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全14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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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全14部分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全14部分)

第1部分:

游泳场所

   1   范围

   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游泳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标准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

通用符号

   GB/T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的本部分。

   3.1

   游泳场所 swimming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其喷头喷出的水不能进入浸脚消毒池中。

   5.1.9 更衣室与游泳池中间的走道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5.1.10 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5.1.11 室内游泳场所须有通风设施,且室内空气卫生符合GB/T17093的要求。

   5.1.12 有广播设施。

   5.1.13 有专用直拨电话。

   5.1.14 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5.2天然游泳场所

   5.2.1 有天然水域,天然水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域面积不小于1000㎡。

   ——设有危险区域的标志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网。

   ——岸上活动区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5.2.2 游泳区水面光照度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

   5.2.3 有能够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瞭望)台。

   5.2.4 有广播、通讯设施。

   5.2.5 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2.6 设有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5.2.7 设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5.2.8 设有宽度不小于1.5m的人员疏散通道。

   5.2.9 设有宽度不小于1.5m的人员出入口。

   5.2.10 有专用直拨电话。

   5.2.11 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6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 提供当日天气、气候、环境情况报告。

   6.2 游泳场所水质卫生符合GB9667、GB3097的要求(水温规定除外)。

   6.3 游泳场所室内空气符合GB9667、GB9668、GB/T17093的要求。

   6.4 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GB9667、GB9668的要求。

   7   安全保证

   7.1救生设施

   7.1.1 有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m。

   ——天然游泳场所的救生观察台间距小于等于100m,其高度不低于2.Om。

   7.1.2 有救生器材,救生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天然游泳池有救生船或饶、救生圈、救生杆。

   ——人工游泳池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和护颈套。

   7.1.3 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1.4 嬉(涉)水池内的设施设备必须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技入使用。

   7.2救生人员

   7.2.1 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

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2 天然游泳场所(海水游泳场所除外)按每360㎡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3 海水游泳场所按海岸线每100m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4 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

   7.2.5 至少有医务人员1名。

   7.3安全制度

   7.3.1 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7.3.2 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

   7.3.3 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天然游泳场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4.O㎡。

   7.3.4 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7.3.5 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7.3.6 游泳场所各类人员上岗着装有明显标识。

   7.3.7 各种电器、机械设备能随时启用,并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管理。

   7.3.8 有毒、危险物品的保存、管理须符合国家或当地有关安全条例(要求)的规定。

   7.3.9 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禁止酬酒人员游泳。

   7.3.10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本部分为GB19079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第2部分:

卡丁车场所

   1  范围

   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卡丁车场所开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卡丁车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14166 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19194 竞赛类卡丁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9195 普及(娱乐)类卡丁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9197 卡丁车场建设规范

   GB/T14621-19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

通用符号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的本部分。

   3.1

   卡丁车场所 kartingcircuit

   能够满足人们从事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需要的室内外卡丁车运动场所。

   3.2

   卡丁车驾驶技术指导人员 kartinginstructor

   是指传授卡丁车驾驶理论与技能的人员。

   4  从业人员资格 

   卡丁车驾驶技术指导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卡丁车场地

   5.1.1 卡丁车场地水平照度不低于80lx,照明设备的高度距跑道不低于5m。

   5.1.2 卡丁车场地符合GB19197的要求。

   5.2 卡丁车

   5.2.1 最大噪声不超过107.5db。

   5.2.2 普及类卡丁车符合GB19194的要求。

   5.2.3 竞赛类卡丁车符合GB19197的要求。

   5.2.4 安全带性能符合GB14166的要求。

   5.2.5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符合GB14167的要求。

   5.2.6 卡丁车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2.7 卡丁车每年应经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3 辅助设施设备

   5.3.1 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

   5.3.2 有男、女卫生间。

   5.3.3 有广播、通讯设备。

   5.3.4 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6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卡丁车排气污染物符合GB/T14621—1993的要求。

   6.2室内卡丁车场所空气符合GB9667的要求。

   7  安全保障

   7.1 在醒目位置有“卡丁车人员须知”及安全警告。

   7.2 应有急救人员。

   7.3 卡丁车场应至少配备2名卡丁车驾驶技术指导人员。

   7.4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7.5 有事故抢救操作规程及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7.6 有治安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7.7 驾驶卡丁车人员必须佩戴有安全护目镜的全盔型头盔。

   7.8 应确定在室内卡丁车场驾驶卡丁车的人员系戴安全要求。

   7.9 卡丁车技术指导人员应确保卡丁车驾驶人员穿着符合安全要求。

   7.10 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7.11 卡丁车场所禁止吸烟。

   7.12 危险物品的保存、管理须符合国家或当地有关安全条例(要求)的规定。

   7.13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制度及各类人员岗位服务责任制。

   本部分为GB19079的第2部分。

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第3部分:

蹦极场所

   1  范围

   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蹦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蹦极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的本部分。

   3.1

   蹦极bungeejump

   是指人们使用蹦极索从高处自由跳下的活动。

   3.2

   蹦极场所bungeeju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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