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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的理论与法律问题

共同富裕的理论与法律问题

童之伟

【全文内容摘要】我国财富分配的现状不合理,但其性质属“贫富差距过大”,不是“两极分化”。

对财富分配的现状做“两极分化”的定性,将导致否定改革和改革成果,主张倒退的错误结论。

实现共同富裕应该基于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但须重点发展民营经济,有效保障私有财产权和民营企业资产安全,扩大市场因素。

须防止在共同富裕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吃大户”和“劫富济政府”。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走向共同富裕,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应防止出现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切实际的做法。

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应着眼于做实事:

精简机构,较大幅度压缩经常性开支;减少建设性开支;使税负分担合理化;保障最贫困阶层的实际收入逐年有所提升;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缩小贫富差距的最主要措施。

欲成功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共同富裕 两极分化 基本经济制度 法治 社会保障

共同富裕是我们社会应该关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

要正确看待和稳妥推进共同富裕,必须以实事求是态度合理回答若干基础性的理论和法律问题。

如果我们对这类基础性问题心里还没底,将极容易犯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损害现有宪法法律秩序和危害经济发展之可持续性的错误。

本文把事关共同富裕的基础性理论和法律问题概括为八个,并对这些问题做了简要回答,偏颇和不周延处肯定不少,请理论、学术界同行不吝批评指正。

一、我国财富分配现状是“两极分化”还是“贫富差距过大”

中国改革开放到现在,产生了许多富豪,但同时确实有很多人还很贫困。

《福布斯》亚洲版2011年9月8日在上海发布,这份排行榜揭示了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最富有阶层中一些头面人物的资产拥用情况:

中国首富的个人净资产达到了93亿美元;个人或家族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人数,达到了146人,较2010年增加18人;今年上榜的400位大陆富豪的财富达到4590亿美元。

[]另一方面,2011年11月29日,中国国家扶贫标准线从此前的农民人均纯收入1274元调升至2300元,按新划定的贫困线,中国全国贫困人口数量仍有1.28亿人之多,占农村总人口的13.4%,占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外)总人口的10%弱。

[]上述两组数据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我国财富分配存在巨大差距的现实状况。

贫富差距如此之大,是否表明我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社会?

对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扩大、同一行业公民的收入在地区间也拉得很开的现象是否两极分化,人们一直看法不一。

早在10余年前,人们就“议论纷纷,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社会已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但同时也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不是两极分化,而是贫富差别”。

[]最近又有学者说,“当前,思想理论界有关两极分化问题的讨论十分热烈,看法很不一样。

尽管有少数学者否认两极分化现象的存在,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两极分化已经十分严重。

”[]有关学者为了证明自己的论点有理,未拿出证据就把自己的意见说成“大多数学者”的看法。

其实,这没什么意义和必要。

认识要求的是具有真理性,某种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与认识主体的多少和支持者多少没有必然联系。

认识在多大程度上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就在多大程度上接近真理。

对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扩大、同一行业公民的收入在地区间也拉得很开的现象,到现在人们的同样看法不一。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情绪化地发表意见,而应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把问题放在其本来的理论背景下来讨论。

为此,事先做几点澄清很有必要:

1.“两极分化”有特定含义,它与“贫富差距过大”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社会现象。

邓小平说,“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

”[]邓小平的这个说法,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

“两极分化”的根本特征不是贫富落差很大,而是“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

2.存在少数看似“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现象与社会两极分化、形成了两极分化社会,完全是两码事,不宜混为一谈。

须知,即使在改革开放前,在典型的“一大二公”、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某个时段某个地域相对而言“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实例也是不难找到的,从特定的角度看甚至具有普遍性,已形成了相应的“阶级”。

试想,那时“出身不好”的人不是愈来愈穷吗?

同时,“根正苗红”的人虽然也普遍贫穷,但少数愈来愈富的例证并不少。

我们不能据此把那种社会称为两极分化社会,因为它不符合既定划分标准。

这个道理对于看待今天的中国社会同样适用。

3.认定一个社会两极分化,不能依据个别极端现象做结论。

认定某个社会两极分化,应该是“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出现了两个阶层——“愈来愈富”阶层与“愈来愈穷”阶层。

今日之中国,“愈来愈富”阶层已经形成,但还没有“愈来愈穷”阶层,至少就分配到的财富的绝对值而言是如此。

下面是支持这个论点的经济数据。

为什么说我国现在的财富分配确实虽严重不合理,但我国还不是两极分化社会呢?

主要是我国社会尚并不具备“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这个根本特征。

的确,2011年确实机构统计出有400位大陆富豪的财富总量达到4590亿美元,按2011年12月中旬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29060亿元。

这些富豪,当年大都是白手起家,30来年做到如此身家,致富速度确实非常之快。

但另一方面,30年来,原来普遍贫困的阶层,如其中最典型、人数最多的农民,并没有越来越穷,而是整个阶层收入都有较明显提高。

据农业部新闻发言人2010年12月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年“农民收入有望继续较快增长,预计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超过前四年平均,连续第7年保持较高增速,并呈现‘双增加双提高’的特点,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即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增加,价格水平提高;农民外出务工就业人数增加,工资水平提高。

”[]温家宝总理2011年做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

过去5年,“城镇新增就业5771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500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实际增长9.7%和8.9%;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

”另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12月22日发布的报告,“中国小康社会实现程度从2000年的59.6%上升到2010年的80.1%。

”[]基于其它媒体对农村、农民、农民工生活的反映和本人对农村的有限考察看,这些经济数据应该是大体反映真实情况的。

另外,国际经济学界对中国农村经济生活持续地有所发展和改善的看法也几乎没人表示异议。

所以,将我国现在财富分配现状认定为“贫富差距过大”,是比较实事求是的评估。

二、将“贫富差距过大”夸张为“两极分化”的危害何在

既然如此,为什么有些人士习惯于将贫富差距过大作为“两极分化”的状况来加以抨击呢?

估计有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言说者缺乏相关知识,论说不严谨。

这不要紧,言论自由嘛,说对说错没什么关系,不会对社会造成现实和立即的危险。

另一种可能是,言说者选用“两极分化”来描述“贫富差距过大”的实际,有其特定的目的或意图。

严格地说,如果刻意离开原有的理论背景,把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夸张为“两极分化”,那就难免有转弯抹角否定改革和改革成果的嫌疑。

想必大家都记得,邓小平说过:

“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

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

”[]所以,认定我国现在已经“两极分化”,实即指责中国改革“失败了”,“真是走了邪路了”!

如此清晰的逻辑,应该是每个多少有些理论、文化修养的人都看得明白的。

在评价我国财富分配现状方面,如果一个人持“两极分化”论,其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只能是逆改革开放的潮流而动,只能是走回头路。

中国的“两极分化”论者必然同时是改革“失败”论者、改革“走了邪路”论者。

“两极分化”论者所否定的对象,不可能是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因为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都是原有的东西,都不是改革带来的新要素,它们对原来所未曾有过的“两极分化”状况的形成,自然不必负任何责任。

因此,被认为要对“两极分化”负责任的,显然只能是改革开放后逐步出现的新要素,其中主要所指无非是非公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以及非按劳分配、市场经济体制!

因为,只有它们才是改革的产物和改革的体现者。

或许,更应该关注的是将我国现存社会认定为“两极分化”社会的有害实践后果。

试想,我们现在如果做出估计说中国已经是一个“两极分化”的社会,实践上就会出现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已经形成的两极分化社会的问题。

由于前面已经指出过的原因,“两极分化”论者必然把相关的罪责,都归结于改革,归结于私营经济的发展,归结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归结于市场因素。

按这一思路,最后合乎逻辑的结论只能是:

共同富裕必须在所有制结构上回归“一大二公”,推行国进民退;富豪们获得的巨额财富不正当,必须将他们的资产和私人财产以某种形式收归国有;必须压缩市场作用,加强国家控制。

但是,这类结论不论如何改头换面,都会逆世界发展趋势和我国改革的潮流而动,肯定是违背实事求是精神和国人愿望的。

还要看到,近年来“两极分化”很大程度上往往成了一部分人用于否定改革和改革成果、推动向旧体制回归的专用名词。

为遏止这种动态,理论学术界在对现状的评估方面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精神,正本清源,对财富分配现状做“贫富差距过大”的评估,同时应明确否定我国现在是“两极分化”社会的定位。

但是,我们应该承认,我国贫富差距已经过大,承认存在着走向两极分化社会的危险,承认我国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消除走向两极分化的危险。

换句话说,我国确实应该坚持走共同富裕之路,在发展过程中时刻警惕和防止两极分化倾向。

三、共同富裕应基于何种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

搞清这个问题非常必要。

中国今日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做大国有经济,相对忽视民营经济、特别是私营企业,同时主张以国富带动民富。

这种思路的基本内容,是主要和优先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国有大型垄断企业,强调按劳分配,国家权力干预,在这个前提下走共同富裕的路。

按这种思路,必然是国进民退,必然是丑化合法私人财产和私营企业资产,压缩市场因素,加强国家干预。

这或许就是过去若干年间有些地方走过而现在还在走的路。

在那些地方,变相清算私营企业家“原罪”,开动宣传机器抹黑私有财产和私营企业资产,直接间接鲸吞蚕食民营企业资产和私营企业主私人财产的实例很多。

有的地方甚至把本地最富有的一大批企业家通统安个罪名都抓了起来,没有经过像样的审判,就草草将他们判了重刑,给人们留下一叠私营企业家在中国弄不好就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印象。

这些搞法,有可能搞乱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确实,类似做法不能不让人警惕。

第二种思路或答案与第一条很不一样,可称为以民富推进国富的共同富裕之路。

这条道路强调在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下重点发展民营经济、尤其是私有经济的道路,遏制国进民退,争取民有所进,国有所退,有效保障合法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资产安全,扩大市场因素,争取我国早日成为主要国际经济体承认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

在以上两条道路中,第一条路从根本上说是往回走的老路。

国有经济比重过大、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国家计划、长官意志搞统制经济,这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被历史证明了的绝路,不会有前途。

应该看到,我国原来是个“一大二公”搞计划经济的国家,那一套搞了几十年,搞得国弱民穷。

我国取得今天这样的经济成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主要靠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体制,而是主要靠私营等非公有经济、非按劳分配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以及国家放松控制等方式取得的。

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由于国有经济的比重相对于欧美国家仍然居高不下、市场仍然不充分等原因,目前还达不到被世界其它主要经济体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这是一个遗憾。

但我们中有些人把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就主要归功于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干预等传统制度性和体制性因素,并据此奢谈“中国模式”。

这没有道理,因为,中国才有今天的发展主要靠的是有民营经济、非按劳分配和市场经济。

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统制改革开放前我们靠过30年,不是证明靠不住、不管用吗!

当然,我不是说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和必要的国家计划不重要,而是说它们主要搭个台、托个底,不能靠它们唱戏。

基于赞颂国有经济、按劳分配、国家统制而宣扬“中国模式”的各种观点,背离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基本事实。

完全可以设想,如果私营等非国有经济和按劳动要素分配等在当今国家经济生活中所占比重更大、市场更活跃,中国今天的经济可能会发展得比今天更好更平衡、更加合理。

世界经济史早已证明,相对于民营或私营经济,国有经济是缺乏效率、成本过高的经济,相对于国家统制,市场是更有效的配置经济资源的方式。

我国不应该在经济有所发展后又试图走回头路。

四、要不要防止在共同富裕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

要不要防止在共同富裕的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搞打富豪、分田地、吃大户?

我觉得非常必要。

在有些地方,我国过去几年似乎已经出现了公权力出面改头换面劫富的问题。

只是,那些地方公权力劫富却似乎并没有济贫,并不是吃了豪商巨贾的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就把它们数以十亿、百亿计的财产、资产分给了贫困阶层,而是把这个钱给政府、给国有企业拿去了。

所以,当地公权力实际上是劫富济了自己、济了国有企业。

在1949年以后,我国是形成了劫富济政府的传统的。

在1949年之后有些人士自认为做得很聪明的一件事,是对外资不没收,而是支持工人与资方作对,单方面规定很多苛刻的生产和销售条件,让它亏损自己垮掉。

这样,他们的财产事实上最后变成了国有财产,外国资本也没办法扯皮,只有吃哑巴亏。

这似乎是我们吸取苏俄当年没收外国资本后扯皮不断的教训后“创新性”处置外国在华资产的独特“经验”。

据我了解解,我们过去对于民族资本家及其企业也是进行过蚕食或变相剥夺的。

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曾谓: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们创造了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最后实现了马克思和列宁曾经设想过的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

”“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

……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对于一部分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和处理也不很适当。

”[]其中的“缺点和偏差”,无疑包括对民族资本家的私人财产和资产的蚕食或变相剥夺。

别的不说,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和平赎买中的价格条件和合作条件,难道不是事实上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吗?

其中的不平等性和相应的经济内容不言而喻。

对当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中出现的诸如蚕食或变相剥夺被改造者财富的“缺点和偏差”,我后来甚至从一些亲历者那里获得了少许终身难忘的个人印象。

文革后期我在湖北沙洋劳改局下属某农场劳动时,一个年纪大的前辈告诉我,50年代早期公司合营后,他曾在一个工作队干过一段时间,其任务是把资方可能私藏的财产挖出来。

我问他,你们怎么挖呢?

他说,我们工作组的办法是,在那个寒风刺骨的三九天,把那资本家和他十五、六岁的女儿找来,让他女儿脱成一层单衣站在窗外寒风中,我们和那资本家坐在屋里火炉边烤火,让他交代是否在什么地方还藏匿了财产,同时一直让他女儿在窗外寒风中站着挨冻,冻得脸色发青浑身颤抖。

他说,我们答应他,如他交代了隐匿财产的处所,就让他女儿穿衣服进屋来。

他说,我们不急,在屋里烤火喝茶,让那个资本家看着办。

我问,最后交待出隐匿的财产没有?

他答,那老板看自己女儿挺不住,眼泪就下来了,但还是交待不出东西来,看来是真没有隐匿的财产了,后来我们也就让他女儿进来把衣服穿上了。

还有一个故事。

我在武汉大学任教时,有个长我一辈的Z教授,出版过中国行政史专著,出生在资本家家庭,但观念很左。

有次他与我闲聊,他告诉我他家原本有几条火轮船(3条还是5条,我记不甚准了,),还有两家工厂,但是公私合营了两三年之后,他家的轮船和工厂都被“合营”没了,反而倒欠“公”方的钱。

我说,这不是变相把你家的轮船和工厂都吃掉了吗?

此公回答说:

“没什么,反正也是解放前剥削来的,算了。

从学术的观点看,我的上述经历可以算做访谈。

访谈内容表明,公私合营过程中“公”方确实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对民族资本家进行了巧取豪夺。

从当时的政治气候看,“公”方巧取豪夺“私”方私有财产和资产,劫富济政府的现象,想必是十分普遍的。

但无论如何,巧取豪夺资本家私人财产、私企资产,比动用警察和司法机关拼凑罪证把企业家搞得家破人亡然后再瓜分其私产和企业资产要斯文、文明得多。

我国现阶段有些地方似乎又出现了变相剥夺民营企业家私人财产和私企资产的苗头,只是手法似乎比上世纪50年代初还不文明许多倍。

“资本家”过去只是被蚕食鲸吞财产,现在有些地方民营企业家要担心的却是家破人亡、倾家荡产的“待遇”,愈富裕的民营企业家往往愈是如此。

这样一来,民营家业和民企,他们在中国生存就有问题了!

怎么办?

没办法,只有期待,一是期待一个公平的政治法律环境,二是期待往国外、境外移民。

我们应该检讨近年来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的某些做法可能导致的不良社会经济后果和长远负面影响。

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能不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邓小平1992年1月发表过如下谈话:

“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

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邓小平这两段话是20年前说的,社会发展了,今天中国之情况已经与当时有了一些变化。

但不论怎么说,按宪法、执政党权威性文献和实事求是精神,中国社会“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过程,应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一是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阶段;二是先富起来的人、先富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富的人、后富的地区的阶段;三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即完全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

这样分三个阶段的主要理由是:

不分阶段无以说明发展水平差异;分更多阶段是可以的,但在本文讨论的主题的范围内没有必要。

这里有一个重要理论问题须首先澄清:

如果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来考虑,邓小平设定的“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属于社会发展哪个阶段?

在这方面,学术界早已有所论述:

“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而且是社会主义本质能够达到的目标即共产主义。

实际上共产主义经济层面的涵义就是共同富裕。

也就是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是最终达到共产主义。

”[]可以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为之奋斗的大目标,但不是可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的状态。

我以为上述看法显然是有道理的,在此认识前提下,还很必要进一步正面陈述和强调这样一个论点: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如果谈论共同富裕而又不承认这一点,那就要么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缺乏常识,要么是另有与走共同富裕之路不相干的考虑。

另外,还有一个理论问题也很有必要予以澄清:

可不可以把“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

综合各相关理论参照点,可以说,将上述三阶段改划为两阶段要么是不恰当,要么存在重大理论错误。

原因在于:

1.如果将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阶段与先富带后富阶段合二为一,那么这种划分就过于笼统,无法说明我们想要说明的现阶段的特征;2.如果将先富带后富阶段与“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那么,我们可能就犯了一个重大理论错误,这个错误的实质在于,它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的社会发展阶段混合在了一起。

上述贫富关系发展两个阶段划分的提法的实际后果,将会导致人们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这至少是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到来前是无法兑现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在其发展的后期(即接近中高级阶段的那个时段),总体上看也不可能超越先富带后富的水平。

所以,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今中国不应超越试图立即实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社会发展阶段才能实现的目标。

所以,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宣称: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走向共同富裕,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现行《宪法》序言认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序言认定,“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因此,当今的中国最多只能处在先富带后富的发展阶段,不可能处在“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阶段,因为,按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指导思想和理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共产主义时代的事情,至少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事情。

澄清这个问题之必要性,在于防止全国性或区域性公权力行为或政策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比照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更高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在缩小贫富差距的旗号下搞共同富裕的政策冒进。

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序言部分提出,要“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在共同富裕问题上,要防止超越中国社会现在和可以预见的将来所处的历史阶段提出一些漂亮动人、不切实际的口号。

超越现行宪法和执政党章程都肯定了的发展阶段的做法,不论它多么吸引人,其实践后果肯定是祸国殃民。

另外,同一个共同富裕,可以做很多不同的理解,而且提法在文字上很容易混淆。

基于这一点考虑,把问题的实质挑明,对于防止出现误解、防止引起不良实践后果,也是非常必要的。

不过,另一方面,在做以上论述的同时,一定要同时说明事情的另一个方面: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不可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但我们却应该而且完全可能走共同富裕之路,向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接近。

六、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该做哪些实事

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走共同富裕之路的现实表现形式,就只能是缩小贫富差距,即缩小先富起来的人群、尤其是其中最富有阶层与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下或以贫困线为中轴上下沉浮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

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不能只抽象谈论共富,而是应该基于现实条件,脚踏实地,实实在在做一些事情。

走共同富裕的路,执政党或国家领导层应该做也能够做的实事很多。

这里仅从一个普通公民和民间学者的视角,分五个方面试做些简要列举,供各方人士参考:

(一)较大幅度压缩经常性公共开支。

这方面能做的实事可进一步分解为:

1.精简国家机构和官员。

我国现在的各级各类公共机关构成了人类历史上空前的大政府,它的官员、机构之多,它的耗费之大,恐怕都是无与伦比的。

需要切实贯彻《宪法》第27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遏制20余年来国家机关的权力、机构和人员不断扩展膨胀、统治或管理成本日益高昂的趋势。

2.削减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日益突出的享受性消费。

拥有权力者运用权力支配公共预算,为自己服务,图自己享乐,是我国公共部门由来已久的一种权力腐败现象,但尤以近些年为甚。

我国不少地方的县区乃至乡镇政府的办公楼,在规模和气派程度上都堪比世界第一富国美国的总统府,而中国不少中级法院,在规模和办公宽敞程度上,看起来也似乎超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至于带司机的专车,在大多数县区事实上配到了科长级,在设区的市则配到了处长级。

至于不带司机的公车,在不少城市也配到了很低层级。

这些消费几乎都超过了发达国家标准。

公费吃喝旅游失控,就更为常见。

这些做法中包含太多需要革除的弊端和节省经费的空间。

3.分开党政机构。

走共同富裕的路还要求执政党依宪法和法律执政,党权既由宪法具体肯定,也受宪法的具体限制。

应继续推进党政分开改革,尤其是党政在财务上要分开,包括中共在内的政党的机构和专职党员干部应不吃公共财政。

(二)较大大幅度减少建设性公共开支。

在这方面需要做的事情包括:

1.适当减少大型建设项目。

过去十余年,有的省市动辄开建耗资数十亿数百亿元的工程项目。

至于国家和部位,那项目就更大,如铁道部,则更是登峰造极,据报铁道部人士2011年初透露,“截至7月底,铁路建设方面已投资3300多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额度超过2900亿元,‘如果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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