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法课件8流转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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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法课件8流转税法
财政税收法课件8流转税法
第八章 流转税法
第一节 流转税法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法
第三节 消费税法
第四节 营业税法
第五节 印花税法
第三节 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对规定的消费品征收的,是目前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
消费税是在建立新的规范化的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制中,与增值税互相协调配套而开征的税种。
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进口环节除外),所得收入归中央政府所有。
第三节 消费税法
我国在1994年设置的消费税选定了烟、酒、小汽车等11类应税产品。
2006年4月1日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成品油、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和高档手表等6个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并对除烟、鞭炮焰火外的其他税目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
2009年国家又对卷烟和白酒消费税政策做出了调整。
新政策分别自2009年5月1日和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三节 消费税法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三、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
四、计税依据
五、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这里所谓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这里所谓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所谓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为消费税具有单一征税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均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同海关代征。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4、零售应税消费品
自1995年1月1日,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但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口时征收。
三、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二)税率表(见附表)
(一)税目
共14个大的税目:
1、烟
凡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2、酒及酒精
酒是指酒精在1度以上的酒类饮料。
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酒和其他酒。
酒精包括工业酒精、医用和食用酒精。
此外,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一)税目
3、化妆品
指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包括香水、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眼睫毛和成套化妆品等。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凡以金、银、白金、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征收消费税。
(一)税目
5、鞭炮、焰火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
7、汽车轮胎
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2000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翻新轮胎停征。
(一)税目
8、小汽车
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在10到23(含)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9、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气缸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一)税目
10、高尔夫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球杆、球包(袋)以及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等。
11、高档手表
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一)税目
12、游艇
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包括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四、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略)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略)
4、特殊规定
1、从价计征
(1)销售额的确定
具体内容通过教材自学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4、特殊规定
(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核定价格是指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的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其公式……。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4、特殊规定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1>.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2.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3.从价兼从率计算方法
4.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从量兼从率计算方法
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除此之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都要按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所谓“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按照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但是,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即受托方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计算。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其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或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进口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数量
×单位税额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税时,应当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扣除范围包括:
以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以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以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纳消费品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略
六、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环节
4、纳税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如下: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②采取预收款结算方式的,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④其他结算方式,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不含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需要注意的是,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为收讫货款或取得销货凭证的当天。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2、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和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算;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和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环节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对纳税人委托个人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收回后在委托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4、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之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4、纳税地点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如须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内,而不在同一县的,如须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须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6)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退换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第四节 营业税法
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后,又在2008年11月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12月发布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税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
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第四节 营业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二、税目与税率
三、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
四、免税与减免
五、义务发生时间、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在税收行政管辖区域内,具体包括: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一)纳税义务人
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活动。
(一)纳税义务人
几项特殊规定:
1、中央铁路运输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一)纳税义务人
几项特殊规定: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租人、承包人和挂靠人(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和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方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方为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
几项特殊规定: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5、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二)扣缴义务人
1.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转包,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是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二是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2.境外单位或者是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
3.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4.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5.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二)税率(参见相关表格)
(一)税目
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旅客或货物动达目的地,使其在空间位置上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5个类。
此外,凡是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于交通运输业的税目征收范围。
(一)税目
2、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作业等,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项内容。
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队对外承包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也属于建筑业的税目征收范围。
3、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其中,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保险是指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活动。
(一)税目
4、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业务,包括邮政和电信。
其中,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含快递业务)、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而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一)税目
5、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文化业的是指经营文化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一)税目
6、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一)税目
7、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一)税目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税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此外,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一)税目
9、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建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也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税率
见附表
三、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二)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一)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相关具体规定:
1、运输企业
①纳税人将承揽的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计税依据
③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
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
2、建筑业
①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如何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一)计税依据
③自建行为和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核定营业额。
另外,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④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确认计税营业额。
(一)计税依据
3、金融保险业
①一般贷款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金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税。
②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以手续费(佣金)等收入为营业额。
③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一)计税依据
④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买卖差价为营业额。
⑤金融企业经营的外汇转货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贷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⑥保险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属于保险业征税范围劳务向受让方取得的全部收入。
但是,对于分保险的,则以初保险业务的全部保费收入减去给分保人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计税依据
4、邮电通信业
①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