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6济损失与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及实务发展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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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济损失与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及实务发展5
第五講題
純綷經濟損失與侵權行為法的立法及實務發展
一、前言
(一)侵權行為法的重要功能
1.社會發展
2.私權保護
3.權利意識
(二)現行法的基本構造
1.民法通則
2.司法解釋
3.法院判決
4.以隱私權為例看侵權法的發展
(三)侵權責任法的立法
1.侵權責任法的體系地位
(1)侵權責任法的單獨立法
(2)侵權責任法與民法典
①民法典的體系
②債編
③侵權法的體系位置
④侵權法與人格權法
(四)研究課題
1.一般侵權行為
(1)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2)一般侵權行為的基本原則
2.行為自由與法益保護
(1)維護行為自由
(2)受保護的法益(權益)
①權利
②權利以外的利益:
純綷經濟損失
3.立法政策及技術
(1)比較法
(2)侵權責任法草案
二、純粹經濟損失在侵權法上的保護
(一)行為自由,法益保護與純粹經濟損失
(二)純粹經濟損失的意義及態樣
(三)純粹經濟損失與比較法
1.規範模式
(1)法國民法第一三八二條:
因故意或過失(faute)侵害他人的,對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
(2)德國民法:
第八二三條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應負所生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二項:
「依法律之內容,縱無過咎亦能違反該法律者,僅於有過咎時,始負賠償責任。
」
(3)日本民法第709條
①舊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②新修正:
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負賠償責任。
(4)台灣民法一八四條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二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証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5)英美法
1.economictorts:
如conspiracy,lnducingbreachofcontract(以故意為要件)
2.negligence:
dutyofcare;breachofduty;damage
純粹經濟
損失
地區
法律規範
控制機制及發展
保護範圍
法 國
不區別權利、利益
須有直接
因果關係
立法開放
實務節制
德 國
區別權利與利益。
利益保護限於違反保護他人法律(823II)或故意背於善良風俗(826)
1.擴大解釋823II,826
2.擴大契約法的適用
立法保守
實務擴大
台 灣
184,基本上同於德國民法
擴大解釋184
立法保守、實務擴大
英 國
Economictorts
過失侵權行為(Negligence)
依dutyofcare認定
過失責任排除原則,例外肯定專門職業者負有提供正確資訊的注意義務
日 本
權利及法律上利益
關於利益保護採相關理論,依違法性加以認定
兼採法國及德國的規範機制
2.實務案例:
異同比較、分析(參照本文附錄的[附錄])
國家
案例
法國
德國
英國
台灣
反射損失:
電纜案件II
是
否
否
比
較
研
究
課
題
間接損失:
義大利全明星隊的安魂曲
是
否
否
產品責任:
放映室裡的火災
是
是
否
轉移損失:
盡職的妻子
是
否
否
專門職業:
糟糕的法律服務
是
是
是
審計人的責任
是
否
否
公共設施:
被關閉的高速公路
是
否
否
3.歐洲行為法原則(PsinciplesofEunopeanTortLaw)
三、純粹經濟損失在台灣民法上的保護及發展
§184Ⅰ前段:
故意或過失:
不法(結果)
德民:
侵害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及其他權利
(一)現行規範
權利
三個類型構造的體系
§184Ⅰ後段:
故意背於善良風俗(德民826)
§184Ⅱ: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德民823II)
利益
2.不法致人於死:
間接被害人的扶養費請求權等(移轉性損害):
台灣民法第一九三條:
I.不法致人於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人身傷害與親屬看護的損害賠償:
台灣最高法院八八年上字第一八二七號判決:
「親屬受傷,而由親屬代為照顧被上訴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
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即上訴人。
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出,但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護士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即被上訴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乃現今實務上所採之見解,亦較符公平正義原則。
」
(二)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純粹經濟損失(純粹財產損害)的權利化
1.債權?
2.營業權?
3.占有?
(三)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
1.保護純粹經濟損失的基本規範
2.符合規範意旨的功能性解釋
(1)故意的「限制」解釋
(2)善良風俗的自主性解釋
(四)民第一八四條第二項規定: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與純粹經濟損失
1.保護他人法律所保護的純粹財產損害
2.「建築物因瑕疵減少價值」(財產價值減損)在侵權行為法上的保護
(1)比較法上爭議問題
①法國法:
肯定
②德國法:
否定(通說)
③英國法:
否定(有爭論)
(2)台灣刑法第一九三條關於違背建築技術成規罪,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與純粹財產損害:
台灣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37號判決。
四、純粹經濟損失與中國大陸侵權行為法的發展
(一)問題說明
(二)現行法
1.民法通則
第一○六條第二項: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3號)
第十七條: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管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業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補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管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管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法院判決
1.遺囑繼承無效(參閱後文)
2.第三人故意侵害債權
(1)侵害債權案:
(雷永忠與中國工商銀行珠海金灣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案)。
簡介:
分期付款完畢之後,買受人尚未辦理待售房屋過戶登記,第三人(銀行)對此明知。
其後,出賣人與第三人簽訂”以物抵貸協議書”,盡管待售房屋并不屬於協議書所列的清償標的物之中,第三人仍然接受了出賣人對于該房屋的處分,并辦畢過戶登記。
買受人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第三人侵害了買受人的所有權;二審法院否定了這一觀點;再審法院認為雖然所有權沒有移轉,但是第三人在明知買受人享有”合法權利”,而且應當知悉涉案房屋不屬於”以物抵貸協議書”的標的物範圍的情況下,應當依據第103條第2款承擔侵權責任。
(2)侵害租賃權:
(王淑會訴黃廷模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原告與第三人簽訂借款合同,合同中約定原告有權對第三人的停車場進行經營使用。
之後第三人又將停車場出租給被告使用,被告在明知原告租賃權存在的情形下,強行鎖掉停車場大門進而進占停車場。
法院判決第三人與被告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3)侵害債權?
信用卡惡意透支類案件(黃全東與李建威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商店未合理行使審查義務,致使原告遺失的信用卡在掛失之前被人惡意透支,商店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類似的案件:
彭廣進與佛山市禪城區季華貨物商場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云大佳訴海南並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財產損害賠償案。
3.侵害營業權
(1)營業權?
侵犯生產設備後導致的生產經營利益損失,法院判決不予賠償。
(盧寬妹與海南省國營南新農場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2)營業權?
阻礙擋他人進行生產活動,應當賠償其經濟損失。
(江津市朱楊鎮振興社區黃桷坡居民小組等與江津市朱楊福銀建材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3)侵害營業權:
(廣饒縣廣繞鎮一村村民委員會與宋振儒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原告將房屋出租給他人經營,被告在原告房前砌牆,並倍水停電,致使租戶無法正常經營。
原告在賠償租戶經營損失後,向被告請求賠償損失。
法院認定被告系故意侵權。
(三)
(四)侵權責任法草案
1.採法國模式:
概括條款:
不區別權利及利益
2.採德國模式:
區別權利與利益的侵權類型
(1)德國模式
(2)台灣版的德國模式
(3)「將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修改為「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
3.兼採法國及德國模式
(1)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日本模式)
(2)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
4.控制機制:
立法與比較法案例的分析:
一個重要深題
五、侵權行為或契約
(一)侵權行為或契約的規範功能
(二)侵權行為的擴大
1.法國
2.英國
(三)契約責任的擴大
1.德國
2.奧地利
(四)民事責任體系的調整及變動
(五)遺囑案件
1.問題:
甲委任乙律師立遺囑贈屋給丙。
因乙過失未在甲死亡前書立遺囑,或乙所書的遺囑無效時,丙得否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
(1)契約責任
(2)侵權責任
2.比較法
(1)德國法:
擴大契約,具保護第三人作用契約
(2)英國法:
擴大侵權行為
3.中國大陸:
侵權行為:
權利的侵害(主保富訴三信律師事務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北京市中級判決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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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2689699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王守智立遺囑行為的本意,是要將遺囑中所指的財產交由被上訴人王保富繼承。
由於上訴人三信律師所接受王守智的委托後,在”代為見証”王守智立遺囑的過程中,沒有給王守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務,以至王守智所立的遺囑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無效,王守智的遺願不能實現。
無效的民事行為自然是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但這只是說王保富不能依法獲得遺囑繼承的權利,不是說王守智從來不想或者不能通過立遺囑把自己的財產交由王保富繼承,更不是說王保富根本就不能通過遺囑繼承的途徑來取得王守智遺產。
王保富現在不能按遺囑來繼承王守智遺產的根本原因,是三信律師所沒有給王守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務,以至王守智立下了無效遺囑。
三信律師所履行自己職責中的過錯,侵害了王保富依遺囑繼承王守智遺產的權利,由此給王保富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上訴人三信律師所賠償被上訴人王保富因不能按遺囑繼承而遭受的財產損失,適用法律正確,處理並無不當,應當維持。
三信律師所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當駁回。
據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
(一)項的規定,于2004年12月1日判決:
六、結語
1.純粹經濟損失的保護是侵權行為法的重要問題
2.不同的規範模式及實務發展
3.中國大陸侵權責任法的立法政策及技術
七、附錄:
純粹經濟損失與侵權法的立法及實務發展
問題:
(一)請再思考我民法為何不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要分設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後段及第二項規定。
(二)何謂「純粹經濟損失」或「純粹財產損害」此種損害具有何種特色?
(三)在下列情形,被害人得否依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1.甲駕車撞到乙(受傷或死亡),乙的父母不受到扶養;乙妻丙辭去工作在家看護乙;乙的雇主因乙不能上班受有損失。
2.甲挖斷乙的電纜,丙等因電力供電中斷,不能生產或營業,收入減少。
3.甲興建房屋出售於乙,乙發現該屋的構造有重大瑕疵減少房屋價值,乙得否以甲犯刑法第一九三條違背建築成規罪,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4.甲委任乙律師書立遺囑,贈某公寓於丙,因乙疏誤,該遺囑無效,致丙不能獲得遺贈。
一、概說
關於純粹經濟損失(純粹財產損害),前曾在相關部分加以說明,茲增列本章,參照比較法的模範模式,綜合分析討論現行法的特色、解釋適用的問題及發展方向。
茲先舉二例加以說明:
1.甲購買乙製造的電視機,放在客廳觀賞節目,因該電視機具有瑕疵而爆破,致甲受傷,電視機旁的音響設備毀損。
在此情形,甲所受財產上損失可分為二類:
1.因人身(身體、健康)受侵害而支出的醫藥費,因音響設備毀損所減少的價值或修繕費用。
2.電視機爆破毀損滅失而無法觀賞節目,此非所有權受侵害,乃是「純粹」經濟損失。
2.甲施工不慎,挖斷乙電力公司的電纜,致丙工廠的機電毀損,丁工廠的機器未受毀壞,但因電力中斷不能用於生產受有損失。
在此情形,乙電力公司的電纜被挖斷,所有權受侵害,得請求因此所受經濟上損失。
丙工廠的機器受毀損,係所有權受侵害,得請修復費用,修復後在停電期間不能使用所受損失,係屬純粹經濟損失。
丁工廠的機器未受毀損,因電力中斷不能生產而遭受財產上不利益,亦為純粹經濟損失。
在概念用語,應說明的是,侵權行為法上受保護的法益,在我國判例學說上多稱為權益,權益包括權利與權利以外的利益。
所稱利益相當於純粹經濟損失或純粹財產損害,本書為行文方便多互用之。
又值得提出的是,我國下級審院判決亦有使用純粹經濟損失的概念。
二、純粹經濟損失的意義及態樣
(一)純粹經濟損失的意義
純粹經濟損失(pureeconomicloss)係英美法的用語,在德國法稱為純粹財產損害(reinesvermögensschaden),前者已成為比較法通用的概念。
純粹經濟損失「純粹財產損害」係指非因人身或所有權等權利受侵害而產生的經濟或財產損失,例如購買的電視機或房屋因具有瑕疵而減少其財產價值;在雪山隧道發生車禍,阻斷交通,致他人受困不能上班、開店、交貨、簽約受有財產損失,因人身或所有權等權利被侵害所生的財產損失(例如醫藥費、修繕費等),則稱為consequentialeconomicloss(結果經濟損失)。
關於此等概念前已說明,敬請參閱。
(二)純粹經濟損失的態度
為了解純粹經濟損失保護的問題,尚須認識純粹經濟上損失的多樣性,可分為二類:
1.直接侵害:
例如營業競爭降價促銷,車禍阻塞巷口致計程車不能外出營業,引誘債務人違約,製造銷售有瑕疵的商品,專門職業者提供不實的資訊或不良服務(如律師書立無效的遺囑)等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2.間接侵害:
此在英美法稱為關係損失(relationalloss),其主要情形有:
(1)侵害某人的人身(死亡或傷害),致其他與該被害人有親屬或契約關係之人受有財產損失。
(2)侵害某人之物,致其他之人(尤其是債權人)遭受財產上損失,例如甲有某屋出租於乙,丙毀損該屋,甲不能交付於乙,乙因而不能如期開店營業,遭有損失。
茲將純粹經濟損失的意義及態樣,圖示如下:
(三)法律規範問題
由前面關於純粹經濟損失的意義及類型的說明,可知純粹經濟損失的特色在於「不確定性」,包括人的不確定性及責任範圍的不確定性。
當事人間有契約時,其不確定性得因其係特定人間的關係及約定而受控制,因此契約法乃成為保護純粹經濟損失的重要機制。
在侵權行為,加害人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例如甲綁架某歌星迫使乙取消其主辦的演唱會時,甲應對乙的純粹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其理由不僅是因為加害行為出於故意,更是其侵害的對象及範圍,得為預見。
關鍵問題在於因過失侵害他人的經濟利益時,應在何種情形認定其得成立侵權行為而負賠償責任。
茲再舉車禍之例加以說明。
甲在高速公路因過失發生車禍,阻塞南北交通二個小時,受困車陣之人,有不能準時開店,有耽誤出國旅遊,有不能如期交貨,有不能參加就業面試。
被害人及損害範圍的不確定性,產生如何合理規範的難題。
第二節 純粹經濟損失與比較法
第一款 比較法上的研究課題
純粹經濟損失之所以成為熱門的討論課題,主要是因為歐州私法整合。
為研擬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原則,歐洲法學者發現純粹經濟損失是一個具有爭議的問題,體現各國不同的法律文化,乃深入研究,發表許多論著,其中最受重視的是歐洲私法共同核心的Trento大學研究計畫(TheCommonCoreofEuropeanPrivateLaw,TrentoProject)出版的PureEconomicLossinEurope(歐洲法的純粹經濟損失),使我們對純粹經濟損失所涉及的問題有較深刻的認識。
第二款 比較法上的規範模式
關於侵權行為法上受保護的法益,尤其是純粹經濟損失,在比較法上有法國、德國及英國三種基本規範模式。
1.法國法:
概括保護的開放模式
法國民法第一三八二條規定,因過失(faute)侵害他人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對受保護的法益未設限制,包括權利及利益,因此在法國判例學說上多未使用純粹經濟損失的用語或概念。
須注意的是,法國法對法益的保護雖採概括開放方式,但實務上對純粹經濟損失亦有所限制,其所採主要的方法,係就Faute採不同的認定基準,尤其是運用因果關係,即純粹經濟損失與侵害行為間須有直接性的困果關係,始得請求賠償,此應就個案加以認定,例如甲撞傷歌手乙,致丙取消其主辦的演唱會時,法國最高法院(CourdeCassation)認丙的損失非屬直接,不得向甲請求賠償。
又在另一個案件,甲的債務人乙被丙駕車撞死,乙無資力,乙的繼承人拋棄繼承,甲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時,法國最高法院亦以甲所受損失係屬間接,不得請求賠償。
須注意的是,儘管有直接因果關係作為控制機制,關於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法國實務最為寬大,例如汽車公司得向車禍肇事者請求賠償因公車延遲所受營運損失,工廠因瓦斯公司的管線被人挖斷,就其因瓦斯供應中斷不能生產所受損失,亦得對加害人請求賠償。
2.德國法:
區別法益保護的保守模式
德國民法制定時,曾考慮是否採取類如法國民法第一三八二條的概括條款,後以其過於抽象,不利於法律適用,乃創設了「侵害權利」、「違背保護他人法律」及「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三個小的概括條款(德國民法第八二三條、第八二六條),前已詳為說明,其特色在於以不同的要件,對法益作區別性的保護,關於純粹財產損害(純粹經濟損失)僅限於違背保護他人法律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致加損害時,始得請求賠償,屬於保守型的規範模式。
關於德國實務上的發展,將於討論我國法相關部分時,再行參照說明。
3.英國法:
實用型的模式
英國侵權行為法係由個別獨立的侵權行為(torts)所構成,以不同的要件,保護不同的法益,不受某種方式的侵害,其中有專以保護經濟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為內容的侵權行為,稱為economictorts,例如deceit(詐欺),conspiracy(共謀),inducingbreachofcontract(引誘違約)等。
此類侵害經濟利益的侵權行為均以故意為要件(intentionalinterferencewitheconomicinterests),以維護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
過失侵權行為(negliegene)對純粹經濟損失的保護,其關鍵在於如何認定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dutyofcare)。
英國法院基本上係採取過失純粹經濟損失責任排除原則(exclusionnaryrule)。
在實驗室口蹄疫細菌逸出致牛隻交易市場關閉案、電纜案,均否定被害人的純粹經濟損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值得提出的是在一九六四年的HedleyByrne案,英國貴族院認為銀行對特定人提供關於客戶信用的不實資訊,致其誤為投資而遭受損失時,因當事人間具有特殊信賴關係,應成立違反注意義務而負侵權責任。
此項Byrne原則其後被擴大適用於其他專門職業者提供資訊及服務的注意義務。
在著名的Whitev.Jones案,貴族院認律師(Solictor)未能適時書立新的遺囑,致第三人不能獲得遺贈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九九○年的Capro案涉及會計師的法定年度審計查帳報告,因內容不正確,致第三人遭受投資損失時,應否賠償的問題。
英國貴族院認為在當事人間(會計師與第三人)需有一種特殊關係(可預見性及密切性),即會計師須明知或應知其年度查帳報告將傳達於某個人或可確定群體的成員,原告可能基其信賴而決定是否從事某種特殊交易,始發生注意義務而得成立過失侵權責任。
Hedley及Capro二個重要判決確立了英國法上過失純粹經濟損失得請求損害賠償的原則,即此項損失須得為預見,請求人與被告之間須有密切關係,得公平、合理使被告負有注意義務。
此項原則的提出旨在提供一個控制水閘(floodgate)的機制,但以此單一簡單抽象的基準,處理各種情況,誠非易事,難如登月。
應再提出的是,純粹經濟損失是英國、紐西蘭、澳州、加拿大等普通法國家的重要問題,但在美國法上甚少相關案例或學說,並未受重視。
有認為其原因之一,係美國侵權行為法在過去數十年間的發展集中於商品責任,以人身保護為重點,商品缺陷雖亦涉及純粹經濟損失,但得依契約擔保責任加以處理,原則上並不受侵權行為法的保護。
惟近年來亦漸有純粹經濟損失的訴訟,例如若干州政府向香煙或槍枝製造商請求為煙害疾病或防止槍枝犯罪所支出的費用。
4.日本法
法國、德國及英國法提供了侵權行為的基本規範模式,而為各國所繼受。
關於日本民法的侵權行為,前已論及,其所以值得重視的主要理由,係我國學者多援引日本的實務及理論,以解釋我國侵權行為法。
如前所述,舊日本民法第七○九條係參照法國民法第一三八二條而制定,判例學說擴大解釋權利,包括權利以外的利益。
侵害權利原則上具有不法性,利益的保護則依相關理論,就侵害行為,尤其是行為人的故意或惡意認定其違法性。
此種區別權利及法益,依違法性判斷其應否受保護的思考方法,係受德國民法的影響。
茲綜據前述,就權利及純粹經濟損失(權利以外利益)
純粹經濟
損失
地區
法律規範
控制機制及發展
保護範圍
法 國
不區別權利、利益
須有直接
因果關係
立法開放
實務節制
德 國
區別權利與利益。
利益保護限於違反保護他人法律(823II)或故意背於善良風俗(826)
1.擴大解釋823II,826
2.擴大契約法的適用
立法保守
實務擴大
台 灣
184,基本上同於德國民法
擴大解釋184
立法保守、實務擴大
英 國
Economictorts
過失侵權行為(Negligence)
依dutyofcare認定
過失責任排除原則,例外肯定專門職業者負有提供正確資訊的注意義務
日 本
權利及法律上利益
關於利益保護採相關理論,依違法性加以認定
兼採法國及德國的規範機制
在侵權行為法保護的基本規範模式,表列如下:
第三款 案例比較異同分析
一、案例比較
(一)案例比較與共同核心研究
比較法的研究不應僅止於法條的對比,更應深入於案例比較,以發現法的法律,此有賴於有組織的集體研究,前面提到「歐洲私法共同核心Trento計畫」,曾以純粹經濟損失為研究對象,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