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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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3-06-0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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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履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高系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质检总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依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出的结论。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适用于全省及跨市级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按有关规定处置,不适用本预案。

1.5事故处置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局负责组织全省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工作。

各市、区局在省局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具体负责本市、区范围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5.3长效监管、科学检测。

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生产许可、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区域监管、巡查回访等方面确实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有针对性地制定长效监管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决策,将食品安全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对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技术手段,发挥专业技术机构的作用,科学开展检验检测和检测方法及标准研究。

1.5.4科学预警、快速反应。

省局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发出预警通报,启动应急预案。

市级质监部门要组织市、县(区)质监部门迅速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事件发展,有效应对安全风险。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省质监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由应急领导机构、组织机构、工作机构等组成,省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

2.2机构职责

2.2.1领导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组长由省局领导担任,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参加。

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发布或者授权发布事故信息。

  2.2.2组织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成员单位由省局办公室、法规处、食品处、监督处、执法处、宣教处、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监察室、认证处、标准处,省局稽查分局、省审查中心、省食检院、省质检院、省局信息中心等组成。

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对应急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收集有关信息和最新情况;组织各级质监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应急办)。

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领导组的指示和布置的具体工作;负责应急反应工作的检查、督导、信息收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2.3工作机构。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处置领导组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领导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2.3.1事故调查组

由食品处牵头,法规处、监督处、执法处、省稽查分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生地质监局参与。

主要职责:

参与省食安办组织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组织对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提出事故调查和防范的意见和建议。

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2.3.2案件督查组

由执法处牵头,监督处、食品处、省局稽查分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质监局参与。

主要职责:

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产品及现场进行控制,查处或指导事故发生地市级质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2.2.3.3检验检测组

由食品处牵头,监督处、省食检院、省质检院等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

按照领导组提出检验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给领导组提供必要的检测数据;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参与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的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2.2.3.4新闻宣传组

由宣教处牵头,办公室、省局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

参与领导组织事故处置过程,组织对舆情的监测和研判,进行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2.2.3.5应急保障组

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提供人员和相关经费支持。

2.2.3.6专家组

省局建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指导、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风险预警

3.1信息收集

3.1.1上级指示

接到省政府或国家质检总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示后,立即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政府或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3.1.2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级质监部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的质监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直接报送省局,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省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并及时整理、登记、上报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

3.1.3社会及消费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相关部门、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行为。

3.2事故报告

3.2.1报告主体和时限

3.2.1.1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食安办和质监部门报告。

3.2.1.2食品检验机构发现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3.2.1.3各级质监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当地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3.3事故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者向各级质监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伤亡人数等基本情况。

各级质监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和事故简要经过风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3.4分析评估

省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收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发布风险预警以及预警级别的具体意见,报领导组决定。

3.5预警分级

根据《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规定,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四级。

3.5.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发布Ⅰ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3.5.1.2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3.5.1.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范围的;

3.5.1.3发生跨境(港、澳、台)、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5.1.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3.5.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发布Ⅱ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3.5.2.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到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3.5.2.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5.2.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3.5.2.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5.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发布Ⅲ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3.5.3.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到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3.5.3.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5.3.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5.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发布Ⅳ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3.5.4.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到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3.5.4.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6预警发布及响应

在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或市、县(区)质监部门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对突发事件分析评估结果,提出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的具体意见。

风险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范围、警示事项、发布时间及相关要求等。

3.6.1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预警,省局应急领导组接受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应急指挥部的统—安排和部署,实施I级或II级应急响应。

省局立即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积极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和有关社会稳定工作。

3.6.2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启动Ⅲ级应急预警。

各级质监部门在当地政府和省局应急领导组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落实有关应急反应工作;省局应急领导组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质监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3.6.3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质监部门启动Ⅳ级应急预案。

省局应急领导组派出工作组,调查了解情况,指导事发地质监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对已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将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事件危害程度的变化,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的等级。

3.7预警解除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缓解、控制,对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威胁已经消除,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解除通报。

4快速反应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后,要坚持服从指挥、属地监管、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的原则;立即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如下措施:

4.1现场控制

事发地质监部门,要在报告信息的同时,根据职责权限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程序。

对于出观群体性中毒、致病或人员死亡的突发事件,要在获得信息或接到上级指示后立即到达事故发生的生产加工企业现场。

要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有效控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对已生产的问题食品实施依法查封,严防流入市场;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追查并通报有关部门协查;对生产加工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采取限制销售、责令召回等措施;查清问题食品的原料来源和产品的市场流向,及时有效地遏制危害的进一步发生。

省局要派出工作组,对事件的处理进行现场指挥和督导,同时将事件处理结果的动态,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

4.2两查摸底

4.2.1企业调查。

针对预警涉及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事发地的质监部门必须尽快组织对本辖区内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拉网式的调查,彻底清除食品安全存在的隐患;非事发地的质监部门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筑起食品安全的“防火墙”,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再度发生。

4.2.2产品抽查。

对涉及风险食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查清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和危害程度。

省局将及时地总结分析事发地质监部门的两查结果,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为上级领导进一步分析评估风险危害、下达指示提供参考。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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