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就业创业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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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就业创业政策
南安市就业创业政策
一、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及毕业后扶持政策
(一)就业扶持相关政策
1. 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
泉州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外),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000元。
求职创业补贴每人只能申领一次,不重复享受。
承办部门:
泉州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
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2.《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57号)。
2.高校毕业生见习及补贴
申请条件:
①毕业一年内的离校未就业的泉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可提出申请应聘就业见习岗位。
②对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③离校未就业的泉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到泉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3个月以上就业见习的,且考核合格。
④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个月。
承办部门:
南安市就业和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
文件依据:
1.《泉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社〔2015〕320号);2.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7〕96号)。
3.招录公务员优先
享受标准:
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5%的职位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
承担服务基层项目的县(市、区)在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定向招考比例。
鼓励各地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承办部门:
南安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
(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家庭困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泉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3.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80%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承办部门:
南安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
1.《泉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社〔2015〕320号);2.《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5〕323号)。
(三)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
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
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
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人员参加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的职业培训或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
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
承办部门:
南安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
1.《泉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社〔2015〕320号);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
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承办部门:
南安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
1.《泉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社〔2015〕320号);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
(四)创业扶持相关政策
1.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不超过1000元/人。
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承办部门:
南安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
1.《泉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社〔2015〕320号);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
2.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在泉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承办部门:
南安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
1.《泉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社〔2015〕320号);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
3.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资助
补贴标准:
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选派参加EMBA、MBA、企业管理培训等高层次进修学习,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l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承办部门:
南安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
4.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
贴息标准:
在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由财政予以贴息。
贴息期限:
最长不超过2年。
承办部门:
南安市人社局、财政部门、经办银行。
文件依据:
1.《泉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社〔2015〕320号);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3.《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泉人社〔2014〕143号)。
5.支持返乡创业
补贴标准:
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项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连片10亩以上、流转年限3年以上的,自创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创业地县级财政每年给予每亩500元的资金补助,三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满3年继续流转的,每年给予每亩100元的资金补助。
承办部门:
南安市财政局、人社局。
文件依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97号)。
6.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初创3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1000元/人、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承办部门:
南安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
7.网络创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补贴标准:
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承办部门:
南安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
8.创业项目资金资助
补贴标准:
经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在校大中专生或毕业五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根据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带动就业情况等进行评审,全市每年资助一批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资金资助。
承办部门:
泉州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泉政办文〔2013〕22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
二、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一)鼓励创建大学生创业场所
享受标准:
支持泉州高等院校利用现有教育教学资源、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以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等,建设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创新场所,设立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市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吸纳创业主体数量给予30~50万元的资金补助。
对入驻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3年内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地。
承办部门:
泉州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文件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5〕122号)。
(二)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
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入驻的创业主体20户以上,入驻创业主体中,从事互联网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占80%以上,可申请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承办部门:
泉州市人社局、财政局。
文件依据:
《泉州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管理办法》(泉人社〔2015〕258号)、《泉州市市级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社〔2016〕103号)。
(三)创业示范团队
补贴标准:
2016-2018年,对推荐或辅导台湾青年来泉创业作出实效的示范团队,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奖励。
承办部门:
泉州市台办、财政局、人社局、团市委。
文件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泉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51号)。
(四)创业示范基地
补贴标准:
2016-2018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对形成台湾青年集聚创业示范效应的泉州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给予奖励。
承办部门:
泉州市台办、财政局、人社局、团市委。
文件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泉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51号)。
(五)创建面向台湾的创业基地
创建内容:
支持泉州台商投资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园区加快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建设,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给予入驻台商投资区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最高20万元的启动资金扶持。
文件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5〕122号)。
三、《就业创业证》申领管理办法
发放范围:
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市人社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办理流程:
(一)办理就业登记及申领《就业创业证》:
各类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个体经营、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劳动者直接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二)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就业创业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其中包含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劳动力等,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需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由毕业生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经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复核后,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打印表格,由毕业生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凭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印章的《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向高校所在地或创业地的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离校后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离校的),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持证享受优惠政策:
持证处于失业状态并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持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减免优惠。
其他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凭证享受各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承办部门:
南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5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0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1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