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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各项比率

建筑物的各项比率

 

 

 

建筑容积率

(建筑面积毛密度)

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

 

建筑密度

即建筑覆盖率,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化率

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住宅成套率

是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住宅成套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住宅自有

(私有)率

住宅自有率(%)=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户型比

它是指各种户型在总户数中所占百分比,反映到住宅设计上,就是体现在一定数量住宅建筑中,各种不同套型住宅占住宅总套数的比重。

 

面积误差比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居住区用地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按房屋用途分类

 

 

 

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

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

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

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成套住宅

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非成套住宅

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集体宿舍

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

 

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公用设施用房

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商业用房

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用房

是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按房屋建筑质量分类

 

 

 

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

不倒、不塌、不漏。

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基本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少数部件虽有损坏,但不严重,经过维修就能修复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

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形,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

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

 

危险房屋

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按房屋建筑结构分类

 

钢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钢筋混凝土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混合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

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砖木结构

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

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其他结构

是指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

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房屋建设状况

 

 

房屋施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年开发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

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房屋面积。

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创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房屋竣工面积

是指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入住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

 

竣工房屋价值

是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

竣工房屋价值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

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暖、卫等附属工程的建造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及生活用品等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以及城市建设配套的投资。

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按房屋产别分类

 

国有房产

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

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

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直管房产

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自管房产

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军队 房产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

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集体所有房产

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

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私有(自有)房产

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

联营企业房产

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股份制企业房产

是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港、澳、台投资房产

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涉外房产

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其他房产

是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期 房

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有限产权房

是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

住房功能细分术语

 

居住空间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卧 室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起居室(厅)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厨 房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卫生间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使用面积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套 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层 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

在1987年发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层高采用的参数为:

2.6米、2.7米、2.8米。

室内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

净高=层高-楼板厚度。

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净高”。

住宅开间

住宅的开间就是住宅的宽度。

在1987年颁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对住宅的开间在设计上有严格的规定。

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常采用下列参数:

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

住宅进深

住宅的进深就是指住宅的实际长度。

在1987年实施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常用参数:

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

为了保证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进深不宜过长。

平 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露 台

一般是指住宅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做出大阳台,由于它面积一般均较大,上边又没有屋顶,所以称作露台。

过 道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壁 橱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壁 龛

利用墙体厚度的局部空间,存放日常用品的部分

吊 柜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走 廊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架空房屋

指底层架空,以支撑物体承重的房屋,其架空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或斜坡。

阁 楼

指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积不足该层面积的暗楼,不计层次。

骑 楼

指建在马路旁,底层的一部分是人行道的楼房。

单元式房屋

指整楼设计分割为由多个可独立**或出租的部位及各种特定功能的共用部位组成的房屋。

如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综合楼等类型。

是指一座独立的、同一结构的、包括不同层次的房屋。

泛指联接房屋墙体以外,有围护结构和台面,作为通道的建筑物。

一般不具备构成“房屋”的相应条件。

 

柱 廊

有顶盖,有廊台、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供人通行的建筑物,如长廊、回廊等。

檐 廊

在屋檐下有顶盖、有廊台和建筑物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

挑 廊

挑出房屋墙体外,有顶盖、有围护物(如栏杆)、无支柱的通道。

通 廊

指联接建筑物间,有顶盖、有廊台,具备一定形式的通道。

在地面上的称底层通廊或长廊、迥廊;高出地面的,二层以上的则称架空通廊。

门 廊

指建筑物门前突出的,有顶盖、有廊台的通道。

如门斗、雨罩、雨蓬等。

阳 台

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根据其封闭情况分为非封闭阳台和封闭阳台;根据其与主墙体的关系分为凹阳台和凸阳台;根据其空间位置分为底阳台和挑阳台。

 

封闭阳台

原设计及竣工后均为封闭的。

非封闭阳台

原设计或竣工后不封闭的阳台。

凹阳台

凹进楼层外墙(柱)体的阳台。

凸阳台

挑出楼层外墙(柱)体的阳台。

底阳台

房屋一层的阳台。

挑阳台

房屋二层(含二层)以上的阳台

房屋总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地上层数加地下层数之和。

房屋所在层数系指房屋的层次,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层数用自然数表示,地下的层数用负数表示;房屋层高在2.20米(含)以上的计算层数。

房屋地上层数

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以上的,计算地上层数。

房屋地下层数

指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以上的地下室的层数。

自然层

一般指楼层高度在2.28米以上的标准层次及在2.70米以上的住宅。

技术层

指建筑物的自然层内,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附属层(夹层)

指介于自然层之间的夹层。

假 层

指位于自然层以上,层高不是全部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不计层数,如屋面层。

避难层

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自然层数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中间层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结构(设备)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设备)转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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