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或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或早退应写书面检查。

第一十七条人事部门每周进行考勤统计,把各部门的考勤异常情况张贴在公告栏内公告。

员工须对自己的考勤异常情况进行说明,在二天内提请部门主管批签确认,若未批签的,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审核,部门主管的考勤则由其分管领导审核。

第一十八条除了补休,员工在一个月内没有任何的迟到、早退、旷工,也没有任何请假,考勤记录完整,可享受满勤奖。

第一十九条人事管理部门每月3日前应完成考勤记录的数据统计工作,遇节假日顺延。

第五节加班

第二十条如因工作需要,部门可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合理安排。

公司不提倡不必要的加班,期望员工能在上班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工作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及时加班予以完成。

第六节假别及待遇

第二十二条事假:

1、员工因处理私人事务,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离岗的,为事假。

2、员工办理事假的,应扣除当月未出勤天数的工资,即按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24*天数扣款;

3、后端部门员工当月事假在10天以内的,月奖金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减。

当月事假达到或超过10天的,当月奖金不计发。

4、前端部门员工若请事假,相关部门在计发绩效奖金时应予以考核扣减。

第二十三条病假:

1、员工因身体健康原因需接受治疗,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离岗的,为病假。

2、员工请病假2日(含)以内的,须提供病历证明;2日以上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历和建议休假证明。

未能提供相应证明的,一律按事假论处。

3、当月病假累计在3日以内(含3日)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岗位工资/24*病假天数*50%扣减;当月病假在3日以上1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基础工资及岗位工资的50%发放,若计发总额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若属于多于1个月的长病假,从第2个月起病假期间工资按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4、病假期间月奖金、各项补贴按实际出勤比例发放;另有规定的按其他规定。

5、有关病假的其他规定,公司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婚假。

1、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可申请婚假。

婚假应至少提前15天申请。

2、员工若是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结婚的,只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员工如果不是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结婚的,若要请婚假,除了要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提供原单位未享受婚假的证明。

结婚时间与婚假时间间隔不能超过2年。

3、法定婚假为3日。

双方都达到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婚假为8日(即员工工作地与原籍在同一地区的,婚假为8天),若员工作地与原籍不在同一地区但在同一省的,婚假予以增加3天;工作地与原籍不在同一省的,婚假予以增加7天。

4、婚假一次性休完,且包含节假日、公休日。

5、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五条产假。

1、女员工在生育时可请产假,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时可请陪护假,员工在销假时应提供小孩的出生证明。

2、女职工产假一般为90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胎,产假增加15天。

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给假15日,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42日。

男职工可享受配偶生产陪护假7日(含节假日)。

3、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社保公司的产假津贴和相关医疗报销,不再享受公司的工资和相关医疗报销。

若未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则参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提供产假津贴和相关医疗报销。

4、男员工在陪护假期间,工资与奖金照发。

第二十六条丧假。

1、父母(含岳父母、公婆)、配偶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丧亡者,可请丧假1天。

2、若员工丧亡亲属不在本地的(同一地区)但在同一省的,丧假可增加1天;不在同一省的,增加丧假2天。

3、丧假期间工资与奖金照发。

第二十七条公事假。

1、员工参加选举、兵役征召等国家公事,可请公事假,假期依实际需要决定。

2、公事假期间工资与奖金照发。

第二十八条工伤假。

1、因工受伤可请工伤假,假期依实际情况决定。

2、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九条考试假。

1、公司鼓励员工因工作需要报名参加相关资格证书或上岗证的学习或考试,员工报名之后,应持报名的相关资料到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2、备案后的员工在资格考试期间可申请考试假,须持准考证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以准考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3、考试假期间工资照发,公司不提供带薪温书假。

4、凡是未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或员工参加与工作岗位无关的学习考试,公司不提供带薪考试假。

5、凡是由公司统一组织的学习与考试,均按正常上班处置。

第三十条年假:

1、员工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

2、员工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后,从第2年即可享受带薪年假5天;在公司服务满10年但不足20年的,每年带薪年假为10天;年假天数公司将依据经营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3、年假既可由员工自己申请,也可由部门统筹安排;既可一次性申请,也可分多次申请,但必须以整天为单位,不以小时计。

4、所有年假都必须事前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休年假。

若由员工个人申请年假,若一次请年假在2天以内,必须提前5天申请;若一次请年假在2天以上5天以内的,必须提前10天申请;若一次请年假在5天以上10天以内的,必须提前15天申请;若一次请年假在10天以上的,必须提前1个月申请,以利于公司工作安排。

若未能按规定时间提前申请的,则不能批准为年假。

5、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员工的年假应考虑部门当前业务情况予以合理统筹安排,当业务不满时,即可安排员工休年假。

部门主管安排员工休年假,原则上也需提前5天告知员工。

6、一般情况下年假不可以与产假、婚假、国庆节和春节的长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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