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施工合同备案.docx
《北京建筑施工合同备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建筑施工合同备案.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建筑施工合同备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北京建筑施工合同备案
篇一: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20XX
京建法【20XX】20号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11月27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参与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之间与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人进行。
第五条
市建筑业联合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提高施工合同管理能力,健全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探索施工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引导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并履行公平、合理的施工合同条款,妥善解决合同纠纷。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六条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一致,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一致。
第七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第八条
施工合同文件一般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报价单,以及合同当事人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还应当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第九条下列内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二)合同工期及其所依据的定额工期、工期调整方式;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工程货物的供应与结算方式;
(五)有暂估价项目的,列明其种类与处理方式;
(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及时限;
(七)安全文明施工费(含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八)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
(九)索赔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限;
(十)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十一)竣工合同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限;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内容与保证方式;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市推行使用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合同价格形式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定额工期在一年以内,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范围的调整方式。
第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期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工期,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邀请承包人)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确定合理工期,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影响工期的因素和责任,以及费用调整的计算原则。
第十三条
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高于国家和本市质量标准或者要求获得奖项的,应当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相应费用、双方承担责任及需要提供的相应条件。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设备采购、运输、存储、检验、安装及验收的责任,约定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三章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依法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备案。
第十五条发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订立后七日内按规定到市或者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第十六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双方签订的全部合同(包括合同正副本);
(二)委托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需提供);
(三)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及监督部门章);
(四)《合同签订备案表》(一式三份);
(五)加盖备案章的《施工招标文件》原件(一份);
(六)加盖登记章的《中标通知书》(一份)。
上述第(五)项、第(六)项只适用于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中,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工程不再另行提交。
第十七条
市或者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和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施工合同履行过程发生重要变更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变更内容和相应的合同价款,依法签订变更协议,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规模、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前先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包人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或者双方已具备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其中,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不得另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或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到市或者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解除施工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住建委备案。
变更后人员的注册建造师资格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以备案时间为准。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合同管理能力。
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健全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并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要求,在施工现场留存相关资料,随工程进度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停止施工。
第二十四条
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
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
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
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不得因合同履行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所辖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施工合同监督检查采取抽查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施工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施工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和表彰评优时,应当以备案施工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为依据。
篇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平方米;层数:
结构类型:
;檐高/跨度:
米批准文号:
(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问号)工程性质:
(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
元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99——0201)拟定的,适用于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或承包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建筑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期
1.1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开工;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竣工。
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_________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_________天。
1.2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1.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第2条图纸。
发包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__套图纸。
第3条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工程师姓名:
________________;项目经理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条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建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_____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_____天内予以确认。
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承包人工作
5.1每月_______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
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______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
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
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7条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
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
第8条工程价款及结算。
8.1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案下表约定分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第9条材料设备的供应。
9.1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一览表》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2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3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必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10条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解。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
向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____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11条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
履行合同。
篇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文本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层数:
_______________结构类型:
________________;檐高/跨度:
________________米批准文号:
(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____________工程性质:
(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99-0201)拟定的,适用于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或承包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建筑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期
1·1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____日开工;于年月____日竣工。
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天。
1·2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1·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条图纸
发包方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___套图纸。
第3条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工程师姓名:
_______________;项目经理姓名:
_______________。
第4条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天内予以确认。
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承包人工作
5·1每月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
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
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
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7条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
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
第8条工程价款及结算8·1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