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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文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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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诈骗的类型

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合同欺诈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合同履约率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70%下降到50%,在没有履行的合同中,相当一部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且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合同诈骗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由于此类案件增多,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合同信誉危机,污染了社会风气。

合同诈骗有以下表现形式:

合同诈骗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

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

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

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

二、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

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

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

三、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

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

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实性。

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为真从而受骗上当的。

四、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五、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

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篇二: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xx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xx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规定了五种犯罪行为方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罪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法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三、本罪的认定

1.正确把握立案标准,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查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骗取的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只能按合同纠纷处理。

2.正确区分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二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也可预料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在合同订立时有履行能力,但在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事由而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

却仍然以上述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犯罪。

但如果是本来有履行能力或本来可以有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后虽经努力,却仍然由于某些原因无力履行的,则应作为合同纠纷处理。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在本质上都是诈骗行为,都有诈骗的故意。

区别的关键在于:

(1)犯罪时问不同。

本罪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的时间、条件的限制。

(2)犯罪手段不同。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体规定的五种方式之一;而一般诈骗罪却没有具体的行为方式限制。

4、关于诈骗数额的计算。

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四、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

犯合同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xx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篇三:

《合同诈骗报案材料范本》

关于李煜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

报案材料{合同诈骗}.

报案人:

李登月,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场东洗车行。

电话:

犯罪嫌疑人:

李煜,男,1964年10月5日,汉族,个体,住临湖村临湖小区。

涉嫌犯罪事实:

xx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煜找到我,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我投钱合伙做“党校新建楼干挂装饰工程”。

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由我合伙投资,发包方工程款的拔付结算由我领取。

事后,李煜从报案人处骗得投资款192405.2元,并抛开报案人私自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之后李煜一直欺骗报案人说是为了履行合同的方便所以只能由他去签订合同,李煜抛开报案人独自领取工程结算款。

报案人为此多次联系李煜要求兑现合伙承诺,但李煜又编造种种理由说工程发包方一直未付款,但经报案调查发现工程发包方已先后向李煜支付工程款100万元。

报案人以不予以结算便报案合同诈骗为由多次找到李煜,李煜为了平息事态于xx年11月15日与报案人签订《工程结算书》,李煜同意将工程结算款中投资款1922405.2元返还给报案人。

我当时信以为真,便按照“工程结算书”的约定继续等待李煜支付投资款和利润,但自xx年11月15日起我要款至今,李煜总是以发包方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推诿。

报案人家在四川,为了要款多次放下手中工作,来兰州索要工被李煜骗取的投资款,但每次要求李煜付款时他都是以各种借口推诿。

为了调查真相,报案人于xx年10月12日到工程发包方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了解工程结算付款情况时得知,发包方已先后支付李煜工程款145万元。

此后,我多次联系李煜,但始终躲避找不到李煜踪影,事实上李煜故意藏匿!

1篇四:

《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XX.cn

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作者:

于涛

来源:

《法制与社会》xx年第34期

摘要合同诈骗罪是当今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高发性犯罪,其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一直是刑法犯罪理论研究的重点。

本文阐述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介绍了学术界关于相关犯罪构成的几种观点,在综合犯罪对象、时间、条件等综合因素加以判断,作出科学客观的结论。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诈骗行为单位犯罪

作者简介:

于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

D923.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xx)12-072-02

一、案件事实

xx年1月,犯罪嫌疑人苏某在石景山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北京市凯达伟业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公司性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为苏某,股东为苏某及其妻子邱某,注册资金10万元,苏某为该公司经理,邱某为该公司会计。

3月,苏某虚构了“中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编辑委员会”这一单位,是下属于卫生部的一职能部门。

并用电脑伪造合成了该委员会的红头文件及印章,并自己编写了文件内容,文件称:

“中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编辑委员会”将要开办全国食品、药品企业HACCP无菌环节认证培训班,该培训由卫生部领导及相关专家授课,并可以得到食品卫生系统认证,培训后举行统一授牌仪式,享受免检待遇,此次培训由“编辑委员会”主办,由“凯达公司”承办。

苏某雇佣了7、8个业务员,让这几个业务员每人负责几个省,通过查全国电话号码簿,查出全国各地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电话,让业务员给食品生产企业质检部门负责人打电话,通知这些企业来参加该培训,如果对方有意参加培训,业务员就把假文件及培训安排、报名表传真过去。

要求有意参加的企业将报名表回执再传真回来,并将报名费电汇至该公司。

培训费最开始是每人6680元,五一期间在大连举办,后来因为报名人少,苏某把培训费降到每人3800元,六月十六日在青岛举办。

这样陆续有山东六合集团,山东青岛正大有限公司,辽宁省盘锦双龙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焦作市京华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揭西县碧香园食品厂等十多家企业按要求汇来培训费及推荐产品费。

6月11日苏某给业务员结工资说会议取消了,让业务员回家等通知再来上班,但其并没有通知受骗单位会议取消,受骗单位仍与业务员联系询问培训的情况,这些业务员感到有问题,到公司却发现公司搬家了,这样就报警了。

经警方查证,该公司自成立至被查封,共收入22万元,支出20万元,没有起获该公司财务帐册,最后警方根据被骗单位报案及汇款单认定苏某诈骗了11家企业,诈骗金额7万多元,有一些被骗单位因没有报案材料及相关证明未予认定。

后经我们取证,犯罪嫌疑人苏某在成立公司后除诈骗外只经营了3项业务,其中2项业务只占公司业务的很小比例,还有1项业务是苏某个人在公司成立前经营的。

篇五:

《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

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

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陈某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张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

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

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xx

年3月至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合同诈骗}.

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xx年8月、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

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

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

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

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

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

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

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

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

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

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

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

控告人:

xx年3月23日篇六:

《合同诈骗常见预防方法》

常见合同诈骗预防

1:

如何防范合同诈骗呢?

(一)、正确地签订合同,预防合同诈骗与合同风险

信用风险的控制的最后一关,就是正确的签订合同。

现在利用合同诈骗的情况非常之多,而且大部分合同诈骗被视为经济纠纷,使骗子们逍遥法外,骗子有了实力后往往会设计更大的骗局。

关于如何正确地签订合同,不同的情况自然有不同的要求。

1、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审查身份就是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

审查履约能力就是要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

2、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

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

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做法。

3、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

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

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关于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货物价格的约定更要力求表达的清晰、明确、完整,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给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隐患。

4、约定违约条款。

违约条款是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违约条款中可以明确约定违约金或欠款的利息。

如:

甲方未按期完工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5、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

一些骗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经营了良好的社会关系,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逃避法律制裁。

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果发生了争议,应当尽快向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如果对方先

起诉的,对方的人民法院将首先立案,你将不得不到对方所在地打官司,对财力与精力消耗都比较大。

当然也可以选择一个公信力高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二)、常用防骗措施

在经济活动中,遭遇骗子的几率很大,但是防止被骗的措施也很多,下面就我这些年来和骗子斗智的经历,给大家简单提醒一下:

1.看资质证书

各类资质证书是企业发展水平的标志,绝大多数骗子没有或者不全,当然也有骗子的证书是全的,但有真有假,如果有必要应该去有关部门了解一下。

2.看身份证

绝大多数骗子不敢出示真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注意识别真假证件。

{合同诈骗}.

3.看产品

是不是和合同上订的样品一样,价值和价格是不是相等。

4.看眼睛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撒谎的人说话的时候绝大多数不敢正视对方的眼睛。

5.想一想

想一想对方做生意的目的,有没有骗人的可能。

6.查金融机构和汇款的真假

先查金融机构的真假,主要是通过对方的银行监管局、人民银行查,现在有骗子用伪造的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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