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弃物应急预案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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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应急预案汇编

固体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制定本预案:

  我公司危险固体废物主要是废催化剂,每年产生30吨,大修更换下来的废催化剂,主要成份是氧化锌、氧化铜等。

换下的废催化剂运到库房保管,注意防水,防盗。

  事故应急处理

  1、发生废催化剂丢失或被盗窃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保护好现场,争取社会支援,找回或追回被盗的废催化剂为止。

  2、因发生废催化剂意外事故或造成环境污染,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和环境、卫生部门进行消除,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伤害的单位和居民。

  3、事故处理完毕后,将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结果报当地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

  应急机构设置及职责

  1、应急救援队组成

  安全环保处生产调度室公司办公室武装保卫处职工医院

  2、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领导小组:

由应急救援各部门领导组成

  应急救援办公室:

设在安全环保处并负责日常工作

  指挥部:

发生事故时,设在安全环保处,成员以领导小组为基础组成。

(1)、组成人员

  指挥长:

副总经理

  副指挥长:

安全环保处长武装保卫处长

  成员:

生产调度处安全环保处武装保卫处职工医院

  

(2)职责

  A、制定和修改本公司废催化剂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B、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设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C、对突发事故分布救援命令,并全面负责指挥应急救援行动.

  D、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理结果或请求援助。

  E、组织事故调查,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预防措施。

 

柳州市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和合理处置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规范和强化我市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柳州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框架指导下,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我市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以环境污染事故的救援及处置工作为重点,建立防范有力、指导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体系。

1.2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柳州市应对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能力。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共安全尤其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突发性固体废物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切实加强应急处置专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对潜在的突发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根据我市固体废物污染的特点,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实行市、区、企业三级负责制,各级分别编制本级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污染事故类别、污染事故引起的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实行“四级预警”,分级响应机制。

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首先负责应急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理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支援和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3)信息共享、分工协作

建立健全以市人民政府为主线,环保局与相关部门互相共享信息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快速、通畅,根据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故随机、易燃、易爆、腐蚀性、传染性等特点,各部门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环境应急分工协作,确保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开展环境应急分工协作。

(4)公众参与

通过媒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5)依法监督、杜绝隐患

对于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和处理企业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要依法监督,发现不经处理、随意丢弃固体废物的部门,要建立问责制。

充分发挥企业环保部门作用,提高其对本企业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防范及处置能力。

(6)坚持依靠科学、快速反应的原则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与救援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与救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8.《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9.《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暂行办法》

13.《柳州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柳州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

15.《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1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17.《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固体废物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突发事故(不包括因常年积累引发的事故)导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预警、处置及善后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五类:

(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气体爆炸事故;

(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垮坝事故;

(3)柳州市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反应性废物的爆炸事故;

(4)医疗废物病原菌的扩散,引起传染病的爆发事故;

(5)其它由于固体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除外)引发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2组织结构及有关部门职责

突发性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体系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组、应急救援处置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治安交通及通讯组、后勤生活保障组、应急资金保障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组成。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突发性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突发性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和污染控制任务。

突发性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发生后转为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不同的环境污染事故性质,由以下部门(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领导组成:

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市容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柳州海事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柳州军分区、武警市支队、市消防支队、中国电信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柳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柳州分公司等部门。

2.2.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区制订和组织实施本辖区事故应急预案;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决策。

(2)指挥我市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监测和事故责任认定。

(3)负责组建事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网络、专家咨询组等技术支持机构。

(4)督促各职能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置、现场救援、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并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5)统一对外发布事故所造成的污染信息,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6)负责危急情况下,联系上级部门、周边城市和驻地部队的支援。

(7)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防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本级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审批下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8)开展环境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市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若干个应急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在发生固体废物源污染事故时,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市容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

了解和掌握本地固体废物产生、处理处置情况,建立重点安全隐患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建立固体废物污染安全预警和突发性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当重、特大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发生时,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立刻组织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与救援预案中对应的职责,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及各项工作的落实,保障整个应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组织开展事故影响评价并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恢复的意见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调查和处置的信息,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污染事故发生时调出污染事故单位的相应应急预案,用于指导污染事故的救援工作。

2.2.2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组

固体废物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小组由市环保局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市容管理局、市安监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柳州海事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

组织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及污染现场监测工作;对事故的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有关部门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处置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减轻污染及损害。

2.2.3应急救援处置组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柳州海事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市容管理局、柳州军分区、武警市支队、市消防支队、柳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大队组成。

主要职责:

组织抢险队伍,救援、疏散受污染事故伤害、威胁人员;采取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清理事故现场。

2.2.4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监督组

组长由卫生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负责污染区和疏散区疾病预防工作;负责污染区的消毒工作,对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做好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工作等。

2.2.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组长由公安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中国电信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柳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柳州分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

按应急指挥部指令在污染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在污染事故现场周边划定交通管制区域,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保障事故处理工作通讯畅通。

2.2.6后勤生活保障组

组长由市民政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组成。

主要职责:

妥善安排因污染事故转移、疏散群众的生活、筹集和发放救援物资工作等。

2.2.7应急资金保障组

组长由市财政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资金、处置资金和救援资金,确保应急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

2.2.8专家咨询组

组长由市环保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环境监测、环境生态、环境医学、卫生医学、化学工程、冶金、市政工程、气象、水利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并建立专家信息库。

主要职责:

协助应急指挥部进行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提出技术咨询意见;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对应急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

2.2.9信息发布组

以市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应急办)、市新闻办、市外事办公室、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分级

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制性,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状态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是指发生一般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①发生3人以下死亡;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是指发生较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①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是指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

①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区域生态环境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③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是指发生特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

①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②因环境事故须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③区域生态环境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④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报告

4.1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报告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报告。

4.1.1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在现场执行任务的环保专业人员;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4.1.2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固体废物污染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时,立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党委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污染事故,市、城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还需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报告。

需要对污染事故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当固体废物环境事故发生初期无法按污染事故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

随着事故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污染事故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4.2固体废物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影响范围、事故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5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评估

成立由环境管理、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化学化工专家、医学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固体废物污染事故评估咨询专家组。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故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5.1评估内容

明确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涉及的污染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要求等

5.2快速评估步骤

通过对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5.3决策咨询

固体废物污染事故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6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响应程序

6.1预防

6.1.1建立固体废物信息收集体系

固体废物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预防机制是做好突发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关键所在。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柳州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等应急预案,各级环保、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本辖区内固体废物产生、处理处置信息和风险评估工作:

(1)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固体废物经营单位的规模、分布、生产使用、储存状况、分布情况等实施调查,并对固体废物危险源进行识别。

(2)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对本辖区危险废物的储存、处置场所和设施实施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6.1.2开展固体废物预防预警行动

(1)加强固体废物的风险管理

①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在对国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风险分析与分级,支持并依靠研究单位开发固体废物风险评估的实用技术,加强固体废物的风险管理。

  ②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现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及设施进行全面的技术评价,在建设、运行阶段定期对设备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固体废物分级分类系统及设施许可证制度,消减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潜在威胁。

 

(2)加强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置日常监管

  ①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应要求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及时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处置,杜绝一切污染隐患。

  ②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仓库储存条件、安全消防设施、出入库管理制度、危险废物隔离储存措施、专管人员资质、人员防护用品、潜在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

③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固体废物运输业务单位的资质、货物包装方式、包装物的材质、规格、装卸方法实施检查,消除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隐患。

 (3)具有固体废物危险源的固体废物经营单位应编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指导本辖区固体废物经营单位编制本单位突发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局备案,同时报应急领导小组审批。

经应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应急预案将纳入突发性固体废物应急预案的管理体系中,用于指导突发性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2预警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城区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由事发地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6.3启动应急预案

当发布蓝色预警或确认发生一般级别以上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后,当地城区政府应启动城区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黄色以上级别预警或确认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市人民政府应启动市级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即本预案;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时,自治区政府应启动省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特别重大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时,应启动国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未发生突发事故地区的城区人民政府要服从市固体废物应急领导小组的调度,支援突发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故在本辖区内发生。

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6.4应急响应程序

(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组织调派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服从市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出专家、技术人员及装备,进入事故现场实施评估,初步判断事故分级,同时及时向市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应急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决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5先期处置

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切断污染源,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处置。

7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救援与处置

7.1指挥与协调

当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发生时,市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负责指导、协调突发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

  

指挥部根据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具体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毗邻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应急状态时,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污染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故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故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当地事故发生前后的有关观测、管理和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部研究发展态势、组织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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