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的通告.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490812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4.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的通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的通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的通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的通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的通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的通告.docx

《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的通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的通告.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的通告.docx

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的通告

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社会单位开展

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的通告

为推动社会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市政府和市公安局部署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20日,在全市深入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建筑、场所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九小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五、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未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不存在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所用彩钢板芯材、安全疏散通道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单位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七、社会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布。

八、完成自查自纠的人员密集场所,要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

九、7月20日前,社会单位要完成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并将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建筑消防设施、建筑防火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

附:

排查整治标准

莆田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3年7月10日

 

附件1:

人员密集场所排查整治标准

1.单位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情况

人员密集场所依法取得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包括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的要求,

(1)明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明确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专(兼)职消防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实行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1)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

制度内容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18条执行。

(2)制定顾客或消费者入店(场)消防安全逃生须知、逃生通道卡片、定期宣传消防安全逃生基本知识等制度。

4.加强用火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严格实行动火证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2)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5.加强用电管理

(1)凡在防爆、防潮、防尘的场所安装电气设备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凡能发热起火的电气设备(各种镇流器、变压器等)不准直接安装在可燃的材料上;

(3)凡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遵守有关电气规定和技术规范,不准违章作业;

(4)凡安装临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临时要求,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后应彻底拆除,如较长时间使用,必须正式安装。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楼层、场所、部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7.按照处置程序开展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8.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防排烟设施、应急广播系统、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2)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正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

9.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

(1)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与具有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并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2)灭火器检查、消火栓试压,自动消防设施、供水系统检查及设施运行情况记录齐全。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管理

(1)单位每日应检查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是否正常,并填写系统运行日登记表,每季度检查系统的各个功能是否正常,并填写季度登记表。

(2)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对于使用环境条件较差的应每年清洗一遍,清洗应送专业维修企业进行。

(3)清洗后应做响应阀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管理

(1)负责系统维护管理的专职人员每日必须巡检责任区内所有供水总控制阀、报警控制阀极其附属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和水压检查,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2)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确保运转正常。

(3)每季度应利用报警控制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供水水流试验,以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

(4)室外水泵接合器的接口与配套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5)每月应对喷头进行外观检查,发现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

(6)每月应对管道上的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利用末端试水装置排水,检查其是否能及时报警。

(7)消防用的蓄水池、高位水箱、气压水罐每月应检查一次,核对其消防水位及气压水罐的气体压力,并对保证消防储备水不被他用的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有故障,应及时修理。

12.机械防排烟设施维护管理

(1)每半年进行一次风机试运行试验,检查送风机和排烟风机在正常供电条件和人为突然断电情况下能否正常运转,风机试运转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2)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平时处于工作状态;每半年进行一次手动、电动运行试验。

(3)送风口、排烟口平时处于关闭状态,每半年进行一次手动、电动及远距离开启运行试验。

13.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设置

(1)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符合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符合要求,完整好用。

(2)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分隔,公共区域的外窗、通道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并落实责任制。

(3)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14.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每日应对所有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进行检查一次,确保畅通。

(2)每周应进行防火门的开关、防火卷帘的升降、应急灯的指示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及供电情况检查,确保指示标志指示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一致并完好有效。

(3)每半年应对防火门的铰链、闭门器及防火卷帘的轨道、卷门机轴进行润滑保养。

(4)每年应对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进行功能和安全性检查,并进行充放电试验,保证亮度不低于0.5LX。

15.消防控制室(值班室)设置

(1)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设消防控制室(或消防监控中心),其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其他单位应设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应设可直接拨打“119”报警电话及单位通讯联络。

(2)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宜设在建筑首层或地下一层,防火分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门上应设“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标志灯或标志牌。

(3)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16.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管理

消防控制室操作(值班)人员应熟记并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1)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人,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

(2)消防控制室操作(值班)人员应经常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并记录齐全,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

(3)消防控制室(值班室)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17.消防标识设置要求

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分别设置下列标识:

(1)消防安全布局标识;

(2)消防设施标识;

(3)危险场所标识;

(4)消防安全疏散标识;

(5)消防宣传标识。

消防标识应当醒目、简练、美观。

夜间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灯光或自蓄发光型标识。

18.消防标识维护管理

(1)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模糊、缺失的,应及时更换、翻新。

(2)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更新。

(3)国家标准及本标准对消防标识有规格、尺寸规定的,应按照规定制作;没有规定的,可由单位根据自身实际自行规定。

19.消防安全培训

(1)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2)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电气焊工、电工、锅炉工、电梯维修工、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人员要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0.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否确定重点岗位人员,确定或变更情况及时申报备案。

②明确单位员工岗位消防责任。

③单位成立自我评估领导小组;按规定应组织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并按照规定向消防机构备案。

④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一次评估,结果报消防机构备案。

⑤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部门负责人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⑥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营业期间防火巡查每2小时至少一次;餐饮等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宾馆饭店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应当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⑦单位员工每天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消防安全。

⑧单位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检查巡查人员立即督促整改,当场整改不了的,要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限期消除,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2)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①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有保安队的单位建立“保消合一”消防队。

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班不少于2人,并保证24小时在岗在位,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③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灭火和应急疏散的组织机构、人员、处置程序和措施;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改完善预案。

④单位员工应当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一旦发生火情,起火现场岗位人员和邻近岗位人员能迅速利用灭火器材灭火。

(3)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①员工要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

②单位建筑物的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

(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①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②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禁止”类消防标识。

③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要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要进行岗前消防培训,员工普遍达到“三懂三会”(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要求。

21.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录入“户籍化”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2: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1.建筑(场所)合法投入使用

(1)建筑(场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依法取得使用(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建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要求。

(3)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符合规范要求。

(4)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规范要求。

(5)建筑与毗邻建筑的防火间距符合要求。

(6)消防车通道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

2.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1)高层建筑内由两个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建筑内所有单位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3)建筑内所有单位明确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专(兼)职消防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建筑内所有单位实行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有保安队的单位建立“保消合一”消防队。

3.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1)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

(2)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严格实行动火证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5)落实防火检查制度,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6)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消防控制室操作(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操作,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并记录齐全。

(7)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

(8)制定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9)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建筑内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10)落实户籍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11)落实统一化消防安全标识,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危险场所、消防安全疏散、消防宣传等标识。

消防标识应当醒目、简练、美观。

4.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1)不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落实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

(2)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符合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符合要求,完整好用;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应急广播系统、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运行正常。

(4)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正常。

(5)室内外消火栓正常好用,水压符合规定。

(6)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正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

(7)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好用。

附件3: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排查整治标准

1.防火管理

(1)施工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组织,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开展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工地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4)可燃物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总平面布局

(1)施工现场周围应有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的道路、场地,按要求设置临时救援场地。

(2)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员工宿舍区与明火作业区、生活用火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防火

(1)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建筑构件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不燃材料(包括芯材为A级的金属夹芯板材);宿舍、办公用房严禁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2)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规定。

(3)在建工程结构施工阶段应同步设置临时疏散通道,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临时疏散通道上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4)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施工区与非施工区划分明确,并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外脚手架搭设不得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

(5)高层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及其安全防护网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6)作业场所内设置有明显疏散指示标志,作业层的醒目位置设置有安全疏散示意图。

4.临时消防设施

(1)在建工程和临时用房按规定配置灭火器。

(2)施工现场或其附近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配齐消防水枪、水带、软管。

(3)施工现场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水泵房、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室内疏散通道等场所设置临时应急照明,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

附件4:

“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排查整治标准

按照公共安全标准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标准如下:

1.“合用场所”不得设置在下列建筑内,一经发现,所有住宿人员一律搬出,无法搬出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1)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厂房和仓库;

(4)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地下建筑。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1)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3)合用场所的住宿人数超过20人。

3.除第

(二)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第

(二)条规定确有困难时,经认定,可经采取下列措施:

(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5.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6.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住宿少于5人的“合用场所”,按上述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整改确有困难时,可执行下列要求:

(1)设置独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人员住宿应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7.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外窗或阳台上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附件5: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排查整治标准

1.新建、改建、扩建的场所是否依法申报并经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设施设备是否经过安全检测;

2.各类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制定,防护措施是否落实,重点部位是否设置消防安全标识,重点工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是否与其它场所保持安全间距,是否落实防火防爆技术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是否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区内;

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灭火设施及器材配置是否按要求设置,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5.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定期演练;

6.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7.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8.消防水源情况,各类灭火用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9.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等;

10.水泵房、配电室、各种机房、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11.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12.有无违章动火情况。

13.其他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判决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