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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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湘人专〔2006〕35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湖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湘委办〔2004〕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四条 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省级企业直接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
(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七条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第九条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取得国家执业资格,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评价机构负责。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审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由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省系列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经资格审查同意后,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需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
实行考评结合系列的评审委员会、设在设区市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仅限本单位人员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省系列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省级单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系列主管部门会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建。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分为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专业审议组成员库,一般由本省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省外专家参加。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主任委员库应当由5-7名专家组成。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50人;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专业审议组成员库按专业分别组建,各专业组成员库人数不少于10人。
第十六条 召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前,省人事行政部门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7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从专业审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审议组。
专业审议组组长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评审委员会参照高级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方法组成,人数不少于13人。
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七条 专业审议组负责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专业审议组可辅助采用业绩量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笔试、成果展示等手段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规定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先听取专业审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在对评审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审议组或评审委员会成员。
专业审议组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评审结束后,评价机构对评审结果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评价机构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系列主管部门发文公布,颁发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鉴章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分别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或评委会所在的厅局级单位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评价机构应及时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相关情况录入湖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原始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委托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评审结果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将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的评审委员会,视情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评审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本省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外省或中央部属单位评审的,经省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未经委托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 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所在单位报相应人事行政部门予以确认,确认有困难的,须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和评审通过人员换发湖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申报中小学校教师(含实验、教学管理)、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要求;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农业技术、技校实习指导教师、广播电视播音、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一)年满50周岁。
(二)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三)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或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五)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合格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外语专业毕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合格证书或大学专科外语专业毕业,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正式出版过古文字研究专著,或获得过国家级语言奖的,可免予古汉语考试。
(七)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八)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九)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年满45周岁。
(二)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留学回国人员。
(三)申报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农业技术、体育教练员、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四)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五)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七)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八)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九)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