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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

青海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夯实创建基础,构建安全和谐的育人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平安青海建设的意见》(青发〔2015〕9号)和省委办省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5〕43号)要求,结合我省学校安全工作实际,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全省学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学校法治教育和公共安全教育课程体系更加完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防控工作更加有序,师生安全素养和应对突发安全事故(件)的能力明显增强;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等不断加强,校园安全隐患及矛盾纠纷排查整治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校园安防设施器械实现全覆盖和“人机互动”;打造形式多样、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特色凸显的校园安全文化;校地联动维稳机制不断深化,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渗透破坏和非法聚集活动得到有效防范;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明显改善,涉校涉生暴力事件有效遏制,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有效杜绝。

至2020年底,95%以上的学校达到“平安校园”及以上等级标准。

第三条“平安校园”创建对象包括政府或私人出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等全日制学校。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四条创建活动的主要任务:

  

(一)着力维护校园政治稳定。

根据影响校园稳定的各种因素,制定具体防范措施,严防敌对势力在校园内进行渗透破坏活动;把反暴恐工作作为学校重要的政治任务,结合校园实际落实防控措施,防止发生现实危害;加强情报信息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心理健康辅导教师、网络管理员、学生宿舍管理员和学生干部、团干部和少先队干部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各种矛盾纠纷预警性信息,增强工作预见性;强化网络管理与监控,做好涉校舆情信息分析与研判,对可能造成不稳定的危害舆论,及时跟进和化解;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严格对哲学社会科学论坛、讲座、报告会以及课堂、出版物的管理,严防在上述领域、校园网或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发布、散播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言论,有效防止各类不良信息内容的传播。

(二)着力强化校园治安防控。

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关于全面深化平安青海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校园安保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安保人员,抓好校园警务室和周边报警点、治安岗建设,全力打造校园安全防线;积极推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落实,加强重点要害部位视频监控、消控、报警等技防设施规范化建设,强化“一键式”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的管理与应用,积极推动校园技防系统与公安、教育部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工作,确保技防设施作用发挥最大化。

  (三)着力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深化“护校安园”行动,坚持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的校园及周边治安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巡逻,严厉打击侵害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与地方有关单位部门合作,加强校园周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管控;以“特定区域”环境整治为重点,加强对学校周边违章搭建、乱设摊点和跨门营业等突出问题的治理;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设置校门口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落实学生上放学高峰时段警校护学机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校车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坚决杜绝非法运营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和校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着力深化安全法治教育。

将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严格落实安全教育课程;进一步落实兼职法治(综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每学期至少2次到学校开展安全法治教育活动;加强警校共建工作,强化学生法纪教育,预防学生违法犯罪;强化学校、家庭和相关部门共同控制暴力文化传播的合力,形成良好的校园氛围;重视学生心理调节和生命教育,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出现自杀、出走、欺凌等事件;针对学校实际、学生特点和治安形势,认真落实应急疏散演练,不断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丰富校园安全文化内涵,让校园平安和谐发展成为全体师生的共同价值追求。

  (五)着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消防、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故(件)处置工作预案;严格落实校级领导带班、安保部门以及学生部门干部值班制度,稳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课间教师巡视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纠纷、违纪问题;严格门禁管理,落实人员、车辆进出查询、登记制度,严防社会闲散人员和不法分子混入校园制造事端;强化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学生宿舍“封闭式”管理和24小时值守巡查制度;严格校纪校规管理,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加大防范控制力度,努力减少校园暴力及欺凌事件的发生;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的资格审查,严把人员入口关,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教师要坚决调离教师岗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要及时调离或辞退,防范和避免内部人员发生侵害学生的事件。

第三章创建及管理

第五条等级评定。

“平安校园”创建等级评定共分为三级,一级为“省级平安示范校园”、二级为“平安示范校园”、三级为“平安校园”。

等级评定根据《青海省高等学校“平安校园”创建考评验收标准》(见附件1)和《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创建考评验收标准》(见附件2)进行考核评定,满分为100分;其中:

95分(含95分)以上的评定为“省级平安示范校园”,90分(含90分)-95分的评定为“平安示范校园”,85分(含85分)-90分的评定为“平安校园”,考评在85分以下或当年发生一票否决制事件的,不得列入“平安校园”评定对象。

第六条考评的组织。

“平安校园”创建考评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和垂直管理相结合,“谁考核、谁命名、谁管理、谁负责”和省、市(州)、县(市、区)教育、综治、公安等部门负责组织考核评定的原则进行。

被评定为“平安校园”不同等级的学校,由负责组织考核评定工作的教育、综治、公安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授牌。

第七条考评的方式。

“平安校园”创建考评采取学校创建、申报,各级教育、综治、公安等部门组织考评小组实地考评、认定的方式进行。

(一)平安校园创建申报程序。

由学校按照“平安校园”创建考评验收标准进行自评,并向所隶属县(市、区)教育部门申报“平安校园”,由所属教育、综治、公安等部门负责组织考评验收;

(二)平安示范校园申报程序。

被评为“平安校园”的学校,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择优统一向市(州)教育部门申报“平安示范校园”,并由市(州)教育、综治、公安等部门组织进行考评验收;

(三)省级示范校园申报程序。

被评为“平安示范校园”的学校,由市(州)教育部门择优统一向省教育厅申报“省级平安示范校园”,并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组织考评验收;

(四)各高校、省属学校平安校园申报程序。

各高校、省属学校根据评比标准,进行自评,并向省教育厅申报“平安校园”,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考评验收(各市州直属学校申报程序参照此程序)。

各级教育、综治、公安等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对所属学校进行考评验收。

考评验收工作从2018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实行等级动态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学校“平安校园”进行调整。

(一)因学校管理不善、工作滑坡、组织不力等因校方责任原因导致师生非正常死亡的,发生校园暴力伤害的,根据案(事)件严重程度,撤销或相应降低平安校园等级;

(二)在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与校园综治安全稳定相关的专项检查中,有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撤销或相应降低平安校园等级;

(三)学校着眼自身特点,形成较有影响力的平安创建品牌,被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及中央有关部门通报表彰,在全国、全省会议推广的,相应提高平安校园等级;

学校“平安校园”等级的调整,由负责考评单位在公布当年被考评学校等级时一并予以发文公布。

中小学校平安校园等级的动态管理,可由各地教育、综治、公安等部门结合实际另行规定。

第四章奖惩规定

第九条“平安校园”创建成效与学校和校级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直接挂钩,列入年度综治安全考评内容,作为文明单位、党建先进、综治安全先进和教育督导评估、达标示范、创优争先等各项荣誉的前置条件。

第十条对取得“省级平安示范校园”称号的学校,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报“平安校园”等级考评,已经评上的要取消称号,实行“一票否决”:

(一)学校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暴力恐怖事件的;

(二)学校治安秩序混乱,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系列入室盗窃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校园暴力欺凌等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

(三)学校发生集体罢课、罢教、罢工、罢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体上访的;

(四)学校发生校舍倒塌、火灾、拥挤踩踏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五)学校出现非法结社及邪教、非法宗教组织的;

(六)学校师生对校园安全满意率低于80%的;

(七)学校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考评不合格的;

(八)学校综治工作被属地“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的;

(九)学校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

第十二条被取消称号的学校两年内不能参加各类先进荣誉的评选,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在学校治安面貌改变之前不得晋升职务和评优评先。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是我省多年来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延续,各级教育、综治、公安等部门要把“平安校园”创建摆上重要日程,要深入学校、走近师生,加强调查研究,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推进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亲自抓,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要全力配合共同抓。

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致使发生严重影响学校安全稳定事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强化协调配合。

各级教育、综治、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工作统筹,相互协调配合,落实好各自的职责,特别要建立健全对影响学校安全稳定重大问题的发现、解决机制,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指导、检查、督促,在接到交办、举报或发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信息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各地要建立健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会商处理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

各级综治组织要加强与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的联系与沟通,认真抓好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强化督导检查。

各地要把“平安校园”创建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加大检查考核力度。

各级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要加强对“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跟踪督查和服务指导,对学校门口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混乱,存在重大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影响“平安校园”创建的,实行重点督查,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下一级专项组已评选的“平安校园”及以上等级学校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相应“平安校园”等级资格。

抽查不合格的学校达到被抽查学校数三分之一的,取消该级当年所有参加评选学校的“平安校园”等级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做好材料报送。

学校自评结束后,填报《青海省“平安校园”创建申报表》、《“平安校园”创建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和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当地教育部门;各高校、各市(州)教育工委、教育局和省属学校要在每年11月1日前将“平安校园”创建申报方案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各地每年3月20日前报送“平安校园”创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第十七条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校要通过各种载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平安校园”创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提高师生员工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上下齐抓共创“平安校园”的浓厚氛围。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平安校园”创建对外宣传力度,做到报刊有文字、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网上有阵地,不断提升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平安校园”创建的知晓率和支持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综治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试行)》(青教综〔2006〕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青海省高等学校“平安校园”创建考评验收标准

    2.青海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平安校园”创建考评验收标准

    3.青海省“平安校园”创建申报表

    4.青海省“平安校园”创建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青海省高等学校“平安校园”创建考评验收标准

一、组织领导体系(10分)

考评项目

权重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检查内容

组织领导与制度机制建设

1.5

建立健全学校平安校园建设组织领导机制。

学校建立平安校园建设领导机构,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领导分工负责落实得1.5分。

有一项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机构和其他各类安全工作机构文件。

1.5

年度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落实。

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计划针对性、操作性强,责任落实,有总结得1.5分。

目标、计划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扣0.5分;责任不落实扣1分。

1.年度安全稳定工作计划;

2.年度安全稳定工作总结。

1.5

制定校园安全稳定月度工作重点,完成校园安全稳定月度重点工作。

制定工作重点并发文实施,工作有部署、有检查,责任落实,建立工作档案得1.5分。

未达到要求扣0.5-1分。

1.年度校园安全稳定月度工作重点文件;

2.每月检查月度工作重点完成情况记录。

1.5

学校领导班子定期研究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分工负责隐患排查化解;校领导带班值班制度落实。

每学期召开不少于2次专题研究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会议,每一项安全稳定隐患的化解都有一名校领导牵头负责得0.5分。

坚持领导带班值班制度,高校做到校领导24小时驻校值班得1分。

未达到要求扣0.5-1分。

1.学校领导班子定期研究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会议记录;

2.校领导分工负责对校园安全稳定隐患的化解制度,台账;

3.校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校领导及中层干部值班表。

2

层层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对二级学院(系)、有关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制度。

学校与二级单位有针对性地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得0.5分。

完善考核体系,坚持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在学校对各二级单位的综合考核中占有一定分值并实行一票否决的,得1分;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奖惩落到实处,得0.5分。

未达到要求扣1-2分。

1.学校与二级单位签订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

2.平安校园建设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工作档案及考核结果的运用情况。

安全保卫机构建设

2

加强安全保卫部门建设,严格按岗位职责需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多校区、多出入口的学校,保卫力量应适当增加。

保安员应当按规定取得保安职业资格证书。

保卫机构独立设置,人员配备合理,内设机构健全,得2分。

未独立设保卫机构扣1分;人员配备不合理扣0.5分;无保卫机构扣2分。

保安员未取得保安职业资格证书的,每1人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1.学校保卫机构设置文件;

2.专职保卫人员花名册;

3.校卫队员(保安员)花名册与保安职业资格证书。

二、校园防控体系(28分)

考评项目

权重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检查内容

维稳工作制度及管理

3

学校安全维稳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各项制度完善。

组织机构健全完善,制度措施齐全得1分,每缺一项制度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学校安全维稳领导机构和其他安全工作机构文件。

防范敌对势力利用非政府组织、宗教渗透破坏。

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方案;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审批审核报告;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管理规范;校内无非法宗教活动得1分。

无方案扣0.1分;管理规定不健全扣0.1分;对外交流活动等无审批扣0.1分;外籍教师、留学生管理不善,形成影响稳定事件扣1分;校内出现非法宗教活动扣1分,扣完为止。

防范方案、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审批手继合法,查看各类文件及台账。

防范和处理“法轮功”等邪教工作。

工作方案健全,措施明确;未发生“法轮功”等邪教人员非法聚集和进京滋事事件,得1分;无失控漏管人员得1分。

工作方案不健全扣0.1分;发生“法轮功”人员滋事事件扣0.1-1分;出现一名失控漏管人员扣0.5分,扣完为止。

防范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分工明确,措施有力等工作台账。

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3

治安制度及管理

1.门卫、巡逻、实验室、危化品储藏管理、重点部位、场所、学生生活区安全保卫制度齐全得1分。

每缺一项制度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2.学校出租房屋管理制度、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管理规范、措施落实得0.5分。

有缺陷酌情扣分,扣完0.5分为止。

3.校门、重点部位值班和巡逻正常,每天校园治安情况台账齐全得0.5分。

有缺陷酌情扣分,扣完0.5分止。

4.建立校警协作联防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校园治安事件得0.5分。

未建立或未妥善及时处置,不得分。

5.校园内无违规、违法设置的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等娱乐场所得0.5分。

发现一处,不得分。

1.门卫管理制度与值班登记台账;

2.巡逻制度和台账;

3.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4.危化品储藏使用和使用后销毁管理制度;

5.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6.出租房屋管理制度和台账;

7.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和台账;

8.联防机制、警务室建设情况;

9.校园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0.实地检查门卫室、实验室、危化品仓库、学生公寓、出租房及校园公共场所。

3

消防制度及管理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教学区、学生公寓和重点部位(实验室、锅炉房、油库、配电室、食堂、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识齐全得3分。

制度不全扣1分;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标识不全或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的发现一处扣0.5分,可扣1分。

2.师生及有关人员熟悉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得1分。

抽查发现不会使用的每人次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3.校园无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得1分。

发现一次违规扣0.1分,可扣1分。

1.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实地检查学生公寓、重点部位、实验室、锅炉房、油库、配电室、食堂、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并对师生掌握消防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3

交通安全制度及管理

1.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得1分,校园交通标识齐全得1分。

制度不全扣0.1分。

标识不齐酌情扣分,扣完1分为止。

2.管理规范,合理设置停车泊位,交通秩序良好得1分。

发现一处交通违章现象扣0.1分,扣完1分为止;一年内校园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扣3分。

3.校园内建筑工地实施封闭管理,进出道路有明显的标识,工程车分时段进入校园得1分。

未达到要求,扣0.1分。

1.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学校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

3.工程车辆出入校园有关规定;

4.实地检查校园内道路、停车库(位)、建筑工地等。

3

公共卫生制度及管理

建立健全学校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疾病预防、传染病管理、生活饮用水管理、健康教育、公共卫生督查考评等),制度落实得1分。

定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所设置禁烟标志,公共卫生设施配套齐全,得1分。

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B级(含)以上,校内副食品店、超市和餐饮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得1分。

制度不健全、未开展健康教育、校园公共卫生状况不达标酌情扣分,扣完3分为止。

1.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2.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3.实地检查食堂、副食品店、超市、餐饮点及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学校教学、科研安全管理

3

教学、科研活动安全制度

及管理

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安全制度健全得1分;管理规范,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隐患,没有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得1分;危化品仓库设置符合要求,无安全隐患得1分。

制度不全或针对性不强,教学、实验等场所安全设施不齐全、有安全隐患,危化品仓库设置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扣完3分为止。

发生1起安全事故扣0.1分;发生2起及以上的,每起扣1分,扣完3分为止。

1.学校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的安全管理制度;

2.实地检查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危化品仓库等。

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

2

学生公寓管理

有《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得0.5分;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得0.5分,公寓各项管理规范、有序得0.5分,各类事端处理及时、得当得0.5分。

达不到要求酌情扣分,扣完3分为止。

1.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情况;

2.学生公寓值班制度和驻楼辅导员花名册;

3.实地检查学生公寓。

2

安全和法治教育

在新生入学教育、就业教育以及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前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法治和校纪教育,安全教育有教材,进课堂,形式多样得0.5分。

每有一项未开展扣0.1分,针对性不强酌情扣分,扣完2分为止。

1.学校学生安全法治教育制度及工作台账;

2.安全教育教材发放表。

1.5

心理健康教育

开设相关课程、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心理咨询制度,得1.5分。

各项工作未达到要求酌情扣分,扣完1.5分为止。

1.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及工作台账;

2.实地检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或咨询室。

1.5

学生活动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学生活动审批制度得0.5分,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30人以上的外出活动或重要活动建立安全预案得1分。

预案未制定或未审批开展活动一次扣0.1分,扣完为止。

1.学校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审批制度及管理台账;

2.集体活动安全工作预案。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和讲座、论坛、报告会、课堂等管理

1.5

校园网管理

校园上网场所管理规范,校园内无违规、违法设置的网站、网吧得5分;网络信息管理健全、网络舆情预警和干预等制度健全,建立网络管理队伍、网上评论员队伍,并有效开展工作得1.5分。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1.学校网络管理、网络舆情预警、干预制度;

2.学校网络管理员、网络评论员花名册;

3.实地检查网管中心。

1.5

校园讲座、论坛、报告会、课堂等管理

明确课堂讲授政治纪律要求,建立健全校园讲座、论坛、报告会等一会一报批制度和审批工作档案,得1分;校园内未发生有错误倾向报告、讲座、课堂教学等得0.5分,未达到要求,发生一次扣0.1分,发生重大政治影响的扣1.5分。

学校校园讲座、论坛、报告会等管理审批制度及工作台账。

三、校园预警机制建设(10分)

考评项目

权重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检查内容

大学生思

想动态研

判制度

2

建立大学生思想动态定期研判制度

每学期至少集中开展3次分析研判工作,提出教育引导对策得1分。

工作有部署、有检查,并建立工作档案得1分。

未达到要求酌情扣分,扣完2分为止。

学校学生思想动态研判制度及研判工作报告。

校园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化解制度

3.5

定期开展校园安全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工作

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每学期至少集中开展2次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得2.5分。

建立会商和工作档案,实行隐患登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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