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共存的收入分配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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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共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一、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按劳分配原则是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的实物分配。

“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06页)

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是由社会主义时期的生产条件(包括物质的生产条件和人身的生产条件)的特点决定的。

物质生产条件的分配就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使联合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者,他们在全社会范围内或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并共同占有劳动成果。

而生产的人身条件指的就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自身特点。

在社会主义阶段,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本质差别还依然存在,因而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也有明显的差别。

实行按劳分配,用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一方面可以保护劳动者不同的工作能力这个“天然特权”,另一方面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从而推动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

本文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论述了“按劳分配”劳动平等的价值实质,阐述了“按劳分配”平等的劳动竞争、团队合作精神及提高劳动效率的价值取向,指明了“按劳分配”的价值目标是要达到人的全面发展,提出了“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在价值意义上的相容性,二者对权利与利益的分配对等的要求,是它们能够在中国现实中共存的基础。

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它不过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是生产关系的反面;另一方面,生产关系要由分配关系来实现,改变了分配关系也就改变了生产要素所有权,也就改变了经济制度。

我国收入分配方式的变化是同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相适应的。

我国所有制结构已经由过去单一公有制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所有制结构,不仅有多种公有制形式,而且存在多种非公有制形式。

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相应要求多种收入分配形式与之相适应。

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是主体,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如前所述,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方式,是公有制经济在分配关系上的实现形式。

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相应在分配上必然以按劳分配为主。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保证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巩固并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然而,除了作为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成分之外,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的非公经济成分:

个体、私营、外资、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等都占有一定比重。

在这些经济成分中,不能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而应该根据它们各自的特点实行多种分配方式:

如直接劳动所得、投资收益、利润分成等。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它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

劳动者所创造的产品在作了必要的各项社会扣除后,还必须以各自付出的劳动量作为基础分配个人消费品。

按劳分配体现的经济关系对于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他用劳动代替的资本,使劳动成为占有社会产品和获得收益的唯一依据。

第二,它用劳动的尺度代谢的需要的尺度,承认个人能力愈此相关的利益差别是个人天然的权利,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者具有的“经济人”深深,从而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按劳分配中体现的劳动者之间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与商品等价交换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反映了劳动者之间经济利益以及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差别。

第四,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按劳分配要求不同的个人和不同的企业之间具有明确的利益边界和产权边界,要求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位公有企业产权关系明晰化和经营行为的市场化奠定基础。

也谈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和劳动价值论三者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06-12-29 文章来源:

作者惠寄文章作者:

关柏春

——与何雄浪、李国平两位先生商榷

 

   内容提要:

按劳分配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和现实中的之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并无直接关系,而现实中的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则直接相关;按要素分配有传统与现代之分,传统的按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是对立的,而现代的按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则是统一的;现在所谓的按要素分配都是对分配现象的描述,这里的按要素分配实质上都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它们之间是内容实质与表现形式的关系。

 

   关键词:

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劳动价值论资本有机构成理论

 

   何雄浪、李国平两位先生在贵刊发表《论劳动价值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一文(《经济评论》2004年第2期),论述了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和劳动价值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以为这是很有意义的。

但是,我认为他们的论述或者与现实不符,或者还比较肤浅,他们还没有做出真正科学的说明。

下面谈谈我们的看法,与何、李两位先生商榷,也和学术界同仁共同探讨。

 

  一、关于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之间的关系

 

  何、李两位先生认为,“分配理论是价值理论的逻辑结论”,“按劳分配是由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演绎出的”。

但是,他们并未做出科学的说明。

我认为,在讨论它们之间的关系的时候这一问题是不能不予说明的。

我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按劳分配有两种,一种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按劳分配,一种是现实中存在的按劳分配,它们是有区别的,不加区别,笼统地说它们是从劳动价值论演绎出来的是不正确的。

我认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并无直接关系,而现实中的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则直接相关。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按劳分配是以商品经济消亡为条件的,而劳动价值论则是商品经济的规律,两者之间无关,这一点无需多说,我们将着重从现实出发说明它们之间是直接相关的。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需要说明现实中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过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需要就业,企业需要招工,双方通过市场直接见面,通过谈判过程就能满足相互的需要。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都会提出自己的条件和要求,都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还会就劳动岗位、技术要求、工资、劳保等方面进行讨价还价,双方都接受了对方的条件以后还要签订劳动合同。

在这里,每个劳动者都知道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发展方向,也大概地知道社会上同类劳动者的收益状况,他通过反复的比较能够提出比较符合实际的工资要求,也能够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企业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设置劳动岗位,并按照技术要求提出岗位职责和劳动定额,也能够支付相应的工资。

双方走到一起,劳动者会说,你不要说我的学历低或工龄短,只要我按照岗位的技术要求付出了劳动,你就要支付我的工资;企业管理者会说,我不管你的学历有多高或工龄有多长,你只有按照要求付出劳动我才能支付工资。

双方通过讨价还价就能各得其所,双双获得满意的结果。

这里的双方都遵循了一个共同的原则,即以个人付出的劳动为基础,通过谈判确定工资。

在这里,由行政部门按照劳动者的学历、工龄等因素决定工资的作法被彻底地摒弃了。

劳动者和企业的想法都是明智的,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实际。

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企业支付货币工资,这是我们社会当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事实。

这一事实说明,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即个人劳动=货币工资。

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和马克思分析的“20码麻布=2镑”的意义是一样的。

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是从价值形式的分析中引伸出来的,①我们通过“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个等式的分析发现个人劳动是具有价值的,进而可以说明工资是劳动的价格。

 

  认识到劳动具有价值是理论的创新,需要做出具体的说明。

在现实中,劳动交换的基本形式是:

个人劳动=货币工资。

在这里,劳动的价值是通过劳动的价值形式表现出来的,我们也是通过劳动的价值形式才认识到劳动的价值的,所以为了说明劳动的价值我们就要从分析劳动的价值形式开始。

在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中,个人劳动作为交换的对象,处于相对价值形式,货币工资作为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处于等价形式。

个人劳动通过货币工资表现自己的价值,货币工资则成为表现个人劳动价值的物质材料。

我们都知道,作为交换对象的个人劳动都是某种具体形式的劳动,比如在建筑行业个人劳动就是木匠的劳动、瓦匠的劳动,等等。

从劳动的具体形式方面看,木匠的劳动和瓦匠的劳动显然是不同的。

但是,它们却都能够同货币工资相交换,比如赵木匠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6元钱货币工资,钱瓦匠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6元钱货币工资,孙技术员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8元钱货币工资,李总工程师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12元钱货币工资,等等。

不同形式的个人劳动都能够同货币工资相交换,这说明它们当中包含了某种等同的东西(它们具有同一的质,只是量的方面有所不同而已),货币工资不过是这种等同的东西的表现形式。

那么,这种等同的东西是什么呢?

如果我们抛开劳动的具体形式,那么它们就不再是木匠的劳动、瓦匠的劳动等等,因而这些劳动的具体形式就都消失了,各种劳动就不再有什么差别,而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

正因为都包含了抽象劳动,所以它们才会具有等同性。

可见,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即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

在这里,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抽象劳动就是价值实体,抽象劳动的单纯凝结就是价值,即个人劳动的价值;②货币工资是以个人劳动的价值为基础的,它不过是个人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

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具体劳动只有形式的差别,而无数量的差别;抽象劳动的性质是一致的,而数量却有所不同。

具体劳动的数量由自然的劳动时间来表示,抽象劳动的数量则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

个人劳动的价值就是由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③很显然,这是一个社会平均数,而个别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他们在交换过程中都要按照不同的比例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而“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

④所以,就某一劳动者而言,直接能够知道的是他的具体劳动时间,比如在统一的八小时工作制条件下每人每天的具体劳动时间都是八小时,但是他们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无法直接知道了。

实际上就某一劳动者而言,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6小时或4小时,也可能是12小时或24小时,等等。

当然,某一劳动者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可能恰好就是8小时,但这种情况是极其偶然的,在科学上可以看作零。

某一劳动者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是多少,这取决于该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的复杂程度(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在这里可以简化为劳动的复杂程度),劳动的复杂程度高,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多,反之就少。

当然,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是工资,工资作为价格形式会发生波动,所以它不可能完全准确地反映劳动的价值。

但是,这是价值实现的必然形式,价值必然要通过价格形式来实现。

同时,价格波动也不是没有边际的,实际上价格总是围绕着某一个中心在波动,价格波动所围绕的那个中心就是价值,就是说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并会趋近于价值。

这里所谓的价格波动过程就是竞争的过程,也就是说,工资是通过竞争过程形成的,通过竞争过程工资就能够趋近准确地反映劳动的价值。

 

  这些年来,我们名曰按劳分配,但是实际上工资是由行政部门按照劳动者的学历、工龄等非劳因素决定的,结果使工资和劳动脱钩了,偏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这里的理论原因就在于我们一直也没有认识到工资是什么,现在感到聊以自慰的是这个问题终于被解决了。

我们已经知道,工资是劳动的价格,是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应当以劳动的价值为基础,应当通过竞争过程形成。

这样,工资就能反映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从而就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了。

 

  很显然,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过程就是通过劳动价值论得到说明的。

不仅如此,按劳分配理论本身还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前提而推论出来的。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前提,这是更根本性的前提,因而是大前提,即创造价值的应当得到价值。

创造价值的应当得到价值,这是大前提,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这是小前提,结论是劳动者应当得到自己创造的价值,也就是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是因果关系,它们之间直接相关。

否则,如果象有的经济学家那样,认为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无关,或者价值并非劳动创造,那样怎么可能得出按劳分配的结论呢?

 

  二、关于按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之间的关系

 

  何、李两位先生认为,“按要素分配不存在剥削。

”但是,他们并没有用劳动价值论做出说明,而是从“各要素都对使用价值的生产作出了贡献”,“实现各生产要素拥有者的经济利益”的角度做了说明。

我认为,他们名曰论述按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但是实际上却并未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他们名曰“劳动价值论”是说明“按要素分配的性质”的“理论基础”,但是实际上却是用所谓的“要素”“贡献”论说明的,这是不妥的。

我认为,按要素分配有传统与现代之分,传统的按要素分配指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要素分配,现代的按要素分配指的是社会主义现实中的按要素分配;传统的按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是对立的,而现代的按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则是统一的。

运用劳动价值论和资本有机构成理论深入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按要素分配,我们就会发现它们实质上都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

 

  何、李两位先生也象很多学者一样,把资本、技术、管理等因素都当作独立的生产要素看待了,但是技术、管理不过是特殊形式的劳动而已。

技术、管理收入本质上都是劳动收入,说明这一点绝对不难,这里的难点在于说明资本收入的性质问题。

下面我们着重说明资本收入的性质问题,我们的结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所得的资本收入具有劳动收入的性质。

我们相信,在说明了资本收入的性质问题以后,其它几项收入的性质问题也就不言自明了。

 

  在现实中,很多劳动者都参与了投资,并得到了资本收入(包括股息、利息等)。

我们认为,劳动者的资本收入都是自己经过劳动创造的。

在这里,关键是要弄清楚劳动者投入资本具有怎样的意义。

在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劳动者的技术装备水平是一定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如果向生产过程投入一定量资本(或者在不增加活劳动投入的条件下投入资本,或者在增加活劳动投入的条件下以更大的比例投入资本),那么劳动者的技术装备水平就能够得到提高,也就是能够使资本有机构成得到提高。

我们都知道,劳动生产力和资本有机构成成正比,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劳动生产力就会相应提高。

个别劳动者如果劳动生产力水平较高,那么他在一定时间内就会创造出较多的商品,或者说他创造单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就较少。

但是,商品的价值不是由生产商品时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商品时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在这种商品的社会生产力没变的条件下,个别劳动者提高了生产力,因而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了较多商品,那么他的较多商品就会实现为较多的价值。

个别劳动者生产的单个商品的价值量由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这个个别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又较多,所以他在一定时间内创造的价值就较多。

个别劳动者如果本身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或者本身经过资本投入从而使资本有机构成得到提高,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力,那么他在单位时间内就能够创造出较多的价值。

在这里,生产资本的增加只是提高了资本的有机构成,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力,但是,资本增加的意义仅仅就在这里;资本并不创造价值,较多的价值还是由劳动创造的。

劳动者所得的资本收入就是由于个人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在单位时间内多创造出的那一部分价值。

资本收入是由资本带来的收入,这只是事物的现象,资本收入代表的价值还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的,这才是事物的本质。

当然,它与直接的劳动收入还是有所不同,但是从本质上说它是从属于劳动收入的,具有劳动收入的性质。

 

  当然,上面我们所做的说明是比较简单的,说劳动者投入资金之后直接改变了自己个人的劳动条件,但是实际投资情况是很复杂的。

实际上劳动者也许是把资金投给了自己所在的企业,而社会现象则相当复杂。

上面我们假设,劳动者的资本是投给了企业,而企业则是由众多劳动者组成的,因此,投入资本并不完全是改变了自己个人的劳动条件,实际上,更大的可能性是平均地提高了企业中各个劳动者的劳动生产力水平或提高了整个企业的劳动生产力水平。

这还只是假设把资本投给本企业时的情形,如果是投给了另外一个企业(比如购买了这个企业的股票),这笔资本的投入与自己劳动条件的改善就完全没有关系了;如果是存入银行(存款),那就根本看不到使用到哪里去了。

但是,无论经济现象具有怎样迷人的色彩,只要我们不被现象所迷惑,就能透过现象抓住本质。

劳动者投入资本以后,不管是怎样使用的,也不管是使用到哪里去了,本质上都是提高了他个人的劳动生产力,从而能使他个人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较多的价值。

透过现象抓住本质,这正是科学活动的意义之所在。

 

  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大工业阶段,取得资本收入的都是资本家,他们是不劳而获者,他们取得资本收入是剥削了他人的劳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取得资本收入的基本上都是劳动者,他们的资本收入是劳动创造的,属于劳动收入。

资本家所得的价值是他人的劳动创造的,而劳动者所得的价值则是自己通过劳动创造的。

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是对立的,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按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则是统一的。

 

  三、关于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

 

  何、李两位先生虽然说明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但是对于按要素分配的性质问题却是用所谓“‘普照的光’的制约”作用那种哲学语言说明的,他们并没有用经济理论,特别是没有用劳动价值论做出说明。

我们赞同他们的结论,但是却无法赞同他们那样的说明,我们认为仅仅做那样的说明还是不够的。

我们认为,按要素分配有传统与现代之分,按劳分配与传统的按要素分配是对立的,而与现代的按要素分配则是统一的;现代社会的按要素分配在表现形式上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要素分配好象差不多,但是实际上则根本不同,按要素分配实质上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它们之间是内容实质与表现形式的关系。

上面,我们把劳动价值论、资本有机构成理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相结合说明了现实中的资本收入具有劳动收入的性质。

现实中还存在所谓的技术收入,知识收入,管理收入等等,但是其中有哪一种收入不是劳动收入呢?

可以说,我们是用经济理论,具体说是用劳动价值论和资本有机构成理论说明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的,这样的说明和何、李两位先生那样的说明显然是不同的。

那么,在讨“论劳动价值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时候,怎样的说明才是更加切近本题的呢?

 

  四、关于其它若干问题

 

  何、李两位先生还涉及到其它若干问题,我们也谈谈不同看法。

 

  

(1)关于生产劳动理论的问题何、李两位先生也和很多经济学家一样主张要“不断扩大”“生产劳动的领域”。

我以为,这样的认识不符合当今时代的要求。

我们认为,现在不是扩大生产劳动范围(或“领域”也一样)的问题,而是应当认清生产劳动理论的本来意义是什么,它是怎样发展的,它在当代有什么意义这样一些更具根本性的问题,之后才能得出符合时代要求的结论。

 

  我认为,早期生产劳动理论是引导产业发展的理论,是引导劳动投向的理论,比如重商学派,重农学派的理论都是这样,重商学派强调商业劳动(尤其贸易活动)的意义,重农学派强调农业劳动的意义,它们都强调某种产业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劳动向这些产业流动,引导这些产业的发展。

很显然,它们都片面地强调发展某种产业,这在形成统一的市场以前有它的合理性,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形成了统一的市场以后,各个产业就要求均衡发展,这时候早期的生产劳动理论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了。

到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生产阶段,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经济学家从当时的生产条件出发,认为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他强调了生产物质商品的意义,强调了生产剩余价值的意义。

这反映了当时社会生产的要求,尤其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的要求,与那个阶段的生产特点是相适应的。

资本主义生产本质上是为生产而生产,是为生产剩余价值而生产,那个阶段的生产劳动理论和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一致的,是为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服务的。

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力发展了,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也提高了,生产劳动理论就应当反映社会主义生产的特点,应当和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相一致。

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这样,我们就可以说,凡是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劳动,或者凡是能够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就都是生产劳动。

现实中的社会劳动基本上都是满足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所以我们就可以说,现实中所有的社会劳动基本上都是生产劳动。

既然所有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再把劳动区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有什么意义呢?

很显然,在社会主义社会再把劳动区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就没有意义了。

何、李两位先生还象有些经济学家那样在一步一步地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结果显得很被动,不仅未能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反倒妨碍了经济的发展。

比如,经济学家们都在不断地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从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扩大到了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扩大到了服务业的劳动,扩大到了知识性、创造性的劳动,但是他们认为从事社会管理的官员和负责社会安全的警察等等行业的劳动还不是生产劳动。

我认为,这样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在旧社会,他们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压迫人民的,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新社会还能这样认识吗?

据《北京晨报》报导,北京交警任素永在一班岗时间内,打手势6000多次,喊口令3000多句,来回走动近10公里。

⑥你说他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是不是为全体人民所需要的,是不是社会必要劳动?

官员作为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也象战场上的将军一样,也象乐队的指挥一样,是须臾不可或缺的。

如果没有了他们的劳动,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将会是怎么样的?

你说他们的劳动是非生产的,不创造价值,这样怎么可能反映当今社会的实际呢?

我们认为,在当今社会,凡是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凡是能够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包括安全)需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再用生产物质商品和生产剩余价值那样的标准来限制生产劳动的范围已经不符合这个时代的要求了,一步一步地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则被动滞后,不能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

可以说,传统的生产劳动理论已经不适应新的时代的要求了,它已经完成了它的使命,它应当终结了。

传统的生产劳动理论和那个社会阶段的生产目的理论是一致的,如果这个时代还需要生产劳动理论的功能的话,那么它和生产目的理论的功能是一致的,所以现阶段应当用生产目的理论代替生产劳动理论的功能。

 

  

(2)关于“其他因素”对价值形成的影响问题何、李两位先生认为,价值的实体是劳动,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是“其他因素”影响价值的形成。

我以为,这个观点是似是而非的。

当然,他们并未否认劳动与“其他因素”的不同,但是象他们这样的表述却说明劳动与“其他因素”对价值的形成都发挥了作用,或者说在形成价值方面它们并没有什么不同。

他们所说的“其他因素”主要是指物质要素,“其他因素”的作用指的就是物质生产要素的作用。

实际上,物质生产要素对于提高劳动生产力有作用,而对于价值的形成则没有作用。

价值是劳动交换关系的抽象,和物质要素没有关系,为了区别它们,马克思特别明确地说道“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

⑦以为“其他因素”影响了价值的形成就把物质要素和劳动要素的作用混同起来了,这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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