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所需整理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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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所需整理资料
防治水所需整理资料
按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六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防治水工作的副矿长是具体负责人。
煤矿要有专业的防治水队伍,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作业人员。
水患现状调查
第十四条各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必须在事故后重新开展水患现状调查工作,此水患现状调查报告是申请恢复生产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煤矿水患现状调查及编制报告的工作,须由专业队伍承担。
降水量动态(长期)观测
1.接收气象(降水)预报
2.开展降水量观测
3.绘制降水量-矿井涌水量动态曲线
地表水动态(长期)观测
1.泉、井观测
2.河流、溪沟
3.池塘、水库
井巷水动态(长期)观测
第二十五条在排水井口、各水平、淋水段、面状浸水区、股状出水点、涌水点、物理性质异常出水点等地点设置动态(长期)观测点。
地表变形监测
第二十六条矿井附近的地表经调查发现有变形的区域要设置动态观测点。
井下防治水
一、排水系统
二、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矿权边界煤(岩)柱。
矿权边界有相邻煤矿时,矿界煤(岩)柱宽度要>40m;当矿界煤(岩)柱已不完整时,要采取封堵、截流等工程措施,杜绝越界汇水、透水。
未采掘区与老空区界面的防隔水煤(岩)柱。
当确定无老空积水且不存在洪水直接倒灌进入老空区时,防隔水煤(岩)柱宽度>10m;无老空积水而存在洪水直接倒灌进入老空区危险性时,防隔水煤(岩)柱宽度>15m。
老空积水的煤(岩)柱留设宽度>30m。
各水平之间煤(岩)柱留设根据采高确定,采高小于2m,宽度>10m;采高大于2m(含2m),宽度>20m。
并设置水平排水沟,防止上水平矿井水直接流入下水平。
断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相对阻水断层且断层两盘羽状张裂不够发育时,在断层两盘各留设煤(岩)柱宽度>10m;相对阻水断层而两盘或一盘的羽状张裂十分发育时,要根据张裂带宽度而定,各自留设煤(岩)柱宽度>15m;导水断层两盘各留设煤(岩)柱宽度>20m;煤层与含水层对口部位留设的煤(岩)柱宽度>20m。
钻孔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宽度,封孔质量较差或封孔质量不详时>8m,未封孔时>12m。
岩溶主迳流带、地下河、陷落柱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宽度>40m。
三、防水闸门
四、水闸墙、挡水密闭墙
第四十三条各报废巷道要构筑水闸墙。
其中,可能成为突(透)水通道或大量积水的报废巷道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密闭水闸墙应当留设泄水孔,每月定期两次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井下探放水
1.探放水队伍
第四十五条煤矿探放水必须要由专业的探放水队伍作业。
2.钻机选型
第四十六条选择矿用液压型,额定钻进深度不小于50m,机体尺寸较小、能多角度旋转、定位钻进的钻机。
配备反压及防喷设备、泥浆泵等。
3.探放水实施环境
第四十七条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探放水:
①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③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⑤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⑥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⑦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⑧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⑨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4.探放水方案
老总设计
5.钻孔布置
第四十九条同一采掘工作面施工碛头探放水钻孔群由3组钻孔组成,钻孔数≥5个,均为定向钻孔,控制空间形态为规则或不规则锥体。
钻孔孔深≥40m,分相对浅孔(≥40m)、中深孔(≥45m)和深孔(≥50m)。
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20m,在浅孔孔深20m时各钻孔间距≤3m。
终孔孔径不得大于75mm,止水套筒不得小于10mm。
6.钻场设备安装、调试
第五十条根据审查批准的探放水方案并在探放水技术交底基础上,探放水队伍进入探放水现场进行设备安装、调试。
钻场设备安装、调试要满足以下七点基本要求。
①清理钻场,合理设置钻机、安放钻具及钻进操作位置,并留设安全撤离通道;
②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挡板;
③设置钻进给排水系统;
④在钻场附近设置电话并与井口调度室、井下变电所、泵房、各作业点联网;
⑤探放水负责人及测量人员要亲临现场,根据设计方案实地确定各钻孔的开孔位置及方位角、倾角、终孔深度及孔口段导管设置深度等;
⑥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时,要在套管口安装闸阀固结套管;
⑦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要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出的措施;如果孔内水压是突然增大,判断为突水前兆时,不能拔出钻杆并立即撤离。
7.探放老空水
第五十一条对井下积水区(含老空水、本矿早期采空积水等)的探放水,只能由高位向低位积水区探放或在积水区压水线旁侧进行探放,严禁在积水区下方由低位向高位区探放水。
8.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监测
9.做好观测记录
10.钻进异常时要停钻撤离
第五十四条当钻进中出现来水、来压明显增大或水的物理性质发生明显变化或溢出明显异味气体或钻进阻力明显变小或循环液明显漏失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禁止拔出钻杆并立即撤离钻场及井下其他位置的作业人员,报告井口调度室,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分析异常、判断原因、拟定措施。
综合治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根据我省煤矿水患主要特征,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需要对地表水漏水、老空积水、矿井涌水进行综合治理。
一、地表水漏水治理
常见治理方法有截流外排或封堵止水两种,治理的重点部位是溪沟水明显漏失段、地表岩溶进水口和洪水淹没区。
(一)溪沟水明显漏失治理
可选择截水及引流外排或注浆封堵防渗措施。
1.截水及引流外排
2.注浆封堵
(二)地表岩溶进水治理
治理方法主要有引流外排、垫层浇注、注浆封堵。
(三)洪水淹没区治理
第六十七条位于河流、溪(冲)沟洪水冲击、淹没范围的井口、工业广场、废弃老窑井口、采空塌陷区等部位均要采取排水或堵水措施。
二、老空积水处理
第六十八条存在空间位置、积水不明的老窑积水区时,可采用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圈定积水区的大致空间位置,然后采用地面钻探的方法进行验证。
当钻探揭露确为老空积水区时,需扩孔抽排疏干老空积水,后可再次采用原物理勘探方法佐证排水效果。
存在本矿已知老空积水区时,应在积水区压水线之上采用钻孔抽水,直至疏干全部老空积水。
三、矿井涌水治理
1.疏水降压
2.拦截高位来水
3.管道引水
4.注浆堵水
(1)预注浆
(2)(后)注浆止水
(3)帷幕注浆
水害应急救援
一、应急预案及实施
二、水害响应程序
三、抢险排水
防治水培训
第八十六条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副矿长、水泵工、监测员、探放水人员必须参加防治水专业的培训,执证上岗。
第八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对本矿相关人员进行防治水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
罚则
第九十二条在规定时间内尚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或专用探放水设备的企业,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在上述处理之后的半年时间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第九十三条在规定时间内尚未查明重大水患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当矿井出现透水征兆时,没有立即撤离井下作业人员回到地面,仍强行冒险作业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在建、整合、扩建及生产矿井,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防治水矿图缺项较多,不能支撑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发现以上资料、矿图有虚假的企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九十五条未按规定完成《煤矿水患现状调查报告》的企业,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二条第。
第九十六条未按规定进行矿井水动态(长期)观测的企业,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
尚未构成重大水患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已构成重大水患时,处8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条。
第九十九条水下采掘矿井,有以下情况者,责令其停产整顿。
有水下采掘专项论证和专项设计的,尚未严格执行水下采煤规定及设计要求时,处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水下采掘专项论证和专项设计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第一百条未按规定设置水闸墙的企业,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七十条。
第一百零一条该设置水闸门而尚未设置的,或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闸门设计,或未按设计进行设置并经竣工验收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七十条。
第一百零二条未按规定编制探放水方案并进行探放水的企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零三条未按规定上报突(透)水险情的企业,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零四条井下排水系统不完善,不符合《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对煤矿企业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完成的煤矿企业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