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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协会简报

 

保险行业协会简报

第6期

(总第221期)

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编2009年6月10日

监管信息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39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综治委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中央综治办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与综治成员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互动机制和合作平台,将保险创新与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协助解决社会治安领域的突出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带来的新挑战,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良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显著。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性经济衰退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和挑战,维护社会稳定任务更加艰巨。

这对保险业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全方位、深层次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行业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紧密围绕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观念,在坚持“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工作方针,全力推动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继续深入推进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

开展平安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保险业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平安建设,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支持参与灾后重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协助化解社会矛盾和加强社会管理,对于促进生产、生活和社会平安起到了明显推动作用。

今后一段时期,要继续贯彻《中国保监会中央综治办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工作目标,把握工作重点,深入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工作。

积极发展责任保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扎实做好落实保监会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推动火灾、安全生产、校方责任、环境污染、产品质量、旅游、医疗等领域责任保险发展。

继续完善交强险配套制度,改进完善交强险互碰自赔快速处理机制,保障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依托“三农”保险业务,广泛参与农村平安建设工作。

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在试点基础上,推动农房保险、农民工意外保险发展。

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村信贷的联动机制,为缓解农民“贷款难”服务。

加强“三农”保险机构和网点建设,建立健全“三农”保险服务网络。

加强与气象、水利、畜牧等部门合作,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升农业防灾防损水平。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

结合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大力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

积极探索保险业参与和服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新途径和有效模式,为完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服务。

加强警保合作。

认真总结推广部分地区开展“治安保险”的做法,把居民财产保险与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协助解决社会治安管理问题,切实提高社区治安防范水平。

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协同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重大风险事件。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查勘理赔,在切实履行保险赔付责任的同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认真总结奥运保险保障工作经验,积极为上海世博会等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提供有力风险保障。

三、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体系,服务流动人口管理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

保险业要紧密结合实际,将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体系建设作为保险业进一步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因地制宜,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开展多种模式的农民工保险试点,取得成功后推广。

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工和用工单位投保的农民工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险种。

加强管理和服务,以意外伤害、补充医疗等为重点,全面推动农民工保险发展。

要积极配合国家稳定和促进流动人口就业政策,吸纳具备条件的流动人员进入保险业工作,缓解流动人口就业压力。

四、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切实做好保险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今年以来,在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的积极努力下,保险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仍比较突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意见依然较大,也积累与形成了不少矛盾纠纷。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全保会和一季度监管工作会议、一季度监管情况通报会精神,下大力整治保险市场秩序,尤其是要突出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的综合治理,积极创新保险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完善各种制度与机制,做实基础服务工作,有力推动矛盾纠纷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防范的转移。

各保监局要加大查处侵害被保险人权益违法违规案件的力度,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各保险公司要督促分支机构认真落实有关政策与规定,积极预防纠纷,第一时间妥善处理好纠纷,坚决及时化解好纠纷。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体制机制

各保监局要加强对当地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支持鼓励保险机构扎实深入开展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综治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结合实际,拓宽思路,创新产品,改进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努力实现行业创新发展和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双赢。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

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保监发〔2009〕66号

各保监局,会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2009年以来,全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全保会和监管会“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决策部署,保险市场实现了良好开局。

为推动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要求,保监会制定了《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以下简称两个准则),并于3月3日印发各单位。

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准则,坚持依法合规监管和经营,着力规范监管行为和从业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对于提振行业信心,防范化解风险,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

为抓好两个准则的学习贯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党委、领导班子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颁布实施两个准则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学习贯彻准则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

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贯彻,亲自指导检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跟踪落实。

要把学习贯彻准则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的目标任务中,构建党委、领导班子统一领导,纪委监察、人事教育、内控合规等部门及工会、团组织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干部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从组织上、机制上确保常抓不懈。

保监会将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有关措施。

保险行业协会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实施细则,细化要求,增强可操作性。

二、周密部署,广泛学习宣传。

各单位党委宣传和人事教育部门要把学习宣传两个准则纳入宣传教育总体部署中,组织全体干部员工学习领会准则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

要积极运用网络论坛、墙报板报、内部刊物等媒介平台,采取集中辅导和自学相结合,领导宣讲和座谈讨论相结合,典型示范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务求使干部员工熟悉条文、掌握内容。

要注意把学习宣传准则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作风建设、行风建设有机统一起来,以贯彻落实准则、规范职业行为的实际行动巩固、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

保监会纪委、会机关纪委将在会机关和部分派出机构开展《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宣讲,各保监局也要组织开展学习宣讲;各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公司系统开展《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学习宣讲和知识测试;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宣传,让保险消费者知悉两个准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务求实效,结合日常工作抓好落实。

两个准则是保险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普遍适用的原则性规定。

各单位要突出重点,针对不同部门、岗位的特点,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落实到人、规范到岗,把准则贯彻到监管工作和业务流程中去。

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和派出机构要围绕正确行使监管权力,按照《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现场检查等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各公司要根据《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准则细化分解到承保理赔、财务管理、资金运用和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及重点岗位;纪检监察、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专项检查、效能监察和审计稽核等手段,强化执行和管控,切实防范违规决策、违规操作和腐败带来的损失和风险。

四、加强考核评价,做到奖优罚劣。

考核评价是贯彻执行两个准则的重要环节。

各单位要把遵守和执行准则的情况,纳入到监管机关干部考核和保险公司员工业绩考核中,特别是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全面衡量;要注意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责任制的考核相结合,研究探索合理有效的量化考核指标。

要积极开展评优创先活动,对模范执行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和单位,予以宣传表彰;对违反准则规定的,要教育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形成奖优罚劣的正确导向,营造自觉遵守准则的良好氛围。

各单位要就准则贯彻执行情况安排自查自纠,保监会纪委将对部分保监局和保险公司进行抽查,保险行业协会要开展监督检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9〕68号

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推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投保提示等相关制度,积极推进投保提示工作,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二、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的有关内容,结合具体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投保提示书,明示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提示投保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达到规范保险从业人员的展业行为、保护投保人权益的目的。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着重于对投保人的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适用于各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

三、各保险公司应明确要求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

投保提示书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提供给投保人,并单独列示。

各保险公司应明确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时间不得晚于投保单的签字时间。

各保险公司应对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字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投保人签字真实有效。

四、各保险公司应将投保人阅读签字后的投保提示书作为重要承保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五、各保险公司使用的投保提示书,应当由其总公司统一设计和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将投保提示书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六、各保险公司应分别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并告知投保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七、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投保提示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和管控力度;应做好内部各部门及所属代理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效果良好;应将各分支机构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纳入公司内部稽核检查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范围,将销售人员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作为对其业务品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各保监局应加强对投保提示工作的监管,对于执行不力的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各有关方面认真执行投保提示制度。

九、中国保监会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及相关要求。

十、本通知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

一、关于展业行为的要求

1、在介绍公司产品前,销售人员应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应在显著的位置张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显著的位置张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销售人员应提醒客户对有关证件进行查询验证,并告知查询验证的方法。

2、在介绍公司产品时,销售人员应询问客户的保险需求,已购买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及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并根据客户的背景、需求、现有的保障程度、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推荐合适产品。

3、在介绍公司产品时,销售人员应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宣传资料,不得自行手写或制作有关公司和产品的宣传资料。

4、销售人员不得通过承诺给予保险费回扣或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购买保险或替换以前购买的保险。

5、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销售人员不得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关于对条款重点内容进行提示的要求

在介绍公司产品时,销售人员应主动提供产品条款,主动就条款重点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帮助投保人正确理解保险产品,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应提醒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的规定等内容,应提醒投保人注意准备购买的产品的保障范围是否能满足自身需要。

2、应提醒投保人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应明确告知投保人交费年期,并请投保人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保费支付能力,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投保人的权益。

3、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应提醒投保人注意产品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同时明确告知投保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应提醒投保人在犹豫期过后退保时,投保人会有一定损失,建议尽量避免中途退保。

退保时退还给投保人的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确定。

5、如果投保人购买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人员应进一步提示投保人关注下列事项:

(1)分红保险产品:

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

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

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

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应向投保人详细说明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

应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向投保人进行解释。

应提醒投保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全部由投保人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

提供灵活交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3)万能保险产品:

应提醒投保人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

应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

应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向投保人进行解释。

应提醒投保人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

应提醒投保人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提供灵活交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6、如果投保人在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购买保险,应提醒投保人注意该产品属于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投保人不宜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

7、如果投保人购买了健康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应就条款是否有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的约定、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是否有保证续保的约定等内容主动告知投保人,并将有关约定逐一进行详细解释。

8、如果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应提醒投保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在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对保险公司的要求

1、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前,销售人员应提示投保人认真阅读并亲笔签署投保提示书。

2、在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销售人员应向投保人依次解释投保单上各项内容的意义和填写要求,说明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帮助投保人阅读并充分理解投保资料,提醒投保人认真阅读“投保须知”和条款等内容。

3、销售人员可以向投保人询问投保事项涉及到的有关情况,并向投保人说明未如实告知的有关后果;销售人员不得阻碍客户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客户不如实告知。

4、销售人员应提醒投保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交费方式,应建议投保人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5、销售人员应确保投保人完整填写投保单,阅读并知晓保险合同内容,并亲笔签名。

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资料,不得诱导投保人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单上签字。

6、销售人员应将投保人签署的投保资料及时交回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必须妥善保管投保人填写或交付的资料,并不得擅自将客户的个人信息对外泄漏。

7、销售人员应主动告知投保人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和联系方式。

应提醒投保人若对条款存在疑问,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

8、销售人员应主动告知投保人保险公司将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提示投保人准确、完整地填写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和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回访,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提示投保人在回访中对各项问题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

9、销售人员应提醒投保人若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公司投诉电话);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

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

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

)。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

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

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

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

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

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

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

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

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

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

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

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

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

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

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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