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委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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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委托).doc

合同编号:

BYS-20150119-01

医院信息系统银医项目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2015年1月

签订地点:

中国重庆

有效期限: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协调负责人:

联系方式:

技术负责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协调负责人:

联系方式:

技术负责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第1页共10页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提供一套。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开发完成银医项目,保证在银医自助设备上完成诊疗卡、银行卡、社保卡挂号缴费、检查检验报告打印等功能。

2、技术内容:

按照双方商定的银医项目标准接口文档进行对接。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1、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2月5日完成接口开发工作;

2、2015年2月5至2015年2月20日配合甲方完成接口对接联调工作;

3、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3月5日配合甲方完成银医项目上线运行工作;

乙方在开发过程中的责任:

1、合同正式生效后指定专门人员成立项目组,该项目组全面负责整个项目过程,指定现场实施具体负责人,与甲方项目负责人一起全权负责项目管理和协调项目中出现的问题,管理项目进度、需求变更、协调本方资源等多方面的工作。

2、确定项目组下设的软件开发及实施人员。

项目组的人员变化及时通知甲方,对于不能胜任人员根据甲方要求及时调换。

3、在甲方配合下根据本合同各项要求完成软件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和实施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软件问题,不断完善达到软件需求和验收标准的规定。

4、实施过程由乙方按照ISO9001:

2000质量体系的要求制定详细规划和工作规范。

在甲方配合下制订详细的每周、每阶段的工作计划,明确双方责任和任务,并监督、考核各工作小组的计划执行情况。

及时、圆满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

5、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软件相关文档资料。

6、系统正式运行后,定期回访用户,当软件出现重大缺陷问题并影响到甲方实际应用时需及时响应并派人到现场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技术资料清单:

文档。

2、提供时间和方式:

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

第四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本合同开发总经费为¥:

元整(大写人民币圆整)。

其中:

(1)软件开发费¥:

元整(大写人民币圆整);

2、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按下列方式支付给乙方:

付款方式:

银行电汇,分两次付款,接口开发完成付合同总金额50%,即元整(大写人民币圆整),调试通过上线付合同总金额50%,即元整(大写人民币陆圆整);

3、乙方在甲方相应付款前根据国家规定向甲方开具等额软件发票。

4、上述合同款由甲方负责以电汇/自带汇票/支票方式汇入乙方账户。

甲乙双方账户信息如下,任何一方的下述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因通知不及时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甲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账户名:

开户银行:

地址:

账号: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账号名:

开户银行:

地址:

账号:

第五条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专款专用的方式使用。

甲方有权以无的方式检查乙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和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双方共同理解并同意如下关于合同或软件变更的约定:

1、凡是涉及到工期或合同金额的变更,应由本合同指定的乙方联系人或持有乙方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加盖乙方公章并有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的经办人,参与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2、在项目正常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软件业务和功能需求变更导致的任何软件设计方案、技术架构及性能指标、开发工作、进度计划的调整和增减,以及乙方对于软件功能、性能质量和工作进度的承诺,都必须由本合同指定的乙方联系人或乙方现场授权负责人以报告、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形式签署方可生效。

3、甲方任何部门和人员向乙方正式要求的功能需求、性能指标、整改意见、变更要求、数据修正等,都必须由本合同指定的甲方联系人或持有甲方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加盖甲方公章)的经办人签署的书面报告,乙方才予以认可。

对于违反以上原则的以双方参与项目人员名义做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承诺、行为,都不能代表双方意见,该种行为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双方皆同意由此发生的所有法律后果都由其个人承担,无权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七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

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方承担50%(百分之五十),乙方承担50%(百分之五十)。

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双方共同商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的方式认定。

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

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或应当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双方都有责任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及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内容。

(3)双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项目中接触到的需要保密的情报和资料。

(4)任何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自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从对方获得的信息(信息指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报告、摘录、纪要、文件、计划、报表、复印件等)。

2、涉密人员范围:

双方参与并知悉项目的所有工作人员。

3、保密期限:

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五年内。

4、泄密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10%(百分之十)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

第十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银医项目HIS/LIS接口软件及说明文档各一套。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系统验收合格后15(拾伍)个工作日内于甲方指定地点交付。

3、验收:

达到甲方项目要求。

4、质保期:

质保期一年。

注:

研发结果接收时接收单位应在乙方提供的《交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或由该合同中指定的接收经办人本人签收;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如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确认乙方交付的研究开发成果侵犯第三人权利的,乙方应依前述裁判承担责任。

前提是甲方在收到第三方侵权指控后2

(二)日内通知乙方,并保证乙方有权单独处理第三方的指控,同时甲方积极配合乙方。

第十二条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

自项目终验之日起乙方提供为期一年的免费技术服务,服务期满后,如需乙方继续提供服务,双方需另签服务合同。

2、地点和方式:

/。

3、费用及支付方式:

/。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每逾期付款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总额2‰(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百分之五)。

甲方延期付款超过2

(二)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计划的,应当提前做出书面解释,经甲方认可,工期做适当顺延;若甲方不能认可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完成部分金额2‰(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百分之五)。

乙方除第八条原因外,延期交付研究开发成果超过2

(二)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未为甲方人员提供培训,或未按本项目要求提供有关技术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履行相关义务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继改进。

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甲方享有。

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

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归乙方享有。

第十六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任运军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及时协调项目进展所产生的问题。

2、协调双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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