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十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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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十一
第十一章 公司收购
本章共分4节
第一节 公司收购概述
大纲要求:
熟悉公司收购的形式、业务流程;了解财务顾问在公司收购中的作用;熟悉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重组和权益变动等活动的法律、法规。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
知识点一、公司收购的形式(P404,多选题)
收购一般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施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
(一)按购并双方的行业关联性划分
1.横向收购
横向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收购行为。
(主要目的是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垄断,规模效应)
2.纵向收购(主要目的是产业链)
纵向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公司之间的收购行为。
3.混合收购(适合生产和经营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
(二)按目标公司董事会是否抵制来划分:
(P405,多选题)
1.善意收购:
又称友好收购。
2.敌意收购:
又称恶意收购。
(突然提出收购要约)
(三)按支付方式划分:
(P405,多选题)
1.用现金购买资产
2.用现金购买股票
3.用股票购买资产
4.用股票交换股票(换股)
5.用资产收购股份或资产
(四)按持股对象是否确定划分:
(P405,多选题)
1.要约收购(无特定对象)(所有股票持有人)(会拉抬股价)
2.协议收购(特定对象:
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
【例题.多选题】按行业关联性划分,公司收购的形式有( )。
A.横向收购
B.混合收购
C.杠杆收购
D.纵向收购
『正确答案』ABD
【例题.判断题】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向特定的股票持有人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要约收购时收购人向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的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协议收购是针对特定股票持有人的。
知识点二、公司收购的业务流程(11项,要知道分别是什么,P406,考试重点)
(一)收购对象的选择
在充分策划的基础上对潜在的收购对象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是收购公司增大收购成功机会的重要途径。
通常由各方面人士的合作来完成,即需要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投资银行家、律师和会计师的共同参与。
(二)收购时机的选择:
(三)收购风险分析
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营运风险、反收购风险、融资风险、法律风险、整合风险(多选题)
(四)目标公司定价
目标公司定价一般采用现金流量法(绝对价值法)和可比公司价值定价法(相对价值法)。
(五)制定融资方案
1.公司内部自有资金(最稳妥、最有保障的资金来源)
2.银行贷款筹资
3.股票、债券与其他有价证券筹资
(顺序:
(1)内部
(2)银行贷款(3)债券(4)股票)
(六)选择收购方式
1.现金收购主要有2种方式:
以现金购买资产和以现金购买股票
2.股票收购:
收购者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
3.承担债务式收购:
在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资产和债务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方以承担被收购方全部或部分债务为条件,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和经营权。
(七)谈判签约
通过谈判主要确定收购的方式、价格、支付时间以及其他双方认为重要的事项。
(八)报批
收购活动涉及国有股转让的,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九)信息披露
收购公司应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十)登记过户
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要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户等手续。
(十一)收购后的整合
收购后的整合内容包括收购后公司经营战略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经营上的整合及人事安排与调整等。
知识点三、财务顾问在公司收购中的角色
在公司收购活动中,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一般都要聘请证券公司等作为财务顾问。
一家财务顾问(证券公司)既可以为收购公司服务,也可以为目标公司服务,但不能同时为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服务。
(一)财务顾问为收购公司提供的服务
1.寻找目标公司
2.提出收购建议
3.商议收购条款
4.其他服务
(二)财务顾问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服务
1.预警服务
2.制定反收购策略
3.评价服务
4.利润预测
5.编制文件和公告
知识点四、公司反收购策略(针对敌意收购)
(一)事先预防策略(最积极)
(二)管理层防卫策略
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原因:
第一,管理层认为,只有拒绝收购,才能提高收购价格;
第二,管理层认为,收购方的要约收购有意制造股价动荡,从而借机谋利;
第三,管理层担心,一旦被收购,管理者的身份受到不利影响,例如被降职,甚至解职。
采用手段:
1.金降落伞策略
2.银降落伞策略
3.积极向其股东宣传反收购的思想(前提是该公司本来经营相当成功)
(三)保持公司控制权策略
1.每年部分改选董事会成员:
如每年改选1/3董事席位
2.限制董事资格
3.超级多数条款:
即如果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时,须经过超级多数股东的同意。
超级多数一般应达到股东的80%以上。
(四)毒丸策略
1.“负债毒丸计划”
2.“人员毒丸计划”
(五)白衣骑士策略(“防御性收购”,最大受益者是公司经营者,不是股东)
(六)股票交易策略
1.股票回购(“绿色勒索”)
2.管理层收购
【例题.判断题】超级多数条款,即如果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时,须经过超级多数股东的同意。
超级多数一般应达到股东的2/3以上。
『正确答案』×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
大纲要求: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熟悉要约收购规则、协议收购规则以及间接收购规则;了解收购人及相关当事人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和申请豁免的事项;熟悉上市公司并购中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知识点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
(一)收购人:
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用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一致行动与一致行动人
1.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扩大支配权的攻守同盟)
2.一致行动人是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相关规定的12种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P413
(三)上市公司控制权(多选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例题·多选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
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B.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C.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50%
D.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答疑编号2910110201]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C应为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知识点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P415-418,7种情况)
(一)持股数量与权益的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持股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
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1)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2)(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二)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在此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
规定与
(1)基本相同。
(3)通过行政划转或变更等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
(4)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三)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但未达到20%的权益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一定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20%但未超过30%的权益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披露
(六)关于媒体披露
(七)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三、要约收购规则
(一)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都是向所有股东发出)
1.全面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2.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3.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的收购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二)要约收购报告书
1.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报送与公告
收购人依照规定报送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文件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书、法律意见书。
2.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14项,P420)
3.改以要约收购后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编制与公告。
注意: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4.收购人向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文件后,自行取消收购的,应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应尽的职责与禁止事项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四)要约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
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五)收购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
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2.证券支付
3.现金与证券相结合
(六)收购要约P422
1.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收购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2.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期满前的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七)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
1.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条件的股东称为预受股东。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3.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4.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
(八)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
收购期限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九)收购情况的报告
收购期届满后的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十)收购条件的适用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十一)收购期限届满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规定
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交易。
【例题·单选题】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的,超过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A20%
B30%
C40%
D50%
『正确答案』B
知识点四、协议收购规则
(一)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1.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
按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收购的,应依法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3.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4)投资者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按协议收购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二)收购报告书
(三)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四)管理层收购(MBO):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
1.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五)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1.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
2.被收购公司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六)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P428)
知识点五、间接收购规定(P428,了解)
(一)通过间接收购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二)有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六、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一)申请豁免的事项
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的事项有:
1.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2.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二)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4条,P430,考试点在1和3条)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人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三)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7条,P431,考试点在1、3、6条,最好加上2,因为去年考了,但以往考的不多)
1.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6.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知识点七、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顾问
收购人未按照要求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财务顾问的职责(6条,P432,了解)
(二)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P433-435,了解)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聘请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6条,P435)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四)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责任(6条,P436)
知识点九、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一)监管主体与服务机构(多选题)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4.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性规定(全是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三)有关当事人应尽的义务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持续监管
收购完成后股票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可转让。
2.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五)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违背有关规定的处罚
知识点八、上市公司收购共性问题关注要点
2010年9月《共性问题审核意见》,重点关注包括:
(一)收购资金来源:
1.收购资金来源于融资安排的关注点:
(1)看是否为借贷;如果是借贷,看有无担保或与第三方的特殊安排。
(2)收购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和收购实力。
2.管理层收购中的收购资金来源:
(1)分红政策与高管的薪酬待遇;上市公司关联方2年内是否与管理层及其近亲属以及其所任职的企业存在利益输送。
(2)如资金来源于员工安置补偿费,是否得到批准,批准程序是否合法。
3.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控制的壳公司:
(1)2年内,是否与收购人及其近亲属向收购人利益输送行为;收购人的实力、信用情况的披露,是否带他人收购。
(二)实际控制人变化
如果以此理由提出要约豁免,要关注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防止以此来规避要约收购:
1.买卖双方是否受同一人控制
2.国有境外全资子公司关注是否国家机构继续履行职责。
(三)国有资产无常划转、变更、合并的解答(了解P438)
(四)关于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解答:
1.未登记在一人名下,但为一人可实际支配的,合并算;
2.关联关系的一并算;
3.达到5%及以后,变动达5%的,均应报告。
(五)并购重组过程中关于反垄断的要求:
1.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达到标准的,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不是反垄断委员会)。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1)集中行为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并提供依据;
(2)达到标准,提供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或对不予禁止的决定;
(3)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就集中行为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4)聘请的法律顾问就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5)上述意见,均作为信息披露文件。
2.涉及外资并购的特殊要求:
国家安全审查(前面讲过,略)
(六)外资企业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和申请豁免其要约规定。
1.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企控股的境内子公司。
控股股东一般不能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
内资企业间接收购,依照前述执行。
2.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须作出以下特别提示:
(1)控股股东或者战略投资者,必须提前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2)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如属于对外资限、禁的行业,须经提前批准。
知识点九、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一)监管主体与服务机构(多选题)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4.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性规定(全是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三)有关当事人应尽的义务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持续监管
收购完成后股票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可转让。
2.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五)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违背有关规定的处罚
第三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大纲要求:
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基本制度、适用范围、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掌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其他有关规定。
知识点一、适用范围及例外情况
(一)适用范围:
如下情况的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1.股权并购情形。
一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二是指外国投资者认购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