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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存款保险定价问题探讨

国内存款保险定价问题探讨

  国际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今天,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从1997年开始,酝酿了7年之久,终于进入了筹备阶段,不过距离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仍有许多细节问题要解决。

  一、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保护存款人尤其是小额存款人的合法利益,防范银行挤兑风险,救助和处置有问题的投保银行,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维护金融体系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设立初期对各国经济均起到了一定的稳定作用,但在金融深化和国际竞争环境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其中,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引发道德风险的诱因,被认为是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

  1.削弱了银行的市场约束。

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存款人会积极了解和分析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并采取各种措施监督存款银行,以保证自身存款的安全。

一旦银行承担过高风险,机构存款人会在同业市场上通过提高拆放利率、缩短拆出期限等方式对其进行市场制裁。

当风险超出存款人的承受范围时,存款人就会提出存款进行挤兑。

而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存款得到保障,因而失去了对银行审慎经营的监督和选择的动力,不再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弱化了银行的市场约束。

  2.增强了投保银行的风险偏好。

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会主动约束其投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改善经营绩效。

而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下,投保银行倒闭的概率变小,银行的经营风险以保费为代价转嫁给了存款保险机构。

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银行会更倾向于选择收益较高的风险项目,从而加大了投保银行内在的脆弱性,甚至会将银行推向破产,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3.诱发银行管理层的代理问题。

在委托代理制度下,银行所有者委托管理者来经营银行。

由于银行管理者的报酬通常与经营业绩相挂钩,因而银行的管理层具有用公司资本和所吸收的社会资金进行高风险操作以牟私利的倾向。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下,一旦银行陷入困境,均能得到资金或其他流动性资助,这样就降低了管理层经营失败的严重性,并且存款保险制度使银行所有者和存款人对管理阶层的监督放松,进一步诱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使其风险偏好度进一步加大。

  4.激化监管机关的道德风险问题。

监管机关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问题,如监管者可能会为了实现社会或政治目标,对金融机构强加干预,或是完全站在金融机构的立场上,决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以谋求金融机构的回报。

存款保险制度则进一步激化了包括存款保险机构在内的金融监管机关的道德风险。

由于监管机关主要向政府负责,工作重心主要是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定,而稳定的主要标志是银行不倒闭。

存款保险制度既能防止挤兑稳定金融秩序又能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救助避免其倒闭,会使监管机关对存款保险过于依赖而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对银行风险的宽容度。

而存款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能优先考虑其自身的工作职位,对问题银行采取宽容的态度来掩盖金融风险,减少保险基金的支出。

这样就会延迟处置有问题的银行,导致风险不断积累,处置时间越长,成本就越高。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保护亿万储户利益需要存款保险制度。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9年末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已超过26万亿元,是我国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更是银行的硬负债,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效保障居民储蓄存款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2.金融业的现实危机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更加密切,相互依赖程度和经营风险加大。

同时,随着“入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业的竞争空前激烈,不可避免的会有金融机构的破产和重组。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既可以防止金融业的系统性挤兑,又保证了问题银行的破产重组,有利于银行业退出机制的完善。

  3.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机已成熟。

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金融体系基本保持稳定。

银行改革顺利进行,国有商业银行整体经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在建立之中,公众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运行的信心稳步提升。

这些都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道德风险的具体构想

  在目前复杂的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下,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一直在等待最佳时机。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是柄双刃剑,但通过缜密合理的设计并严格的执行,完全可以将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点。

  1.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设置

  我国可以采用政府和金融业共同出资的方式组建全国性的存款保险机构。

这种形式不仅具有拥有雄厚资金,能够对存款人提供较高程度保护的优势,而且由于有金融机构的参与,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充分考虑金融机构方面的意见,在运作中更切合实际。

国际上确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专司存款保险职能,这样既能减轻央行管理的难度,又能规范央行的监管职能和行为。

但是存款保险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加之我国现今金融体制还不完善等情况,可以先建立附属型存款保险机构。

总体模式可设计为:

由国务院授权,银监会和保监会适当指导和扶持,以维护存款人利益为主要目标,集监管、援助、理赔等功能为一体的存款保险机构,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当条件成熟后再形成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

  2.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

  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其职能分为单一型和复合型。

纵观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化过程,复合职能正逐步取代单一职能。

因此我国存款保险机构也宜采取复合职能模式,其基本职能应该包括:

运营基金、金融监管、金融援助和破产处理。

  3.存款保险的对象

  根据《巴塞尔协议》关于外资银行的管理应由地主国负责的规定,各国将逐渐将外资银行纳入本国存款保险体系,以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所以存款保险的对象应包括本国的所有银行、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而不包括本国银行的国外机构。

根据以上原则我国存款保险的对象从理论上应该包括:

城乡信用社、国有商业银行、非国有商业银行、国外商业银行国内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以及邮政储蓄局。

但是,鉴于我国加入WTO之后,金融对外开放的程度会大大提高,国内金融机构必然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为了我国民族银行业的竞争和生存,可以暂时不对外资银行实行保险。

待我国银行自身实力增强,适应了国际竞争再将其作为存款保险的对象。

至于邮政储蓄局,因其运作方式比较特殊,对其的做法应视以后国家对其的定位而定。

  4.存款保险的范围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是居民存款和企业存款,这两部分存款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比重高达90%以上,因此我国建立存款保险的初期,可以先不将外币存款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将我国存款保险范围限定为居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

  5.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

  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自愿性存款保险方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金融管理法规还不健全,银行和存款人的风险意识还有待提高,因此应采取强制保险方式。

但强制投保仍要加以限制。

投保金融机构必须经过存款保险公司审查批准后才能获得投保资格,以防止将一部分已有潜在危机的高风险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

因此,对于那些高风险状况的金融机构应该先救助,使之进入良好状况后再纳入保险体系。

  6.存款保险限额的定位和费率的确定

  世界上保险限额平均是人均GDP的3倍,按此标准,中国保险限额不到3万元。

结合目前我国居民投资渠道单一,金融资产主要为存款形式的情况,在遵循保护小额储户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限额为10万元①。

在这个额度内给予100%的赔偿。

超过最高点的增加额按递减比例赔偿。

这种全额赔偿与部分赔偿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促使大额存款人谨慎选择银行,从外部约束银行稳健经营,降低道德风险。

关于保险费率的确定一直是一个最敏感的问题,费率定的是否合理必然会影响银行的经营成本,银行就会决定是否把负担转嫁给客户,若转嫁的话可能要冒可能失去客户的风险,但若不作那样的决定的话,自己必须承担该成本,所以保险费率的确定非常关键。

由于固定费率可能引起银行追逐高风险项目的行为,在控制道德风险方面存在着天然缺陷,所以各国根据银行风险等级实行差别费率已成共识,趋势已很明显。

实行差别费率不仅可以使存款保险机构对所承担的风险得到足够的补偿,而且能有效约束银行风险行为,促进银行加强自身业务和风险控制。

  四、我国存款保险定价模型的选择

  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合理的定价思路,关于我国存款保险的定价,有两种定价模型可供选择。

  的有限期限期权定价模型

  Merton将存款保险看作是看跌期权,这份期权的期限被视作对银行进行下一次审计的时间间隔。

假设存款是银行的全部债务且存款本金和利息都是保险的;银行资产价值服从几何布朗运动:

其中,V是资产价值,m是资产的即时预期回报,s是资产回报的即时预期标准差,Z是标准维纳过程。

这样可以利用Black和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来评估每单位保险的价值:

其中,,g是每单位存款保险的价值,N是累积正态分布函数,T是银行债务到期时间,t是时间,D是银行债务的帐面价值,d是年息率。

为了应用这一模型,必须找到能够对模型中两个无法观测的变量V和s进行估计的代理变量。

实际上,这种期权定价模型隐含着其只能应用在能够得到净值的市场估值的银行。

这意味着在实践中存款保险定价的卖出期权方法仅对上市银行适用,并且这种方法一般也不适用非市场导向国家的银行。

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金融市场还不够完善,这一模型目前只能是一种参考,暂时还不能完全应用。

  2.预期损失定价模型

  该模型的设计具有普遍性,能够在不同的国家使用。

其原理也相对容易。

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预期损失=预期违约率×敞口×违约损失率该公式中,预期损失等于用被保险存款的百分比来衡量存款保险人的损失,存款保险人为了弥补这一预期损失,必须将保险存款设定的保险费率等于预期损失。

预期违约率可以应用市场分析或评级分析来估计,比如可以应用穆迪和标准普尔的信用评级标准。

敞口一般等于被保险存款的数额。

违约损失率说明存款保险基金损失的大小,用违约敞口总额对所有被保险存款的比率来表示。

估计违约损失率的指标主要有银行的贷款集中度、负债结构等。

根据历史数据,一般也可以估计违约损失率。

这种定价方法的核心在于银行的违约概率。

其它两个部分相对容易计量,银行未保险存款的数据容易得到,违约给存款保险基金带来的损失的历史数据也能够得到。

预期违约概率的计算或估计一般是利用信用评级,穆迪和标准普尔这些评级机构有各种各样的评级类别大量的历史违约率的时间序列数据。

一般采用几年的平均累计违约率来估计一年的违约率,这样可以减少一定的误差。

考虑到道德风险,我觉得在违约损失率上应该考虑加入一个升水。

因为一旦银行的存款被保险,其很有可能在事后发生道德风险。

  3.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在我国的适用性

  如果我国实行按风险进行调整的差别费率面临着:

如何衡量银行的风险;如何得到可靠及时的数据;如何保证评级标准的明晰;一些不稳定因素的影响程度,等一系列困难。

但是如果采用固定费率可能会碰到更多的问题,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了风险调整的费率体系。

这给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此外预期损失定价模型没有考虑到道德风险的影响。

因此,这些也构成了以后深入研究存款保险费率确定的一个改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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